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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藝術基金和江蘇藝術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0-12-27 18:50:08

Ⅰ 聯合國藝術基金會 是聯合國的機構嗎

聯合國藝術基金會,和聯合國有一定聯系,但這並非聯合國的機構。
車夫專其人也是有的,目屬前是聯合國藝術基金會執行主席、世界公益經濟合作組織(WPEO)主席。聯合國藝術基金會主席是莫拉蒂諾斯。
PS:很多掛著「聯合國基金會」的機構本身是非政府組織,1952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在其決議中把非政府組織定義為「凡不是根據政府間協議建立的國際組織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組織」也就是說屬於國際性的民間組織。非政府組織自身的活動以及它們同聯合國的關系一直處在較低的水平,直到1968年,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通過決議中,允許非政府組織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以及聯合國體系中的其他機構中獲得咨詢地位,但並非屬於聯合國體系。只是,聯合國體系與非政府組織兩方面相互吸引、相互支持,目前也已形成了較密切的合作關系。

Ⅱ 生活的藝術基金會的主要內容

生活的藝術基金會以一個強而有力的呼吸技術為主軸,稱為「凈化呼吸法(Sudarshan Kriya®)」,配合其它的呼吸調息技術、靜心方法、易學易記的瑜伽體式法及有效處理情緒與事件的技巧架構而成的課程。凈化呼吸法(Sudarshan Kriya®)結合特定且自然的呼吸韻律,可以協調身體、心智與情緒。這是一種特別的呼吸技術可以化解壓力、疲勞以及諸如憤怒、沮喪、以及壓抑等負面情緒,最後帶出寧靜且充滿能量、專注並放鬆的效果。
凈化呼吸法(Sudarshan Kriya®)可以調和整個身體系統,清理出日益積累的壓力,令你再度感覺到快樂與健康。來自各個階層數以千萬人已經體驗到凈化呼吸法(Sudarshan Kriya®)的療愈力量。農夫、公司雇員、家庭主婦、青少年、心理受創者、軍人、企業與機關的領導階層、囚犯、工人階層、大學生等散布在全球155個以上的國家都分享了無數個珍貴的體驗以及這個強力的呼吸技術帶來的好處。很多科研報告在一些刊物中也相繼發表此課程對身心健康改善的成效,並且確認學習者真實的經驗分享。 這是凈化呼吸法(Sudarshan Kriya®)的好處。就好像自然中也有規律:白天與夜晚,四季的輪替。相同的,在身體、心智與情緒中也有類似的規律。當這些規律由於如超時工作、不當的飲食習慣或是過度忙碌的生活形態造成混亂之後,身體就會覺得有壓力、不舒服或是開始生病。
「我們的身體必須做一個清理的程序。雖然我們睡覺時會去除疲憊,但是深層的壓力仍舊存留在體內。凈化呼吸法(Sudarshan Kriya®)可以從內在清理我們的系統,這是呼吸法巨大的奧妙之處。」古儒吉Sri Sri Ravi Shankar(凈化呼吸法與生活的藝術創始人)

Ⅲ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李可染藝術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李可染藝術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發揚李可染愛國奉獻精神,弘揚東方文化;研究李可染學術思想和藝術遺產;開展各項學術活動,加強國內外文化交流,推動當代美術運動,促進民族文化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於:
(一)境外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
(二)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
(三) 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的收入;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文化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王四營觀音堂文化大道2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 弘揚民族文化,促進中國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為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二) 進行李可染藝術創作和著作的研究、宣傳、介紹、出版、展覽及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 組織開展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學術研究等活動;
(四) 獎勵資助美術家、美術理論家的創作、研究活動,建立李可染藝術獎;
(五) 開辦李可染藝術學校、研修班等。
(六) 建立或協助有關部門建立李可染紀念館、李可染美術館。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國內知名的賢達;
(二)國內著名的畫家和理論家;
(三)國內著名的企業家。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議;
(二)對基金會重大議案表決;
(三)提出議案。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 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①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④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境內外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
(二)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
(三)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的收入
(四)投資經辦企業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各種學術活動,與國內外藝術團體進行廣泛交流,以推動民族文化發展;
(二)用於李可染創作活動資料的徵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展覽、媒體宣傳及對外交流活動;
(三)資助國內優秀美術家、美術理論家的考察、展覽、出版、研修訪問活動;
(四)辦學;
(五)資助和支持海內外與基金會宗旨有關的活動;
(六)建立與李可染相關的資料庫、紀念館、美術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9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Ⅳ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的捐贈管理

關於鼓勵社會捐贈的管理辦法
為充分利用社會團體自身的優勢,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採取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募集資金的辦法發展事業,廣泛爭取 海內外熱愛和關心中華民族文化藝術的團體和個人的支持與贊助,組織、資助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合作的創作類、展演活動類、研究出版類和綜合類項目,培養優秀 文藝人才,促進中國文學藝術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繁榮與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並在民政部注冊登記的社會團體。國家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的捐贈,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的保護。
第二條按照《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章程》規定,我會接受海內外、社會各界團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捐贈應本著自願的原則,雙方協商,互利互惠。
第三條向我會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向我會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 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 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二、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法律規定向我會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 面的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五條)。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中華人民共和 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境外向我會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六條)。
第五條本會對支持中國文學藝術發展的捐贈團體或個人,將通過多種形式予 以鼓勵。為保證捐贈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凡向我會捐款捐物,均需雙方簽訂捐贈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捐款需待捐贈款項進入我 會指定賬號,捐物需雙方辦理物品交接手續。我會需向捐贈團體或個人頒發捐贈證書,並根據捐贈情況舉行捐贈儀式大會或新聞發布會,授予榮譽稱號,進行相應的 社會媒體宣傳(此項須事先徵求捐贈人意見並尊重捐贈人意願)並履行捐贈協議中我會所承諾的回報條件。
第六條本會與合作方將嚴格按照資助款、捐贈款的用途,設立和募集相應的 各類基金,簽訂設立專項基金的合作協議及相應的名稱和具體的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基金的使用范圍和審批手續,定期向合作方提供專項基金的資金情況報表。遵照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本會各項基金接受國家民政部統一的年度檢查。
第七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具有健全的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八條本會有權對各類基金的使用和實施過程進行考察、監督。各類基金在項目實施後,被資助的單位,均需提供基金使用情況的說明和帳目清單。
第九條本會基金的使用嚴格按照《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章程》和《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接受本會監事會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理事會。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
二○○八年九月八日

