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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基金會登記

發布時間:2021-01-04 22:01:13

㈠ 辦理基金會都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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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條件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其業務必須在公益范圍內;
2.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登記程序
申請人取得《社會組織名稱核准通知書》後,應及時成立籌備組,完成征籌備工作後。在成立大會准備召開前至少20個工作日應通過《社會組織名稱核准通知書》指定電子郵箱將章程草案、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等送登記管理機關預審。成立大會後15日內通過廣州市民政局社會組織信息平台「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提交成立登記申請。
登記管理機關在2個工作日內指派工作人員進行預審,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需補正材料的,預審時間中斷,並告知申請人。材料齊全、符合規范的,登記管理機關通知正式提交;自正式提交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三)申報材料
1.成立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親筆簽字、蓋章,參照示範文本之二)。
2.理事會會議紀要(參照示範文本之三)。
3.《基金會法人登記表》(基金會成立表B1)。
4.《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基金會成立表B2),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復印。
5.《基金會理事報備表》(基金會成立表B3),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復印。
6.《基金會監事報備表》(基金會成立表B4),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復印。
7.《基金會章程核准表》(基金會成立表B5)。
8.理事會通過的章程(參照示範文本之四)。
9.《廣州市社會組織工作人員登記表》(基金會成立表B6)。
10.基金會住所使用權證明{自有物業應當提供產權證明;租賃物業應當提供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租賃合同,並附出租方對住所的權屬證明材料;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的應當提供無償使用證明,並附無償提供者對住所的權屬證明材料。住所為住宅的且符合《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放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的意見》(穗府辦規〔2016〕8號)規定,還需提供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等部門(單位)經利害關系人同意後出具的場地使用證明}(無償使用證明:參照示範文本之四)。
11.原始資金銀行存款證明或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提交銀行存款證明的,須與《基金會法人登記表》「原始資金來源」一欄信息保持一致)。
12.《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諾書》《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調查表》《社會組織黨員名冊》。

㈡ 請問我要申請基金會是去區民政局還是市民政局

地方性質的話,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回登記注冊發給答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㈢ 中國民政基金會什麼時候在民政部注冊

應該是按照社會組織管理,由民政局負責,可以打電話或直接上門去咨詢注冊登記事宜,一個城市不行的話就換個城市,各地政策可能不同。

㈣ 關於基金會申請登記的問題

《基金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00號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版下列條件:
(一)為特權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申請單位 省一級的民政部門。

在實踐中,申請門檻很高。建議改申請,公益組織。這個市、縣民政局有可以批復。或者與共青團合作成立他們的下屬機構。

如有不明白請追問。請採納

㈤ 是否所有的社團都要在民政局備案

成立社會團體是一定要到民政部登記注冊。

社會團體是當代中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目前的社會團體都帶有準官方性質。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天: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中國的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一種

(5)民政局基金會登記擴展閱讀:

社會團體發起人責任

一、發起人出資的責任

第一、申請設立社會組織的,其原始財產由發起人承擔。

《慈善法》第九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五)有必要的財產;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設立基金會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有一定數額的注冊資金,並且為到賬貨幣資金;

《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設立社會服務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第二、發起人出資視為捐贈,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非營利組織的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申請設立社會服務機構的,申請人向民政局提交的捐贈財產的承諾書;

《基金會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慈善組織的財產包括發起人的捐贈、資助的創始財產。由此可知,發起人對出資的財產是一種捐贈,出資後就不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二、發起人成立組織的責任

第一、承擔向民政部門提交登記材料的責任。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籌備社會團體,由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相關文件: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由舉辦者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材料。

《基金會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申請登記基金會的,由發起人提交相關文件,申請登記。

第二、籌備期間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登記。

《基金會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基金會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對責任人可以處以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社會服務機構申請人應當對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完整負責,對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申請過程中的活動負責。

社會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基金會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基金會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不得向發起人以外的組織和個人發布募捐信息;《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不得以申請設立社會服務機構名義開展與申請無關的活動。

