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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發布時間:2021-01-04 11:44:52

❶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從籌集到使用的流程

相信以下節選的管理辦法可以解決你的疑問。
第十三條 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專養老保險費和國家給屬予的財政補貼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對存入銀行的基金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分別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七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內部審計等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編制基金年度收支和管理服務費預、決算,報當地人民政府在預算中列收列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的基金和管理服務費收支的預、計算和會計報表、統計報表,按規定時間上報勞動部。
第二十一條 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
(一)購買國庫券及國家銀行發行的債券;
(二)委託國家銀行、國家信託投資公司放款。
第二十二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不得經辦放款業務,不得經商、辦企業和購買各種股票,也不得為各經濟活動作經濟擔保。

❷ 醫療保險基金為何要實行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的制度

這主要是抄實現社會醫療保險互助共濟的需要。統籌的概念主要不在於管理的層次,而是基金調劑的范圍。原有公費勞保醫療制度所以不能運行,主要的問題一是單位管理,調劑范圍過小;二是自籌資金,沒有穩定基金來源;三是保障待遇不一,起不到公平互濟作用。既然實現社會保險,就必須保證基本的統籌層次和調劑范圍。當前在確定統籌層次和調劑范圍時,一方面要照顧現有醫療消費水平的差異性,不能共濟力度過大,另一方面要考慮管理的能力,不能管理跨度過大。在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起步階段,確定市縣統籌,已經充分照顧了差異性和管理能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就應該在統籌地區內實行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否則分塊運作,既不利於共濟,也不利於管理,更不利於方便職工就近就醫。

❸ 去哪裡可以找到冀財社字[1998]23號文:內容是關於對失業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冀政[1998]32號

【字體:大 中 小】
關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了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現就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規范職工下崗程序,加強宏觀調控。下崗職工是指國有企業中由於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下崗,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合同工),一般在企業內部下崗待崗,如本人自願,也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參加工作且合同期滿的人員,依法終止勞動關系,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對合同期未滿而下崗的人員,也作為下崗職工。企業內部退養、停薪留職、輪崗培訓、勞務輸出、通過自辦經濟實體轉崗、成建制轉制的職工,屬企業內部分流職工,不作為下崗職工。對於農民合同制職工合同未到期的,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國家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企業不得安排因工緻殘職工、處於「三期」(孕、產、哺乳期)的女職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下崗。由於企業停產造成上述人員下崗的,由其主管部門在行業內調劑安置。

企業盡可能不安排現役軍人配偶、省(部)級勞動模範下崗。夫妻在同一企業的,不得安排雙方同時下崗;不在同一企業,有一方下崗的,另一方所在企業不得同時安排其配偶下崗。由於企業全停產造成上述人員下崗的,首先由其主管部門在本行業內調劑安置,主管部門調劑安排不了的,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職業介紹機構幫助安排。

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業,不得強迫職工入股,不得因職工不入股而硬性安排職工下崗,更不得以此為由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

企業制定職工下崗方案,應同時提出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意見,在充分聽取職代會意見後,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當地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辦事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免費發給下崗職工《下崗待工證》,憑證登記管理。

具體的可以自己查,以下是參考資料鏈接

❹ 世界主要各國社保基金的來源和籌集方式及其改革措施,效果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全國社保基金)投資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行為(以下簡稱境外投資),防範和化解全國社保基金投資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應遵循安全、穩健原則。
第三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制定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運作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各自職能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相關事宜進行監督。

