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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2-27 15:59:24

1. 揚州居民醫保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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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財政局、衛生院局、勞動節保障局
揚政民〔2009〕41號、揚財社〔2009〕17號發布)
各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了認真貫徹市政府《揚州市區社會基本醫療救助實施暫行辦法》(揚府辦發〔2004〕127號)和《揚州市區臨時困難應急救助管理辦法》(揚府辦發〔2008〕107號)精神,現將《揚州市區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揚州市區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細則
根據市政府《揚州市區社會基本醫療救助實施暫行辦法》(揚府辦發〔2004〕127號)和《揚州市區臨時困難應急救助管理辦法》(揚府辦發〔2008〕107號)精神,為完善我市臨時救助制度,加大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力度,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醫療救助對象
本辦法所稱的市區居民是指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行政區域內參加城鎮職工、居民醫療保險的城市居民。具體包括:
1、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金領取證》(低保證)市區低保人員
2、持有市總工會發放的《特困職工證》的市區特困職工
3、三無對象,主要包括市社會福利中心收養的三無對象,市五台山醫院、惠民醫院收治的三無精神病人,流浪乞討人員和社會散居的三無對象
4、患有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的低保邊緣人群(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的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優撫對象等)和其他困難居民
5、因病致貧的困難對象
6、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救助對象
二、醫療救助方式和救助標准
1、參保救助。低保對象和特困職工中除已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人員外,其他符合條件的對象,全額資助其參加城市居民醫療保險,參保後享受《揚州市區城市居民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險待遇。
2、醫前救助。對患惡性腫瘤、白血病(含骨髓移植)、尿毒症(含腎移植)的低保對象、特困職工中急需要搶救的患者,首付醫療費用超過其家庭年收入的,區民政、財政部門預付不超過2000元的醫前救助資金,打入定點醫療機構賬戶。
3、慢性病救助。對低保對象和特困職工中的高血壓、糖尿病、肺結核、類風濕、精神病、肝炎、哮喘、紅斑狼瘡等慢性疾病患者,由區財政提供每人每年300元的購葯補助。
4、即時救助。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低保對象和特困職工在定點醫療救助醫院就醫,除按照居民醫保政策正常結算以外,凡符合居民醫保可報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院給予如下即時救助:
⑴普通病門診費用(三個特殊病種除外),在患者個人帳戶費用用完以後,繼續發生的醫療費用,年度累計在5000元以內的部分,享受60%的費用減免。
⑵住院費用(含三個特殊病種門診費用),年度費用在1000元至70000元之間的部分享受20%的費用減免。
5、大病救助。重大疾病(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症)患者年度個人累計自付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在2000元(在醫保可報銷范圍內)以上的部分給予臨時性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3萬元。
(1)對低保對象、特困職工給予40%的救助。
(2)對低保邊緣對象給予30%的救助。
(3)對其他困難群眾(指家庭年收入低於個人自付醫療費用且無其他資金支付醫療費用的困難對象)給予20%的救助。
6、按實救助。對三無對象由政府指定醫療機構實行定點救助。
三、醫療救助申報審批程序和資金結算方式
1、參保救助。每年4月底前,市民政部門將救助人員名單報送市社保中心核對後,為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統一申報城市居民醫療保險。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審批,並發放醫保卡。
2、醫前救助。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入證明及重大疾病診斷證明等有關材料,區民政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符合醫前救助條件的,由區財政部門實施救助,救助資金打入定點醫療機構賬戶。
3、慢性病救助。患有規定的慢性病的低保對象和特困職工,向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入證明及慢性疾病診斷證明等有關材料,經區民政、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區財政部門給予救助。
4、即時救助。低保對象、特困職工在政府指定醫療機構就醫,按規定直接減免救助資金,醫療機構在每季度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上報市醫保中心審核後,由市財政部門結算資金。
5、大病救助。
