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交社保多久可拿卡
1、如果在單位參保繳納社保,由單位統一申請辦理社保卡,咨詢單位辦理社保工作人員可領取社保卡的時間。
2、如果是個人申請辦理繳納社保,在申請辦理社保卡後,有回執單說明領取社保卡的時間
各地社保卡制卡時間所需用時不一樣,一般制卡發放時間最快的15天,最慢的也不過是三個月。
(1)福建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官網擴展閱讀:
社保是對保障未來生活的一種基本保障,不是簡單的投入多少,享受多少的問題。
因為生活中存在的太多不可抗拒因素,有的人經常生病或者生了大病,那麼醫保對他就非常重要;有的人壽命長,那麼他領的養老金就遠遠超過他的繳費金額。那麼如何辦理社保,辦理社保要注意哪些事項就成為了百姓關心的問題。
我們通常所說的以個人名義參保按照文件的話說,應該是「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這種辦法參保的條件,按照文件規定,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之內,有勞動能力的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人員。
所稱個體勞動者指個體工商戶僱主及受僱人員;自由職業人員指在沒有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期間,依靠提供勞務,並獲得合法勞動報酬的人員。
實際上就一個前提:必須是本市城鎮戶口(本市城鎮才有檔案,能存到職介或人才;外地城鎮的存當地職介或人才,也可以通過當地職介或人才辦理自己繳費參保;農村戶口沒有檔案,暫不能按此辦理個人參保。)
如果市民對社保的辦理還是有疑問,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去咨詢,畢竟各位辦理社保過程中會有一些細微額差異。同時,市民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對於不給市民辦理社保的公司一定進行舉報。
參考資料:個人社保_網路
② 福建省2019年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全文,哪位有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
閩政[2011]80號
2011-09-2610:54:49來源: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字型大小大中小】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精神,對20104年印發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主動公開)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
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蘇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職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地稅部門負責徵收工傷保險費。
衛生、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和省級調劑金制度,並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六條經辦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並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七條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制度。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風險儲備金等因素制定浮動辦法。並徵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確定用人單位費率浮動檔次。
第八條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具體方式執行。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並及時向經辦機構報送本單位人員情況表和人員增減明細表。
用人單位報送人員情況表和人員增減明細表的次日為參保生效日期。
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用於《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工傷保險其他費用的支付。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預防費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辦法制定我省的具體實施細則。
經辦機構所需的管理服務經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經費按照實際工作需要列入統籌地區(含省本級)財政預算。
指導全省開展預防所需的宣傳培訓費用,從省級財政每年給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保險專項業務經費的預算中統籌安排。
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條統籌地區實行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儲備金按不低手統籌地區當年徵收工傷保險費一個月的額度籌集。工傷保險基金歷年結余部分並入儲備金。
儲備金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當期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出時,由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後使用。
第十二條建立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各設區的市每年按徵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上解工傷保險調劑金。工傷保險調劑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於各設區的市特大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補貼、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的補貼和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等費用。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福建省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管理辦法》執行。
需要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補貼的,由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等所需費用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財政部門核准後撥付。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依法作為工傷認定申請人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時間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受設區市委託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的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快速工傷認定工作機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第十五條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工傷認定過程中,申請入主張發生下列工傷或視同工傷情形的,應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二)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突發疾病死亡證明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證明;
(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六)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現已受理的工傷認定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駁回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具備用工主體的發包方為工傷認定決定中的用人單位。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九條省和設區市應當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制定勞動能力鑒定規則。省和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本省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規則)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並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診療病歷等材料。
第二十一條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從統籌地區當年徵收的工傷保險費中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具體收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手續時,應按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經辦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對提交材料齊全的,在30日內予以辦理。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或因工死亡職工近親屬辦理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手續的,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被供養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近親屬關系證明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一)被供養人屬於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證明;
(二)被供養人屬於養父母、養子女或屬近親屬戶口簿無法證明的,提交公證書;
(三)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書。
第二十四條工傷職工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但職工依法自願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
(二)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聘用)合同而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聘用)關系的;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經辦機構簽定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書面協議,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計算。其標准分別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後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O.l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O.l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第二十八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追償。
第二十九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年調整_次,並徵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的,在清算財產時,應當依法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關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屬於財政核撥(不含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在組織實施的第一年,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工作人員2011年1月1日至本辦法發布之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已經參加工傷醫療費。用統籌或工傷保險的由工傷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醫療費用統籌或。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三條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2004年4
月30日頒布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04)
12號)同時廢止。2011年1月1日至本辦法發布之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主題詞:勞動工傷△保險辦法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門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9月6日印發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③ 福建省三級工傷一次性賠償標准
