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特色小鎮申請專項基金報什麼部門
特色小鎮優惠政策
2016年7月,住建部、財政部、發改委提出到2020年要培育1000個左右的特色小鎮。自此,民營資本熱潮開始,從阿里巴巴到華為、從萬科到萬達、幾乎所有的大企業集團都開始涉足。特色小鎮作為投資的新領域和發展的新平台,未來將帶動多產業發展。現整理相關國家和地方性政策以及特色小鎮帶來的新產業供大家參考!
特色小鎮政策核心文件:
《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開展特色小鎮培育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147號,2016年7月
到2020年,培育1000個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閑旅遊、商貿物流、現代製造、教育科技、傳統文化、美麗宜居等特色小鎮,引領帶動全國小城鎮建設,不斷提高建設水平和發展質量。
住建部《關於做好2016年特色小鎮推薦工作的通知》建村建函[2016]71號,2016年8月
根據各省(區、市)經濟規模、建制鎮數量、近年來小城鎮建設工作及省級支持政策情況,確定2016年各省推薦數量。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快美麗特色小(城)鎮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規劃[2016]2125號,2016年10月
總結推廣浙江等地特色小鎮發展模式,立足產業「特而強」、功能「聚而合」、形態「小而美」、機制「新而活」,將創新性供給與個性化需求有效對接,打造創新創業發展平台和新型城鎮化有效載體。
統籌地域、功能、特色三大重點,以鎮區常住人口5萬以上的特大鎮、鎮區常住人口3萬以上的專業特色鎮為重點,兼顧多類型多形態的特色小鎮,因地制宜建設美麗特色小(城)鎮。
住建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於推進政策性金融支持小城鎮建設的通知》(建村[2016]220號),2016年10月
進一步明確農業發展銀行對於特色小鎮的融資支持辦法。
建立貸款項目庫,申請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小城鎮時,編制小城鎮近期建設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方案且經政府批准後,可向銀行提出建設項目和資金需求。
住建部國家開發銀行《關於推進開發性金融支持小城鎮建設的通知》
1、支持以農村人口就地城鎮化、提升小城鎮公共服務水平和提高承載能力為目的的設施建設。
2、支持促進小城鎮產業發展的配套設施建設。
3、支持促進小城鎮宜居環境塑造和傳統文化傳承的工程建設
各地優惠政策
浙江
特色小鎮建設確需新增建設用地的,由各地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及供地手續,對如期完成年度規劃目標任務的,省里按實際使用指標的50%給與配套獎勵,其中信息經濟、環保、高端裝備製造等產業類特色小鎮按60%給予配套獎勵!對全省具有示範性的特色小鎮,省給予一定的用地指標獎勵。
特色小鎮在創建期間及驗收命名後,其規劃空間范圍內的新增財政收入上交省財政部分,前3年全額返還、後2年返還一半給當地財政。
貴州
各市(州)、試點縣要加大本級財政對小城鎮建設發展的支持力度,在年度財政預算時要安排小城鎮建設發展專項資金,集中用於支持試點縣小城鎮建設發展。「財政補助、信貸支持、社會投入」
河北
省級財政用以扶持產業發展、科技創新、生態環保、公共服務平台等專項資金,優先對接支持特色小鎮建設。
鼓勵和引導政府投融資平台和財政出資的投資基金,加大對特色小鎮基礎設施和產業示範項目支持力度。
省市縣美麗鄉村建設融資平台對相關特色小鎮的美麗鄉村建設予以傾斜支持,對符合中心村申報條件的特色小鎮建設項目,按照全省中心村建設示範點獎補標准給予重點支持,並納入中心村建設示範點管理,對中心村建設示範縣(市、區),再增加100萬元獎補資金,專門用於特色小鎮建設。
內蒙古
各級財政統籌整合各類已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特色小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在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繳交的基礎設施配套費,要全額返還小城鎮,用於小城鎮基礎設施建設。
遼寧
研究制定相關配套優惠政策,整合各類涉農資金,支持特色鄉鎮建設。列入省級新型城鎮化試點,並可推薦申報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鎮。省財政通過不斷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支持各地推進特色鄉鎮建設。
山東
從2016年起,省級統籌城鎮化建設等資金,積極支持特色小鎮創建,用於其規劃設計、設施配套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鼓勵省級城鎮化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加大對特色小鎮創建的投入力度。
安徽
整合對特色小鎮的各類補助資金。省發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申請專項建設基金;省財政對工作開展較好的特色小鎮給予獎補;市、縣財政要進一步加大特色小鎮建設投入。
福建
新增的縣級財政收入,縣級財政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特色小鎮建設。發債企業1%的貼息,省地各承擔一半。50萬元規劃設計補助,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各承擔25萬元。國家專項、省專項,垃圾污水省以獎代補。
甘肅
省級財政採取整合部門資金的辦法對特色小鎮建設給予支持。同時採取「以獎代補」。特色小鎮建設用地的租賃收入以及小城鎮基礎設施配套費。
海南
1、項目和資金上優先;建議預算安排一定資金;村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繳交的基礎設施配套費全額返還小城鎮;部門整合支持。
2、一是設立產業小鎮產業發展引導基金,重點用於產業小鎮的產業培育;二是各方面的財政專項資金(基金)在符合投向的情況下,要向產業小鎮的產業發展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傾斜。
3、新增財政收入部分,省財政可考慮給予一定返還。
重慶
加大市級小城鎮建設專項資金投入,調整優化市級中心鎮專項建設資金,重點支持特色小鎮示範點建設。特色小鎮示範點建設項目打捆納入市級重點項目。
陝西
重點示範鎮每年省財政支持1000萬元,文化旅遊名鎮每年支持500萬元。
四川
從2013年開始,連續3年,每年啟動100個省級試點鎮建設。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試點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服務功能,提升試點鎮的承載能力和吸納能力。市(州)、縣(市、區)財政也要安排專項資金,加大投入。
貴州
加強資金籌措:各市(州)、試點縣要加大本級財政對小城鎮建設發展的支持力度,在年度財政預算時要安排小城鎮建設發展專項資金,集中用於支持試點縣小城鎮建設發展。「財政補助、信貸支持、社會投入」。
廣西壯族
自治區將整合涉及示範鎮建設的相關資金和項目,積極為示範鎮爭取**專項和轉移支付資金支持。自治區本級資金補助標准為每個示範鎮1000萬元,示範鎮總投資一般不低於2000萬元。
西藏
