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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GP管理費

發布時間:2021-03-16 18:40:14

Ⅰ 私募股權基金中GP和LP的區別是什麼

私募股權基金中GP和LP的區別主要是:

1、概念不同。LP是指limited partner(有限合夥人),是為風險投回資公司答提供資金的,即出資人;GP是指general partner(普通合夥人),是負責運營、管理基金的,包括尋找投資機會、管理投資組合公司、設計和實施退出方案等。

2、出資額度不同。LP是風險資本的主要提供者,在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機構當中,LP的出資比例一般為99%;GP的的出資比例為1%。

3、承擔的責任不同。LP以出資額為上限對投資公司和企業承擔有限責任;GP則對投資公司的選擇和管理負有無限的責任。

(1)基金GP管理費擴展閱讀

私募股權基金中,LP和GP之間的關系是:

首先是合作夥伴關系。大多數正常的情況下,LP和GP是相互綁定在一起的,需要共同面對投資流動性的問題。

其次,LP主要是激勵GP積極參與到企業的管理當中;GP是按照盡可能最好的估計對公司進行估值。

參考資料

網路:私募股權基金

網路:有限合夥人

網路::普通合夥人

Ⅱ 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GP如何收取管理費,如何納稅

  1. 管理費是GP收取

  2. 管理費繳納,需要發票入賬

  3. 管理費直接歸屬GP

  4. 協議範本網路上有,但是基金中LP有不同的要求,條款要適當調整。

Ⅲ GP與LP收益分配的幾種典型方式

年度管理費,基數不同
股權基金計算年度管理費看似相近,都在2%-3%之間,但實際上並不相同。有的以實繳出資額作為計算基數,有的按認繳出資額計算,有的直接安排了各個年度的管理費點數,也有的更為復雜一些。以下是筆者比較了幾個知名基金關於管理費基數的規定。
基金具體約定評價A基金合夥企業每年按其總實繳出資額的2%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費。
按實繳出資額繳納管理費在基金以ON-Call的募集機制下,在最初資金未全部到位之前,GP收取的管理費偏少,但在出資額全部投出去之後,GP收取的管理費偏高。
B基金甲方在前三年的委託期內,管理年費為委託資金總額的2.5%;第四年的管理年費為2%;後3年的管理年費為委託資金總額的1.5%。
這種約定考慮到了基金因對外逐步投資故在後期管理的資金將逐漸減少的因素。收取管理費的點數從2.5%逐步降低到1.5%。
C基金管理費用計提標准*2.5%/年,初始費用計提標准=認繳出資額;當有項目退出時,費用計提標准調整為:初始費用計提標准-退出項目的對應初始投資額
這種約定也考慮到了後期管理資金減少的因素,同時採用比較量化的方式計算後期實際管理資金的數量。
D基金投資期內,有限合夥按其總認繳出資額的2.5%/年支付管理費,投資期後,按有限合夥持有項目的取得成本總額的2.5%/年支付管理費,但最低不低於1000萬元。
在一定的投資期內按固定的比例收取管理費,超過投資期後則根據項目對應的投資成本收取管理費。也考慮到了後期管理資金減少的因素,以及管理資金規模與實際投資成本的差異。
管理分紅,方式不同
q 第一種方式:整體分配,先回本再分利
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項目不可能個個盈利。盈利的項目若先行按「二八」原則分配,如遇到項目虧損則可能導致某個項目的投資本金無法全部收回。為了確保分配給GP的投資收益為凈盈利,許多基金約定投資本金必須先回收,確實有了盈利才能分配給GP管理分紅。這種分配方式也稱「先回本再分利」,這種分配方式更為傾向保護LP的利益。在此種情形下GP盈利的周期顯然要推遲了。
例如某有限合夥協議就利潤分配約定如下:「在經營期限內應先回收本金,也即普通合夥人在基金全部回收實際出資額(本金)之後方可提取管理績效分成。也即當基金實際取得的現金收入超過基金實際出資額(本金)後,普通合夥人有權按照下列計算方式參與分配投資項目增值部分純利作為其業績獎勵:
期內業績獎勵 = 基金純利 X 20%
基金純利= 基金現金收入-基金實繳出資額」
q 第二種方式:按單個項目分配,預留保證金
按單個投資項目分配,同時GP將其取得的管理分紅的部分預留在股權基金中作為保證金,在其他項目虧損時用於回撥補虧,也是股權基金中一種比較常見的分配方式。預留作為保證金一般占管理分紅的40-50%。
例如:某有限合夥協議約定:「當某個投資項目實現退出,且該項目收入超過項目成本×(1+8%×該項目的投資年數)時,即對超出部分的20%計提為對普通合夥人的業績獎勵,其中50%部分可以予以實際分配,另外50%作為風險准備金留存於本企業並專戶管理,在合夥企業存續期滿時用於業績獎勵清算的差額補償。」
q 第三種方式:按單個項目,並核算單個項目成本
也有個別基金按單個項目分配,但同時核算並扣除單個項目的投資本金、管理成本和之前虧損項目確認的本金虧損部分。
例如某有限合夥協議約定,「對於基金可分配資金中的項目投資收入,應扣除i基金已退出項目的投資本金中按出資比例計算由該有限合夥人承擔的份額;ii此前普通合夥人已經確認的基金持有的虧損項目投資本金損失中按出資比例計算由該有限合夥人承擔的份額;iii該有限合夥人實際出資額中分攤到該項目的管理費用。然後,20%分配給普通合夥人,80%在有限合夥人之間按實際出資比例分配。」

