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購進500萬元以下的設備是購進當月一次性稅前扣除還是提折舊的時候一次性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二條規定,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❷ 2018年匯算清繳時,是虧損企業-70萬,沒有將捐贈10萬稅前扣除,稅局會怎樣處理
根據《財政部、復國家稅制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文件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虧損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應按照"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執行,不能在虧損當年度稅前扣除。
❸ 2018年1月1日後融資租入的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下的設備,可以一次在稅前扣除嗎
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取得固定資產包括外購、自行建造、融資租入、捐贈、內投資、非容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多種形式。公告明確購進是指以貨幣形式購進和自行建造兩種形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解讀)。可以看出,購入、自行建造是與融資租入、接受捐贈和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並列的形式,只有以貨幣購入和自行建造的機器、設備可以按政策規定一次稅前扣除。
❹ 請問稅務: 2018年9月實際取得工薪收入8000元(不考慮「三險一金」等稅前扣除項目)
這個3500元是減征額,也就是所謂的起征點,即徵收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是以超過回3500元的部分答為計稅依據(及應納稅所得額)的,3500元以下不征稅。比如,8000元的工資,減去3500元後為4500元,徵收個人所得稅就是以4500元為依據進行計算的。
❺ 2018年的工資在2019年6月份支付了,可以所得稅前扣除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第六回條規定,企業答當年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公告相關規定,如果今年真的發現去年未入賬的費用,可以作為前期差錯處理,如果金額小,可以直接計入今年當年費用。但如果金額大的話就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核算。
逾期取得的票據等有效憑證,可追溯在成本、費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即企業應先行調增成本、費用發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收到發票等合法憑據的月份或年度,再調減原扣除項目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❻ 非高新技企業發生的研發支出在2018年發生的研發支出可以加計50%稅前扣除嗎
財稅【2018】99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版損益的,在按規定據權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