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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工傷基金

發布時間:2020-12-27 09:43:26

⑴ 您好!工傷基金賠付的費用公司可以賺嗎

您好!發生工傷後,如果用人單位為該人繳交了社會保險基金的,因工傷發生的一切費用內都由人力資源和容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從工傷保險項目下列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交社會保險基金的,則由該單位的財務部門支付。謝謝閱讀!

⑵ 我國工傷保險基金最早建立於什麼時間

工傷保險基金是由來用人單位源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因此,工傷保險基金的出現,是各地實行工傷保險社會統籌時才有的。我國的工傷保險開始是各地自行開展的,各地自己出政策規定,早的城市1993年就開始了。真正意義上的全國鋪開是以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出台,從199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2004年1月1日國務院出台《工傷保險條例》,去年底國務院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修訂,從2011年1月1日施行。到目前,工傷保險還是市級統籌,還沒有開始省級統籌(已經有要求了),全國統籌還一點動靜也沒有。工傷保險基金對全國范圍來講,應該是1996年10月1日。

⑶ 工傷基金打到公司我什麼時候能拿到賠償

  1. 與公司協商工傷賠償事宜,要求盡快向你支付工傷賠償。既然有交納工傷保險,大部分專費用都由人力資源屬和社會保障局承擔,比較容易協商達成一致。

  2. 難以協商或者協商不一致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支付工傷賠償。

  3.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⑷ 工傷基金已經支付給公司,但公司拒絕支付給受傷職工,該怎麼辦,公司是否已經違法

1.這個要看情況了,如果單純是醫療費的話,且工傷職工在治療期間的醫療費全部由單位支付的話,該部分金額報銷後應支付給單位。
2.但是如果其中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話,應當將屬於職工的部分支付給職工。
3.建議先到單位上問清楚因何原因不支付給工傷職工,如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的,工傷職工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以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⑸ 工傷基金打到公司什麼時候能給我

既然工傷基金打到公司的賬號上,和公司協商支付,公司拖延不辦理,到人版力資源和社會保權障局投訴或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⑹ 在現金流量表中企業工傷保險基金列入哪個科目

根據國務院令第375號<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專要暫停屬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如果該工人只是由天工傷暫停工作的.那麼在工傷期間所發的工資仍要計入到生產成本中去.而不要計入到管理費用--福利費用中.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中還對工傷的停工留薪期做了如下的原則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我不知道貴公司是否給生產工人繳納了工傷保險.如果繳納了工傷保險的話,那麼在該生產工人受傷期間內的住院費用一般來說先是通過其他應收款來歸集.等到該工人出院後全部的住院費用要先通過工傷保險基金來報銷.如果工傷保險基金不夠報銷的話,那麼超支的部分則可以列入到管理費用--福利費用.但如果企業未給生產工人繳納過工傷保險的話,那麼住院費用則要計入到管理費用--福利費用科目中.

⑺ 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哪些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哪些由企業支付

1.工傷的賠償標準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專例》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屬確定的。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如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葯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用人單位承擔);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承擔);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准發放(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5)如經勞動能力鑒定為1-10級傷殘的,還可以享受傷殘津貼(1-4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5-6級傷殘,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承擔),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後領取,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後領取由用人單位承擔)等待遇。

⑻ 我國工傷保險基金什麼時候出現的

工傷保險基金是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回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答金構成。因此,工傷保險基金的出現,是各地實行工傷保險社會統籌時才有的。我國的工傷保險開始是各地自行開展的,各地自己出政策規定,早的城市1993年就開始了。真正意義上的全國鋪開是以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出台,從199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2004年1月1日國務院出台《工傷保險條例》,去年底國務院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修訂,從2011年1月1日施行。到目前,工傷保險還是市級統籌,還沒有開始省級統籌(已經有要求了),全國統籌還一點動靜也沒有。工傷保險基金對全國范圍來講,應該是1996年10月1日。

⑼ 我是一家建築公司的員工,因工受傷,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一級傷殘,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享受的傷殘津貼為

問:我是一家建築公司的員工,因工受傷,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一級傷殘,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享受的傷殘津貼為我工資的80%,請問這符合法律的規定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第三十五條均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人發生工傷後留在原單位工作,後因工作環境等原因不滿意想離開工作單位並提出給付傷殘補助金,符合法規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故工人發生工傷後留在原單位工作,後因工作環境等原因不滿意想離開工作單位並提出給付傷殘補助金的訴訟時效應從雙方圍繞該補助金發生爭議之時起計算,該補助金的訴訟時效與先前工傷事故的其他問題的訴訟時效不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時間是補助金發生爭議之時起。用人單位以已過訴訟時效為由拒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希望參考建議對你有幫助,滿意請採納.

⑽ 發生工傷公司有哪些賠賞

發生工傷後,經過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之後,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應承回擔的賠償如下:答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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