Ⅳ 請問當有限合夥基金的GP不是基金管理人時,GP和管理人的收益怎麼分配

都可以,具體看談成什麼樣,確定後根據協議安排分配。一般來說,GP和管理人可以在管理費與收益兩部分均約定分配比例。

基金公司GP

投中研究院分復析表示,如制果GP背後的LP為境外上市公司或本身有國際貿易運作,有外匯儲備則直接以美元投資到基金中,否則金額較大的外匯兌換需經過多個監管部門批准,往往因時間周期較長影響項目投資進度。所以多數是境外LP投資美元基金,境內LP投資人民幣基金,避免掉了外匯兌換的流程,提高投資效率。
由於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最早起源於國外,因此,國內最早的私募股權機構也多是以外資背景為主。伴隨著國內TMT行業的興起,外資機構成立的美元基金為此搭建了一批VIE架構,助其海外上市。然而隨著2009年國內創業板開板,人民幣基金開始陸續成立,至今已反超美元基金。因此,在過渡期間,GP在人民幣基金與美元基金之間如何權衡便成為LP比較關注的問題。

Ⅵ 影響私募基金GP出資的因素有哪些,管理費收取方式有哪些

主要的就是GP的資金量,收費方式一般都是按年

Ⅶ 為什麼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往往通過另設GP來管理基金

主要有來如下原因吧:
1、風險源隔離:由於GP在有限合夥基金中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如果是基金管理公司直接去當GP,若所管理的某一隻基金發生法律/債務糾紛,就會影響到整個基金管理公司的運營。而通過設立控股子公司的方式就可以將出現問題的基金的風險隔離在子公司層面,而不至於影響整個基金公司的運營。
2、獨立核算:每一隻基金都要向GP繳納管理費和分成,而基金繳納的管理費是用於本只基金的管理和投資。而當一隻基金完全退出清算後,就需要核算GP公司獲得的收益。如果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過多,全部用基金管理公司作GP,各只基金的費用和收益都混雜在一起,很難就單只基金明確核算自己的收益情況。
3、地方套利,某些地方有很多的優惠措施,比方說稅收優惠、投資返還等,為了這些優惠政策,當然要另設GP了。

