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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輕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中心

發布時間:2021-01-08 08:35:50

A. 怎樣解決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中面臨農戶不願拆除舊房的問題

1、精準搬遷對象。明確搬遷程序選准搬遷對象是異地扶貧搬遷成功的前提,一定要因地制宜,偏遠山區條件艱苦、人口分布分散的農民,可根據條件,實行整村搬遷。

2、了解農戶基本現狀。進村入戶登記與傾聽駐村小組意見相結合,普查工作要深入細致,切實做到普查到戶、逐戶建檔立卡、完備檔案資料,確保應搬遷群眾全部登記造冊。普查工作要尤其注意對符合搬遷條件而又缺乏搬遷能力和意願的困難群眾進行詳實的調查摸底,建立專門的普查檔案。

3,嚴格執行工作程序。要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群眾申請、初定對象、張榜公示、民主評議的標准化工作程序確定移民搬遷安置對象。對於自然環境特別惡劣地區的深度貧困群眾,搬遷意願特別強烈,將他們作為為搬遷安置工作的重點和難點,走「先難後易,整村搬遷」路子。

4、科學布局。根據當地資源條件和環境承載能力,科學布局安置區域,合理確定搬遷重點和規模,結合精準扶貧的有關要求,優先安排搬遷深度貧困戶。制定搬遷考核標准,不能只用單一指標衡量農戶是否貧困。圍繞困難群眾的搬遷安置要逐戶建立檔案、落實責任、嚴格考核、驗收銷號,防止工作中出現避重就輕、避難就易、「搬富不搬窮」的問題。

5,加強金融服務支持。著力「微型金融產品」的開發。即開發適合窮人需要的金融產品,鼓勵村鎮銀行發展、開展貧困村互助資金、小額信用貸款,繼續完善國家扶貧貼息貸款政策,積極推動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努力滿足扶貧對象發展生產的資金需求。

最後,社會資金支持。加大公益資金支持力度,在所得稅前減免用於異地扶貧搬遷等扶貧事業的捐贈。充分利用市場資源配置,推動市場開發,引導社會資金參與,鼓勵內外資企業進駐新村,並為之提供優惠政策。

(1)中輕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最近隨全國政協民宗委到廣西、甘肅、雲南等民族地區調研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看到這項工作已取得多方進展。

由於搬遷區域主要分布在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搬遷對象主要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發等生存環境差、不具備基本發展條件地區,易地扶貧搬遷工作面臨諸多特殊困難和問題,需要在實踐過程中不斷加深認識,因地制宜,逐步改進。

注重加強搬遷戶後續發展能力建設。易地扶貧搬遷工作自「八七扶貧」實施以來,有條件、有能力搬遷的群眾很多已遷出,尚未搬遷的相對缺乏市場經濟意識和生產生活技能。移民安置區受土地限制及水電路網等基礎設施薄弱影響,普遍開發空間偏小,很難提供充足就業崗位。

搬遷群眾有的繼續耕種原籍承包土地,成為農忙住「老屋」,農閑住「新宅」的「兩棲」農民,他們普遍希望保留原有承包地。後續發展是檢驗易地扶貧搬遷成敗的關鍵。

建議各地結合搬遷群眾自身條件、就業意向、市場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對吸納一定比例搬遷群眾就業的企業,適當減免稅收。積極培育農民合作社、種養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力爭每個貧困戶都有企業可以依託。

完善搬遷項目申報、考核、驗收等程序銜接。易地搬遷用地從申報到獲批一般需要6至10個月,安置區規模較大工程一般要跨年度實施。而目前年度搬遷計劃及資金下達,與考核驗收同年度內進行,這勢必造成當年的搬遷任務無法在年底完成。

建議地方政府在年底前上報第二年本省區易地扶貧搬遷建議計劃,有關部門抓緊審核,力爭各項資金及早下達,給地方政府比較寬裕的實施時間。

在控制搬遷用地總量前提下,可以將用地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省級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項目的工程量,實事求是確定工期,指導地方承接、用好來自各渠道的資金。