自治區財政安排10億元特色小城鎮示範點建設工作啟動資金。
地(市)、縣(區)人民政府要以規劃為統領,以基礎設施項目、產業項目、民生項目為重點,進一步整合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牧、水利、林業、電力等部門資源,調整資金結構,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統籌安排、集中投入、各負其責、各記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加大對特色小城鎮建設的投入力度。
同時,要廣泛吸納社會資金和民間資本支持特色小城鎮示範點建設。充分發揮援藏資金在小城鎮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② 基金公司發行的用於城市開發建設的基金叫什麼基金
按組織形式分為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按運作方式分為封閉式基金內和開放式基金。
按投資對容象分為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
按投資目標分為成長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平衡型基金。
按投資理念分為主動型基金與被動(指數型)基金。
按募集方式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至於基金名稱就千差萬別了,不知道你想問的是哪種
③ 北京首創新城鎮建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北京首創抄新城鎮建設襲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10月12日,主要經營范圍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等。
法定代表人:蘇健
成立時間:2012-10-12
注冊資本:3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10000015304691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豐台區麗澤路18號院1號樓501-08室
④ 中國農業銀行的網址是哪個
中國農業銀行官方網站是www.abchina.com/cn。
中國農業銀行( BANK OF CHINA,簡稱ABC,農行)成立於1951年。總行位於北京建國門內大街69號,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國有銀行, 也是中國四大銀行之一。中國農業銀行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提供各種公司銀行和零售銀行產品和服務,同時開展金融市場業務及資產管理業務,業務范圍還涵蓋投資銀行、基金管理、金融租賃、人壽保險等領域。
中國農業銀行,前身最早可追溯至1951年成立的農業合作銀行,是在新中國時期成立的第一家專業銀行,也是新中國成立的第一家國有商業銀行。
(4)中國城鄉建設投資發展基金有限公司擴展閱讀
1、中國四大銀行,是指由國家(財政部、中央匯金公司)直接管控的四個大型國有銀行,具體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工,農,中,建),亦稱中央四大行,其代表著中國最雄厚的金融資本力量。
2、中國銀行(BANK OF CHINA,簡稱BOC,)於1912年2月5日,經孫中山先生批准,正式成立。總行位於北京復興門內大街1號,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國有銀行。中國銀行是香港、澳門地區的發鈔行,業務范圍涵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和航空租賃,旗下有中銀國際、中銀投資、中銀基金、中銀保險、中銀香港等控股金融機構,在全球范圍內為個人和公司客戶提供金融服務。
3、中國建設銀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簡稱CCB,)成立於1954年10月1日。總行位於北京金融大街25號 。主要經營領域包括公司銀行業務、個人銀行業務和資金業務,中國內地設有分支機構14,121 家(2012年),在香港,台灣,墨爾本等地設有分行,擁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賃、建信信託、建信人壽、中德住房儲蓄銀行、建行亞洲、建行倫敦、建行俄羅斯、建行迪拜、建銀國際等多家子公司,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
4、中國工商銀行(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簡稱ICBC ,工行)成立於1984年1月1日,總行位於北京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國有銀行。擁有中國最大的客戶群,是中國最大的商業銀行之一,也是世界五百強企業之一。
⑤ 所得稅,印花稅,教育附加費,城鄉建設基金,地稅,范圍稅率
1、如果不是新建企業這些稅費都歸地稅徵收;新建企業除了所得稅歸國稅徵收外,其版他的稅費都有權地稅徵收。
2、關於稅、費率的規定:
首先是企業所得稅:工業、交通運輸商業,7-20%;建築房地產10-20%;餐飲業:10-25%;娛樂業:20-40%;其他行業:10-30%。
其次是印花稅:介紹主要的:購銷合同:萬分之三;借款合同:萬分之零點五;加工承攬合同:萬分之五;資金帳簿(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也是萬分之五;會計賬薄:每本5元;權力許可征:每件5元。
再次是教育費附加:以流轉稅為稅基,有的地方是3%,有的地方是4%。
最後是不是城建稅那是按照流轉稅的7%徵收、
特此回答!
⑥ 山東威海有個國家支持的項目,一次性投資43800,保底保息,低投入高回報,是傳銷嗎
遵紀守法 創新互助
----相關法律問題回復
一、個人自身行為的合法性
1、個人來考察,合法。(憑身份證在祖國旅行自由。民法)
2、個人聽課,合法。(學習、了解、認知社會自由。民法)
3、個人自願互助他人,合法。(私有財產支配自由。物權法)
二、互助的合法性
1、性質屬於經濟類、類金融、互助性質活動
2016年3月1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闞珂說:《慈善法》第110條規定,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群眾性的互助互濟活動。這和通過慈善組織做慈善是有區別的,是「抱團取暖」。今天我有困難了大家幫助我,明天你有困難大家再幫助你。彼此幫助時,會有得到他人來日幫助的回報預期。我們的社會組織呼籲通過不同種類的活動來幫助人們。這在法律的第105條提到過。這個行為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慈善。如果我現在幫助別人,將來會有人幫助我。這種活動是不被禁止的。(網路有視頻參考)。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2、排除:詐騙、非法集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互助本身公開、公平、公正透明,沒有任何欺詐、欺騙行為。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屬於非法集。凡是集資要有集資主體:單位或者個人。互助參與者不是,也不可能是集資主體。所有參與者僅僅是參與者,不是,也不可能是多少年前最初的事件主體。
3、認識什麼是傳銷?
