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的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和生活補助費;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失業保險基金依法免徵稅費。
第十五條 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應當即時向職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職工的名單、單位繳費手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六條 職工可以在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職工繳費憑證和身份證明,到受理原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單證的手續。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手續的,應當事先進行失業和求職登記。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五日內對領取者及其單位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告知本人。其中,對領取生活補助費的,應當在三日內辦結審核手續。
但有特殊情況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批准,前款規定的審核時限可以延長五日。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為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生活補助費的單證;對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並退回有關材料。
失業保險金、生活補助費憑單證到指定的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生活補助費一次性發放。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一年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和期限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條 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准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標准發放;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標准發放;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標准發放。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應當高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其門診醫療補助金按不低於本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百分之六的標准,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因患病確需到縣級以上醫院住院治療的,可由本人或者其親屬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准,發給住院醫療補助金。門診醫療補助金和住院醫療補助金具體補助標准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女性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分娩,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還可領取一次性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按其本人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計發。但按照《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已享受生育補助金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職業培訓或者職業介紹的補貼:
(一)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
(二)經各類職業介紹機構介紹重新就業的,並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
(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標准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六)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本省內單位或者職工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憑遷出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繳費證明和有關遷移材料,到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參保人員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但不辦理失業保險基金轉移。職工失業保險關系轉遷後失業的,失業保險待遇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地標准執行。
本省內城鎮失業人員可以選擇在原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失業保險關系在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按規定將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轉移;失業保險待遇按遷出地的標准執行,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失業保險金發放和相關業務管理。
城鎮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其需劃轉的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本人未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其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百分之六十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補助期限最高不超過二十四個月。但農民合同制工人已自願繳納其月工資總額百分之一的失業保險費的,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並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以接受被招用的失業人員的委託,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用於再就業培訓。
Ⅱ 誰知道漳州享受失業金要如何辦理,具體的流程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漳州市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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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減員後,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專用每月給公司賬戶付款是什麼意思拜託各位大神
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開展專項財務檢查情況報告的通知》(國發[1997]4號)要求,現對侵佔、挪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兩項基金)的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兩項基金搞基本建設投資已經完工的項目,要通過直接變現、轉讓等方式收回本息;未完工的項目,要立即歸還佔用的兩項基金,並按照同期居民存款利率收取利息;對於短期內確定實不能收回本息的項目,應逐筆登記,並制定計劃及時催收。以上情況屬於政府研究決定或政府領導同意的,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負責落實。屬於主管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行決定投資的,由主管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落實。 上述不包括按照有關規定並經批准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實施再就業的基本建設項目。 二、借出兩項基金或用兩項基金參與房地產投資、委託放貸等直接或間接投資,屬於政府研究決定或政府領導同意的,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負責收回本息;屬於主管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行決定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通過直接變現、轉讓等方式收回本息。收回本金時,在借出或購買時已在兩項基金中核銷,按照收回金額記入兩項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銷的,按照收回數額沖減兩項基金暫付款;收回的利息等收入記入兩項基金其他收入。 三、用兩項基金購買的股票,要妥善保全,並制定計劃在適當的時候按照市價收回資金並返還兩項基金。用兩項基金購買的企業債券,採用兩種辦法處理:一是購買經批准發行的企業債券,在債券到期時收回本息;二是購買未經批准發行的企業債券,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清理並退還佔用的兩項基金。 四、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帳戶進行清理。除按規定在商業銀行開設帳戶外,一律取消在信用社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行業或企業內部銀行及結算中心等非金融機構開設的帳戶。對兩項基金存入其他機構取得的利息要全部作為兩項基金的利息收入,轉作他用的,按私設小金庫處理。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舉辦的各種經濟實體(不包括按規定開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和生產自救基地),一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脫鉤,由財政、審計部門對其財務收支情況進行清理。需要注銷的經濟實體,應從其財產中如數收回佔用的兩項基金,並按照現行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不需要注銷的經濟實體,應通過轉讓的方式收回佔用的兩項基金,但轉讓價值不得低於原值,轉讓取得的凈收益應按投資者出資比例或合同規定進行分配。收回本金時,在借出時已在兩項基金中核銷的,按照收回金額記入兩項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銷的,按照收回數額沖減兩項基金暫付款;收回的利潤等收入記入兩項基金其他收入。涉及到注冊資本、股權轉讓等變更或舉辦的經濟實體終止的,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六、用兩項基金購置的辦公設備、辦公用房、職工宿舍、離退休人員活動用房等固定資產,確屬實際工作需要的,列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固定資產管理。屬於為幫助失業職工再就業開展培訓所必須的固定資產,要按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屬於以經營為目的購置的賓館、飯店、旅遊場所(包括以離退休人員活動中心名義購置的經營性場所)等固定資產要通過轉讓方式變現,取得的收入在購置時已在兩項基金中核銷的,記入兩項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銷的,按照取得收入金額沖減兩項基金暫付款。 七、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其他行政部門)以各種名義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動用兩項基金上繳的資金(不包括調劑金)或管理費,必須制定計劃按照上繳數額全部歸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回的資金記入兩項基金其他收入。 八、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管理費購置固定資產進行清理。未辦理固定資產投資有關手續的,應盡快到投資主管部門補辦有關手續,並按照規定分類入帳。 九、對於1994年11月22日財政部、勞動部《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暫行規定》([94]財社字第59號)下發前,被侵佔挪用的兩項基金及管理費應如數追回;下發後發生的侵佔挪用兩項基金或管理費除如數追究回外,有關部門應對主管領導和當事人給予一定的處分;1998年4月1日後,再有侵佔、挪用兩項基金行為的,除按上述兩種方式處理外,還要根據被侵佔、挪用的數額大小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以上各種違紀行為中凡涉及犯罪的,都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不能以政紀或黨紀處分替代司法處理。具體處罰依據《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十、在處罰實物資產前,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評估,並以評估確認結果作為轉讓資產的參考依據。對於被侵佔挪用的兩項基金及管理費,確屬不能追回的部分,或者固定資產評估變現取得的收入小於購置原值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核銷。 十一、以前年度各種財務檢查、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未作處理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一並處理。清理檢查及處理情況,由財政部門負責匯總並逐級上報(一式三份抄送勞動和社會保障、審計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於1998年12月底將清理檢查及處理情況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
Ⅳ 漳州市失業保險金如何辦理
交社保二年以上才能領取失業金的,把檔案存到街道,在街道辦理,不過領不了多長時間的
Ⅳ 漳州失業保險怎麼領取
請問如果我是自己交的社保,一直在家沒工作,有資格領失業保險嗎?如果可版以領,什麼時候可以權領~
是這樣的,領取失業金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只要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的。其手續是在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天內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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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最新規定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對失業保險費繳納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失業保險_網路
Ⅶ 漳州市失業保險條列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每滿1年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專取失業保險金屬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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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漳州市失業保險中心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每滿1年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滿一年不回足五年的,領取失答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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