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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慈善基金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0-12-26 04:06:01

『壹』 申請成立愛心基金會需要哪些法律手續

申請成立愛心基金會需要的法律手續;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版)全國性公權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貳』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蘇州市民政局

蘇政民〔2010〕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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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民政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

(修訂)

為適應蘇州市民政事業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范市民政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現將《蘇州市民政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市民政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保障民政事業發展和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結合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蘇州市民政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

第三條蘇州市民政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在民政局黨委的領導下,在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厲行節約,防止浪費;整合資源,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一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民政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

(一)合理編制預、決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單位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如實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財務活動分析;

(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對單位財務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確保資金安全;

(四)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五)根據黨委(支部)和行政領導的意圖,組織和保障好各項事業任務的完成。

第五條各單位須單獨設置財務崗位,配備專職財會人員,進行獨立核算,完善財務主管(會計)、出納分工負責制;直屬事業單位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動,應徵得民政局(機關)同意,民政局(機關)負責直屬事業單位財會人員的有計劃輪崗。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財會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和印鑒、票據分管制度(出納不保管單位財務印鑒),加強財務基礎工作規范化建設;局機關定期對直屬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化建設進行評審。

第二章預決算管理

第六條各單位每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收支增減因素編制年度預算,由市民政局審核匯總後報市財政局,待市財政局正式批復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單位要提高對預算重要性的認識,單位領導要親自參與預算的編制工作。編制預算要認真論證,集體研究,要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留有餘地。預算內容要齊全,包括收入預算建議計劃和支出預算建議計劃。

(一)收入預算建議計劃包括財政預算內經費撥款、預算外資金專戶撥款、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結轉收入和轉移性收入。收入預算建議計劃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各項收入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且編制到具體收入項目,切實做到不少報、不漏報、不虛報。

(二)支出預算建議計劃包括基本支出建議計劃和項目支出建議計劃。

1、基本支出建議計劃內容包括工資福利支出建議計劃、商品和服務支出建議計劃及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建議計劃三部分。基本支出建議計劃實行定員定額編制。

2、項目支出建議計劃包括行政事業類項目支出建議計劃(含基本建設類項目支出)和專項資金建議計劃兩部分。各單位在編制行政事業類項目支出建議計劃時,要確定本單位的資金需求重點,優先申報與單位(部門)職能緊密相關的項目,確保重點工作任務的項目資金,同時要根據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提出立項理由和項目具體預算,填寫項目申報書和可行性報告。

第八條預算一經批准,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各單位按原定預算程序報上級相關部門核准後方能執行。

第九條各單位應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第十條直屬事業單位每半年後20日內向市民政局主管部門書面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各單位每年必須按照規定編制財務決算。財務決算要全面、真實、准確、及時,並編寫財務決算執行情況的文字說明,找准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符合匯總上報要求。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 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通過各種形式、各種渠道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其他收入和專項、專款收入等。收入要反映會計主體,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嚴禁私設賬外收入和各種形式的「小金庫」。

第十三條 各單位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允許的范圍內,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入,應區分不同情況,開具符合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或發票。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具備收費許可證,並嚴格按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准執行,不得擅自擴大范圍,提高標准,全部收入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管理。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和發行費;以政府名義接收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其他非稅收入應按規定開具非稅收入或結算票據,並按規定繳入財政儲存戶管理。各單位管理的出租房收入按資產權屬繳至權屬單位專戶,嚴禁使用財政規定以外的票據。

第十四條 各單位涉及征稅范圍的收入,應按國家有關稅法規定依法納稅,如符合減免稅政策的,需按有關程序報相關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非稅收入票據和往來結算資金票據要指定專人管理,定期向市財政局結報、核銷,已使用的非稅收入票據金額要與上交財政專戶金額相符。

第十六條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定期與市民政局、財政局核對財政預算撥款和預算外資金的到位情況。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 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業務,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專項支出、專款支出和基本建設支出等。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經費支出管理制度。各項支出必須按照批準的預算和有關規定辦理,堅持「一支筆」審批,防止多頭審批和無計劃開支。重大支出項目應集體討論,計劃外支出應報市民政局審批。局機關原則上不安排計劃外支出,對確實有利於事業發展的特殊支出需經局辦公會集體研究後方可實施,直屬事業單位審批程序和限額自定。