傳銷是基於市場經濟發展而出現的一種銷售方法。傳銷產生於二戰後期的美國,成型於戰後的日本,發展於中國。在國外傳銷和直銷是一個意思,也就是說:國外只有傳銷這一個概念。國外傳銷主要概念是:以顧客使用產品產生的口碑作為動力,讓顧客來幫助經銷商來宣傳產品後分享一部分利潤,也就是客戶傳播式銷售。按世界直銷聯盟的定義,直銷指以面對面且非定點之方式,銷售商品和服務,直銷者繞過傳統批發商或零售通路,直接從顧客接收訂單。這也就是最早的無店鋪銷售,減少了店鋪租賃、裝修、運營成本。在東南亞國家把單層次直銷稱:直銷。多層次直銷叫:傳銷。
1990年雅芳進入中國,2006年3月獲得中國第一張直銷經營許可證。1992年,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屬於第一批直銷公司。
國發〔1998〕10號《關於禁止傳銷活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國務院決定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傳銷作為一種經營方式,由於其具有組織上的封閉性、交易上的隱蔽性、傳銷人員的分散性等特點,加之目前我國市場發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較落後,群眾消費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傳銷進行邪教、幫會和迷信、流氓等活動,嚴重背離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影響我國社會穩定;利用傳銷吸收黨政機關幹部、現役軍人、全日制在校學生等參與經商,嚴重破壞正常的工作和教學秩序;利用傳銷進行價格欺詐、騙取錢財,推銷假偽劣產品、走私產品,牟取暴利,偷逃稅收,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因此,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
由此可見,當年禁止傳銷的初心不在於禁止這樣一種市場經濟的銷售方法,而是這種方法傳入中國後發生了變異,產生了比較嚴重的政治性社會後果。邪教、幫會、迷信、流氓,嚴重背離精神文明建設要求,影響社會穩定.......事實上,真正的傳銷,只是一種市場銷售方式。傳銷本身沒有問題。就如社會上廣泛傳播的「菜刀故事」。菜刀本來是家庭主婦的廚房工具,美食的助手。而到了某些人手裡,就成了凶器。菜刀沒有錯,其實傳銷也沒有錯。
假設貴州茅台酒在某省有3個億的產值,1個億的利潤。1個省級總代,18個地市有18個地市總代,180個區縣有180個區縣代理。共199個代理分享這1個億利潤。如果以傳銷(直銷)方式運營,將有幾千,幾萬人分享這1個億。
自願互助,不是傳銷,不符合傳銷特徵。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安部、人民銀行2004年《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意見》規定,傳銷或變相傳銷行為的特徵主要有:
1、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路從事無店鋪經營活動,參加者之間上線從下線的營銷業績中提取報酬的;
2、參加者通過交納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含服務,下同)等變相交納入門費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並以此獲取回報;
3、先參加者從發展的下線成員所交納費用中獲取收益,且收益數額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決定的;
4、組織者的收益主要來自參加者交納的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的費用的;
5、組織者利用後參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的;
6、其他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路或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人員從事變相傳銷活動的。
互助基本特徵:
沒有組織者,沒有法人,自覺自願、自律。
互助,通過模式規則互助。沒有資金池。
1、沒有經營者。不論是哪一級,都是從發展層獲得收益。崗位與崗位之間沒有上線下線利益關系。所有人的收益來源於發展層。
2、有互助投入。沒有認購尚品或服務。(生活中幾乎所有行業都有報名費、掛號費、加盟費、會費等。繳費不能成為判別條件)
3、行業最低一級是發展層。大家沒有從「下一級」繳納費用中獲得收益。各個崗位沒有收益性質的關聯,沒有逐級獲取收益。沒有順序。
4、沒有組織者。沒有組織者收益。大家都僅僅是參與者。
5、沒有組織者。沒有沉澱用於運作的資金。大家都是普通的參與者。
6、其它?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萬眾不是幾個人。創新不是重復過去。
2005年國務院頒布《禁止傳銷條例》第一條: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條例第七條列舉了三種情況,都以「牟取非法利益的」為結尾,說明每一項所概括的行為內容並非都是傳銷,只有其中「牟取非法利益的」才是傳銷。這里從目的判斷是否為傳銷,而不僅僅是形式。
什麼是這里的「非法利益」?這里的「非法利益」有其特定性,那就是條例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欺詐」、「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可以說,沒有「欺詐」、沒有「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沒有「非法利益」這些本質表現,就沒有傳銷。
在《禁止傳銷條例》中,反復提到層級關系這個概念,一定規律組成層級關系只是眾多傳銷中的一個現象,必須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為才有可能涉嫌被禁止的傳銷。
政府的組織架構層級關系分明。政府不是傳銷組織。
軍隊的組織架構層級關系分明。軍隊不是傳銷組織。
家庭、家族體系層級關系分明。家族體系不是傳銷。
按照《禁止傳銷條例》,只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才是構成傳銷的主體,更多的人只是參與者。不是主體,不具備承擔主體的法律責任、能力、義務。普通民眾即不是法律專家,也不是熟知法律條文的專業人士,不存在知法犯法。普法的責任、義務在政府相關機構。
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始於2005年。距今已經十幾年過去。如今的中國經濟、法制環境、市場開放程度,思想觀念,地區發展不平衡狀況,互聯網技術應用等,再不是十幾年前的中國。依法治國已經深入人心。依法治國的核心、重點是針對權力部門,執法機構。權力部門,執法機構,應該,也必須是遵紀守法的典範。任何個人不具備解釋、定性一種創新行為涉嫌違法的權力。
4、民間對傳銷的認識、認知,與互助的對比:
傳銷:
①無限金字塔:不平等,不可超越。宣傳的是管道理念,永續經營,可以傳承。《窮爸爸富爸爸》
②金字塔排序:引起家族性、區域性死盤。
③上線從下線逐級取酬,永無止境。管道收益,可以繼承。這是傳銷的核心標志。
④拉人頭。以發展下線數量,獲得對應收益。傳銷的制度模式要求必須讓對碰的另一條平衡,構成模式強制要求。
⑤為強制加入,限制人身自由。
⑥財產有損失。購買產品,完成業績需要,造成浪費性財產損失。
⑦不保本。產品超量購買後,過期,過量無法退貨。
⑧重復投資,過量購買產品,產生直銷(傳銷)難民。
⑨上大課、洗腦。標准教程。
⑩不限制參加人員年齡、成分。有錢就行。客觀使得參與人員過於繁雜,難於管控。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
⑪沒有自律。塔尖太高,層級太多,無法有效管理團隊。
⑫違法。法律明文禁止。
⑬產品價格虛高
互助:
①出局制,沒有不可以超越的塔尖。先來後到一律平等。每個人在預期內可以獲得相同的收益。不可以永續,不可以傳承。
②系統跳排,避免家族性、區域性死盤。
③沒有上下線結構。級別之間沒有利益關系。所有人都是從發展層一個層面獲得互助。不可以繼承。出局制,沒有永續收益。
④一帶一成活線。沒有人頭數量要求,極限,限制。系統跳排保障收益。
⑤沒有要身份證,沒有限制自由出入,考察自覺自願,聽工作自覺自願。參與自覺自願
⑥考察沒有花一分錢。路費、食宿費都不需要個人負擔。食宿行標准還比較高。
⑦零朋友,保本彈出。沒有找一個人也可以保本。並且有10000多的利息性收益。
⑧只有一次性互助投入
⑨沒有大課,標准教程。一對一實實在在分享。
⑩限制年齡35-62。限制國家主體工作人員參加。拒絕黃賭毒,有前科人員。都是成年人,有完整的閱歷、知識體系,自控能力。
⑪自律、管理嚴格。制度管人,模式管人,利益管人。很少需要人管人。
⑫自願互助,有法可依。慈善法互助條款。
⑬沒有產品
三、罪刑法定原則與司法實踐
判定一個單位或者個人行為是否違法犯罪,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任何組織和個人,沒有權力超越現行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認定單位或者個人有罪。下一級司法組織無權解釋上位法。
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屬於法無禁止范圍。法無禁止皆可為。立法權在全國人大。其它各級行政、司法組織沒有立法權。法無授權不可為。
2014年3月13日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李克強答記者問:讓市場"法無禁止即可為" 讓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調動千千萬萬人的積極性,為中國經濟的發展不斷地注入新動力。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對經過有關機構,公安機關,偵查、取證,依法認定有犯罪嫌疑的單位和個人行為,應由自訴人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裁定是否有罪。其它機構和人員沒有權力認定是否有罪。處罰,依法進行。自訴人作為原告,必須對法律、對他人負責。
司法實踐需要遵循的原則:
1、疑罪從無,優先適用無罪推定法律。
互助從個人參與角度看,首先是個人自覺自願互助行為,初心、過程沒有違法。結果也沒有人受到傷害。其次,當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均不能認定互助屬於經濟類法律禁止范疇。更沒有刑事類法律禁止范疇(沒有傷害人。沒有非法所得)。無罪推定是當前國際包括中國通用的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是指「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准之一。1997年10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2、民不告官不究。自訴案件的原告是當事人。如果沒有原告,就沒有被告,民事的侵害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必須對控告事實負責,不得編造事實,誣告、誹謗對方。
