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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0-12-26 15:27:16

㈠ 基金存在哪些風險

不同的基金風險是不同的,比如貨幣基金、債券基金屬於低風險,混合基金屬版於中高風險,權因此不能一概而論說基金風險,必須要針對基金的種類說風險。但不管是什麼基金,風險都是存在的,只不過低風險虧損的概率比較小,而中高風險、高風險就有可能會虧損。

㈡ 基金風險指什麼

基金風險主要復有1.開放式制基金的申購及贖回未知價風險 2.開放式基金的投資風險3.不可抗力風險 4.市場風險5.政策風險6.經濟周期風險 7.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8.購買力風險 9.利率風險.
一般意義上的認知主要是,開放式基金的投資風險,市場風險,上市公司經營風險,利率風險,主要體現在市場下跌導致虧損,或收益達不到預期目標

基金公司的風險管理

可從如下四方面入手:
1、風險管理指標體系建設,客觀統一評價風險程度
2、流程、制度建設,做好風險管控
3、風險分類,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戰略管理風險等。
4、風險計量,通過模型量化風險。關於風險量化,目前銀行走在最前面,最著名的就是新資本協議,有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

㈣ 開放式基金流動性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

1、對我國開放式基金流動性贖回風險的實證評價

開放式基金是滿足投資者流動性需求和一定收益率需求的動態均衡的產物,我國開放式基金目前都是負擔基金,即收取贖回費用,但這並不表明基金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就高。從投資者群體結構看,由於我國證券市場發展還不成熟,資本市場、貨幣市場運作效率不高,交易成本較高,投資者的投機意識較濃,以做短線交易為主,長期理性投資理念還未樹立,也就是說低流動性需求的投資者比重較小,而高流動性需求的投資者占較大的比重。良好的業績表現是資金凈流入的關鍵因素,也影響著開放式基金的規模。

2、最低贖回費率與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的防範

通過設置贖回費用並確定合理的贖回費率,負擔基金可以在基金成立時把高流動性的投資者排斥在外。進一步分析看,通過設置適當的贖回費用使開放式基金可以免受流動性沖擊,比如通過前端費用和後端費用來篩選高流動性需求投資者。不過僅靠一個贖回費用是難以使開放式基金完全免受流動性沖擊的,充其量不外乎增加流動性需求高的投資者即短線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促使投資者延長投資基金的持有平均周期,從而防範流動性贖回風險。

鑒於投資者流動性需求、投資理念以及成熟程度等有差異,可通過制訂較高的贖回費用和其他負擔費用來排除較高流動性需求的投資者,而通過較高的投資回報率來滿足成熟且具有理性的流動性需求較低的投資者,如此可在某種程度上減少流動性風險。開放式基金費率結構一般受投資者偏好的約束,為了防範流動性贖回風險和提高基金的競爭力,可在贖回費用的設計上採取更為靈活的手段,根據投資者的流動性需求偏好及持有基金的期限長短,收取不同的贖回費用。目前我國開放式基金在這方面已有舉措,像富國動態平衡、易方達平穩增長、融通新藍籌、南方寶元債券基金等贖回費率變得較為靈活,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基金所面臨的贖回壓力和流動性風險。

應對基金流動性風險的策略

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應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水平、投資者構成及其投資理念的差異而採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影響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的因素比較復雜,主要通過有以下幾方面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1、理論模型表明,負擔基金管理者的邊際能力相對於低流動性需求投資者的數量和高流動性需求投資者的風險而言是遞減的;最低贖回費用與高流動性需求投資者的風險和低流動性需求投資者的相對稀缺性呈正相關。

2、從目前看,我國尚不具備推出免費基金的條件,但可根據國內投資者的收入水平、投資偏好、習慣設計開發多層次的開放式基金產品及其費率結構。當然,實際的費率結構可根據不同收入群體的概率分布和市場狀況來設計。針對高流動性需求的持有者設定較高的費率,鼓勵其長期持有,在條件成熟時改現在的申購和贖回兩頭收費為僅收贖回費,適當提高贖回費率。

3、基金管理者應加強對基金的營銷管理,向投資者闡述基金的投資理念、投資模式,促使高流動性需求投資者向低流動性需求者轉化,樹立長期投資理念,讓投資者在購買和贖回時慎重抉擇,減輕基金贖回壓力,以此來防範流動性風險,同時要合理確定開放式基金的規模。另外,可在同一基金內實施不同基金品種的互換,這樣可把投資者欲撤出的資金留在本基金管理公司內,以減輕現金兌付的壓力和流動性風險。建議加強對開放式基金在資產變現性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以正確引導基金投資者。