第二章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

第五條 社保基金會需委託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境外投資管理人實施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
第六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二)經營資產管理業務達6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三)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要求;
(四)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五)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六)在中國境外設立並登記注冊,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和金融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機構與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第七條 社保基金會應參照國際通行原則,組織評選和確定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評選結果應在評選結束後10日內向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證監會和外匯局報告。
第八條 社保基金會應與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簽訂委託資產管理合同,資產管理合同除應符合一般委託經營的慣例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為准,但根據合同需要、市場實務或慣例需以外文為準的,應附中文譯本;
(二)明確受託人應遵循利益迴避的原則;
(三)明確受託人應負的責任和忠實義務;
(四)明確對投資品種或者工具的限制;
(五)明確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總金額的限制;
(六)明確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例的限制;
(七)明確受託全國社保基金凈資產價值及收益率的計算方式;
(八)明確社保基金會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管理的全國社保基金資產進行審計;
(九)明確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有關事項;
(十)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社保基金會簽訂全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前,需由執業5年以上的專業律師出具無保留法律意見。
社保基金會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15日內,將全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合同連同法律意見書報告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證監會和外匯局。

第三章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

第九條 社保基金會需委託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境外資產託管人負責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業務。
第十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不少於5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或託管資產規模不少於500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
(三)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高效的結算和交割能力;
(五)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安全防範設施以及與全國社保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八)在中國境外設立並登記注冊,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和金融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機構與銀監會已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第十一條 社保基金會應參照國際通行原則,組織評選和確定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評選結果應在評選結束後10日內向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報告。
第十二條 社保基金會應與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簽訂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合同,託管合同除應符合一般託管合同的慣例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合同文字以中文為准,但根據合同需要、市場實務或慣例需要以外文為準的,應附中文譯本;
(二)明確託管人應負的責任和忠實義務;
(三)明確社保基金會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託管的全國社保基金資產進行審計;
(四)明確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有關事項;
(五)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社保基金會簽訂全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託管合同前,需由執業5年以上的專業律師出具無保留法律意見。
社保基金會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15日內,將全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託管合同連同法律意見書報告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
第十三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應就下列事項向社保基金會作出書面承諾:
(一)遵守本規定第五章二十二、二十三條關於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外匯資金賬戶收支范圍的規定;
(二)履行本規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報告義務;
(三)監督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投資運作,發現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違反本規定第五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條有關全國社保基金外匯資金賬戶收支范圍規定的,應及時向社保基金會和外匯局報告。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無正當理由違反前述義務,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外匯局可建議社保基金會解除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合同。

第四章 全國社保基金的境外投資

第十四條 全國社保基金投資境外的資金來源為以外匯形式上繳的境外國有股減持所得。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的比例,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全國社保基金總資產的20%。
第十五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限於下列投資品種或者工具:
(一)銀行存款;
(二)外國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外國機構債券和外國公司債券;
(三)中國政府或者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
(四)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貨幣市場產品;
(五)股票;
(六)基金;
(七)掉期、遠期等衍生金融工具;
(八)財政部會同勞動保障部批準的其他投資品種或工具。
第(一)項所稱銀行是指境外中資銀行和國際公認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在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外國銀行。
第(二)項所稱債券是指國際公認評級機構對其評級在BBB級或者相當於BBB級以上的債券。
第(四)項所稱貨幣市場產品是指國際公認評級機構對其評級在AAA級或者相當於AAA級的貨幣市場產品。
第(五)項所稱股票是指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六)項所稱基金是指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的基金,基金投資范圍需符合本條關於其他投資品種或者工具的規定。
第(七)項所稱掉期、遠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是指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衍生金融工具。全國社保基金投資衍生金融工具僅限於風險管理需要,嚴禁用於投機或放大交易。
第十六條 單個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管理的全國社保基金委託資產投資於一家機構發行的單只證券和基金不得超過該證券和基金份額的10%,按成本計算,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委託資產總值的20%。
下列情形,不受前款規定比例的限制:
(一)社保基金會委託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以機構投資者身份參與境外上市配售以及定向配售的;
(二)社保基金會將其持有股票委託給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投資運作的。
第十七條 根據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運作情況,財政部會同勞動保障部可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品種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社保基金會應按照分散化原則委託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投資運作。
社保基金會委託單個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委託資產總值的50%。
第十九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費和託管費應參照國際同類產品費用標准確定,並報告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