3、法無禁止(民)皆可為。目前法律沒有明文定性、禁止互助行為。《慈善法》明確允許社區、單位內互助行為。
4、法無授權(官)不可為。目前法律沒有授權省級以下立法、司法機構定性、禁止互助行為。
5、某個項目如果定性是經濟、經營類的案件,首先應當由工商、市場管理部門處置,而非公安司法系統。公安系統明令禁止直接介入經濟類糾紛處置。
6、互助自律。不幹擾當地社會生活,不影響社會秩序。
7、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新本身不可能完整的重復。
8、允許試錯政策應該得到落實。在當前的國際、國內大環境下,抱團取暖對於國家、企業、個人,都是現實需要。行業對於老年群體、弱勢群體的互助是顯而易見的。
9、互助沒有組織、領導者。按照模式,沒有逐級組織、管理要求、責任、權力、利益對應。屬於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去中心化形式。互助項目最早落戶當地在2012年前後。目前參與的人都是近兩三年的人。邏輯上大家都不可能是組織者。大家僅僅是參與者。
10、天上沒有掉餡餅的。只是有些事情可能容易一些。走的快慢屬於發展不均衡。一個農民種10畝地,收入1萬元,需要一年的辛勤勞動。120萬需要120年。工人收入1萬元,兩個月工資。120萬需要20年。公務員1萬元一個月收入。120萬需要10年。商人1萬元,可能是一筆交易。炒股1萬元,只是一個買進賣出的決策。
容易,不等於天上掉餡餅,更不等於違法。社會在進步,科技在發展,人類從繁重的體力勞動中解放出來,是趨勢,更是人類追求的目標。虛擬經濟,也是經濟。
11、生活中不乏各種機會,機遇,創新行為。因為是機會,就有稍縱即逝的可能。因為是創新,難免有缺陷。一個人如果時時刻刻關注1%,而不是99%。不論什麼結果一定與你無緣。經常有些人,張嘴萬一怎麼樣?總是從小概率出發認識社會,直接把9999拋到九霄雲外。結果是什麼?以足球世界盃為例:進攻與防守,結果是3:2。進攻結果:輸、平、贏。防守結果:輸、平。沒有贏的可能。
五、互助的社會學意義與當地經濟發展關系
任何一個項目都應該有三方面價值體現。一是對個人。二是對國家。三是對社會。
第一,個人,無需多言。獲取物質財富,獲取更多的物質財富,改變命運是絕大多數人的夢想。互助項目可以幫助個人、家族實現財富夢想。
第二,國家。如果一個項目於國家無意義,甚至有損國家利益,肯定是行不通的。需要說明的是,這里說的國家是抽象的。具象的國家就是一個個具體的城市、農村、社區,一個個具體的地方區域。項目在哪裡落地,就一定會對當地經濟社會起到巨大的經濟、人文推動、帶動、引領作用。以現在項目落地區域計算:(根據用水、用電、燃氣等大數據分析,假定有外來流動人口10萬。)
1、假定每個小區現在有100多戶來自祖國各地的人家,每戶每天3人生活,每天飲食生活消費100元。落地區域近百個小區。每天的生活消費是:100戶/小區x 100元/戶/天x 100個小區=100萬/天。X 300天/年=3億元/年;
這些基本生活消費,直接促進了當地民生改善,為當地的農業、牧業、漁業、林業發展提供動力。為當地農民、牧民、漁民、商戶增加收入。為當地社區增加了活力。
2、水電氣暖通訊網路電視,按消費計算:10元/天/戶x 1萬戶=10萬元/天x300天=3000萬/年。由此促進當地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是不容置疑的。
3、在交通方面,除了計程車、公交車消費外,自駕車在本地加油消費:10元/天/車x 5000台車=5萬x 300天=1500萬/年。
4、還有大宗商品家電消費,以及在當地購買汽車消費:1000輛/年x 10萬元/輛=1億元/年。
5、當地購房:1000套/年x 50萬/套=5億元/年。
6、租房:5000套/年x1.5萬元/套/年=7500萬元/年。租房解決了季節性旅遊渡假區常駐人口問題。為眾多的閑置房產找到出路,也成為旅遊渡假區房產銷售的指向標。沒有人租房,就沒有旅遊渡假區房地產銷售市場。
上述6項有形消費數據綜合起來至少高達10億2千萬/年。
大量的人流也帶動了信息流。當地沒有投入廣告費,卻做到了有效的,甚至是高端的,面向全國范圍的廣告宣傳。大量的流動人口常住本地,為當地房地產企業銷售做了免費的「托」。為什麼季節性很強的旅遊度假區,旅遊淡季也能比較好的完成銷售業績,與此不無關系。新區是一個移民社區,需要大量高素質人才。
據調查了解,新區80%以上從事區域特色餐飲、小型超市、小食品深加工製作、裝飾裝修工程、區域性產品代理、家居飾品傢具代理、法律咨詢,房屋中介、婚姻介紹、招工招生代理等眾多服務業業主,高智商科技型項目業主,以及一些大型超市、商鋪、工業項目的投資人,最初都是源於互助項目的考察、認知,虛轉實,或者是實轉虛。特別是很多來自發達地區的離退休公職人員,專家學者,也把好的發展理念、經驗、方式方法帶到新區。這種社會效果,已經遠遠超過了一般的招商引資行為。
第三,社會。我們現在已經處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縱向里,今天的社會已經不同於10年前,20年前。更不同於改革開放以前。社會的發展進步與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都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僅經濟形態,就有計劃經濟,市場經濟、互聯網經濟等發展變化。無法迴避,不能拒絕。
橫向里,經濟形態的多樣性,財富增長方式的多樣性,探索性,都是無法迴避的客觀現實。從建國初期的互助合作社,到很多單位內部的工會、互助組織的運行,互助從其長期存在的合理性,已經證明了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
改革開放已經40年。我們不能在像改革開放之初,用一些明知違法的「投機倒把」特區政策對待新區。也不可能用其他社會世俗不認可的色彩(黃賭毒)、形式、政策對待新區。
面對入住率遠低於10%的「空城」,猶如150多年前的美國西部開發,需要一個富人俱樂部來聚集人才,聚集財富。破解「空城」需要政策、功能配套和產業。更需要時間,過程,循序漸進。不可能是工廠建好了,度假區建好了,自貿區建成了,港口通航了才開始吸引人來。也不可能像三峽工程,南水北調工程一樣集中進行移民。沙雕製作,需要聚沙成塔。冰雕才是削冰成型。
假設有100個人,每人有5萬元。如果每個人只是拿著5萬元來項目地,幾乎除了日常消費,做不了什麼其它事。而如果把100個人的錢,集中起來是500萬,先平均分配給其中的20個人,每個人就有了25萬。買房子交首付沒有問題了。這就像現在時髦的眾籌。如果是1000人眾籌,就是200套房子首付。1萬人眾籌,2000套首付。10萬人眾籌,2萬套首付。眾人拾柴火焰高。
互助的社會價值還體現在試驗性,探索性方面。沒有容錯機制,就不可能有創新。沒有探索,就不可能進步。全國人大財經委吳曉玲副主任講話中談及與郭省長在山東合作的試點,最大的特點就是沒有資金池。這就是一種金融互助的探索。
單就金融而言,必須明確的是:任何金融形態、活動本身是不會直接創造有形財富的。像銀行,股市,保險,都沒有創造直接的有形財富。它們是通過其資金的流動性創造價值。貨幣從幾千年前誕生之日起,就是以等價交換媒介定位的。它既不是兩只羊,也不是一袋大米,更不是鋼鐵煤炭,鐵路橋梁。貨幣的流動性是貨幣的生命。貨幣的流動方式方法是需要不斷創新的。沒有貨幣流動方式方法的創新,哪裡來的錢庄、銀行、典當、保險、支付寶、微信支付、基金、債券、股市?它們都沒有直接創造有形財富。但是擁有這些項目的都是富人。貨幣的流動性,以及其有序,有規律的轉移,是有形財富增長的必要條件。
金融在社會中的流動性、創造性不單單是一種經濟社會需要,也是人類社會的需要。沒有金融流動性創造的人的激情,就不會有金融創造財富的結果。金融在社會上的流動,猶如血液在人體中的流動,不單單輸送氧氣,營養物質,也傳遞激情、情緒、動能。
故事:一個房客去住店,交給店主主一百塊錢房費。店主用這一百塊錢房費還給了賣豬肉的,賣豬肉的又用這一百塊錢還給養豬的,養豬的用一百塊錢還給了賣飼料的,賣飼料的又還給了失足女,失足女住店欠費又把這一百塊錢給了店主,房客對房子不滿意要退房,店主又把這一百塊錢退給了房客。假設每個消費環節有20%的純利潤,店主、賣豬肉的、養豬的、賣飼料的、失足女,5個人,利潤合計是100%。如果是50個人,利潤合計是1000%。500人就是10000%的利潤。如果一分鍾內完成這個流動,就是一分鍾產生利潤。一天,一個月,一年?在這里,流動的速度和環節長度,決定了利潤水平。理論上這個利潤水平在時間上、空間上都是無限的。流動資金的重要性在於每一次周轉可以產生營業收入及創造利潤,因而流動資金的周轉是為企業盈餘的直接創造者。
六、項目可以運行多長時間?
任何項目,理論上都是有生命周期的。真正的萬歲是不存在的。決定命運的一是自身,二是環境。猶如婚姻一樣,初衷都是百年好合,白頭到老。過程多是酸甜苦辣。結果更是千差萬別。
從互助自身來說,已經千錘百煉,只要大家嚴格復制,遵章守紀,聽話照做,不標新立異,不投機取巧,合作機制已經解決了強與強,強與弱問題。解決了互助與國家、與社會間問題。橫向看已經沒有阻礙互助發展的問題。
縱向上,基於倍增學原理,有人提出閉環理論。有人借世界上某些國家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危機,來強化互助需要閉環的概念。這里忽略了一個最重要的參數:時間周期與環境影響。倍增不是說說那麼簡單的。更不是紙上算一算就可以得出結論的。
倍增學在無限周期這個假設概念上,永遠達不到倍增的頂點。美國的富人俱樂部至今仍然在有條件運行,已經說明這個問題了。150年已經過去了,富人俱樂部仍然活著。
互助如果設定一個閉環參數,35-62,佔1/4年齡段。平均,靜態變化,閉環終止要4億多人,20年。事實上沒有靜態環境。時間在增長,適齡人口也在不斷增長。閉環的理論存在,事實不存在。出局制決定了單項個體閉環,獲得了分區,分階段閉環技術支持。不會產生整體性、全局性風險。
在中國,經濟生活環境更多的取決於政府決策。在互助問題上,政府不幹涉就是支持。只要不給政府機構找麻煩,製造事端,政府為什麼要打擊對個人、對國家、對社會都有利無害的項目呢?不要小瞧政府機構、政府工作人員,更不要小瞧公檢法系統。不要認為他們不知道你在做什麼,不知道你是誰。其中的道理要悟。
七、行業風險管控
1、嚴格禁止加引號的「創新」。目前的模式、組織管理、制度設計、復制、紀律要求,都已經是千錘百煉,經歷了近10年的風風雨雨,一點點成長起來的。是一個不斷從理論到實踐、從實踐到理論,再到實踐的完善過程。其完整性已經無可挑剔。不是某個人,某幾個人就可以修正的。
2、傻瓜模式,簡單、聽話、照做。這一點非常重要。
3、耍小聰明是大禍害。坐享其成一定會付出代價。大鍋飯可以吃,但是不好吃。良好的心態,踏踏實實做。
4、天上不會掉餡餅。不付出就想回報,是錯誤的。人沒有做好,事也很難做好。一些人長期脫崗,毀掉自己,也毀掉團隊。
5、團隊合作是必須的。是互助的基礎,基本形式。
6、不喝白酒、不賭博、不破壞家庭和睦。不亂停車,不擾民。鄰里親近,但保持距離美。
7、點將不招兵,嚴格年齡界限。
8、大團隊無私奉獻,作用、意義、價值很高。
9、模式創新的內在風險自控:
沒有資金池創新意義巨大,確保從制度、規則層面,沒有人為操控基礎。人之初,性本善。人一過百,形形色色。
系統跳排,徹底改變了傳統行業近百年的規則,避免了發展不平衡,區域性、家族性死盤。
