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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子公司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發布時間:2020-12-30 22:11:24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介紹

2012年9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3號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版理業務試點辦法》。該《辦法》分權總則、業務規范、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52條,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2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74號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74號)予以廢止。2012年9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3號公布《關於實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遵守法規

第三十條 資產委託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慎、認真地簽署資產管理合同,並忠實履行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在財產委託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隱瞞真相、提供虛假資料;
(二)委託來源不當的資產從事洗錢活動;
(三)向資產管理人提供或索要商業賄賂;
(四)要求資產管理人違規承諾收益;
(五)要求資產管理人減免或返還管理費;
(六)要求資產管理人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資產為資產委託人謀取不當利益;
(七)要求資產管理人在證券承銷、證券投資等業務活動中為其提供配合;
(八)違反資產管理合同干涉資產管理人的投資行為;
(九)從事任何有損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資產、資產託管人託管的其他資產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向客戶說明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充分揭示相關風險。
第三十二條 資產管理人和資產託管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為委託財產開立專門用於投資管理的證券賬戶、期貨賬戶和資金賬戶等相關賬戶,以辦理相關業務的登記、結算事宜。
資產管理人應當公平地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資產,建立有效的異常交易日常監控制度,對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發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時間、交易價格、交易數量、交易理由等)進行監控,並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嚴格禁止同一投資組合在同一交易日內進行反向交易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交易行為。
第三十三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主動避免可能的利益沖突,對於資產管理合同、交易行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關聯交易應當進行說明,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經理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相互兼任。
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經理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資產管理人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資產為特定的資產委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二)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戶資產為該委託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三)採用任何方式向資產委託人返還管理費;
(四)違規向客戶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
(五)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委託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六)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超越許可權管理、從事投資活動;
(七)通過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站(資產管理人、銷售機構網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體公開推介具體的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方案和資產管理計劃;
(八)索取或收受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報酬之外的不當利益;
(九)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十)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資產託管人發現資產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和資產委託人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資產託管人發現資產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資產管理人和資產委託人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七條 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對資產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變更、補充,資產管理人應當在變更或補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八條 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開始銷售某一資產管理計劃後5個工作日內將資產管理合同、投資說明書、銷售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編制並向資產委託人報送委託財產的投資報告,對報告期內委託財產的投資運作等情況做出說明。該報告應當由資產託管人進行復核並出具書面意見。
第四十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保證資產委託人能夠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委託財產的投資運作、託管等情況。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資產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資產委託人。
第四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分析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委託財產投資組合的業績表現。在一個委託投資期間內,若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類似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委託財產投資組合之間的業績表現有明顯差距,應當出具書面分析報告,由投資經理、督察長、總經理分別簽署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編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季度報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季度報告應當就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和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與證券投資基金之間的業績比較、異常交易行為做專項說明,並由投資經理、督察長、總經理分別簽署。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年度報告和託管年度報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保存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部會計資料,並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第四十四條 證券、期貨交易所應當對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與委託財產投資組合之間發生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嚴格監控,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四十五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其採取責令改正、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四十六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提取管理費和託管費的,將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獨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第四十八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利用其所管理、託管的證券投資基金為特定的資產委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利用其所管理、託管的證券投資基金之外的資產為特定的資產委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的。
第四十九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擅自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向不符合條件的特定多個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將委託財產交給資產託管人託管;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編制投資說明書;
(五)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超越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進行投資;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公平對待所管理的各類資產;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投資經理與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相互兼任;
(八)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十)項規定的;
(九)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十條 資產委託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第五十一條 為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單處或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2012〕23號
現公布《關於實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2年9月26日 關於實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
一、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83號)規定的條件,擬申請參與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變更經營范圍、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申請。
二、基金管理公司申請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所有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合規的承諾函;
(二)申請報告,主要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說明,申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必要性、可行性,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等;
(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決議;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經營情況;
(六)基金管理公司就防範利益輸送、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制定的業務規則和措施;
(七)人員和部門准備情況,主要包括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情況,擬任負責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投資經理、研究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涉及的投資、交易、清算等技術准備情況;
(九)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基本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管理制度。 三、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規運作、公司治理、投資決策與研究分析體系的建立與執行、公平交易與防範利益輸送相關制度的建立與執行、公司監察稽核與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的建立與執行、人員隊伍及人力資源管理狀況等相關內容進行審查和評議,必要時可以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准備情況進行現場檢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四、擬開展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及公司的業務規則規范運作,公平地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資產,並針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建立以下專門的管理制度:
(一)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基本管理制度與業務流程,主要內容包括:業務推廣與營銷體系,由授權、研究分析、投資決策、交易執行、業績評估等業務環節構成的投資管理系統,會計核算與估值系統,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客戶關系管理系統以及相應的技術系統等;
(二)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公平交易的原則與內容、實現公平交易的具體措施與交易執行的程序、公平交易制度實施效果評估以及相應的報告制度等;
(三)異常交易監控與報告制度,對同一投資組合的同向與反向交易、不同投資組合的同向與反向交易進行監控,主要內容包括:異常交易的類型、界定標准、監控方法與識別程序、異常交易分析報告制度等;
(四)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專職人員行為規范,主要內容包括:相關業務人員應遵循的基本行為准則、對相關業務人員行為的監督與檢查制度以及對違反行為規范業務人員的處罰制度等;
(五)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崗位設置及職責,主要內容包括:相關業務組織機構與工作崗位的設置、相關業務部門職責與崗位職責等;
(六)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投資決策流程與授權制度、資產配置方法、投資對象與交易對手備選庫的建立與維護、具體投資對象的選擇標准、投資指令與交易執行、管理制度的執行與評價、投資績效與風險評估以及與各相關業務的執行、運作相適應的技術系統安排等;
(七)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內部風險控制的目標與原則、業務承接與營銷、投資管理、交易執行、客戶服務等業務環節面臨的各類風險、內部風險控制的架構與規則、內部風險控制措施以及對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等;
(八)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監察稽核制度,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各業務環節的執行情況以及相關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與評價,主要內容包括:監察稽核組織結構與崗位職責、監察稽核的許可權、監察稽核的程序以及監察稽核報告等;
(九)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客戶關系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客戶情況的了解、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及委託資產來源的判斷與識別、資產管理合同的訂立、資產管理信息的傳遞以及客戶服務等;
(十)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記錄及檔案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業務記錄的內容、檔案的保管與使用等;
(十一)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危機處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危機處理的原則、危機處理的組織結構與職責以及各種危機處理方案等。
五、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的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之間應當建立嚴格的「防火牆」制度,嚴格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行為。通過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風險管理,防範和化解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保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六、基金管理公司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子公司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以下業務規范:
(一)應當從實體經濟需要出發,以合法合規為前提,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開發設計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二)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三)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所投資的資產的權屬應當清晰、明確。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資產不得納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
(四)投資過程中所涉及的資產轉讓行為應當真實、合法、有效。法律法規規定資產轉讓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資產管理人應當依法辦理。
(五)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投資決策、風險評估、項目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盡職勤勉,嚴格控制投資風險,維護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的安全。
(六)應當對相關交易主體和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工作底稿,並製作盡職調查報告。
(七)應當在專項資產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擬投資資產的具體情況,說明投資依據,並揭示投資風險。
七、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委託其母公司對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投資管理。
八、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可以委託其他機構對投資涉及的資產進行盡職調查、資產評估等。
九、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人可以以受託人的名義,代表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行使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權屬登記等權利,並在專項資產管理合同中列明。
十、本規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關於實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27號)同時廢止。