第五章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

第二十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應遵循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社保基金會應參照國際慣例以及境外投資需要,在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處開立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外匯資金賬戶。外匯資金賬戶開立後5個工作日內,社保基金會應將開戶情況向外匯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外匯資金賬戶的收入范圍是:
(一)從境內外匯存款賬戶匯入的資金;
(二)出售投資產品所獲資金;
(三)境外投資收益;
(四)境外投資相關收入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 全國社保基金境外外匯資金賬戶的支出范圍是:
(一)匯回境內外匯存款賬戶的資金;
(二)買入投資產品支付的資金;
(三)境外投資相關支出(含相關稅費)以及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條 社保基金會匯出、匯入本金或收益超過50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應提前3個工作日向外匯局備案。
經國務院批准,外匯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要求社保基金會調整匯出、匯入外匯本金或收益的時間。
第二十五條 社保基金會應在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合同中要求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向外匯局報送下列相關信息:
(一)社保基金會匯出、匯入外匯資金後兩個工作日內,報告資金匯出、匯入情況;
(二)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月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有關情況;
(三)每個會計年度初始3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有關會計報表。
本條所稱工作日以全國社保基金境外資產託管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工作日為准。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 社保基金會應對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管理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按季度、半年、年定期向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報告有關情況。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發生重大事件,社保基金會應立即向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外匯局報告。
第二十七條 社保基金會應將境外委託資產納入全國社保基金總資產統一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照《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披露和報告。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和外匯局有權要求社保基金會提供全國社保基金境外投資有關情況的報告,對於社保基金會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各自職能,責令其改正,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全國社保基金投資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❺ 如何做好企業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資金是企業的命脈或血液,資金管理對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抓住、抓好資金也就等於管理控制住企業的生命線和生存線。本文主要從資金的協同管理、資金的效益管理、資金的時機管理、資金的集中管理、資金的安全管理、提高財務人員素質幾個方面對做出探討,與大家共同商榷。 隨著企業競爭的日益加劇,如何做好資金管理已經成為企業界普遍關注的問題。資金管理是對企業的資金流、資金結算、資金調度和資金運作等進行的系統化管理,是企業從籌集資金到產品銷售、現金迴流全過程的組織、控制、協調的全過程。以資金作為企業管理的中心,在對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 一、加強資金協同的管理 資金是企業發展運行的「血液」,所以企業要保持良好的協同發展,就必須充分發揮資金運用的協同效應。