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及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在印花稅徵收上有何具體規定
一、對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版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權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規定:「二、關於印花稅問題
1.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4permil;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2.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企業,下同)買賣基金單位,在1999年底前暫不徵收印花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單邊徵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