分家裂變契合了物聯網時代區塊鏈、去中心化。
出局制給所有參與者創造了一個平等機會。也是徹底改變互助規則的創新。因為出局制的建立,形成了階段性閉環,打破了無限性倍增假設前提。
一次性投資杜絕了「直銷」難民產生的土壤。風險可控。
回本機制是客觀制度性設計,不是某個人、某些人主觀保證。客觀上保證參與者財產不受損失。
合點創造了新的制度性平衡,保證了互助的穩定發展。
限制參與人群,也是在契合法律規范,維護社會秩序。
一帶一模式規避了拉人頭的嫌疑。
沒有逐級取酬,從根本上撇清了和其它模式的關聯。
⑦ 政策性銀行有哪些
沒有四個,只有三個政策性銀行。
1994年中國政府設立了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三大政策性銀行,均直屬國務院領導。
國家開發銀行(China Development Bank)於1994年3月成立,直屬國務院領導。目前在全國設有32家分行和4家代表處。成立以來,開行始終認真貫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發揮宏觀調控職能,支持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在關系國家經濟發展命脈的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重大項目及配套工程建設中,發揮長期融資領域主力銀行作用。
中國進出口銀行(以下簡稱進出口銀行)成立於1994年,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政府全資擁有的政策性銀行,其國際信用評級與國家主權評級一致。進出口銀行是我國外經貿支持體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及對外承包工程及各類境外投資的政策性融資主渠道、外國政府貸款的主要轉貸行和中國政府援外優惠貸款的承貸行。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是直屬國務院領導的中國唯一的一家農業政策性銀行,[1]1994年11月掛牌成立。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籌集資金,承擔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代理財政支農資金的撥付,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7)中國城鄉建設投資發展基金有限公司擴展閱讀:政策性銀行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參考資料:政策性銀行_網路
⑧ 四川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到底四川那些城市已經在執行呢
在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的今天,農村社會保險越來越受到政府、理論界和廣大學術界的關注。鄭功成(2002)認為,農村養老保險的停滯潛伏著巨大風險,主張分類分層解決農村養老保險問題。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宜「進」不宜「退」,宜早不宜遲。「進」應該是正視現實,在具備一定的條件的基礎上循序漸「進」,而不是不顧客觀情況一哄而上(王芳、王天意,2005)。鑒於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加速和計劃生育對家庭養老功能的削弱,以及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故在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過程中,在重視社會救助的同時,要把社會養老保險作為重心來抓(劉書鶴,2001)。東部地區基本上具備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中西部地區個別省份具備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合理的方案是在中西部選擇部分發達地區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待條件成熟後再全面推行(王國軍,2002)。本文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做一綜述,去粗取精,以利於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
在這一問題上,理論界多數學者均認為中國目前還不具備全面推行這一制度的條件,但也有少數學者持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尚不具備。有代表性的觀點出自何文炯等(2001)。他們認為,一個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於農民,都是處在該國工業化、市場化、農業生產集約化、農產品商品化程度較高,工業化由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即工業化靠自身積累且其剩餘能反哺農業時期。這時,國家綜合實力增強,農民收入大大提高,農民人口相對一國人口總數已不佔絕對多數。而目前,中國農村多數地區仍處於相對封閉的小農經濟階段,且地區之間發展水平差距過大,因而,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經濟條件尚不具備。他們認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全國而言,發達地區應積極推進,欠發達地區應暫緩推行,然後逐步擴大其實施范圍。不管是發達的農村地區還是欠發達的農村地區都應建立綜合性、多渠道的養老保障體系,以對付農民的老齡化風險。梁鴻(1999)在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因素進行分析後指出,由於中國政府財力有限,而城市又處於經濟改革的中心,根據「發展優先和效率優先」的發展戰略,必定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福利病」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再加上中國農村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又已達到相當程度,因此,現階段中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
第二種觀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已經具備。盧海元(2003;2004)認為:①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條件基本成熟。2001年,以美元計價,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10185元)已經超過歐洲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的最高水平(愛爾蘭,1998年為9580元)。即使按照購買力平價計算,2001年,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也已經達到5774美元,也超過了發達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平均水平(5226美元)時。2002年,中國農業GDP比重已經下降到15%。可以說,中國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條件目前已經基本具備。②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戰略條件基本具備。首先,中國GDP將突破10萬億元,財政收入也突破1.7萬億元,經濟發展已經上了一個大台階,進行國民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都已具備。其次,由於農村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進程加快,發達地區農村、城鎮近郊農村和中西部一些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農村,已經具備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再次,計劃生育國策的實施,一方面打破了農村「養兒防老」的傳統方式,另一方面加速了農村人口的老齡化,這些都要求中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最後,加入世貿組織要求嚴格限制使用農產品價格保護等與之相抵觸的農業政策。為避免農業受到重大打擊,為避免農民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中國應該充分利用「綠箱」政策,對農民實施更有效的保護。不失時機地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郭秀亮、范作雄(1997)認為,農村能否順利推行社會保障,歸根到底取決於兩個方面:其一,有可靠而穩定的資金來源作保障;其二,農民有較為強烈和廣泛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前者是推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硬體」,是物質基礎,後者則是一種軟體,是順利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必須具備的一種社會氛圍。基於此,他們指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使得中國農業產生了巨大的質的飛躍,已初步具備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和社會條件:首先,鄉鎮企業的迅速崛起為集體經濟組織繳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提供了可能;其次,農業勞動者收入的提高使得農民具有了較為強烈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再次,存在通過國家政策性調節措施(向高收入階層征稅和在國家財政中設立社會保障支出項目直接撥款)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可能。
二、政府責任