【工傷三級】按照《來工源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三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0個月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80%,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三)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護理等級的,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四)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准不得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
④ 急!!誰知道福建工傷保險法律細節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
閩政[2004]1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門、 各直屬機構, 各大企業, 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或僱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職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地稅部門做好工傷保險費徵收准備工作。
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並實行省級調劑金制度。
工傷保險基金現實行縣(市)級統籌的地區要根據當地情況,積極創造條件向設區市全市統籌並軌,有關的設區市政府應按本辦法制定相應措施,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 行業基準費率由統籌地區在國家規定的幅度范圍內確定。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提出,並徵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准可定期調整。
行業基準費率包括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
第七條 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生產經營范圍所屬行業和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准確定。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制度。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風險儲備金等因素提出具體辦法,並徵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確定用人單位費率浮動檔次。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並按期報送本單位工資總額、職工工資花名冊和增減人員名冊。
目前工傷保險費已由地稅部門徵收的地區應繼續做好徵收工作,並認真總結推廣,在三年內全省工傷保險費由地稅部門統一徵收。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依法用於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和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的管理服務經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經費列入統籌地區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統籌地區實行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儲備金按不低於統籌地區徵收工傷保險費一個月的額度籌集。工傷保險基金歷年結余部分並入儲備金。
儲備金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當期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出時,由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後使用。
第十二條 建立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各設區市每年按徵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上解工傷保險調劑金。其中,實行設區市統籌的,向省級上解調劑金;實行縣(市)級統籌的,縣(市)級向設區市上解調劑金,設區市匯總後再向省級上解調劑金。工傷保險調劑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於各設區的市特大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補助和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等所需費用。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需要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補助的,由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等所需費用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財政部門核准後撥付。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依法作為工傷認定申請人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受設區市委託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的申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的設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依法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受委託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對申請人提供的下列材料,應當依法作為工傷認定的證據。
(一)事故傷害或突發疾病死亡的證明;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證明;
(三)革命傷殘軍人證;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認定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受到傷害的證明;
(五)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提供的與工傷有關的裁定、判決或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五條 省和設區市應當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制定勞動能力鑒定規則。省和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勞動能力鑒定規則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並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診療病歷等材料。
第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按鑒定工作量從統籌地區當年徵收的工傷保險費中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具體收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經辦機構辦理除供養親屬撫恤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手續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經辦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對提交材料齊全的,在30日內予以辦理。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或因工死亡職工直系親屬辦理供養親屬撫恤待遇手續的,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被供養人戶口簿或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居民身份證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一)被供養人屬於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
(二)被供養人屬於養父母、養子女的,提交公證書;
(三)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書。
第二十條 工傷職工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但職工主動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按規定住院及轉院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及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依法以本單位因工出差標准及規定的比例予以支付、報銷;用人單位未定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和差旅費標準的,應參照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國家機關出差伙食補助和差旅費標准及規定的比例予以支付、報銷。
第二十二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二)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應當與用人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定三方書面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第二十三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其標准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後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和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30個月的,按30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20個月的,按20個月支付,九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等標准,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並徵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包方屬生產經營單位的,其職工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承包方負擔;承包給個人的,個人及其僱工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發包方負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從2005年1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之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⑤ 福建省2011年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全文,哪位有啊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
閩政[2011]80號
2011-09-26 10:54:49 來源: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字型大小 大 中 小】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精神,對2 0104年印發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主動公開)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
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蘇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職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地稅部門負責徵收工傷保險費。
衛生、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和省級調劑金制度,並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六條 經辦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並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七條 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制度。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風險儲備金等因素制定浮動辦法。並徵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確定用人單位費率浮動檔次。
第八條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具體方式執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並及時向經辦機構報送本單位人員情況表和人員增減明細表。
