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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組建方案

發布時間:2020-12-26 18:44:31

①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如何成立私募基金的設立流程

1、到抄當地工商局申請名稱襲預先核准;
2、准備設立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材料;
3、當地工商局遞交材料;
4、領取營業執照;
5、銀行開設基本賬戶;
6、國地稅務報到;
7、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
PS:目前國內對於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有嚴格的把控,很多地區都不能注冊了。這個要到當地工商局咨詢一下。

② 國有企業能否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一、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特殊注意事項
(一)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需履行特殊審批、備案及相關決策程序
無論是《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還是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的關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備案制度,都強調加強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管理,重大投資項目需要經過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或備案,對於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重大投資事項,甚至需依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國有企業在決定全資子企業的重大事項或對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項行使股東權利前,應按規定徵求國有企業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審批需報送有關投資的決議、有關事項的說明、可行性研究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其他證明投資項目合理性和合規性有關文件。
《中央投資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並適時動態調整。」
因此,在國有企業對外投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或有限合夥制基金實體及投資私募基金時,通常需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要求報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屬國家出資企業批准或備案。
(二)國有企業對外投資需開展盡職調查、進行可行性分析、制定風險應對方案
《中央投資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按照國資委確認的各企業主業、非主業投資比例及新興產業投資方向,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做好項目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的研究論證。對於新投資項目,應當深入進行技術、市場、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其中股權投資項目應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並按要求履行資產評估或估值程序。」各級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也建立了關於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要求對規定的重大事項需報送有關投資的決議、有關事項的說明、可行性研究報告、法律意見書等相關材料,各級地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主要審核國有企業重大事項是否符合國有資產布局與國有企業結構調整規劃、是否符合該企業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是否符合該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其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並對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審核。
2016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63號)規定:「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投資並購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等。」
因此,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國家不斷加強對國有企業對外投資、並購、擔保等重大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國有企業在投資發起設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前需進行詳盡全面的項目盡職調查工作,對項目可行性論證,合規性調查,以及風險預測和風險應對策略等。對項目的全面調查工作不僅有利於國有企業科學投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同時這也就是國有企業履行國有資產內部審批程序的最為重要的前期工作。
(三)國有企業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的評估程序
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47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因此,該三類國有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應當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四)「三重一大」決策程序
根據2010年7月1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的規定,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③ 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設立