不能以政府對農村居民沒有承諾為借口來拒絕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鄭功成,2002)。陸解芬(2004)認為,政府必須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運營中起主導作用。具體而言,政府的責任主要可分為:第一,政策責任。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過程中,政府應起主導作用,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根本和前提。第二,財政責任。一項社會政策的執行,需要人力、物力、財力等的支持,其中,財力支持是最重要的。第三,法律責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這種強制性必須通過國家立法來保證。李迎生(2005)認為,政府擔負著構建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兌現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政責任並推動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確保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監管機制,推動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建設,以及創造適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外部環境等重要職責。當前,為保證政府切實地履行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職責,需要糾正認識上的偏差——對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趨勢應有正確的認識和合理的估計,以及實踐上的偏差——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上長期存在的重城市、輕農村的做法。
三、模式選擇
建立和完善以農民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為重點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適應各地農村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堅持發展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是中國改革開放條件下解決養老保障問題的新創造(趙瑞政、王愛玲、任伶,2002)。
第一個觀點:分類分層。鄭功成等(2002)認為,一個較為合理的政策取向是,對農村居民的社會養老問題進行分類處置,優先考慮已經非農化、城市化的農村戶口勞動者,優先考慮響應國家號召的農村計劃生育夫婦,優先在發達地區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和發展。東部沿海地區及其他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以先行一步。鄭秉文等(2001)認為,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模式,要做到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有序發展。還有人認為,中國應該改變目前農村既定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在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實施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接近的制度形式;在農村中等收入地區,農民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可通過購買商業保險養老金產品來實現。總而言之,在一種漸進的動態整合中,逐步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統一(陳志國,2005)。
第二個觀點:「三結合保障」。楊翠迎(2005)認為,面對龐大的農村人口群,單純地靠哪一種養老方式都難以擔此重任。在中國社會經濟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發揮家庭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社區養老三種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決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需要。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出路在於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建立不同的養老保障模式,而且重點在於解決養老資金來源的問題。從長遠來看,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必須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袁春瑛等(2002)認為,在中國目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多管齊下,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使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得以發揮,並在此基礎上立足各地實際,分類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與社會養老三者結合起來,是今後相當長的時間內解決農民養老問題的一種理性選擇。有學者認為,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仍然要採取以家庭養老為主、社會供養為輔的模式(閻昆,2000)。
第三個觀點:創新制度。盧海元(2003)在《實物換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之路》中指出,「實物換保障」是根據不同的對象,以特定方式將其擁有的農產品、土地和股權等實物轉換為保險費,分別設計現實可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案。年輕農民實行「產品換保障」;老年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實行「土地換保障」;進城農民工實行「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的「雙軌制」;鄉鎮企業職工實行「股權換保障」+「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閆艾茹(2003)和孫潔(2004)認為,根據中國國情,政府目前不可能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提供巨額的財政補貼。建立個人賬戶儲備積累、繳費確定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根據中國國情和農村實際做出的現實選擇,也符合國際養老保險的發展方向。
四、籌資模式
目前,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集模式的探討較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採取怎樣的基金籌集模式?多數學者(例如鄭秉文等,2001;楊東樂,2005;劉翔,2006;等等)贊成《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中提出的「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資金籌集模式,認為它比較符合中國農村現階段的實際情況,有利於中國社會經濟協調發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福利國家養老保障的弊端。相反的觀點(例如高和榮,2003;趙建國,2004;等等)則認為,這種籌資模式下,國家和集體所體現的社會責任過小,不僅會造成資金來源不足,降低其保障水平,而且會影響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加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難度。
五、基金管理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託保險公司管理是一趨勢。劉貴平(1999)認為:①由於政府壟斷經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容易出現官僚作風、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的後果,所以,不應放棄和排斥依託於保險公司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②實行按季節或按年度繳費符合農村實際,而按年度繳費更符合農村實際情況,但養老金按月領取比較好。所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該是「按年繳費,按月領取」;另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實行封閉運行,將其歸集在財政專戶。即一方面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集中在省級管理;另一方面委託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多元化組合投資運營。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模式從國家經營向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的轉變過程中,政府承諾的最終擔保所起到的穩定作用是無法替代的。實際上,專家理財也有風險,為此,政府應承擔最終擔保(牟放,2005)。目前,以縣為中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中,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際上擔當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人的角色,卻不具備資本市場的投資主體資格。對此,可行的辦法是在中長期內,一是建立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集中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省一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集中管理一個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二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的省份,應當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面開展、基金積累規模較大,同時具備相應的基金管理人才和技術的省份。三是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歸集、支付和基金收益的分配(趙殿國,2004)。