資金協同的管理主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戰術資金與戰略資金之間要有合理的比例關系;二是各部門業務經營資金有統—、合理的規劃;三是對不同職能之間的資金投入要保持合理的比例關系,對不同產品之間的資金投放要保持合理的比例關系;四是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資金要進行相互調劑、相互融通;五是企業內外部資金利用和投放要保持一定的比例;六是與企業外部的企業或合作者共同協調和投放資金,達到成果共享,利益均沾的雙贏局面。特別是與競爭者的協調,會起到單純競爭起不到的作用。由於企業各要素之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因而,每一個要素的貢獻大小都取決於其他要素的支持與配合的程度。現代協同理論認為,協同將導致整個系統的穩定和有序,從而放大系統的功效。 二、加強資金效益的管理 加強資金效益的管理是指企業應盡可能將資金投放到提高企業盈利能力的項目上,使更多的資金參與周轉。當然,效益性與企業資金的流動性存在一定的矛盾,往往獲利大的項目佔用時間長,變現能力慢,風險較大。為了滿足流動性的要求(如償債,支付各種款項,對付意外事件等),企業只有將部分貨幣資金投放於獲利性較小但流動性強、風險低的項目上,才能應付短期償付的需要。 因而必須將資金劃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日常的經營活動並長期佔用,稱為永久性資金。另一部分作為流動性資金佔用,隨著業務對資金需要的增減而變化,充裕時可以用於短期投資獲利。需要明確的是效益性原則不是第一位的,必須考慮到財務管理中成本效益的原則,在保證不會出現流動性風險的情況下追求效益性。 三、加強資金時機的管理 加強資金時機的管理就是要求企業的資金投放與管理不能一成不變,而必須及時根據企業外部環境和對手的變化等做出相應調整。當企業為了對有關重要產品的製造、營銷和技術轉讓等取得最有效率的控制、指揮和協調,以便使企業整體達到其經營戰略目標時,對貨幣資金的投放和管理宜採取集中控制;而當各部門的經營和管理能力達到較為成熟的階段,企業的發展戰略已經走向多元化運作時,各部門在生產經營內容上有較大差異,部門經理和其他員工樹立競爭觀念的效率大大提高,各部門能依靠自身組織結構及地域特點去捕捉更多的戰略時機時,為了提高各部門效率,節省資金成本,對貨幣資金的控制宜採取分散管理,以充分調動其積極性。總結起來就是資金投放要做到「准時」和「及時」,它必須和企業戰略發展階段、發展步驟相吻合,逐步培育企業在市場中的核心競爭力。 四、加強資金集中的管理 加強資金集中的管理就是要保證在企業迅速而有效地控制企業全部的資金,並使這些資金的利用合理化、最優化,達到價值最大化的目的。可以說,網路的快速發展為資金集中管理提供了便利的條件,簡單的點擊滑鼠或語言指令就可以做到信息共享、資金撥付。企業資金集中管理的實質是將各部門的資金管理許可權集中到企業總部,以方便整個企業資金的統籌管理和使用。就是將分散在部門的賬戶中的閑散資金集中到企業總部指定的銀行賬戶中,這樣就聚合了資金資源,形成了資金的規模優勢。 對處於發展狀態中的企業,資金相對來說屬於稀缺資源,需要較多的投入,為了降低資金閑置率和資金利用風險必須把資金集中投放於個別具有重要戰略價值,對競爭成功具有決定性的方向上以形成超過競爭對手的差別優勢,使企業在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並且,由於企業組織管理的多層性與分散性,特別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過於分散的資金使各分支機構具有更多的靈活性,但相應帶來的是資金的風險性和成本的加大,分散的大量閑置的資金難以形成獨特的優勢力量,易導致因競爭能量耗竭而失敗。最後,根據國外公司成功的經驗並結合我國企業 的發展經驗,採取集中性資金管理是企業發展階段相對較好的選擇。 五、加強資金安全的管理 加強資金安全的管理就是企業在利用網路化快捷等特點的同時,充分考慮到網路的風險性。由於信息在發送、傳輸、接收、保存等各個環節都存在著安全隱患,無論是操作員的錯誤操作、黑客對於數據的惡意破環、網路病毒的感染,還是存儲器自身的損害都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就算是伺服器停止運行幾秒鍾都會給信息化的管理系統帶來混亂。因此,企業在利用信息化成果的同時,必須做好硬體和軟體的支持,比如文件的備份、網路防火牆的設立,轉賬交易的二次審核程序等等,避免出現非競爭因素導致的失敗。 六、提高財務人員素質 當前,財務人員工作重心已經由傳統的財務核算逐步轉向管理分析和決策支持。財務人員的管理與控制職能更加突出和有效,在經營管理和經營決策中的作用和地位不斷提高,從事後反映企業經營狀況更多地轉向事前預測和事中監督控制,工作范圍進一步拓展。更重要的責任和更豐富的工作內容,對財務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何核算方法和內部會計制度的成效都取決於設計水平和高素質的人員貫徹執行。為此,加強對財務人員對多種業務實施全面的制度設計與遵循性訓練,同時經常檢查和評價每個職工的工作成績,會大大有助於提高會計核算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成效。