協助發起人和投資者設立各類私募股權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一般私募基金等形式,有限合夥制、公司制或信託制等模式,人民幣基金、外幣基金等類型。
服務涵蓋:
● 根據基金設立者的目標設計合適的組織形式;
● 協助基金投資者設計管理架構和收益結構;
● 協助發起人募集資金,並規范相關手續和程序;
● 協調、規范基金管理人和投資者以及基金託管人的法律關系;
● 解決基金投資者、管理者所面臨的各類法律法規項下的合規問題。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項目運作
包括協助私募投資者鎖定目標公司並成功投資於目標公司。
服務涵蓋:
● 投資結構和資本退出安排的法律方案設計;
● 對目標公司進行法律盡職調查;
● 就項目相關問題向投資者出具法律意見書;
● 參與項目的商業談判;
● 起草投資項目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文件;
● 就政府相關審批與登記提供咨詢意見並協助履行有關法定程序和手續;
● 協助客戶完成交易的交割。
私募股權投資的管理退出
包括協助私募投資者在條件成熟後以各種可行模式成功退出目標企業,獲得投資價值。退出模式包括IPO退出、回贖退出、並購退出及清算退出等。
服務涵蓋:
● 協助投資者對目標企業進行管理和服務;
● 退出模式安排的方案選擇和設計;
● 依據不同的退出模式出具相關的法律意見書;
● 參與項目退出的相關商業談判;
● 就退出中所涉及的所有重要法律事項提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 作為基金方代表參與退出的相應法律程序;
● 受基金方委託為項目公司提供IPO、並購重組等法律指導和服務。
協助擬融資企業引入PE投資
包括協助擬融資企業尋找、評估並引入合適的PE投資者,或設計實施其他融資方案。
服務涵蓋:
● 為客戶設計並制定融資方案;
● 參與商業計劃書的擬定;
● 為客戶尋找、推薦合適的PE投資者;
● 協助客戶參與PE有關的洽商和談判;
● 參與客戶對PE的評估和選擇,並在必要時提供法律意見;
● 代表或協助客戶設計與PE的合作方案;
● 為客戶起草、審查和修改與項目有關的章程、投資協議等法律文件。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特徵:
1、特定的募集對象:特定的機構和個人,銀行、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大型企業、信託基金
2、特定的募集方式:非公開方式
3、特定的投資方式:權益性投資的方式
4、特定的投資對象:高成長性的未上市企業,放棄資本的流動性為代價追求長期的、更高的資本收益
5、有限的經營期限:中長期,一般5-10年,多為封閉式投資即營期內不能退出
6、特定的退出方式:為了在適當的時候能夠賣出其所持有的權益並企業同時,協助改善經營管理以及籌備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④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成立需要簽定哪些協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設立方案
一、基金的架構
當前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組織架構:公司制、合夥制和信託制。本方案一並介紹該三種架構,並簡要比較三種架構的特點。根據國際成功的經驗和國內基金的發展趨勢,我們建議優先選擇合夥制架構。
(一)架構
1、架構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資者作為股東參與基金的投資、依法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並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公司常設的董事身份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參與公司投資管理;另一種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託進行投資管理。
2、架構二:有限合夥制
合夥制基金很少採用普通合夥企業形式,一般採用有限合夥形式。有限合夥制基金的投資人作為合夥人參與投資,依法享有合夥企業財產權。其中的普通合夥人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民事權利,並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基金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從國際行業實踐來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為普通合夥人,而是接受普通合夥人的委託對基金投資進行管理,但兩者一般具有關聯關系。國內目前的實踐則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擔任普通合夥人。
3、架構三:信託制
信託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為委託人兼受益人出資設立信託,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託合同作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財產權,並承擔相應的受託人責任。
(二)不同架構的比較
三種不同基金的架構之間在投資者權利、稅收地位、信息披露、投資者規模限制、出資進度及責任承擔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點。本方案僅簡要介紹各架構在投資者權利和稅收地位方面的差別。
1、投資者權利
一般而言,公司制下,基金的投資人不能幹預基金的具體運營,但部分投資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投資委員會參與投資決策。有限合夥制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夥人)在基金運營中處於主導地位;有限合夥人部分可以通過投資委員會參與投資決策,但一般通過設立顧問委員會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進行監督。信託制下,投資人基本上難以干預到受託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決策。
2、稅收地位
從稅收地位來看,公司制基金存在雙重納稅的缺點:基金作為公司需要繳納公司所得稅,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國家發改委有關規定的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享有一定的稅收優惠;在收益以紅利形式派發給投資者後,投資者還須繳納收入所得稅。合夥制和信託制的基金則不存在雙重納稅問題,基金本身不是納稅主體,投資者在獲得投資收益後才自行繳納收入所得稅;該等投資者是否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有待咨詢當地稅務部門。
(一)建議
從國際行業實踐和國內發展趨勢來看,有限合夥制是基金組織形式較為合適的選擇。有限合夥制基金可以進行靈活有效的資產配置和運營管理,可以自動實現較為合理的利潤分配模式,降低投資人的稅賦,從而實現價值的最大化。因此,建議設立基金時優先考慮有限合夥制。
一、基金設立構想
從建立有限合夥制基金的設想出發,基金的設立可以按照以下步驟和結構進行:
(一)組建投資管理公司
投資管理公司應由主要發起人或其下屬企業、當地較為知名的企業和未來基金的管理團隊(兩到三名資深專業人士構成)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最好有人民幣3000萬元,以符合國家發改委備案和享受稅收優惠要求。管理公司設立後應報省級發改委備案。
投資管理公司將作為未來基金的普通合夥人(管理人)和作為未來基金的有限合夥人的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設立基金。
(二)設立基金
1、基金規模:人民幣【】億元左右,向特定投資人募集。可從小規模做起,做出成績和聲譽,以有利於以後募資、設立新基金,形成長期滾動發展。
2、出資方式:建議一次性出資。基金可採取承諾制和一次性出資。承諾制下,投資人一般先支付20%的認購資金,其他資金則根據普通合夥人的項目投資或繳納管理費通知按比例繳付。一次性出資的,投資人則須在基金設立時一次性全額繳付認繳資金。一次性繳付的優點是保證基金資金立即到位,未來投資有資金保障;缺點是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投資人可能短缺資金。也可考慮採取折中方式:企業、機構投資者採取承諾制出資,個人投資者則一次性出資。
3、投資人:
(1)投資管理公司:可出資1-10%,並擔任普通合夥人(基金管理人);

