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何時開始的有什麼政策、法規成效如何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指出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缺醫少葯的狀況得到較大改善。但是,從總體上看,農村衛生工作仍比較薄弱,體制改革滯後等,農村合作醫療面臨很多困難,為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從農村衛生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加強農村公共衛生工作、推進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加大農村衛生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依法加強農村醫葯衛生監管、加強對農村衛生工作的領導等各方面都作出了規定。
2003年1月10日,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發布了《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 》,指出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新時期農村衛生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對提高農民健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大意義。
2003年1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