第十九條各項支出的范圍和標准。各單位應根據資金性質嚴格執行各項經費的開支范圍,確保人員經費和單位正常運轉;屬於市立項目范圍的,要及時編制預算,經市財政審核後按實列支。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項目以及慈善、福彩資金等實行重點管理和監控,相關單位應主動書面報告主管局。

第二十條專項支出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和用途使用,並按規定向市民政局報送專項支出情況表和文字報告,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局機關各業務部門在分配條線專項經費時,應會同財務部門制定方案,經局分管財務領導和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五章結余與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按照先提後用、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略有節余的原則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 直屬事業單位專項經費結余不計提基金,全額結轉下年度,經報請市民政局和財政局同意後方可使用。事業經費結余可計提專用基金,其中福利基金按30%的比例計提,修購基金按10%(殯儀館按30%)計提、醫療基金按10%計提,風險基金按10%計提(僅殯儀館),其餘轉入事業基金。民政局機關的經費結余不計提任何基金。

第六章 銀行賬戶和現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未經主管局和財政局批准不得開設銀行財戶;不得以私人名義開設單位存款賬戶;不得以個人儲蓄名義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應及時清理往來款項。

第二十四條 現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按照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使用現金;現金結算起點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遵守庫存現金限額,原則上以3-5天的日常開支量為准;不得坐支現金;現金收支業務必須根據合法憑證辦理,如實反映現金庫存。有條件的單位盡量使用公務卡結算,不再使用現金。

第七章 會計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會計核算應嚴格遵照國家頒發的《會計法》、財政部制訂的《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試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科目和賬簿。

各單位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按每日發生的原始憑證登記。月末余額要與會計總賬余額一致。銀行存款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余額相符,如不一致或有未達賬要查找原因,並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確保賬賬、賬表、賬款相符。每月終了,應根據銀行提供的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流水單,進行支付款項的對賬,根據支付中心每月提供的預算單位分資金性質的計劃支出結余對賬單對賬,核對准確後將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流水單、計劃支出結余對賬單作為單位財務核算的歸檔依據。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原始憑證的審核。對外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是印有財政或稅務部門監制章的合法憑證,憑證中應具備填制日期、填制人姓名、單位財務專用章,在憑證中列明經濟業務內容、數量、金額等要素,金額大寫和小寫數應該一致。支付的原始憑證中還應有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領導簽字,用於購置財產物資的原始憑證還應有驗收人簽字。有關重大經濟收支活動的合同(協議)、工程決算也視為原始憑證管理,作為財務部門收支憑證的附件。對外出具的原始憑證必須使用合法憑證,具備憑證應有的要素。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的記賬憑證內容必須真實完整,反映的經濟業務對應關系要明了,記賬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等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財務報表應當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需附各類基金和往來等附表),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認真編寫會計報表和說明。各單位的月報於次月10日前上報,年度報表上報時間按局規定執行。

第八章 票據管理

第三十條 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及票據等都屬於單位票據管理范圍;各單位財務部門是票據管理的責任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票據的購買、使用、發放、核銷和保管工作。各單位不得使用私印或者自購的非經財稅部門監制的票據。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應分別建立支票領用登記簿和票據領用備查簿,依序登記領用人(簽名)、領用日期及注銷日期(領用支票時,還要註明金額)等。領用票據時應如實填寫登記項目,並經財務主管(會計)審核同意;各種票據應嚴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轉讓、轉借或代開。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票據應按編號順序使用,填寫內容真實完整,字跡清楚,印章齊全。若填寫錯誤不得塗改、挖補或撕毀,應在全部聯次上加蓋「作廢」戳記;對填寫錯誤的捐贈票據應具備三人以上簽名方可視為作廢處理。票據用完應及時繳銷,所涉及款項應及時入賬。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妥善保管票據,支票與印章分開存放;收費票據、結算票據、捐贈票據收款人、使用人與保管人和核銷人不能由單位出納一人擔任,會計負責票據的領用和復核,出納負責開票;已開具的票據存根聯和支票領用登記簿(票據領用備查簿),作為會計檔案保管,保存期滿後登記造冊,報經查驗批准後銷毀。