4、目前我國基金管理水平還不高,基金管理者的能力有限,因此應借鑒成熟市場的流動性管理經驗,制訂有關法律法規對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管理,選擇合適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戰略(資產流動性戰略、借入流動性戰略、平衡資產和負債的流動性戰略等)。改革基金管理者的報酬提取方式、降低流動性成本、提高基金經營運作能力。

㈤ 如何應對股權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

在中國鼓勵和培育機構投資者的政策背景和證券市場迅速發展的態勢下,投資基金已經成為中國證券市場上備受關注的一類機構投資者。做為基金業創新發展的主流,開放式基金更是成為大眾理財的重要工具。截止2006年1季度,中國已有基金管理公司53家,管理資產約5000億元人民幣,管理的開放式基金數量已達到146隻,基金產品種類也在不斷地豐富和完善。然而,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現狀決定了開放式基金不得不面對高流動性的資金來源與低流動性的資產相匹配而引發的結構性矛盾,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格外突出。怎樣識別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以及如何控制和防範流動性風險,成為金融學家和基金管理者無法迴避的現實問題,對這些問題的回答和關注是本文研究的出發點。
值得注意的是,現有關於流動性風險的文獻大都基於既定的報價驅動機制,這和我國股票市場指令驅動的交易機制存在較大的差別,從而使傳統的流動性度量指標失去了前提條件和理論支持。其次,關於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研究,分散於風險管理的不同環節,且不同環節之間缺乏有機的聯系。另外,從開放式基金管理實踐出發進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研究的研究成果也比較少見。這使得現有的研究結論對開放式基金的管理實踐缺乏一定的現實指導意義。
考慮到中國股票市場的指令驅動特性,以及開放式基金的管理實際,本文從風險識別、風險控制和風險防範角度對開放式股票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展開了系統研究。在理論研究方面,本文對股票價格沖擊分類信息混合分布GARCH模型的研究,豐富和發展了現有的流動性度量方法和理論體系,同時,本文提出了能夠使基金變現過程中的流動性風險和變現結束時的市場風險整體最優的流動性風險控制新思路;在實證研究方面,本文採用大量股票交易高頻數據進行流動性相關測算,以實現對股票流行性的准確度量,而且,力求對文中所提出的每一量化結論都進行實證檢驗,以使研究結果能夠更容易和更有效地應用於開放式基金管理實踐。本研究的主要工作及由此形成的結論包括:
一、定性分析了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形成機制,總結了開放式基金流動性管理的實踐歷程和理論背景,確定本文研究方向和內容。
二、綜述了國內外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相關研究成果,重點介紹了開放式基金規模變動、流動性影響因素、流動性風險的度量和控制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結論,並分析現有研究的不足,為論文的後續研究提供了理論基礎。
三、在股票流動性研究方面,採用標記法和報價法相結合的交易類型識別方法對成交指令流進行計算,在此基礎上迅速創造了騰飛的眾多空間建立了成交量對價格沖擊的一般微觀結構模型,測算出上海A股市場30隻成分股票的可變價格沖擊系數和固定價格沖擊系數,進一步,用交易所報價系統的指令簿信息代替混合分布GARCH模型方差方程的成交量作為解釋變數,同時保持成交量在價格變動回歸模型中的解釋作用,構建了股票價格沖擊分類信息混合分布GARCH模型,通過對樣本股票的實證分析,證實該模型對股票價格沖擊系數的測算是有效和可信的,而且該模型對股票價格沖擊的解釋能力明顯強於一般線性價格沖擊模型。這不僅豐富和發展了現有的流動性度量方法和理論體系,更重要的是為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的識別奠定了基礎。
四、在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識別方面,分別從外生流動性風險和內生流動性風險兩方面展開分析。首先,在外生流動性風險方面分析了影響開放式基金規模變動的相關因素,提出和解釋了收益指標、成本指標、風險指標、紅利指標等因素對基金規模變動的作用;其次,通過量化指標對開放式基金內生流動性風險加以識別,在現有VaR模型的基礎上,引入流動性指標和交易策略指標,構建一個流動性風險度量模型—L-VaR,通過Monte
Carlo模擬法對L-VaR值進行測算,發現基金選擇不同的變現股票、變現數量和不同的交易速度時會對流動性風險值產生明顯的影響,這一結論為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的控制研究提供了解決問題的出發點,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五、從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控制角度出發,構建了流動性風險控制的理論框架;給出連續時間框架下的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的數學表達形式,對流動性風險最優控制策略進行求解,首先,利用目標規劃方法確定需要變現股票的頭寸,其次,利用隨機動態規劃方法確定股票在變現期內的最優變現策略;通過對流動性風險控制策略進行符值演算,發現組合中股票的最優變現策略同時受價格、流動性和波動性等因素的影響。
六、在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防範研究方面,主要從「均衡」管理、資金來源、費率結構和制度設