但是,也有學者認為,商業保險公司有助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羅世瑞(2004)指出,農民的養老問題關鍵在於經濟保障,農民的養老問題可以採取讓農民參加商業保險的辦法來解決,不依賴於國家財政支持。商業人壽保險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適應性。農民可根據繳費能力、保障需要和其他具體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險種。但是,中國農村壽險市場存在有效供給不足、經營主體單一、費率不合理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途徑是引入相互保險形式,增加保險市場供給主體,降低費率,激活農村保險市場,推動中國農民養老問題的妥善解決。鄭功成等(2002)對此持否定意見,認為不能對商業保險公司寄予過高的期望,更不能指望依靠商業保險來替代政府承擔的責任。
六、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對於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的問題,國內專家學者基本達成一致,認為現階段應該採取「以土地換保障」的方法,建立以就業為支撐的政府主導型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塗文明,2004)。但是,至於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專家學者又持有不同的意見。
第一個觀點:土地使用權置換保險金。張時飛、唐鈞(2004)和樓喻剛、金皓(2002)提出了「以土地換保障」的政策建議,即從土地徵用款中確定一定數額建立失地農民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他們認為,土地徵用款是農民失去土地後維持生計的唯一資本,政府利用這一「歷史性時刻」積極弓[導失地農民投資於養老保障,是維護他們切身利益的重要舉措。只有切實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才能降低企業吸納失地農民的成本,增強失地農民的就業競爭力,從而為他們的長遠發展拓寬空間,進而形成「以土地換保障,以保障促就業,以就業促發展」的良性循環。閆艾茹(2003)認為,國家在徵用土地時,對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可讓其直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個人賬戶,增加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積累;同時,還可以借鑒這種方法促進農村土地的規模經營,加快農民城市化進程。常進雄(2004)認可「土地換保障」的理論,認為上海市「小城鎮保險模式」具有積極意義,值得推廣。
第二個觀點:建立「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黨國英(2004)提出,現階段應該建立「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讓農民能夠陸續使用出售土地所獲得的資金和這部分資金所產生的利息;將這兩部分資金與地方社會保障基金的使用統一起來,使農民獲得與城市居民一致的社會保障水平或者比城市居民略高的社會保障水平。
此外,設計一種替代耕地佔用補償金的新稅種(例如叫「農地交易特別稅」),實行累進制,將高出一定水平的貨幣化的級差收益集中到國家手裡,建立「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就是說,對於一些大中城市的郊區和一些發達的對外開放地區,在土地交易總收入中扣除了必要的部分(主要是農民的安置費和「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資金這兩個部分)以後,對其餘部分實行累進稅,將相當一部分資金集中到國家手裡,形成全國統籌使用的「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
「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的主要用途是:第一,對一部分失去耕地以後所獲得的補償收入不能滿足生活保障需要的農民進行援助。特別在一些落後地區,由於公用事業發展需要而導致的土地徵用中,農民有可能不能獲得足夠的補償(因為土地的市場價格很低),需要「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進行轉移支付,以幫助這里的農民。第二,開墾或復墾一部分土地,安置因公用事業征地而喪失土地的農民。第三,補充「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資金的不足。
第三個觀點:實行「三方」付費制。宋斌文、荊瑋(2004)傾向於給失地農民建立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模式應是個人賬戶式的完全積累制,採取「政府出一點,集體補一點,個人繳一點」。其中,政府出資部分不低於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土地出讓金中支出,直接進入社會統籌賬戶以備調劑使用;集體承擔部分不低於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40%,從土地補償費中支出;個人負擔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償費中抵交,集體和個人所繳資金進入個人賬戶。他們認為,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險的支出標准要低於城鎮職工,並且從土地出讓金中提取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准備金,以應對將來養老保險的支付風險。鑒於政府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戶難以一次性拿出全部資金,可借鑒台灣地區的做法,以向失地農民發放債券的形式支付,等以後土地有收益再分階段向農民個人賬戶注入資金。同時,鼓勵失地農民積極參加商業保險。
第四個觀點:「農轉工」。成得禮、董克用(2004)提出,吸收失地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對於「農轉工」人員,要按照將其農齡按一定的比例折算為工齡的辦法,使農齡與工齡接軌,從而將這部分人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對於自謀職業人員,要為其開辟參加養老保險的渠道,對達不到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補繳,使他們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失地農民由於失去了土地,在無業或失業期間不再有任何收入來源,也不再有退回農村的可能,因此,政府應該盡快拓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圍,將失地農民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內,以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
七、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
鑒於農民工數目龐大和短期內其轉移潮流不可能停下來的事實,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也成為學者們關心的焦點。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對他們在農村的父母的養老保障造成了極大影響,但同時,經濟因素、文化認同、權益意識的覺醒等,對他們自身未來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又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因而,政府應該因勢利導,在政策、立法和管理上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而不應該重城鎮、輕農村(戴衛東,2005)。
(一)第一個視角,總體原則
第一個觀點:分類參加。鄭功成(2002)認為,對於農民工養老保險,有必要設計兩個以上的方案供有穩定職業的農民工(有較長時期的勞動關系和穩定的工作崗位)和無穩定職業的農民工(經常處於流動狀態)自主選擇,並作為全國性的政策出台;否則,養老保險可能演變成一種不確定的強制儲蓄,從而失去這項政策的本源意義。政府在實施此類政策之前,還可以先對農民工進行適當分類,對達到規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對固定住所和單位的農民工,給予享受本市居民權益的資格條件,並正式納入當地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而對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則另提方案加以解決,並視情形逐步納入。
第二個觀點:城鄉逐步統一。李迎生(2001)主張將進城農民逐步納入城市職工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原因在於改革以來,相當一部分農民實際已在城市和小城鎮居住多年,職業、生活都已有了相當的基礎,和城鎮企業職工已無二致。他們實際已和農村脫離了聯系,再讓他們向家鄉農村社會保障機構繳納社會保險金,已不現實,只會給當事雙方造成困難和不便。從農民工收入來源、農民工養老保險具體操作、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角度來考慮,也有學者認為,在現階段把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為宜(曹信邦,2005)。