Ⅷ 私募基金中GP與LP是什麼意思

LP和GP是私募基金組織形式里的有限合夥裡面的兩種當事人形態,由發起人擔任一般合夥內人(容GP),投資人擔任有限合夥人(LP)。在法律上,一般合夥人須承擔無限法律責任,有限合夥人承擔以投資額為限的法律責任。一般合夥人也扮演基金管理人的角色,除收取管理費外,依據有限合夥的合同享受一定比例的利潤。我國的《合夥企業法》修改後,已允許出現有限合夥的形式。私募通過信託實現陽光化的「上海模式」,私募機構在信託產品中擔當一般受益人的角色,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資金,作為保底的資金,同時在獲取的收益超出預期的時候,一般受益人也可以獲取超出預期部分的絕大部分收益,有限合夥接近這種形態

Ⅸ 私募基金gp出資要求

有限合夥人()指基金的提供者,一般合夥人(GP)指基金的管理者兩方面合起來就採用有限合夥的方式。20世紀以來,風險投資行為採用的主要組織形式即為有限合夥(LP),且通常以基金的形式存在。投資人以出資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基金管理人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對基金進行管理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樣既能降低投資人的風險,又能促使基金管理人為基金的增值勤勉謹慎服務。

有限合夥制基金及基金管理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有限合夥人(LP)及普通合夥人(GP)。簡單而言,有限合夥人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只有其中的普通合夥人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LP-GP關系是有限合夥制的核心,優質的GP和LP關系為GP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使得GP能夠將主要精力放在項目的投資和管理上。由於LP和GP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等原因,LP和GP關系的處理成為很多基金運營很大的負擔。

PE 投資中GP和LP需要注意和明確的十大要點

一、GP的出資比例

LP願意看到GP們拿出有意義的出資比例,為的是尋求LP與GP之間利益一致性的保障。通常,GP的出資比例范圍通常是1%,這通常取決於GP的財務狀況和LP的意願。GP也可選擇採用非現金方式出資,主要方式包括:放棄部分管理費用或收益分成以抵銷GP的出資額。

二、收益分成

GP 通常可以獲得基金回報的一部分。通過基金收益分成的方式給GP報酬,看起來有助於確保GP的目標與LP的目標是一致的,即爭取基金投資回報的最大化。收益分成計算的基礎是基金的回報,GP要先償還LP全部的出資額,以及約定的回報率(如果有的話,通常是每年6%~10%)。之後才能參與剩餘部分的分成。分成比例通常是20%,但有些非常成功地連續管理了幾支基金的GP可能獲得更高的分成比例。近年來,為了獎勵GP,使其利益與LP更趨一致,國際上越來越多採用25%或30%的分成比例,尤其是對超過約定回報率的部分。

三、管理費

管理費通常是作為GP基金運營和管理的費用(包括工資、辦公費用、項目開發、交通、接待、等),並不是GP主要的報酬方式。對於非常大的基金,GP會面臨降低管理費的壓力,以便保持GP的利益與LP的投資回報目標一致。管理費還有一些創造性的做法:降低管理費比例換取收益分成比例的提高;隨著基金的投資進行逐步降低管理費比例;收取主導LP較低比例的管理費。第一次設立基金時,有些GP甚至會根據費用預算申請管理費。

一般來說,每年的管理費為基金承諾資金的2%,在承諾期結束後(通常4-5年),降至兌現承諾的2%;或者在投資期,為承諾資金的2%,投資期結束後(通常是4-5年),到基金清盤,逐步降至承諾資金的1%。

四、收益鉤回

因為收益的分配是以投資項目的退出為基礎,大部分合夥協議里會有收益鉤回條款或者質押條款,以保證GP的收益分配不會超過收益分成約定的標准。收益鉤回或者質押條款要求GP返還一部分已收取的收益分成,以防止後續投資項目表現不佳的情況下,GP獲得的總收益超過約定比例。因為基金的封閉期通常是8-10年,等到基金清算之後才分配收益對GP來說是難以接受的,所以,通常每年會有一次收益修正,或者每個項目都有收益修正。

五、基金規模

盡管大部分GP可能會想最好能募集盡可能多的資金,但對他們來說,很重要的一點是要考慮在基金的投資期內,他們能夠合理有效地投資多少資金。因為基金的表現將會決定GP募集後續基金的能力和成功可能性,GP在投資的時候,不能因為壓力就投資過快或者單個項目投資過大。在基金募資文件中確定最小和最大規模,能夠確保募資過程的靈活性。同時要記住,因為要預留一部分資金對已投資項目的追加投資,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基金通常不會籌到100%的承諾資金。基金通常對每個LP有一個最低投資額要求,但GP可能因為戰略或其他原因,希望通過降低這個最低投資額門檻引入「特殊投資人」。