Ⅳ 國家藝術基金會的位置在哪

國家藝術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 電話: 65951510 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0號 郵編:110000
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藝術基金(英文名稱為China National Arts Fund,英文縮寫為CNAF)於2013年12月正式成立,旨在繁榮藝術創作,培養藝術人才,打造和推廣精品力作,推進藝術事業健康發展。國家藝術基金為公益性基金,資金主要來自中央財政撥款,同時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國家藝術基金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面向社會、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的工作原則。國家藝術基金面向社會,國有或民營、單位或個人,均可按申報條件申請基金資助。
國家藝術基金資助范圍包括藝術的創作生產、傳播交流推廣、徵集收藏、人才培養等方面。資助項目分為一般項目和特別項目,並根據項目申報類別及評審情況予以相應資助;優秀獎勵,即對優秀作品、傑出人才進行表彰與獎勵;匹配資助,即為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支持藝術發展,對獲得其他社會資助的項目進行有限陪同資助。
國家藝術基金理事會是基金的決策機構。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為文化部直屬事業單位,具體負責基金管理和組織實施。國家藝術基金設有專家委員會,承擔基金的咨詢、評審、監督等相關職責。

Ⅵ 中國藝術節基金會與哪些企業合作過

中國藝術節基復金會(以下簡稱「基制金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主管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於1988年9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注冊成立。基金會的宗旨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有關國家政策,籌措文化藝術發展資金,扶持和資助公益文化活動,推動文化創新,引導和發展文化市場,擴大對外文化交流與合作,推動中國文化藝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Ⅶ 生活的藝術基金會的基金會簡介

從事壓力管理和服務措施,組織義工遍布全球152個國家和地區, 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專教育與人道主義組屬織之一。生活的藝術基金會以強而有力的呼吸技術為主軸,稱為「凈化呼吸法(Sudarshan Kriya®)」,配合呼吸調息技術、靜心方法、瑜伽體式法,以及處理情緒的技巧,並在全球推廣人道主主義救助方案,數以千萬計的人得到了收益。

Ⅷ 聽說鄭志剛除了是新世界發展的副主席,還是K11藝術基金會的創辦人及主席對嗎

鄭志剛是K11藝術購物中心和藝術基金會的創辦人及主席,對於各大商業地產項目模仿回K11,鄭志剛曾透露:」答大家想得太簡單了,如果沒有一個真正懂藝術的團隊和創辦人去推動,如果沒有兒童藝術教育的長遠計劃,光是在商場擺幾件作品有什麼用呢?好比文章的腔調和風格,不是作者按照一二三四五等幾個步驟就能模仿到的。「

Ⅸ 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有什麼用

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成立於 1986 年,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民政部登記的社會團體。會長:張業生(法人);副會長:資華筠 ;王效恭(秘書長)
10 年來,本會得到了有關領導部門和海內外有識之士的熱情關懷和支持,籌集了一些資金。我們主要用於少年兒童文化、藝術、教育事業的建設和國內外少年兒童文化藝術交流及人才培養。如:
本會與文化部、福建省文化廳、廈門市文化局共同投資建造了 「 華廈少兒文藝中心 」 。
在河北省、陝西省的貧困山區投資建造救助失學兒童的兩所小學。
與中宣部、文化部等單位聯合組織實施 「 為農村兒童送戲工程 」 。
資助江西省雜技學員班訓練經費;支援天津藝校戲曲班辦學經費。
與有關單位聯合拍攝兩部兒童電視劇和一部《中國兒童戲劇藝術》多集專題片。
與文化部、全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委員會聯合舉辦 「 全國專業和業余兒童戲劇評獎 」 。
與有關單位聯合舉辦國內外少兒書法繪畫比賽與展覽。
與有關單位聯合舉辦少兒文藝匯演和評獎活動。
組織中、日兩國小朋友聯合排演《孫悟空的魔笛》,在北京、東京兩地上演。
組派中國兒童參加在日本舉辦的中、美、日三國小朋友聯合演出;接待前蘇聯、美國、日本、中國四個國家的兒童聯合演出團。
此外,本會先後組派了十幾次少兒藝術團赴日本、泰國、英國、俄羅斯、馬來西亞、韓國及台灣省 …… 等,進行友好訪問演出,受到極為熱烈的歡迎,展示了中國少兒文化藝術取得的光輝成就。
為迎接二十一世紀、培養更多更優秀的人才 , 期望海內外友好人士繼續關懷和支持本會工作。在慶祝本會成立十周年之際,向 「 把愛心獻給孩子們 」 的朋友們致以誠摯的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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