(2)主要發起人或其下屬企業:出資3000萬元或以上,以帶動其他投資人投資;

(3)當地知名企業、機構或個人投資人;

(4)其他地區的投資人。

4、最低出資額:企業、機構:[500]萬元;個人:[100]萬元。

5、基金注冊地:【北京】。

6、投資方向:【生態、休閑、高尚型】社區及房地產開發項目。

7、投資限制:面向全國,也可限定:省內的投資金額占基金規模不少過【50】%、但應低於【60】%;基金一般採取與其它投資人聯合投資的方式,不謀求控股地位;單一項目的投資金額不超過基金規模的10%;單一行業的投資金額不超過基金規模的30%。

8、基金存續時間:【6】年,經合夥人同意最多延長【3】年。

9、退出方式:股權轉讓、上市、公司/原股東/管理層回購

10、普通合夥人(管理人):投資管理公司

11、投資決策委員會/管理團隊:(投資管理公司其他股東和主要有限合夥人委派人士……….)。

12、顧問委員會:由主要投資人組成。

13、管理費用:為每年底基金資產凈值的【2.5】%,按季度支付。

14、利益分成:採取「保底+分成」方式,即保證投資人一個固定的回報率(一般為10%),10%以上部分由投資人和管理人按照浮動比例分成。

15、信息披露:季度財務報告(未經審計);年度財務報告(審計)。

16、合夥人會議:年度會議。

二、工作計劃

(一)政府支持:基金設立應爭取政府,取得政府出台配套的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於撥備或安排配套資金(如當地政府也投資)、鼓勵投資當地房地產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退還管理團隊部分或全部個人所得稅、政府登記(審批,如有)便利。

(二)設立投資管理公司:預核公司名稱、公司章程、出資、驗資、登記設立、向省級發改委備案。

(三)基金設立:制訂招募基金計劃、募集資金、簽署認購協議及合夥人協議、設立基金、認繳資金按約定到位。

(四)投資:物色合格目標公司、內部投資決策、陸續向目標公司注入資金。

我們期待著發揮我們在私募股權投資方面的經驗和智力優勢,與投資人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與運作方面展開積極、有效的合作。

⑤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設立條件有哪些,其核心機制是什麼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設立的條件: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二、有限合夥制私募投資基金的核心機制:

首先,關於投資范圍及投資方式的限制:實踐中往往採用「否定性約束」的方式,以達到控制投資風險的目的。例如,約定不得對某一個項目的投資超過總認繳出資額20%,以及合夥企業的銀行借款不得超過總認繳出資的40%等等。

其次,關於管理費及運營成本的控制:實踐中,通常有兩種做法:管理費包括運營成本或者管理費單獨撥付,這可根據有限合夥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約定。

第三,關於利益分配及激勵機制:在國內的實踐中,為了吸引到投資人,有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採用「優先收回投資機制」和「回撥機制」,確保在有限合夥人在收回投資之後,普通合夥人才可以享有利潤分配,以保障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利益的一致性。

第四,關於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方式及轉讓出資額的限制:在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後,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夥人入伙,但也會設定一些限定條件,例如,限定新有限合夥人應屬於合格機構投資者及相應的資金要求等。

第五,關於委託管理機制:由於我國對於外資參與設立合夥企業尚未放開,同時囿於資本項目外匯管制的限制,造成外資直接作為普通合夥人設立私募股權基金存在一定的障礙。因此,由外資參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並通過壟斷貿易安排獲得普通合夥人的利潤,即成為一種變通的解決方案。