㈥ 成立基金會沒有在民政部門登記是否違法

您好,是違法的

㈦ 如何申請成立基金會

辦理基金會的基本要求:
1. 原始基金200萬入資
2. 需要實際地址經營。核查版地址
3. 提供理事長,秘書長,專權職人員等共計11名
4.基金會名稱
5.
基金會辦理流程:
1.現場約談
2.核名,北京必須放前面,名字不能超過4個字。
3.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4.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主要體現:即將成立的基金會組織架構、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來源、辦理基金會的緣由和目的、基金會經營范圍和宗旨、未來發展方向和趨勢、兩個以上的公益慈善項目)
5.網上提交初審材料
6.網上通過後,取得民政局紅頭文件和臨時賬戶入資單
7.開臨時賬戶、入資、取得***報告(名字下來後10個工作日內必須入資)
8.現場提交成立材料並等待民政審核
9.公示信息

㈧ 有沒有民政局的朋友,我想做注冊慈善機構,不是基金會,那個咱做不來

看看這篇文章也許對你有幫助:

近年來,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令世人矚目,國際地位不斷上升。同時中國在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引發了許多社會矛盾和問題,如:貧富懸殊、社會保障不健全、環境惡化、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等等。為解決這些問題,黨的十六大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全面構建和諧社會這一長期發展目標。而慈善事業是完成這一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如:《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所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因此,大力發展中國的慈善事業應是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和工作內容。

然而,目前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嚴重滯後,與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以及中國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極不相稱。有資料表明,2002年中國大陸人均捐款(主要是捐給各大官辦的慈善機構)為0.92元人民幣,總額約10億,僅占當年 GDP(102,398萬億)的萬分之一,而2003年美國私人捐款人均828.7美元,總額為2,410億美元,占當年GDP(110,193萬億)的 2.19%。考慮到中美人均收入差異後,中美人均慈善捐款尚相差7,300多倍。雖然根據最新數據:中國2005年民政部門接收的捐款已達29億元人民幣,加上一些民間慈善機構接收的捐款將達30-40億元人民幣,而與2005年18萬億的GDP相比:僅占約五千分之一,比例仍然很低。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因素:

一、有關慈善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嚴重缺乏,現行的法律法規法制層次低:

迄今為止,我們現行的有關慈善事業方面的法律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法》(1993)。此外,就是一些行政法規和主管部門規章。這一狀況造成目前我國慈善事業無法可依,使慈善事業很難在這樣的法律環境和條件下得到發展。

二、慈善主體不明確,慈善機構體制和管理落後:

1.目前合法的慈善機構都不具備獨立的法人地位。登記注冊要掛靠一個業務主管單位,而這些主管單位基本上是政府部門或政府授權的組織。這使得慈善機構在法律和行政體系中層次都不高。政府依舊在慈善事業中扮演著主要角色,政府辦慈善的現象普遍存在。這不僅大大阻礙了慈善機構的建立和准入,使得慈善機構的數量遠遠不能滿足慈善救助所需;而且造成慈善機構權責不清,效率低下。

2.由於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影響,現有的許多慈善機構普遍體制陳舊,管理模式和資金運作缺乏專業化,與國外的慈善機構有很大差距,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社會捐助機制不完善,渠道不暢通,捐助信息欠透明:

1.缺乏普遍的激勵機制:目前給予慈善機構捐贈全額免稅的,僅限於中華慈善總會與中國紅十字會等五家慈善機構。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大多數中小慈善機構和公眾的捐助熱情。

2.對於善款的分配和用途,缺乏有效的監督和信息查詢系統。善款的來源、運用和去向等信息不透明,導致慈善機構和捐助活動的公信力不足。

從近年來社會捐助的實際情況來看,中國公眾對慈善事業和社會捐助活動均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和強烈的意願。但上述問題影響了中國民間慈善事業的發展。然而,值得慶幸的是:許多政府部門也開始意識到這些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所以無論官方還是民間要求盡快對慈善事業立法的呼聲日益高漲。

對此,本人提議人大法工委和民政部盡快開展和推動對上述問題的立法起草工作,以有力推動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主要有如下幾點:

1.盡快制訂一部完備的《慈善事業法》,給予慈善事業和社會捐贈活動以法律上的保障和監督。

2.政府應轉換在慈善事業中的角色,逐漸淡出捐助的主體市場,而主要擔負起立法、監督、檢查、評估、審計、執法等職能,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3.給予慈善機構以獨立法人地位,取消慈善機構的登記注冊要掛靠一個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對慈善機構的性質、使命、運作和管理模式應作出明確規定。

