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借:稅金及附加——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貸:應交稅費——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
借:應交稅費——地屬方水利建設基金
貸:銀行存款
B. 山東地稅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是從幾月份由地稅代扣代繳的急。。。。
2011年8月1日起,繳納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開始附征水利建設基金,附征率為1%,也就是說七月份實現的三稅都要計提並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C. 水利建設基金從何時開始徵收
2011年7月1日, 詳細的你可以看一下這個政策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1]20號)
D. 水利建設基金的會計分錄怎麼做的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水利建設基金
借:應交稅費—水利建設基專金屬
貸:銀行存款
E. 為什麼要交水利建設基金,計稅依據是什麼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其計稅依據是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
根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5)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徵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第一條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第二條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F. 青島市地稅局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稅率分別是多少
青島市地稅局繳納的城建稅的稅率是7%,教育費附加的稅率是3%、地方教育費附加的稅率是2%、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稅率1%。
教育費附加以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繳納人,以繳納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按1%的徵收率,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但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的單位,減半徵收教育費加;
對農村、鄉鎮企業由鄉人民政府徵收教育事業費附加的,不另徵收教育費附加;對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是否按實際繳納的臨時經營營業稅或產品稅稅額徵收教育費附加,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計費依據: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費 依據。
計算公式: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3%
(6)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征稅的其他地區。城市、縣城、建制鎮的范圍應根據行政區劃作為劃分標准,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各行政區域的管轄范圍。
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流通轉稅額為計稅依據徵收的一種稅,納稅環節確定在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環節上,從商品生產到消費流轉過程中只要發生增值稅、消費稅的當中一種稅的納稅行為,就要以這種稅為依據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公式: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分別規定為:市區7%,縣城和鎮5%,鄉村1%。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1%。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與「二稅」同時繳納,自然其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也與「二稅」相同。
比如,某施工企業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規定應當就其工程結算收入在B市繳納增值稅,相應地,也應當在B市繳納與增值稅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G. 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水利建設基金在山東是從7月份開始繳納的,按流轉稅的1%繳納,在地稅報稅系統里有該費。需要繳納。以前沒交的這個月可以補交上。
H. 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2011]2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全省水利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用地管理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森林植被恢復費、耕地開墾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
(二)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政府出讓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取得的礦業權價款中提取3%。
(三)省級財政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劃轉3%。
(四)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不低於15%的比例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長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陽市、岳陽市、衡陽市、常德市、邵陽市、婁底市、張家界市、懷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縣級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確定。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按應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10%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辦法: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繳入同級財政。
(二)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和礦業權價款中計提的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計提和劃繳。其中,從車輛通行費、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和省級礦業權價款中計提劃繳的水利建設基金繳入省級財政,從其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礦業權價款中計提劃繳的水利建設基金繳入同級財政。
(三)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預提和劃轉,繳入同級財政。
(四)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徵收,並實行省與建設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縣市5:5比例分成。
第五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田水利、農村飲水和節水改造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及項目前期工作;防汛應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資金使用結構為:50%用於水利工程建設;30%用於水利工程維護;20%用於應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資金結余可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籌集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七條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應收不收、應繳不繳或侵佔、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和考核。各級財政部門是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的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管理工作。
第九條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省水利廳等有關單位制定。
第十條 本辦法中關於由財政部門直接計提和劃繳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實行,關於對從事生產經營、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實行。《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政發[1997]23號)、《湖南省防洪保安資金徵收管理辦法》(湘政發〔2001〕31號)予以廢止。
本辦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