適當放寬易地扶貧搬遷用地政策。目前國家層面沒有單列扶貧搬遷用地指標,遷出地復墾難度大、效益低,「佔一補一、占優補優」的耕地佔補平衡政策難以落實。安置房建設項目需交納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十幾項費用,每平方米稅費200至300元,地方上負擔沉重。

建議針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設立專項用地指標,允許地方政府綜合運用債務、專項建設基金和長期低息貸款支付安置點土地徵用費用。參照棚戶區改造項目辦法,國家和地方出台安置區建設、投融資平台稅費減免政策,指導地方用好用活用足土地增減掛鉤政策。

支持搬遷群眾參與住房建設同時防止因建房返貧。目前有關文件規定,中央補助的建檔立卡貧困戶人均住房建設不能超過一定面積。而有些經濟條件稍好的搬遷戶希望,允許適當貸款,加上自己的努力,把房子建得寬裕些,否則後續建房成本會增加很多。

易地扶貧搬遷的主體是貧困群眾,要鼓勵他們通過自己的艱苦奮斗,主動脫貧。建議根據搬遷戶實際經濟能力,允許通過適當借貸或出工出力等方式參與住房建設。同時要堅決防止盲目擴大住房面積、脫離實際提高建設標准和過度裝修,杜絕出現因建房致貧返貧。

B. 怎麼揭穿原始股騙局

六招識騙局

第一,選擇合法的證券經營機構。證券市場中掛牌交易的證券投資品種,都有嚴格的上市准入門檻。凡是投資者遇到「沒有管理層批准文件的證券」應避而遠之。

第二,注意推銷人員的推銷行為。凡是非公開發行的證券,一般都是較為隱蔽的,並不為市場所熟知,更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合法的經營證件,其來電、信函、上門服務等應當謹慎看待。

第三,股份只能流入不能流出,這樣的「原始股」存在明顯欺騙投資者之嫌。作為一個規范的證券市場,其掛牌交易的證券投資品種,流動性是第一位的。而「原始股」則因其根本就不具有合法的流動渠道,只能通過「私下轉讓」的方式進行,這正是其「軟肋」所在。

投資者在投資「原始股」時,由於對證券的高流動性估計不足,從而陷入「只要能夠轉讓就可以購買」的誤區。雖然投資者可以從中間轉讓環節中獲取一定差價或得到一定的分紅,但卻無法判斷自己手中的「原始股」在多次轉讓後,是不是接到了最後一棒,而最終使「股權證」成為廢紙一張。

第四,高額分紅應引起警覺。為了更好地吸引投資者入會購買「原始股」,不法中介或咨詢機構往往會有一至兩年的分紅承諾,並積極進行兌現,從而誘使投資者投入更多的資金。其實這只是一個「誘餌」和精心編制的「圈套」。

面對「原始股」中的高分紅,投資者應進行一番細致地實地調查和了解,並對其投資運作水平進行研究和論證,從而避免走入誤區。

第五,法律中的「模糊概念」應搞清。只要稍有法律常識的投資者,都會對《證券法》和《公司法》中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條款有所了解。並不是所有帶有「股份」字樣的公司都是允許發行上市的公司。

上市股份和非上市股份最根本的區別是可流通和不可流通的問題。另外,以修改後的新《公司法》第142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等條款作為投資者持有「原始股」的合法外衣,也應三思而後行。

第六,簽訂合同應謹慎。為防止購買「原始股」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風險,投資者即便沒有投資眼光,也要有防範風險、維護自身權益的技能。在選擇「原始股」進行投資時,應當把簽訂合同這一重要環節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手段。

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把「股東身份」、「款項結算」、「承諾事項」、「違約責任」等重要內容界定清楚,從而在發生糾紛時能夠爭取維權上的主動。

(2)中輕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社會上出售的所謂「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通過上市獲取幾倍甚至百倍的高額回報。通過分紅取得比銀行利息高得多的回報。

其他股票

(1)國有股是國家持有股份,中國的法律還沒有允許上市流通;

(2)法人股是企業法人所持有的股份,不經過轉讓是不能直接上市流通的;

(3)自然人股是一般個人所持有的股票,一旦該股票上市就可以流通的股票。

參考資料:網路-原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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