❻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的基金籌集

基金的來源:
(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
經營管理、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後,報證監會批准,並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三)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五)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證券公司應當繳納的基金,按照證券公司傭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預先提取,並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代扣代收。證券公司應在年度審計結束後,根據其審計後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確定需要繳納的基金金額,並及時向基金公司申報清繳。
不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應在每季後10個工作日內按該季營業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預繳。每年度審計結束後,確定年度需要繳納的基金金額並及時向基金公司申報清繳。 基金的用途為:
(一)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用途。 基金公司應依法合規運作,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履行對基金的管理職責,保證基金的安全。
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證監會負責基金公司的業務監管,監督基金的籌集、管理與使用。
財政部負責基金公司的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貸款資金的合規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基金公司應建立信息報告制度,編制基金籌集、管理、使用的月報、季報信息,報送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基金公司每年應向財政部專題報告財務收支及預、決算執行情況,接受財政部的監督檢查。
基金公司每年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專題報告再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證券公司、託管清算機構應按規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將基金挪作他用。
基金公司對使用基金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接受檢查的證券公司或託管清算機構及有關單位、個人應予以配合。 本辦法由證監會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❼ 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2011]2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全省水利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用地管理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森林植被恢復費、耕地開墾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
(二)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政府出讓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取得的礦業權價款中提取3%。
(三)省級財政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劃轉3%。
(四)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不低於15%的比例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長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陽市、岳陽市、衡陽市、常德市、邵陽市、婁底市、張家界市、懷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縣級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確定。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按應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10%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辦法: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繳入同級財政。
(二)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和礦業權價款中計提的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計提和劃繳。其中,從車輛通行費、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和省級礦業權價款中計提劃繳的水利建設基金繳入省級財政,從其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礦業權價款中計提劃繳的水利建設基金繳入同級財政。
(三)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預提和劃轉,繳入同級財政。
(四)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徵收,並實行省與建設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縣市5:5比例分成。
第五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田水利、農村飲水和節水改造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及項目前期工作;防汛應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資金使用結構為:50%用於水利工程建設;30%用於水利工程維護;20%用於應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資金結余可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籌集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七條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應收不收、應繳不繳或侵佔、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和考核。各級財政部門是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的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管理工作。
第九條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省水利廳等有關單位制定。
第十條 本辦法中關於由財政部門直接計提和劃繳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實行,關於對從事生產經營、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實行。《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政發[1997]23號)、《湖南省防洪保安資金徵收管理辦法》(湘政發〔2001〕31號)予以廢止。
本辦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❽ 寧波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資金和房源籌集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縣(市)區財政安排的資金;
(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設施出租出售收入;
(三)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縣(市)區政府和社會力量通過融資方式籌集的資金;
(五)社會捐贈;
(六)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託資金和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籌集
1.縣(市)區政府組織投資建設和收購;
2.按一定比例在普通商品住房或城市綜合體項目中配套建設;
3.在拆遷安置房項目和其他保障性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
4.村發展留用地經調整用途後建設或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5.其他符合條件的住房轉為公共租賃住房。
(二)產業基地配套
結合產業園區建設,符合規劃要求,按照生產區與居住區分離原則,集中配套建設以集體宿舍形式為主的公共租賃住房。
(三)社會籌集
企業、村集體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在符合用地規劃前提下,利用受讓土地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
(四)其他
社會捐贈。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規劃,應充分考慮承租對象交通、就業、就學、就醫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予以優先保障。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其他資金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通過有償使用方式供應。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適度提高建築容積率和建築密度,適當減少地下車位配置數量。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參照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政策免繳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開發建設和租賃經營所涉及的其他稅費優惠政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按照「保本微利」原則,縣(市)區政府可以通過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房租補貼、BT、BOT等形式指定國有企業投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也可以在明確政策、合同約定的前提下通過公開招標形式由社會企業參與建設管理。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或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在每宗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建設面積、套型結構及比例、建設及裝修標准、建成後移交、回購或出租所涉及的租賃管理、租金標准等事項,明確相關責任和權利,並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
公共租賃住房不得分割轉讓。
第十四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包括集體宿舍和成套住宅,成套住宅單套建築面積以30~60平方米為主,戶型包括單間、一室戶和兩室戶。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滿足宿舍建築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非新建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要堅持適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則。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根據承租對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設相應配套設施、生活服務用房和管理用房,並實施物業管理。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經濟、環保」原則進行簡易裝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設施。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工程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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