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包括哪些

截至2016年3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私募基金回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答總規模約41.68萬億元,其中,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公募基金規模7.77萬億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專戶業務規模14.34萬億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規模13.73萬億元,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約1398億元,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資產管理規模5.70萬億元。

⑷ 什麼是 基金專項子公司

1、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專股,經營特定客戶資產屬管理、基金銷售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經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特指投資於「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這是目前各基金子公司的主要業務。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公司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基金公司發起人是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機構。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

⑸ 私募基金的資產管理業務包括哪些

截至2016年來3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源子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約41.68萬億元,其中,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公募基金規模7.77萬億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專戶業務規模14.34萬億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規模13.73萬億元,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規模約1398億元,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資產管理規模5.70萬億元。

⑹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十三條 為什麼要規定上限是200個人

因為新《基金法》就是這么規定的,這個專戶的辦法不能對抗《基金法》這個大法專。

200人的意義,在國家的屬各類法律法規裡面,這是一個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的人數限制。
也就是說,超過200人的,一般被視為公開發行
反之,被認為是非公開發行。
你可以看到《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數也是這么規定

⑺ 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資管,信託各自的特點是什麼

基金專戶:基金專戶理抄財是指基金管襲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商業銀行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活動。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專戶理財類的運作方式似於私募基金,乃針對公募基金而言。

⑻ 基金公司專戶和專項資產管理的區別

證監會給出的官方抄名稱叫襲「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具體而言,又分一對一和一對多兩種形式,一對一要求委託資產3000萬以上,一對多要求委託客戶數200人以下,單個客戶100萬以上,合計3000萬以上。基金專戶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商業銀行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一種活動·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專戶理財類的運作方式似於私募基金,乃針對公募基金而言。專戶理財有很多優勢,能夠為基金公司吸引更多客戶。然而,如何避免過度追求業績,如何確定業績提成標准,如何避免利益輸送,專戶理財仍有不少問題需要面對。簡單講就是,專戶業務投資的是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產品,而專項可以投資非標產品
PS:非標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

⑼ 什麼是基金子公司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經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版金銷售以及中國證權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通俗地講基金子公司就是基金公司的分公司,或者是下屬分支機構。

(9)基金公司子公司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擴展閱讀

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採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業法人。

在設立原則上,我國《公司法》第六條規定,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規范基金公司經營運作的相關法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為核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行政法規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監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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