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來源以及詳細信息
《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2月14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專自2006年2月1日起施屬行。 市長蔣宏坤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頒布,共六章,43條!目前只是部門規章,還未上升到地方法規,據悉2015年南京已啟動物業管理條例立法工作。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全文http://bbs.combpm.com/thread-48781-1-1.html
㈡ 南京 物業維修基金 收費標准
2008年2月1日前未辦理維修資金繳存,2008年2越1日以後繳存均按新規執行(包括江寧、江北)。專即商品房屬多層75元/平方米,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120元/平方米;經適房多層50元/平方米,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
㈢ 南京市物業管理費中包括「公攤電費」和「公攤水費」嗎
根據南抄京市物業管理收費辦法:
第十一條物業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等公共設備設施運行電費及公共照明等其他公共水電費納入代收代交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應單獨列賬,按實際支出費用和約定方式公開合理分攤,具體分攤方式除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綠化用水、監控設施用電及物業管理企業辦公用水電費用不得向業主分攤。住宅區物業公共電費分攤方式可按以下原則確定:公共照明電費按戶分攤;二次加壓供水水泵電費按用水量分攤;電梯電費可分層次按面積、按戶、按常住人口或月票方式分攤,除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外不得採用零票方式收取電梯費。
南京市物業管理費不包含公攤水電費。
㈣ 南京市物業維修基金繳存標准
下面的是2007年江蘇省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收取辦法部分,有不明白問我
第七條 (商品住房首次繳存主體、標准)
商品住房的維修資金,可以由業主直接繳存,也可以由建設單位代收代繳。
商品住房的維修資金首次繳存標准:
(一)非單一產權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拆遷安置住房、建設單位自用房屋)、住宅小區內的非住房和與住房結構相連的非住房,由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專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標准繳存;
(二)住宅小區內單一產權的獨立式住房,由業主按照擁有房屋專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至八十元標准繳存;
(三)與住房結構相連的汽車車庫中,通過合法轉讓方式取得的屬於業主專用的車位,由業主按照每車位三千元至五千元標准繳存;屬於全體業主共用的車位,不單獨計算繳存;
(四)設電梯的房屋,另由建設單位按照業主擁有房屋專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一百元標准,一次性繳存屬業主所有的維修資金。
商品住房的維修資金具體繳存標准,由房屋所在地市、縣(市)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房屋層數、結構、電梯設備等情況確定。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 (已購公有住房繳存主體、標准)
已購公有住房的維修資金,由業主和售房單位共同繳存。
已購公有住房的維修資金首次繳存標准:
(一)業主按照房改成本價基價的百分之二計算繳存;
(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繳存的維修資金,不設電梯的多層住房按照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設電梯的住房按照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計提繳存。
第九條 (首次繳存時限)
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分戶、過戶登記前,按照房產、房改部門出具的維修資金繳存通知中的數額,將資金繳存專戶銀行。專戶銀行應當向繳存人出具維修資金繳存憑證。
第十條 (收益與殘值納入維修資金)
經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約定,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利用住宅小區內業主共用設施停放車輛、設置廣告等進行經營,業主取得的收益,以及住宅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應當主要用於補充維修資金;可以納入全體業主的分戶賬,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統籌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第十一條 (資金續籌)
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規定首次應繳存數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應當及時續籌。續籌後分戶賬面應當不少於規定的首次應繳存數額。維修資金具體續籌工作,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
㈤ 南京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介紹
南京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是一項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方法。
㈥ 請問南京市關於申請樓房公共維修基金的程序是什麼
管委會成立前(即維修基金代管期間),維修基金原則上不得使用。確需使用的,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管理企業應委託經市國土房管局認可的專業中介機構對維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費用依照相關標準定額進行評估和核算。2、經中介機構認定後,物業管理企業方可進行維修工程。3、維修工程結束後,中介機構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出具證明,不合格的,應要求返工。4、物業管理企業持維修工程結算發票及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到代管單位申請支取維修基金。
第七條管委會成立後,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計劃及經費預算,報管委會批准後執行。維修項目完成後,物業管理企業持管委會批準的維修基金支取證明到銀行辦理維修基金支取手續;管委會應根據竣工決算進行維修基金的具體分攤,並計入各產權人明細戶中。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經管委會同意外,還應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1、一次支取維修基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2、一年內支取兩次維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管委會應召開業主大會作出支出決議後,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1、一次支出維修基金50萬元以上的。2、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3、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數額占維修基金總額30%以上的。
物業管理企業到銀行支取費用時,必須憑管委會印章和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證明。
第八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須進行維修工程的,屬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使用維修基金。
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則分攤。
1、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房外的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的部分外;其餘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住宅樓房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幢住宅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3、一幢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門的,專屬於一個單元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單元門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在一棟住宅內,專屬於一層住宅內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層住宅內的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開發企業應根據以上原則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積佔全部房屋面積的比例,承擔維修費用。
㈦ 南京市物業管理費徵收標准
南京市物業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江蘇省物業收費管理辦法》和《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定的物業管理企業對各類物業實施管理提供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與業主、使用人所簽合同(協議)的約定對各類房屋及其共用設施設備、公共綠化、衛生、交通、治安、環境容貌等項目開展日常維護、管理、修繕、整治及提供其他相關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南京市物價局是本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負責制定全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辦法、等級標准及有關政策規定;區、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貫徹落實盛市物業收費管理的相關政策,管理轄區內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行為。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包括公共性服務費和代收代辦服務費、特約服務費。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根據物業類型、收費性質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務收費及停車管理等專項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類非住宅物業的公共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代收代辦服務費、特約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遵循合理、公開、公平及與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應按照有利於物業管理價值補償、促進物業管理企業規模經營、加強經營管理的原則,以物業管理的合理成本為基礎,根據物業的硬體設施和提供物業管理的服務內容、質量水平,實行等級收費管理制度。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標准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標准由物業管理企業在政府指導價相應等級范圍內提出具體收費標准,經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合同後執行。