六、聯合投資機會

LP 通常會要求當項目的融資額超過基金對單一項目投資規模限制時,能夠聯合投資的機會。GP在給予LP聯合投資權利時,可以採取嚴格規定的方式,也可以採取靈活掌握的方式。GP或者GP內部的個人也可以獲得聯合投資的權利,但對所有項目投允許聯合投資是不恰當的,這就讓聯合投資者可以假借聯合投資之名,參與最好項目的投資,摘走最好的果子。通常,聯合投資時,LP不會支付這部分的收益分成和管理費,但有時也不一定,他們可能需要支付交易費。

七、有限合夥人的職責

為了維持其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通常不允許參與有限合夥基金的業務,當然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法律規定,有些地方允許有限合夥人參與基金的業務,但他們對此持謹慎態度,以防影響其有限責任的身份。因此,大部分的有限合夥人對基金的業務參與非常有限。但基金通常有顧問委員會,委員由LP代表組成,他們的角色是對某些事情提出看法(有些情況下是認可),比如對擬投資項目的評價、估值、利益沖突問題及違約補救,他們不會參與到項目投資和處置等決策事物上。

八、投資限制

有些基金會選擇只關注某些特定行業或領域的項目。通常,投資限制是比較寬容而不是強制的,以避免GP發掘到非常好的項目、卻在預定的投資約束條件之外時,GP還要去執行一個非常繁瑣的流程,獲得LP的認可。可以約定,在合適的情況下,顧問委員會有權同意GP豁免投資限制。投資限制可能包括:投資限制主要是指根據基會的批准。

基金的性質及規模,規定基金不能或不應從事的投資項目或行為,例如:避免使用銀行貸款參與投資、避免從事不相關業務而產生應納稅收入、不從事房地產投資、避免投資於其他基金、對上市公司的投資限制、投資回報再投資的限制(如最高不得超過總出資承諾的120%)、對項目投資的股權比例要求、單一項目的投資額占基金總額的比例限制、項目的地域限制、後續基金對前期基金所投項目的追加投資的限制,等。

九、LP的違約責任

大部分的基金有資金出資請求條款,某次出資請求會要求LP在收到出資請求後的某個時間期限內提供一個較小比例的承諾資金,直到完成全部出資。通常很多LP會關注,如果承諾出資,但收到出資請求之後不履行會怎麼樣。這個問題通常可以要求LP提供託管資金的方式解決,尤其是那些承諾投資額較小的LP。某些情況下,也可能需要擔保和其他信用支持手段。通常還有一些比較嚴厲的條款處置違約的LP,比如沒收其在基金中的部分或全部權益、強制他們將其基金權益以某個折扣價格轉讓給替他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LP、沒收部分或全部合夥收益、等等。

十、關鍵人條款及繼承問題

GP 的能力和經驗通常是LP決定是否投資一支基金最核心重要的因素。因此,LP通常要求與管理者變動或關鍵人離職相關聯的中止條款。這些條款輕則要求在多數或絕大多數LP認可的新管理者到位之前,GP禁止提出新的出資請求;重則要求在多數或絕大多數LP要求的情況下,中止基金。

關鍵人中止條款通常是基於其他中止條款(如果有)已經談妥。募集後續基金的時間也通常需要談判,因為GP希望能夠在當前基金投完之後很快能募集新的基金,而LP希望確保GP能把足夠多的時間和精力繼續用在當前基金上。一般來說,在募集一支新的基金之前,GP必須已經投資了當前基金一定比例的承諾資金(75%或更多),同時,還要約定,在後續基金募集和運營之後,GP用於當前基金的時間標准。另外,同一GP管理兩支基金,在對相同公司、相同領域投資時,存在利益沖突、機會分配等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可能需要得到顧問委員會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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