4.擴大給予慈善捐助的免稅待遇,提高慈善捐助的宣傳力度,多方拓展捐助渠道,對籌集善款建立嚴格的審核和監督機制,隨時公布善款的來源和流向並建立完全透明的公眾查詢系統。

稚嫩的負重者

希望工程的那雙大眼睛盯著我們看了十多年,使人們以為,捐資助學已經蔚然成風。每逢自然災害,民政部門總能及時反應,普通人從單位里的捐款攤派上,切身體會到,自己已經在參與慈善了——連自己都在其中了,中國那麼大,肯定是人人參與了。

然而,實際上中國的慈善事業還非常稚嫩。

目前,全國城鎮享受低保的生活困難人口有2000多萬,農村居住著數千萬貧困人口,全國還有約6000萬殘疾人口,有近200萬流動兒童失學輟學。任務不可謂不嚴峻。

然而,中國慈善機構的絕對數字非常少。目前全國登記在冊的非營利民間組織為28萬家——其中許多是官方和半官方的,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民間組織,與慈善有關的則更少。而美國早在1990年,就已經有140多萬家非營利民間機構。

在我國,「慈善」的定義還非常混亂,跟國際慣例不同的是,在扶貧、賑災、助學等傳統的慈善項目以外,環境保護、文化保護、精神文明建設等許多「公益」范疇的組織和活動,並未被包括在「慈善」這個概念中。慈善的影響面過於狹隘。

同慈善機構數量少相對應,我國慈善機構的募捐能力弱,執行能力也弱。2004年,全國395家慈善(總、協)會共募集資金16.9億元,支出10.2億元。在北京這個全國最富裕的城市之一,北京慈善協會兩年來的個人捐助名單里,捐款10萬元的,竟然已經能排進前四名。

一份慈善公益組織的調查顯示,國內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超過1000萬家,有過捐贈紀錄的不超過10萬家,即99%的企業從來沒有參與過捐贈;很多公民認為慈善是政府的救濟行為,和個人關系不大,捐助行為也主要是通過單位、學校、街道被動捐贈,「經常主動捐贈」的人數很少;1998年我國人均慈善捐助只有1 美元,到2000年,人均慈善捐助竟然下降到不足1元人民幣。而有些國家,如美國,70%以上家庭都對慈善事業有某種程度的捐贈,平均每年每個家庭捐贈 900美元,占家庭總收入的2.2%。

在許多發達國家,慈善也是社會財富再次分攤的連通器,從稅務上、宣傳上、道義上,支持富人回饋社會。然而在我國,20%的城鎮富裕家庭佔有著社會財富的50%,他們在捐助上的支出卻少得可憐。

可以說,現在支撐我國慈善事業的,一方面是基數巨大的普通人的愛心,另一方面是來自海外的善款。

遭遇信任危機

在我國,慈善機構一手負責募集錢款物資,一手要分派實施,沒有募捐和執行的專業分工,公示與監督機制建立也較遲,善款使用的隨意性大,使得慈善機構的公信力和效率經常被質疑。

普通市民張先生2002年捐助了一個西部農村的女孩子上學,雙方交換地址名字便於聯系,三年後孩子小學畢業,給他寫來感謝信,竟然開頭稱呼其為「阿姨」,並且署名已經不是當年慈善機構交給他的名字。

另一位李小姐,經過慈善機構介紹與一個當地兒童結對資助其上學。孩子和家長給她打電話,勸她千萬不要把錢匯給學校,說那樣的話錢會被剝層皮,不能完全到她們手上。李小姐相信了她們,然而半年後,學校卻告訴她,那戶人家拿到錢並沒有用在孩子身上,孩子依然失學。李小姐說,現在不知道相信哪邊好,索性不繼續捐助了。

那些希望跟蹤捐助情況的人,或多或少遇到過類似的疑惑。信任,是堵在大多數人面前的一道牆,使他們決定幫助他人的時候寧可去找看得見的某一個人,而不掏給任何組織。

志願者與法律困境

志願者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慈善事業的重要指標,與付錢相比,志願服務體現了公民對社會的熱情。在我國,大型活動、地方慶典能招募到不少志願者,而平日里的公益活動、社區活動,卻應者寥寥。青年志願者活動近年來蓬勃開展,大部分是依賴在校大學生的力量。