第七條 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的費用構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2、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日常維護及保養費;3、清潔衛生費;4、綠化管理費;5、安全護衛費;6、物業管理企業辦公費;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8、法定稅費;9、合理利潤。
本條第2項至第6項費用支出是指除工資及福利費以外的物質消耗補償和其他費用開支。
第八條 業主、使用人自辦理入住或使用手續之日起,應按物業管理合同(協議)的約定交納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業主將物業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可以由業主或使用人交納,但業主負最終連帶清償責任。
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的計費面積以房屋產權證登記的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務費。
第九條 已實施物業管理的未售出且未使用的空置物業,由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約定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建設單位按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標準的50%交納。
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六個月以上)不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後長期(六個月以上)不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事先書面向物業管理企業說明備案,按規定(約定)公共服務費標準的5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規劃要求的封閉式共用車庫和專用汽車停車場(停車位),有專人24小時看管的,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可收取停車管理服務費,具體收費標准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在規定的范圍內核定。在保證業主停車的前提下,有條件的住宅區可設立外來臨時停車區,進入小區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等特種車輛及業主的搬家車、送貨車和臨時停車在一小時內的車輛不得收費,臨時停車超過一小時的車輛按規定收費標准計次收費。
第十一條 物業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等公共設備設施運行電費及公共照明等其他公共水電費納入代收代交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應單獨列賬,按實際支出費用和約定方式公開合理分攤,具體分攤方式除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綠化用水、監控設施用電及物業管理企業辦公用水電費用不得向業主分攤。住宅區物業公共電費分攤方式可按以下原則確定:公共照明電費按戶分攤;二次加壓供水水泵電費按用水量分攤;電梯電費可分層次按面積、按戶、按常住人口或月票方式分攤,除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外不得採用零票方式收取電梯費。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交的水、電、氣等費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執行,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加價。供電、供水、市容、市政等部門委託物業管理企業代收費用須是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執行規定的收費標准,並應向承擔代辦業務的物業管理企業支付代辦費,代辦費用由雙方約定。
第十三條 設有集中供暖系統的物業,應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收費方案,經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同意後收齲供暖期結束後,須向業主公布收支情況,若有結余,應結轉下一供暖期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經批准利用物業設置的經營性設施的收益,在扣除物業管理企業相應成本費用後,應當將收益的30%用於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收益的70%納入物業維修基金,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業主、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在入住或裝修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裝修管理協議,並按規定標准交納房屋裝修保證金。已按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裝修結構安全審定的,不收或全額退還裝修保證金。房屋裝修完畢,經查驗無違反裝修管理協議約定行為的,物業管理企業應在三個月內全額退還裝修保證金;發現有裝修違反協議約定行為的,物業管理企業按協議約定扣除其裝修保證金,同時要求其限期整改,並應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扣除的裝修保證金納入物業維修基金。
業主、使用人裝修房屋產生的裝修垃圾,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清運的可按規定收取裝修垃圾清運費。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統一明碼標價,使用價格主管部門監制的價目表。價目表應在管理區域進口處或收費場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物業管理企業應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業主、使用人公布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經營性設施收益、公共水電費用、物業維修基金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和質詢。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使用人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有關服務內容、收費事項、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合同或協議中有關收費的約定應當符合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未經業主、使用人同意,一次預收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不得超過6個月,也不得擅自向業主、使用人收取長期佔用(一年以上)性質的押金、保證金等費用。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託實施管理並相應收取公共性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再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項。
任何部門不得向物業管理企業收取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費用。經批準的收費,收費單位應出示《收費許可證》和《收費員證》,並按規定標准收費,違反有關規定收費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拒付。
第二十條 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可根據章程和物業管理合同,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和收支情況實行監督,審議確定物業管理費用、維修基金年度使用計劃、重大收費事項和公共水電費用分攤辦法,並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服務合同(協議),按時交納有關應繳費用。
第二十一條 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在制訂或調整全市(全縣)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指導價格時,應聽取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及其它價格法律、法規的,業主、使用人有權舉報,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 各縣及江寧、浦口、六合區可依據本辦法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執行。1999年12月13日南京市物價局、南京市房產管理局印發的《南京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㈧ 物業管理公共基金是什麼
一、物業管理公共基金指的是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二、依據《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專管理辦屬法》
第二條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㈨ 南京市物業管理辦公室地址從大橋南路怎麼坐車到達
從大橋南路出抄發,乘坐31路上行(中山碼頭-健康路),在大方巷換乘83路上行(公交總公司-白鷺花園),抵達五台山.約5.48公里(自己在網路地圖里找找也行,下面是我找的)
http://map..com/#word=%C4%CF%BE%A9%CA%D0%CE%EF%D2%B5%B9%DC%C0%ED%B0%EC%B9%AB%CA%D2&ct=4&bs=025&sid=MAPWQPSEZNZWQAHASETWQ&tid=MAPITMSBHBSNHEXNXEYPC&lm=-1&
㈩ 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的基本信息
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1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5年12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4號公布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