①對低保對象、特困職工和低保邊緣對象,在政府指定醫療機構就醫,按規定直接給予大病救助減免,事後醫療機構將相關材料上報市民政局、醫保中心審核後,由市財政部門結算資金。
②其他救助對象按季向戶籍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入證明、重大疾病診斷證明和醫療保險報銷結算清單及有關憑據等有關材料,區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初審後,對符合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條件的,每季度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將《揚州市區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揚州市區臨時救助申請匯總表》(一式四份)上報市民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聯審,5個工作日內完成聯審工作。由市民政匯總聯審材料報市財政部門。經市財政審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各區,由各區民政部門組織發放。
6、按實救助。對三無對象,每年由市民政、財政部門核定基數和定額,按實給予救助。
(1)對市社會福利中心收養的三無對象,市五台山醫院、惠民醫院收治的三無精神病人和流浪乞討人員,每年年底前由相關單位據實上報救助對象名單和費用清單,經市民政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部門。
(2)對社會散居的三無對象,由區民政、財政部門先給予救助,每年年底前據實上報救助對象名單和費用清單,經市民政部門審核後報市財政部門。
四、定點醫院和就醫
1、確定揚州市惠民醫院為社會基本醫療救助定點醫院,揚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為技術指導醫院和首次轉診醫院,揚州五台山醫院為精神科協作醫院,揚州市第三人民醫院為傳染病定點醫院。
2、救助對象原則上應在定點醫院就醫,搶救的急診病人可在就近醫療機構急診搶救,但應憑急診證明,由其家屬在5個工作日內,到定點醫院補辦轉診登記手續,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細則相關規定結算。
定點醫院確因條件所限,需將病人轉其他醫院就診,轉診時須由本院專科主任提出,經醫院醫務處審核,定點醫院醫療救助辦公室批准,方可到基本醫療保險確定的本市或市外醫院就診,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細則相關規定結算。
五、醫療救助工作的職責分工
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做好臨時救助對象的認定與審核工作,健全完善臨時救助信息互通機制,做到職責明確、資源共享。
民政部門負責臨時救助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對救助對象的審核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和使用監管。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和醫療救助費用核算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做好為救助對象的診療服務工作,對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和定點醫療機構的督查。
六、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醫療救助資金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1、市財政每年在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
2、公民、法人、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捐贈;
3、市民政部門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
4、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結余部分(按參保對象實際救助金額劃撥);
5、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提取8%;
6、醫療救助基金的增值部分;
7、其他合法收入。
社會基本醫療救助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管理,建立揚州市社會基本醫療救助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按規定籌集的醫療救助基金收入全部上繳財政專戶。
七、監督與處罰
1、醫療救助的具體執行,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民主評議和公示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救助對象審核、救助資金發放單位和救助定點醫院應接受民政、財政、勞動保障等機構對醫療救助工作的走訪和調查,如實反應情況,提供所需材料。
2、醫療救助對象如有下列行為時,將被取消獲得醫療救助金的資格。
⑴不如實填寫各項申請表,弄虛作假;
⑵將《低保證》、《特困職工證》給他人使用的;
⑶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的;
⑷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醫療救助金的。
3、醫療救助相關部門及經辦人員因工作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醫療救助資金流失的,應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各縣(市)可以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當地醫療救助辦法。
九、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2. 省財政廳 省民政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黑財社[2007]102號)