㈥ 證券投資基金的政策風險

隨著證券市場的抄發展,證券投資基金襲面臨的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都在發生著重大變化,承擔的風險也在相應增加。由於所處發展階段,以及證券市場投資環境的特殊性,關於證券投資基金風險管理的理論研究和證券投資基金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都處於相對落後的狀態,與國際上存在相當的差距。隨著證券市場規范化建設的加強和國際化步伐的加快,國內證券投資基金與國際證券投資基金將在同一平台上進行競爭,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日益增強。並且從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我們可以看出風險管理的進行時當前的重要任務。因此,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際運用上,都需要做出積極努力地探索。
研究表明,證券投資基金在國內開展還處於初期發展階段,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基金投資者作為風險的主要承擔者還承受著大量風險,證券投資基金的風險除了外部的系統性風險,還存在著內部的管理機制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問題。

㈦ 基金風險有哪些

基金投資主要存在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風險特有風險其它風險

  1. 市場風險是指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
    導致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主要包括政策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經營風險、經濟周期風險等。

  2. 流動性風險屬於綜合性風險,主要受到證券市場走勢、金融市場整體流動性、基金管理人流動性管理能力、基金類型、基金份額持有人結構及投資者行為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

  3.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等,會影響其對信息的處理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等的判斷,從而影響到基金的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技術等多重因素的同樣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4. 基金投資中的特有風險主要受投資范圍、運作模式等因素影響,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
    FOF 等不同類型基金特有風險不盡相同,而定期開放、上市交易(包括 LOF 和 ETF)等不同運作模式的基金特有風險也差別較大。因此,在投資過程中,投資者需特別留意各類基金的特有風險。

  5. 基金投資中其它風險主要包括: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2)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影響基金運作的風險 ;
    (3)因金融市場危機、基金託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現,可能導致基金或者投資者利益受損的風險;(4)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等。

