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基金管理公司法律風險有哪些
1、法律地位風險
2、合同法律風險
3、操作風險
4、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5、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法律風險
6、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企業後的企業法律風險
7、退出機制中的法律風險
『貳』 基金行業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內銷售容管理辦法
關於進一步做好基金行業風險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1月2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強化市場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等等.
『叄』 公司和律師事務所簽訂了法律顧問服務,幫助我公司申領基金牌照,現在申領失敗,公司要注銷了
需要,只要律師事務所完成了顧問合同約定的工作,公司就要支付全部費用。若未完成全部工作,可以協商酌情減少支付。
『肆』 注冊私募基金公司法律規定的業務范圍
私募基金公司業務范圍:各類領域投資、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業版務、受託資權產管理業務和投資咨詢服務;證券投資業務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禁止業務1、發放貸款;2、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3、為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4、承諾投資收益;
5、通過廣告等公開方式招攬投資咨詢客戶。
『伍』 敦信律師事務所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都提供了哪些服務
你好來,主要有以下具體的服源務項目:
1、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2、參與私募基金設立模式設計(公司、合夥企業等不同形式);
3、起草設立私募基金的文本(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等);
4、進行私募基金的設立登記;
5、私募基金擴大規模(增資擴股、認股協議、入伙協議等);
6、參與對投資之前的可行性分析,出具法律意見書;、
7、合作雙方簽署《保密協議》;
8、對決策擬投資的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9、根據擬投資項目情況,參與設計投資模式、退出模式,洽商與被投資方的《合作框架協議》;
10、根據不同的合作模式,分別起草並簽署《增資擴股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
11、起草私募股權基金最終退出目標企業的協議或者條款;
12、起草辦理股東變更的工商變更登記文件,正式變更或增加目標公司股東;
13、根據投資方的要求,參與目標公司治理結構設計,實現投資者管理權;
14、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時,起草相應文本,並協助完成相應法律程序。
15、其他相關的專業法律服務(涉及私募基金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服務)。
『陸』 注冊私募基金公司法律規定的組織形式
私募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兩種: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夥制基金公司。
公司制基金公司公司制基金公司又叫做共同基金,指基金本身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過發行股票或受益憑證的方式來籌集資金。投資者購買了該家公司的股票,就成為該公司的股東,憑股票領取股息或紅利、分享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公司制基金的特點如下:1.共同基金,形態為股份公司,但又不同於一般的股份公司,其業務集中於從事證券投資信託。2.共同基金的資金為公司法人的資本,即股份。3.共同基金的結構同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樣,設有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基金資產由公司擁有,投資者則是這家公司的股東,也是該公司資產的最終持有人。股東按其所擁有的股份大小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權利。4.依據公司章程,董事會對基金資產負有安全增值之責任。為管理方便,共同基金往往設定基金經理人和託管人。基金經理人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管理,託管人負責對基金經理人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督。託管人可以(非必須)在銀行開設戶頭,以自己的名義為基金資產注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基金公司與託管人之間有契約關系,託管人的職責列明在他與共同基金公司簽定的託管人協議上。如果共同基金出了問題,投資者有權直接向共同基金公司索取。
有限合夥制基金公司有限合夥制基金公司有限合夥制是合夥制的一種特殊形式,對外在整體上也同樣具有無限責任性質,但在其內部設置了一種與普通合夥制有根本區別的兩類法律責任絕然不同的權益主體:一類合夥人作為真正的投資者,投入絕大部分資金,但不得參與經營管理,並且只以其投資的金額承擔有限責任,稱為有限合夥人;另一類合夥人作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極少部分資金,但全權負責經營管理,並要承擔無限責任,稱為普通合夥人,亦稱一般合夥人或無限合夥人。這就是有限合夥制的主要特點,也是其在組織安排和制度設計上主要的創新之處。
『柒』 發起基金時提供的法律服務有哪些
基金發起人是指發起設立基金的機構,它在基金的設立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國外基金的發起人大多數為有實力的金融機構,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在我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的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人的數目為兩個以上。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基金發起人主要職責包括。<1)制定有關法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基金的申請,籌建基金。①基金發起人必須對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市場狀況、大眾的投資心理等進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礎上對擬設立的基金進行策劃,如確定基金的主要投向、基金的類型、基金的存續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規模等。②基金發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訂基金契約,約定基金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時,基金發起人還需要製作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如招募說明書等。③ 確定發行方案,選定銷售機構。④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並報送主管機關要求的有關文件。⑤設立申請獲得批准後,進行公告。(2)認購或持有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基金發起人須在募集基金時認購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並在基金存續期內保持一定的持有比例,從而使基金發起人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結成一體,保證基金發起人以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其行為准則,不從事有損於投資者利益的活動,以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3)基金不能成立時,基金發起人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將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規定時間內退還基金認購人。由於基金發起人對基金的設立有重大影響,因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對發起人應具備的條件都有較為嚴格的要求。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發起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主要發起人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人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實力,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基金的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的經驗及連續盈利的記錄;基金發起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等。(完)
『捌』 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職責,急求!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報告基金。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