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基金會領導幹部都有哪些
理事長,秘書長,各位理事
理事長是一般理事會的決策人,與其它理事一起決定基金會回的答運營方向和業務方向
秘書長及下設秘書處,處理基金會的日常事務,與理事及理事長進行溝通協調
其次的領導人員就是,基金會各部門的部長,例如,行政人事,財務,項目策劃宣傳部等等
不知道是你要的不。。。。。。
㈡ 統戰部是干什麼工作的
了解情況,掌握政策,調整關系,安排人事。「十六字」職能的內涵具體為:
1、了解統戰工作的全面情況,掌握分析統一戰線中的政治、思想動態,反映黨外人士的意見、批評和建議;
2、深入實際、深入基層,對統一戰線大政方針貫徹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開展工作的意見,供中央和各級黨委決策參考;
3、督促檢查各項統戰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正確協調統一戰線內部的各種關系;
4、考察、培養、安排各方面的黨外代表人士。2000年中央「三定」方案對中央統戰部職能的內涵和要求作了進一步細化。
(2)領導幹部兼任基金會擴展閱讀:
做好統戰工作:
做好新形勢下統戰工作,必須掌握規律、堅持原則、講究方法,最根本的是要堅持黨的領導。統一戰線是黨領導的統一戰線。
在統戰工作中,實行的政策、採取的措施都要有利於堅持和鞏固黨的領導地位和執政地位。同時,必須明確,黨對統一戰線的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重大方針政策的領導,主要體現為黨委領導而不是部門領導、集體領導而不是個人領導。
堅持黨的領導要堅定不移,但在這個過程中也要尊重、維護、照顧同盟者的利益,幫助黨外人士排憂解難。這是我們黨的職責,也是實現黨對統一戰線領導的重要條件。
㈢ 領導幹部可以做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嗎
首先領導幹部,按抄字面理解應當是公務員序列,根據《人民網》對中央紀委采訪有關領導幹部兼職問題解答:
根據《公務員法》第四十二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
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
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
因而,綜上所述,如果該公益基金屬於非營利性組織,領導幹部兼職理事長也應當由有關機關批准,且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㈣ 離退休領導幹部在基金會和民辦非兼職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1978年6月國來務院頒發的源《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㈤ 離退休領導幹部在基金會和民辦非兼職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專暫行辦法》(屬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