㈧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關主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證券公司須具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須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且具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可以產生獨立、可預測的現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基礎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權利或者財產構成的資產組合。前款規定的財產權利或者財產,其交易基礎應當真實,交易對價應當公允,現金流應當持續、穩定。基礎資產可以是企業應收款、租賃債權、信貸資產、信託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不動產收益權,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第四條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設立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適用本規定。前款所稱特殊目的載體,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專門設立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載體。
第五條 因專項計劃資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歸入專項計劃資產。因處理專項計劃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專項計劃資產承擔。專項計劃資產獨立於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及其他業務參與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專項計劃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六條 原始權益人是指按照本規定及約定向專項計劃轉移其合法擁有的基礎資產以獲得資金的主體。管理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之利益,對專項計劃進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約定職責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託管人是指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規定或約定對專項計劃相關資產進行保管,並監督專項計劃運作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
第七條 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原始權益人、管理人、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及其他業務參與人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專項計劃資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 專項計劃資產應當由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託管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託管。 第九條 原始權益人不得侵佔、損害專項計劃資產,並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和相關協議的規定或者約定移交基礎資產;
(二)配合並支持管理人、託管人以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履行職責;
(三)專項計劃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原始權益人向管理人等有關業務參與人所提交的文件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原始權益人應當確保基礎資產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或欺詐性轉移等任何影響專項計劃設立的情形。
第十一條 業務經營可能對專項計劃以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原始權人(以下簡稱特定原始權益人)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特定原始權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內部規章文件的規定;
(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無重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四)最近三年未發生重大違約、虛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上述特定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應當維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為基礎資產產生預期現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發生重大事項可能損害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管理人。
第十二條 管理人設立專項計劃、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除應當具備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規、風控制度以及風險處置應對措施,能有效控制業務風險;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以下簡稱《盡職調查指引》)對相關交易主體和基礎資產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可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相關出具專業意見;
(二)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督促原始權益人以及為專項計劃提供服務的有關機構,履行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辦理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事宜;
(四)按照約定及時將募集資金支付給原始權益人;
(五)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管理專項計劃資產;
(六)建立相對封閉、獨立的基礎資產現金流歸集機制,切實防範專項計劃資產與其他資產混同以及被侵佔、挪用等風險;
(七)監督、檢查特定原始權益人持續經營情況和基礎資產現金流狀況,出現重大異常情況的,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專項計劃資產安全;
(八)按照約定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負責專項計劃的終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募集資金不入賬或者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賬外經營;
(二)超過計劃說明書約定的規模募集資金;
(三)侵佔、挪用專項計劃資產;
(四)以專項計劃資產設定擔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負債;
(五)違反計劃說明書的約定管理、運用專項計劃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為專項計劃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不同的專項計劃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第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針對專項計劃存續期內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制訂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措施和風險處置預案。在風險發生時,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地執行風險處置預案,最大程度地保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利益。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有關事項,並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採取的風險防範措施予以說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權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二)原始權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資份額;
(三)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近三年存在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關系;
(四)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之間存在其他重大利益關系。
第十八條 管理人與原始權益人存在第十七條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者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可能產生的利益沖突。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或其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其他客戶資產、證券投資基金認購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確定。
第十九條 專項計劃終止的,管理人應當按照計劃說明書的約定成立清算組,負責專項計劃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清算完畢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向託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出具清算報告,並將清算結果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審計意見。
第二十條 專項計劃變更管理人,應當充分說明理由,並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變更前後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出現被取消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解散、被撤銷或宣告破產以及其他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情形的,在依據計劃說明書或者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選任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臨時管理人。計劃說明書應當對此作出明確提示。
第二十一條 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及時辦理檔案和職責移交手續。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續前,應當妥善保管專項計劃文件和資料,維護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管理人應當自完成移交手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移交雙方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二條 託管人辦理專項計劃的託管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專項計劃相關資產;
(二)監督管理人專項計劃的運作,發現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違反計劃說明書或者託管協議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出具資產託管報告;
(四)計劃說明書以及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定基礎資產轉讓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法律法規沒有要求辦理登記或者暫時不具備辦理登記條件的,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基礎資產安全。基礎資產為債權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將債權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
第二十四條 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者其他權利限制,但通過專項計劃相關安排,在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移基礎資產時能夠解除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以基礎資產產生現金流循環購買新的同類基礎資產方式組成專項計劃資產的,專項計劃的法律文件應當明確說明基礎資產的購買條件、購買規模、流動性風險以及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基礎資產的規模、存續期限應當與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存續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七條 專項計劃的貨幣收支活動均應當通過專項計劃賬戶進行。
第二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是投資者享有專項計劃權益的證明,可以依法繼承、交易、轉讓或出質。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不得主張分割專項計劃資產,不得要求專項計劃回購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專項計劃收益;
(二)按照認購協議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專項計劃剩餘資產;
(三)按規定或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得資產管理報告等專項計劃信息披露文件,查閱或者復制專項計劃相關信息資料;
(四)依法以交易、轉讓或質押等方式處置資產支持證券;
(五)根據證券交易場所相關規則,通過回購進行融資;
(六)認購協議或者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發行對象不得超過二百人,單筆認購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並由相關金融機構實施主動管理的投資計劃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第三十條 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約定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會議規則,明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通過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專項計劃可以通過內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升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同一專項計劃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劃分為不同種類。同一種類的資產支持證券,享有同等權益,承擔同等風險。
第三十二條 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的,應當由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初始評級和跟蹤評級。
第三十三條 專項計劃的管理人以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銷售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資者的投資決定是在充分知悉資產支持證券風險收益特點的情形下作出的審慎決定:
(一)了解投資者的財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偏好等,推薦與其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資產支持證券;
(二)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情況、現金流預測情況以及對專項計劃的影響、交易合同主要內容及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收益特點,告知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權利義務;
(三)製作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在接受投資者認購資金前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經知悉風險揭示書內容並在風險揭示書上簽字。
第三十四條 專項計劃應當指定資產支持證券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用於資產支持證券認購資金的接收與劃轉。
第三十五條 資產支持證券按照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條件發行完畢,專項計劃設立完成。發行期結束時,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規模未達到計劃說明書約定的最低發行規模,或者專項計劃未滿足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設立條件,專項計劃設立失敗。管理人應當自發行期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退還認購資金,並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自專項計劃成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將設立情況報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備案規則,對備案實施自律管理。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所列證券交易場所不得為其提供轉讓服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基金業協會根據基礎資產風險狀況對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范圍實施負面清單管理,並可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和實踐情況,適時調整負面清單。 第三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按照規定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市場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掛牌、轉讓。資產支持證券僅限於在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後,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二百人。資產支持證券初始掛牌交易單位所對應的發行面值或等值份額應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資產支持證券申請在證券交易場所掛牌轉讓的,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或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規定的條件。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制定掛牌、轉讓規則,對資產支持證券在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市場的掛牌、轉讓進行自律管理。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定更為嚴格的標准。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等機構可以為資產支持證券轉讓提供雙邊報價服務。 第四十一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報送義務。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規則。
第四十二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履行披露義務,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十三條 管理人、託管人應當在每年4 月30 日之前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應當及時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專項計劃收益分配報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託管報告應當由管理人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四條 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或價格有實質性影響的重大事件,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資產支持證券合格投資者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向證券交易場所、中國基金業協會報告,同時抄送對管理人有轄區監管權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四十五條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證券交易場所或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網站向合格投資者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監督管理,並根據監管需要對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於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等證券自律組織應當根據本規定及所附指引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的盡職調查、風險控制等環節實施自律管理。 第四十八條 資產支持證券的登記結算業務應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辦理。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過其他特殊目的載體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參照本規定執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經中國證監會認可,期貨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可參照適用本規定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及所附《信息披露指引》、《盡職調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6〕號)同時廢止。