為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保證基金的合理籌集和有效使用,根據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見》(財社[2005] 3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如下:
一、多渠道籌集城市醫療救助基金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多方籌資的原則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工作需要和財政支付能力,在年度預算中安排的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具體包括:中央財政補助的資金,省級按中央財政補助額度按1:1比例安排的資金,市(地)、縣(市、區)財政按不低於省級補助資金1:1比例安排的城市醫療救助資金。市(地)與所轄區的具體承擔比例由市(地)政府確定。
(二)省、市(地)、縣(市、區)從留歸本地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提取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資金;
(三)社會各界捐贈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捐贈資金;
(四)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人;
(五)按規定可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其它資金。
省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由財政廳、民政廳根據各地城市醫療救助人數、財政狀況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確定。
二、科學合理制定救助標准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按照量力而行、盡力而為,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對本地區救助對象上一年度或前三年醫療費用實際支出情況進行認真分析測算,科學合理確定城市醫療救助標准,並可根據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實際收支情況對救助標准適時進行調整。
對救助對象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等後,個人負擔超過一定金額的醫療費用或特殊病種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量的補助。具體補助標准由縣(市、區)級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制訂。原則上,同一城市轄區、同一行政區域補助標准應相對一致,對於特殊困難的人員,可適當提高補助標准。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門、衛生部門共同協商,確定為當地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參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甲類用葯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制定醫療救助對象服務標准。
救助對象個人全年累計享受醫療救助補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當地規定的醫療補助標准,一般全年應不超過4000元。
三、規范界定救助對象
(一)救助對象范圍:
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具體條件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患有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的特殊困難人員,按國家相關規定予以救助。
1.大病救助。對因患大病醫療費用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在規定的救助額度內給予救助。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大病病種和救助標准,確定救助金起付線、封頂線及支付比例。各地確定的大病病種一般不應低於5個。
2.基本醫療救助。對因患大病病種以外疾病或常見病,醫療費用支出較大,影響家庭基本生活,在患病期間,對患病者本人實行分類限額補貼救助或保障金加發照顧,救助金額一般全年不超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10%。
3.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通過資助救助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的方式解決醫病困難。
4.特種傳染病救治。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二)下列情況不享受醫療救助:
1.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傷害、吸毒、自殺、自殘等;
2.器官移植、鑲牙、整容、矯形、配鏡等;
3.婚前檢查、保健、康復等;
4.未經允許在非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就醫、購葯或非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等;
5.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應當享受醫療救助的。
四、嚴格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程序
城市醫療救助資金要嚴格依照以下規程,實行規范的申報、審批和發放:
(一)本人或戶主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憑證、戶籍證明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如實提供醫療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各種商業保險的補助憑證、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等,經社區居民委員會評議後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對無異議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採取人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在15日內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市、區)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核實,並在10日內簽署審批意見。經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核准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並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救助金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對公示無異議的,批准其享受醫療救助,並發放有關憑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縣(市、區)民政部門要記載經批准享受醫療救助人員台賬,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經縣(市、區)民政、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由縣(市、區)財政部門從城市醫療救助財政專戶劃入定點銀行直接支付給救助對象。醫療機構直接減免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可由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核撥至醫療衛生機構。審核發放醫療救助金額時,應扣除下列費用:醫療單位按規定減免的費用;患大病的救助對象單位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以及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救助的資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保、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各種醫療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按規定應扣除的其它費用。
五、切實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應全部用於補助救助對象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它任何費用。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要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縣(市、區)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基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按季或按月劃撥到本級財政部門「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經批准用於城市醫療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應及時由財政專戶劃撥到「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補助資金之後應及時全額撥劃至「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社會各界的捐贈及其它各項資金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及時交存縣(市、區)財政部門「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計劃由各地民政部門擬定,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民政部門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民政部門報送收支計劃執行情況。
六、加大監督力度確保基金安全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用於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發現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虛報情況騙取上級補助的,上級財政、民政部門應根據情況減撥或停撥補助資金。