第三個觀點:回鄉參保。楊立雄(2004)認為,中國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二元體制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打破,目前把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來既不現實也不可行。可行的方案是把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並在適當時機,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接軌。在資金籌集和繳納方式上應實行差別對待:東部地區,採取強制保險,以農民個人交納保險費為主,集體補貼為輔的方式;中部地區,採取自願參加為主,個人繳納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西部地區,採取自願參加為主,個人繳納為輔,實行中央、省(區)、市(地區)三級政府補貼的方式。
(二)第二個視角,賬戶設計
第一個觀點:個人賬戶比例化。由於農民工流動性大,工資水平低,多數農民工是「離土不離鄉」,簡單地把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當前既無條件也無必要。有土地的農民工,可按「土地換保障」的方法換算出積累額,計入個人賬戶。當前主要的工作是為農民工建立與城鎮企業職工規模相同的個人賬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其中,僱主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0%繳納,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對僱用農民工的企事業單位,除繳納保險費享受稅前列支政策外,還可按其繳納的保險費額度,確定給企業減免一定期限(例如5— 8年)和比例(例如繳費額的5%)的稅收,這實際上是對農民工的個人賬戶進行間接補貼,可使企業和農民工直接感受到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扶持,提高企業和農民工繳費的積極性。同時,通過間接的財政支持,政府作為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責任主體的作用也得以體現了。農民工在轉換工作時,養老金個人賬戶可隨同轉移,退休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閆艾茹,2003)。
第二個觀點:「混合型」養老保險制度。徐賽嫦(2003)認為,應該建立「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一,企業按大、中、小等級繳費建立社會統籌賬戶,並採用現收現付方式支付給老年農民工。國家養老保險機構將所有企業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匯合統籌,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險金,平均注入當前本地區的每一按時繳費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妨稱個人賬戶中的這部分基金為基本養老保險金。另一部分基金採用現收現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入當前已經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農民工的統籌賬戶。兩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機關根據老年農民工的生活保障需求而定。當地區差異逐漸減少時,企業繳費標准和企業繳費分配比例將逐漸實現全國統一,並最終達到現收現付部分的全國統籌。其二,以自願原則為前提吸引農民工建立個人永久性賬戶,採用完全積累模式管理基金。農民工可以憑借身份證和工作證明在務工城市建立個人永久性帳戶(帳號與身份證一致),並可隨時查詢。其三,進行規則和信息的全國統一。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確定後,其實施才有合法依據,地方立法才有約束,規則才能全國統一。只有規則統一了,才能符合農民工的需求實現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跨地域轉移。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級為基礎的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實現全國范圍內地方之間的信息互聯互換,才能及時無誤地處理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之間轉移和接續事務。
第三個觀點:彈性養老保險制度。盧海元(2005)提出了制定適合農民工特點、繳費門檻較低、繳費方式靈活、可隨人轉移的彈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想。「彈性」主要涉及個人賬戶的繳費、政府對個人賬戶的補貼、待遇調整、覆蓋對象。改變現行制度設計中參加社會保險農民工只有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才能動用基金的傳統規定,允許農民工通過保險證質押借款的方式,解決其生產、生活面臨的資金困難。
八、簡要評論
由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擺在政府面前的一個新課題,整個制度還未定型,因此,學術界的研究呈現出這樣一些特點:
第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仍處在爭論之中。在認可中國農村有條件建立社會養老保險以及政府應該承擔該責任的基礎上,學者提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地對待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同的對象和不同的地區應該有不同的政策。例如,有學者(盧海元,2003)在借鑒歐洲及東南亞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實物換保障」的理論;還有學者提出「土地換保障」(陳頤,2000;常進雄,2004;於淼,2006)、「住房換保障」(潘岳,2006;袁友文,2006)等理論。究竟孰優孰劣,莫衷一是。
第二,對整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相對較少。鑒於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歷史特殊性,學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體設計顯得冷落,更多關注的是對失地農民、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研究。筆者認為,從長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角度看,如果對農民工等特殊群體先制定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在制度設計上考慮到這一點,不能抱著「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態度。
第三,沒有從動態的角度來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很多學者在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時候,仍然靜止地以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為藍本去分析。除了該方案是一個草案外,十幾年來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因素也發生了諸多變化。因此,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除了要考慮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外,還要考慮農村社會分層、文化、倫理、權益意識的覺醒等因素。
第四,缺乏對非經濟影響因素的理性分析。在分析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因素時,大多數學者偏愛從經濟因素去看問題。事實上,在農村,尤其是在中國農村,筆者認為,傳統文化、道德倫理以及價值觀等非經濟因素在更大程度上阻礙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戴衛東)
⑨ 企業給當地政府帶來哪些稅收
企業給當地政府帶來稅收有以下種類: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中國的稅收收入分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人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具體有:
1、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和煙葉稅。
2、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
增值稅:海關代征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中央政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地區, 原來歸地方政府的營業稅收入,改徵增值稅以後收入歸屬暫時不變。
3、個人所得稅: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4、 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5、印花稅: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的97%歸中央政府,其餘的3%和其他印花稅收入歸地方政府。
(9)中國城鄉建設投資發展基金有限公司擴展閱讀
企業交稅的原因
稅收是伴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物質前提是社會有剩餘產品,社會前提是有經常化的公共需要,經濟前提是有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上層條件是有強制性的公共權力。
國家通過稅收籌集的資金,按照國家預算的安排,有計劃地用於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社會主義科學、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用於加強戰備、鞏固國防等。最近幾年來,國家拿出大量資金用於改善城鄉居民的物質文化生活,包括提高農副產品的收購價格、各種價格補貼、提高工資、安置城鎮待業青年和新建民用住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