我國慈善事業管理上也存在瓶頸。現在涉及慈善方面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三部法規,已經不能適應慈善事業迅猛發展的需要。

慈善機構的認定、注冊、管理、監督,公益事業的產權、融投資、轉讓等實際已經發生的問題,都沒有法律可以參照。對福利演出、私人捐贈等社會上廣泛開展的活動,都只有一事一議的條理加以規范,而沒有綱領性的規范。在民政部門,非營利組織和營利的社團,都在一個口登記,另一些非營利的企業,又不可以在民政部門登記。

無名分、無收據、無宣傳資格,使許多草根非營利項目無法獲得更大的生存空間。

海外華人是慈善主力軍

假如說近20年的慈善事業已經有了迅速的發展,那麼其中最大的兩股力量就是以政府牽頭的民政部門和海外華人與國際組織。

海外華人楊應瑞的經歷頗有代表性。他自己收養了一個孩子以後,感到生活變得更加有意義,因此希望在中國捐助一家孤兒院。

那是1999年,外資建設福利院在中國還沒有先例,更無法律可依。從有這個念頭開始,與中國民政部門的接觸,到最後把這件事辦成,楊應瑞花費了整整5年的時間。

期間,民政部門派考察組赴美國考察殯葬事業,因為中國人傳統的避諱觀念,沒有華人願意接待。楊應瑞聞訊當即安排自己的公司幫忙解決了這個麻煩問題,這才使官員們理解了這位想做善事的人的誠意和能力。

就是經過類似的一層層深入了解,一次次開誠布公,楊應瑞最後才找到一個合適的途徑,由其與天津武清的民政局合資開辦了「和平之君兒童福利院」。楊還為中國引進了對福利機構管理很有經驗的國際組織宣明會來主持福利院的日常工作,後者經過考察也決定投入資金,形成三方合資,目前總投資已經超過千萬。

像楊應瑞這樣的海外華人不在少數,可以說,幾乎每家基層慈善組織的活躍分子名單上,絕大多數都是因為親緣、地域或項目合作而掛上號的海外華人。

但我們也必須看到,參加中國內地慈善活動的華人,多數是早就移民海外的上一代。年輕的海外一代雖然生活風光者不少,但對大陸慈善事業慷慨解囊乃至親力親為者,鳳毛麟角。

國際組織的忙碌身影

目前,在中國活躍的海外慈善組織也越來越多,資格最長的有十幾年。從重大自然災害的捐助,到深入社區的精耕細作,在各個慈善領域,均有海外機構的影子,其中有海外華人為主的港台地區機構,也有本著國際主義精神來援助中國的國際組織。

國際獅子會從上世紀90年代起向中國提供服務和資金,至今投入資金約2000萬美金,並在深圳建立了分會;台灣慈濟慈善基金會,從1991年開始對大陸特大洪澇災害進行賑災;香港樂施會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就在中國西南地區開展扶貧項目;世界宣明會向民政部「明天計劃」捐贈400萬港幣,是此計劃目前接受的最大一筆社會捐贈資金;奧比斯(ORBIS)從1982年以來已經使3500多名眼疾患者重見光明……此外,活躍在中國的主要海外組織還有: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英國救助兒童會、無國界醫生組織、香港東華三院等。

這些國際組織,給中國的慈善事業帶來的良性影響絕不止於銀行賬號上的數字。他們帶來了國際通行的行業規范:尊重知識、高效管理、有機援助、志願服務、重視推廣。這些觀念,在上世紀末為剛起步的中國慈善事業樹立了典範。比如英國救助兒童會提出從防虐待開始堵住兒童流浪社會的源頭、以小家庭單元代替機構照顧、讓兒童自己參與到計劃中來表達意見等,都給以往的兒童救助工作提出了新思路。

不過,國際組織在中國開展的活動現在仍舊有一定的限制,許多項目他們必須和指定的合作方共同進行。如何能更加有效地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更多地從他們身上學習經驗,與他們合作培養出更多的本土慈善專業人才,是值得挖掘的課題。

㈨ 請問登記慈善基金會、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取得的證書有什麼區別

登記機關有什麼區別呢,都是民政局發的吧,三類都屬於社會組織,證書區別不重要,業務分類和活動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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