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通過張榜公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合監督。縣(市、區)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對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地城市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和基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各市(地)財政、民政部門要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加強對試點地區城市醫療救助基金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及時安排補助經費,總結推廣試點經驗,保證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3. 大病醫療互助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鄉弱勢群體的身體健康,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湖南省民政廳湖南省衛生廳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統籌協調,民政部門組織實施;衛生、財政部門配合,對患大病的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和城鎮低保戶家庭醫療費用按一定標准給予適當補助,以緩解其因病致貧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 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原則: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屬地管理原則;制度統一,管理規范,公開、公正的原則;低標准起步,分類施救,整體推進;應救盡救的原則。
第二章 救助的對象和標准
第四條 凡我區轄區內常住人口中持有《五保供養證》、《農村居民低保證》和《城鎮居民低保證》的家莊成員為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因患大病,個人承擔醫療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第五條 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後,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對象必須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才可享受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經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政策性減免仍無能力繳納合作醫療個人應繳納資金的,可由區民政局在醫療救助基金中實行全部或部分資助,使其享受農村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年負擔醫療費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第六條 屬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救助對象,其病種救助的范圍限於以下五類:
(一)惡性腫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
(四)重症肝炎(急性或亞急性肝壞死);
(五)其他外科手術大病且個人承擔一次性住院費用達到5000元以上的。
第七條 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行分次申報審批、分次救助(必要時可以一次性救助)的辦法,救助標准以救助對象的家庭為單位。家庭全年累計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在3000元至5000元的,按照個人應承擔醫療費用的20%的標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計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個人應承擔醫療費用的30%的標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計救助金額最高限額3000元。
第三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八條 申請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後10日內,向戶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當年度大病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歷資料;
(二)已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
(三)已享受政府其它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
(四)戶口、身份證、五保證、低保證復印件及其它應予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對村(居)民提出的申請,應及時受理,並由申請人填寫《醫療救助申請表》。村(居)民委員會應在5 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初步評議,並在《醫療救助申請表》上出具評議意見後,將所有材料一並報鄉鎮處審核。
第十條 鄉鎮處對申請人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和相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中填寫救助意見和救助金額,報區民政局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書面告知申請人。鄉鎮處根據需要,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區民政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鄉鎮處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和相關材料的復查審批。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將救助意見通知鄉鎮處;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由鄉鎮處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 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武陵源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和社會自願捐贈等渠道籌集。
(一)區財政按一定標准投入城鄉醫療救助專項資金,並於當年年初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撥入城鄉醫療救助的專項資金。
(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贈及其它資金。
第十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區財政局根據區民政局報送的用款計劃和救助名冊,落實資金預算並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民政專戶。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資金由區民政局根據實際需要,撥付到鄉鎮處民政辦發放。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定期公布醫療救助基金收支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醫療救助服務
第十七條 享受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患病,必須由戶籍或居住所在地的鄉鎮處衛生院或縣級醫院等提供醫療服務。開展農村合作醫療後,由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規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規定的范圍內,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第十九條 救助對象遇到疑難重病需轉到非指定醫療機構就診時,參照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要配合區民政部門做好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的審批工作,提供必要的病歷、住院費用清單及其它相關證明。
第六章 救助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區長牽頭,區民政、衛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參加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區民政局。
第二十二條 區民政局負責全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鄉鎮處民政辦公室具體承擔本單位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申報、評審、核查、呈報等日常工作,協調處理本地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其它事宜。各村(居)民委員會要成立3至7人的評議小組,並由專人負責,協助抓好大病醫療救助的申報、初審和呈報等日常工作。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部門應會同區民政部門制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根據審核確定的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並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區衛生部門應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加強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證醫療救助政策的落實。
第二十五條 區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醫療服務機構服務質量進行跟蹤監督,對在醫療救助資金管理、醫療服務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機構和組織要定期將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政策、享受救助對象名單及救助金額張榜公布,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各省醫療救助情況
4直轄市享受醫療救助比例
上海:城鎮1.1% ,農村2.6%
北京:城鎮0.3% ,農村2.1%
天津:城鎮0.08%,農村1.4%
重慶:城鎮0.02%,農村3.3%
其他省的情況見附圖