用人單位報送人員情況表和人員增減明細表的次日為參保生效日期。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於《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工傷保險其他費用的支付。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預防費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辦法制定我省的具體實施細則。
經辦機構所需的管理服務經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經費按照實際工作需要列入統籌地區(含省本級)財政預算。
指導全省開展預防所需的宣傳培訓費用,從省級財政每年給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保險專項業務經費的預算中統籌安排。
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條 統籌地區實行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儲備金按不低手統籌地區當年徵收工傷保險費一個月的額度籌集。工傷保險基金歷年結余部分並入儲備金。
儲備金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當期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出時,由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後使用。
第十二條 建立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各設區的市每年按徵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上解工傷保險調劑金。工傷保險調劑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於各設區的市特大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補貼、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的補貼和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等費用。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福建省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管理辦法》執行。
需要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補貼的,由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等所需費用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財政部門核准後撥付。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依法作為工傷認定申請人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時間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受設區市委託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的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快速工傷認定工作機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第十五條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工傷認定過程中,申請入主張發生下列工傷或視同工傷情形的,應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二)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突發疾病死亡證明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證明;
(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六)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現已受理的工傷認定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駁回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具備用工主體的發包方為工傷認定決定中的用人單位。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九條 省和設區市應當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制定勞動能力鑒定規則。省和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本省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規則)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並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診療病歷等材料。
第二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從統籌地區當年徵收的工傷保險費中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具體收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手續時,應按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經辦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對提交材料齊全的,在30日內予以辦理。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因工死亡職工近親屬辦理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手續的,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被供養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近親屬關系證明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一)被供養人屬於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證明;
(二)被供養人屬於養父母、養子女或屬近親屬戶口簿無法證明的,提交公證書;
(三)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書。
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但職工依法自願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
(二)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聘用)合同而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聘用)關系的;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經辦機構簽定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書面協議,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計算。其標准分別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後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O.l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O.l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第二十八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追償。
第二十九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年調整_次,並徵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的,在清算財產時,應當依法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關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屬於財政核撥(不含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在組織實施的第一年,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工作人員2011年1月1日至本辦法發布之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已經參加工傷醫療費。用統籌或工傷保險的由工傷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醫療費用統籌或。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三 條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2004年4
月30日頒布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04)
12號)同時廢止。201 1年1月1日至本辦法發布之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主題詞:勞動 工傷△ 保險 辦法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門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 1年9月6日印發
⑥ 福建工傷賠償金額對照表
2007年福建工傷賠償標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相關規定,我省職工工傷依法享受如下保險待遇:
一、 醫療費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二、 住院伙食補助費
1、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三、誤工費(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原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護理費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804.9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643.9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482.95元/月。
五、職工因工緻殘享受的待遇
(一)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福建省的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按照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和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五級,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低於30個月的,按30個月支付。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例如:張某在(男,43歲)一次工傷事故中經鑒定為六級傷殘,其月工資為1000元,則他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個月本人工資即14000元;
2、保留勞動關系由單位安排工作。如果難以安排的,則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即每個月600元的傷殘津貼。
如果張某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則他可以一次性領取:
(71.8-43)×1.2×1609.8元/月=55607.4元。
(三)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根據福建省的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按照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和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20個月的,按20個月支付,九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例如:黃某(女,48歲),一次工傷事故經鑒定為9級傷殘,其工資1500元,則按照規定,他可以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1500=12000元
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的:(76.5-48)×0.4×1609.8元/月=18351.2(元)
六、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9659元);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4、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5、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附:1、根據省統計局第5次人口普查公布的統計數據,我省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為:男性71.8歲,女性為76.5歲。
2、根據福建省統計局統計數據,2006年福建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9318元,月平均工資為1609.83元。
⑦ 我在廣東買了社保七年可以轉到福建買社保基金嗎
如果福建是你的戶口所在地,就可以轉移至福建,如果不是就不可以。社會勞動保障法規定,社保只允許轉移至戶口所在地,非戶口所在地社保局,不接受非本地常住戶口人員社保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