㈨ 基金的基金風險

投資對沖基金可以增加投資組合的多樣性,投資者可以以此降低投資組合的總體風險敞口。對沖基金經理使用特定的交易策略和工具,為的就是降低市場風險,獲取風險調整收益,這與投資者期望的風險水平是一致的。理想的對沖基金獲得的收益與市場指數相對無關。雖然「對沖」是降低投資風險的一種手段,但是,和所有其他的投資一樣,對沖基金無法完全避免風險。根據Hennessee Group發布的報告,在1993年至2000年之間,對沖基金的波動程度只有同期標准普爾500指數的2/3左右。
透明度及監管事項
由於對沖基金是私募基金,幾乎沒有公開披露的要求,有人認為其不夠透明。還有很多人認為,對沖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投資管理公司相比,受到的監管少,注冊要求也低,而且對沖基金更容易受到由經理人導致的特殊風險,比如偏離投資目標、操作失誤和欺詐。2010年,美國和歐盟新提出的監管規定要求對沖基金管理公司披露更多信息,提高透明度。另外,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也通過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促使對沖基金進一步完善風險管理。隨著機構投資者的影響力與日俱增,對沖基金也日益透明,公布的信息越來越多,包括估值方法、頭寸和杠桿等。
和其他投資相同的風險
對沖基金的風險和其他的投資有很多相同之處,包括流動性風險和管理風險。流動性指的是一種資產買賣或變現的容易程度;與私募股權基金相似,對沖基金也有封閉期,在此期間投資者不可贖回。管理風險指的是基金管理引起的風險。管理風險包括:偏離投資目標這樣的對沖基金特有風險、估值風險、容量風險、集中風險和杠桿風險。估值風險指投資的資產凈值可能計算錯誤。在某一策略中投入過多,這就會產生容量風險。如果基金對某一投資產品、板塊、策略或者其他相關基金敞口過多,就會引起集中風險。這些風險可以通過對控制利益沖突、限制資金分配和設定策略敞口范圍來管理。
有人認為,某些基金,比如對沖基金,為了在投資者和經理能夠容忍的風險范圍內最大化回報,會更偏好風險。如果經理自己也投資基金,就更有激勵提高風險監管程度。
風險管理
大多數國家規定,對沖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老練的合格投資者,應當對投資的風險有所了解,並願意承擔這些風險,因為可能的回報與風險相關。為了保護資金和投資者,基金經理可採取各種風險管理策略。《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稱,「大型對沖基金擁有資產管理行業最成熟、最精確的風險管理措施。」對沖基金管理公司可能持有大量短期頭寸,也可能擁有一套特別全面的風險管理系統。基金可能會設置「風險官」來負責風險評估和管理,但不插手交易,也可能採取諸如正式投資組合風險模型之類的策略。可以採用各種度量技巧和模型來計算對沖基金活動的風險;根據基金規模和投資策略的不同,基金經理會使用不同的模型。傳統的風險度量方法不一定考慮回報的常態性等因素。為了全面考慮各種風險,通過加入減值和「虧損時間」等模型,可以彌補採用風險價值(VaR)來衡量風險的缺陷。
除了評估投資的市場相關風險,投資者還可根據審慎經營原則來評估對沖基金的失誤或欺詐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的風險。應當考慮的事項包括,對沖基金管理公司對業務的組織和管理,投資策略的可持續性和基金發展成公司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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