⑥ 求設立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形式)的具體流程及所需要的相關文件

第一步工作:
1、開始准備注冊股權私募基金(以下簡稱為:基金)。
首先,准備發起基金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選擇獨立或者聯合朋友共同成為基金的發起人(人數不限,法人、自然人均可,但至少有一名自然人)。
然後,發起人在一起選定幾個理想的名稱作為該基金未來注冊成立後的名稱,然後選定誰來擔任該基金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該基金的投資方向以及該基金首期募集的資金數量(發起人需要准備募集資金總額1%的自有資金),最後確認該基金成立後的工作地點(已能夠獲得地方政府支撐為宜)。
2、上述資料准備完成後,發起人開始成立私募基金的招募籌備組或籌備委員會,落實成員及分工。
3、確定基金募集的對象和投資者群體(詳見:股權私募基金(PE)獲利模式揭秘一文),即基金將要引入的投資者(有限合夥人)范圍。
4、製作相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初次聯系的郵件、傳真內容,或電話聯系的內容;基金的管理團隊介紹和基金的投資方向;擬定基金名稱並製作募集說明書;准備合夥協議。
5、與基金投資群體的的聯系和接觸,探尋投資者的投資意願,並對感興趣者,傳送基金募集說明書。
6、開募集說明會,確認參會者的初步認股意向,並加以統計。
7、與有意向的投資者進一步溝通,簽署認繳出資確認書,並判斷是否達到設立標准(認繳資金額達到預定募集數量的70%以上)。
8、如果達到設立標准,基金招募籌備組或籌備委員會開始向指定地區的工商局進行注冊預核名。在預核名時按照有限合夥企業歸檔,最終該基金在工商營業執照上表述為:XX投資管理中心或XX投資公司(有限合夥)。
9、預核名的同時,如果基金合夥人願意,可以開始策劃與當地政府主管金融的部門進行接觸,從而爭取當地政府對該基金的設立給予支持(無償給予基金總額的10%-20%的配套資金)。
第二步工作:
1、預核名通過後,舉行第一次基金股東會,確認基金設立和發展的各種必要法律文件。發起設立基金的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基金的投資決策委員章程、人員並確認外聘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執行事務合夥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准備該基金在工商注冊的所有必要資料(包括:認繳出資確認書、合夥協議、企業設立登記書、委託函、辦公地點證明、身份證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執行事務合夥人照片等);
3、資料准備完成後,由執行事務合夥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向工商部門提交所有注冊資料並完成注冊;
4、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和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負責人與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實質性接觸,向政府提交基金的設立計劃和希望政府給予的支持計劃。該基金如果能夠得到政府的支持,可以讓該基金未來在很多業務上得到實質性的幫助(政府給予的配套資金;政府幫助下銀行給予的配套貸款;政府協助給予的低價土地;國家政策中政府給予的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如果希望該基金得到政府的支持,設立該基金的計劃書可以寫上我們准備投資的方向與政府未來的發展方向一致。
5、選定基金未來放置資金的託管銀行,與銀行接觸並簽署意向協議。
第三步工作:
1、基金領取營業執照並開立銀行賬戶,完成基金稅務登記手續;
2、外聘基金管理公司與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人共同商議、策劃基金成立的對外發布會;
3、與政府金融主管部門繼續接觸,確認政府對基金給予的支持情況。
第四步工作:
1、基金發布會策劃完成,發布會運行時間表和執行計劃以及大會目標均獲得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
2、發布會開始由外聘基金管理公司操作、實施;
3、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尋找、確認基金未來的首批投資方向,並提交擬投資項目的基礎資料給投資決策委員會。
第五步工作:
1、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對擬投資項目進行盡職調查,並製作相應的投資可行性研究、商業計劃書並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討論;
2、投資決策委員會了解擬投資項目的所有情況並進行研究;
3、外聘基金管理公司同時開始進行基金公司內部管理體系的文案建設;
4、外聘基金管理公司開始進行對投資方向進行全面的項目接觸、調查和研究;
5、外聘基金管理公司開始建立全面的基金運行管理體系流程(人員)准備。
第六步及其以後的工作:
1、投資決策委員會甄選項目後,一般獲得2/3以上委員同意後,可以通知託管銀行,進行投資准備;
2、基金管理公司委派的財務總監與資金共同進入擬投資項目,財務總監對項目資金具有一票否決權;
3、財務總監每周向投資決策委員會提交財務流水,每月對投資項目進行階段性審計,每季度邀請外界獨立審計事務所對項目出具獨立審計報告;
4、執行事務合夥人和投資決策委員會開始大面積接觸現有資本市場,獲得信息、吸收經驗、整合資源;
5、基金管理公司協助投資決策委員會不斷進行專業化學習,提高整體委員的金融專業水平。