4. 低保戶可以免費看病嗎

目前,各個省市標准不同,一般根據看病情況而定。

比如,湖南長沙市《長沙市城鄉低保對象醫療救助辦法》規定,低保人員看病,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其住院基本醫療費用在醫保支付後的個人自付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5000元。

患大病者,其住院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達到2萬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計救助限額為1萬元。

(4)河南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長沙市城鄉低保對象醫療救助辦法》

第二章 救助內容

第六條 城鄉低保對象醫療救助的內容為:

(一)大病門診救助。對患有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尿毒症)、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紅斑狼瘡、肝硬化、造成癱瘓的重性心腦血管疾病等大病而未住院治療的,每人每年救助1000元。

(二)住院救助。對城鄉「三無」人員在本地縣、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無縣級醫療機構的區、縣可指定一所市級醫療機構)住院的基本醫療費用在扣除醫保支付後的目錄內個人自付部分(含起付線以下部分,下同),予以全額救助。未在上述規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按其他低保對象救助比例和限額進行救助。

城鄉「三無」人員以外的其他低保對象,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其住院基本醫療費用在醫保支付後的個人自付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5000元。

患本條第一款所列的7種大病,其住院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達到2萬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計救助限額為1萬元。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因違法犯罪、自殺、自殘、打架斗毆、酗酒、吸毒等原因致死致傷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因整形、整容、保健等非基本醫療發生的費用;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應由他方承擔賠償責任的醫療費用;

(四)未按規定辦理轉院手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費用;

(五)超越醫保規定的基本葯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服務設施標准實施診治的費用;

(六)拒絕民政部門依法依規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5. 新農合大病如何申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重大疾病保障是指在保險有效期內,對被保險人罹患重大疾病給付的最高保險金額。
大病醫保按病種定額救助,新農合補償70%,個人支付30%,屬農村醫療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緊急再付20%。
新農合大病申請的步驟:
第一,疑似重大疾病患者(或直系親屬及其監護人)須持社保卡(如持合作醫療證,還應帶身份證或戶口簿)到縣新農合重大疾病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確診後可入院治療。如果縣內沒有重大疾病定點救治醫療機構,患者可直接在本縣(市、區)新農合經辦機構指定的縣外定點醫院就診。
第二,對於符合救治條件的重大疾病患者,定點醫院將在就診申請單(或轉診申請單)上簽署意見,按照醫院規定及時收治入院。
第三,患者(或直系親屬及其監護人)在確診後3至4日內,要攜帶定點醫院的就診申請單(或轉診申請單)、社保卡(如持合作醫療證,還應帶身份證或戶口簿)、代辦人身份證(或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到參合地縣級新農合經辦機構辦理審核手續,其中民政醫療救助對象應向參合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四,患者取得參合地新農合管理中心及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同意後,定點醫療機構應與患者簽訂單病種定額、按床日付費治療協議(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的除外),承諾按臨床路徑或診療常規診療。
新農合大病醫保須滿足的條件:
省衛生廳相關負責人解釋說,新農合重大疾病患者應同時滿足4個條件,才可列入大病保障范圍。一是當年參加新農合並繳納參合費用;二是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治療;三是疾病診斷須符合大病保障病種范圍;四是按診療規范或臨床路徑就診所發生的住院醫葯費用。
患者如果不在定點醫院就診,或在定點醫院就診,但未按照本方案規定的臨床路徑或診療常規診療所產生醫療費用,不列入大病保障補償范圍,按參合地原規定的補償方案進行補償。重大疾病有其他項目予以減免相關費用的,應由其他項目資金先行減免後,剩餘醫葯費用再按照本方案規定執行。
納入新農合大病醫保,新農合基金的實際補償比將達70%,個人自付定額標準的30%。屬於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新農合基金支付定額標準的70%,醫療救助基金支付定額標準的20%,個人自付定額標準的10%。
2012年11月1日起執行,2012年11月1日前(不含11月1日)入院的重大疾病患者按照參合地2012年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執行。

6. 新農合收繳多久能生效

新農合每年10月中旬開始籌資,第二年1月1日開始生效,享受報銷。

全國大部分地區參合過程中出現斷繳的情況,再參合無需補繳上年度未參合的費用。但個別地區需要補繳,如山東省:上年度沒參合,下年度想參合,但必須補繳上年度的參合費用,包括國家補助部分。

新農合平時無法繳費,只能在年底統一開展籌資工作時才能繳費。其原因是個人只是繳納很少的一部分,而國家補貼佔大頭,錯過年底的繳費時限,等這個地區把參合人數上報給上級部門,再想繳費參合,國家無法再下撥那份配套資金。

(6)河南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一、保障對象。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

二、保障范圍。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要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相銜接。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應按政策規定提供基本醫療保障。

在此基礎上,大病保險主要在參保(合)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後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

高額醫療費用,可以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判定標准,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確定。

合規醫療費用,指實際發生的、合理的醫療費用(可規定不予支付的事項),具體由地方政府確定。各地也可以從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病種起步開展大病保險。

三、保障水平。以力爭避免城鄉居民發生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為目標,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補償政策,實際支付比例不低於50%;

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隨著籌資、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逐步提高大病報銷比例,最大限度地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

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與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的銜接,建立大病信息通報制度,及時掌握大病患者醫保支付情況,強化政策聯動,切實避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城鄉醫療救助的定點醫療機構、用葯和診療范圍分別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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