⑦ 設立私募基金需要哪些條件

私募股權融資是指融資人通過協商,招標等非社會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人出售股權進行的融資,包括股票發行以外的各種組建企業時股權籌資和隨後的增資擴股。

中小企業較難獲得銀行貸款,而且銀行貸款要求抵押擔保,收取利息,附加限制性契約條款,並可能在企業短期還款困難時取消貸款,給貸款企業造成財務危機。和貸款不同,私募股權融資增加所有者權益,而不是增加債務,因此私募股權融資會加強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提高企業的抗風險能力。私募股權融資通常不會要求企業支付股息,因此不會對企業的現金流造成負擔。投資後,私募股權投資者將成為被投資企業的全面合作夥伴,不能隨意從企業撤資。

私募股權融資 - 不同融資方式區別

項目

股市融資

銀行貸款

私募股權融資

主要融資人

(待)上市公司

所有企業

中小企業

一次融資平均規模

較大

較小

較小

對企業的資格限制

較高

較低

最低

表面會計成本

最低

最高

較低

實際經濟成本

較高

較低

最高

投資人承擔風險

較高

較低

最高

投資人是否分擔企業最終風險

平等分擔

不分擔

部分分擔

投資人是否分享企業最終利益

分享

不分享

部分分享

融資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較強

較弱

最強

開展私募股權融資的工作大致可分為四步:

步驟一:私募前期准備工作

確定引進私募投資者策略和預期融資金額、融資工具及潛在投資者范圍。

執行前的准備工作:成立項目小組包括高級管理層參與操作過程;聘請專業會計顧問公司為公司整理帳務,摸清公司家底(如需要);確定財務顧問、法律顧問制定投資結構;接觸、篩選會計師、資產評估師中介機構及進行深度估值測算,以確認估值及確定選擇投資者標准;在開始接觸潛在投資者前做好計劃和准備所有必要的基本文件:保密協議和信息備忘錄,私募投資框架協議的主要談判條件等。

步驟二:初步選擇投資人並確定框架性協議

發放公司信息備忘錄,篩選私募投資人;確立一至兩家意向性投資人,簽立框架性協議

框架性協議雖然對交易雙方並不構成法律約束,但其中包含的主要交易條件是雙方進一步談判的基礎;框架性協議中對交易先決條件、交易結構、估值方法、排他性及後續工作都會作原則性的約定。從接觸投資人到達成框架性協議通常需2月左右的時間。

步驟三:盡職調查及商業談判

雙方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關於公司的帳務審計可由公司自己聘請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投資方的會計師僅對審計結果作復核;投資方法律顧問對公司自設立以來的法律文件作全面的法律調查;資產評估師對公司的資產作評估,投資方也可能聘請專業評估機構對公司業務涉及的市場作獨立的市場評估預測;雙方財務顧問對涉及各方的工作進行協調與溝通。盡職調查的時間視公司的復雜程度在30~60天內完成。

完成盡職調查,雙方進行投資對價談判。根據盡職調查的結果,雙方就框架性協議中達成的主要交易條件逐一詳談。公司有時需對調查中暴露的財務、法律問題向投資人承諾解決方案或作出某種讓步,談判的焦點往往集中在雙方對公司估值的差異上,談判過程時間長短不一。

步驟四:簽訂協議及資金到位

談判達成協議,雙方律師著手重組與交易的法律實施。該部分工作的文件起草可在前期提早進行,待談判結束後即可執行。相關重組、交易的報批工作視乎不同的公司結構和交易結構需提交不同審批部門:當地或中央一級商務部門、外匯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工商登記部門等,該部分的時間也視不同交易長短不同。完成法律手續,投資人資金到位。正常情況下,從啟動私募到投資人資金進入,約需5~6個月時間,如有經驗的財務顧問協調,可加速私募進程。

⑧ 設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具備的條件是怎樣的

設立基金公司應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公司必須在股東資格、公司章程、注冊資本、從業人員資格、內部制度、組織機構、營業場所等方面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准,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8)私募基金公司組建方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九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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