第九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由財務部門統一建賬、核算,由管理部門統一登記、管理。各單位應當明確財務部門、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的責任,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年度終了20天內,應進行全面清查盤點。

局機關信息處負責機關網路設備、計算機等智能化物品的采購、日常登記、調劑使用及登記管理。

第三十五條加強往來款的核算,不得將應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往來款項;也不得將應繳財政專戶的款項列入往來款項;對各種往來款項應及時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所需的固定資產,應根據工作需要和單位財力的可能,依據合理、節約、有效的原則,按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進行配置。大項支出應報市民政局審批。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所屬房產不得擅自對外租賃、抵押等,如確需對外租賃,應按照房產權屬關系辦理租賃手續,除協議租賃(面積50平方米以下且年租金10萬元以內)外的房產均需通過市產權交易所公開招租。

各單位資產的處置應嚴格執行《蘇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規定。並按照市財政局制定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流程》規范操作。

第十章 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慈善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福利彩票公益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行中國福利彩票籌集的、用於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專項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全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三十九條 民政局機關按規定編制福利彩票公益金收支計劃,當年資助金額一般不低於上年收入的70%,結余部分結轉財政專戶下年專項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和挪用。

第四十條 申請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必須向市民政局提供可行性報告、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等。市民政局接到申請後,應進行考察初審、形成建議,經評委會進行審議後下達批復通知並安排撥款。涉及政府采購的項目應按規定程序實行政府采購。

第四十一條 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收支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民政局機關應組織對受資助項目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使用規定的,可緩撥、停撥福利彩票公益金,直至收回已撥資金。

第四十二條 慈善基金是接受政府撥款、社會各界、單位以及個人的捐贈款項,用於幫困濟貧、救助突發災難、資助社會福利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四十三條 慈善基金的財務管理應嚴格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章程》的規定,同時應接受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基金募集必須堅持自願捐贈原則,嚴格履行捐贈手續;基金使用必須尊重捐贈者的意願,專款專用。年度資助預算編制並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預算計劃內的資助項目由理事會實行分級審批,計劃外項目由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同意通過。日常開支費用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從嚴掌握,嚴禁用於非慈善事業項目。

第四十四條 慈善基金實行獨立核算,其募集和使用要接受民政、財政、審計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每月終後10日內向監事會、民政局機關主管部門上報基金收支情況,並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章 公務卡管理

第四十五條 公務卡應在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普遍使用。其中,單位辦理不能透支、提現、消費的單位卡,在職人員辦理可透支消費、存取現金的個人卡。

第四十六條 公務卡結算范圍:各單位原採用現金支付的辦公用品、書報雜志訂閱費、印刷費、煤氣、水電費、郵電費、差旅費、培訓費、會議費、招待費、勞務費、租賃費、小型設施維修費以及公務用車的燃料費、保險費、保養修理費等公務性支出。個人卡中所發生的個人消費性支出,不適用本范圍。

第四十七條 公務卡的日常管理。單位卡由本單位財務會計保管,密碼由出納掌握,在出納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變更密碼或重新辦理,如有遺失,應及時辦理掛失或注銷手續。個人卡由個人申領、持有、保管和使用,實行「一人一卡」實名制管理,密碼由個人自定,妥善保管,遺失後應及時辦理掛失,如未及時掛失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個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 公務卡的結算管理。報銷人填報支出報銷審批單,憑發票、POS消費憑條等單據,按原財務報銷程序審批;出納人員憑核準的支出報銷審批單及報銷單據,通過POS機將報銷資金劃轉到個人卡上;報銷人當場確認後,在POS列印的憑條上簽字;財務人員憑經簽字確認的憑條、支出報銷審批單登記入賬;如因個別商業服務網點無法使用銀行卡結算系統,報銷人先行以現金墊付後,可憑發票等單據到單位財務部門辦理報銷審批手續。

實行公務卡結算後,一般情況下不再使用現金結算,也不再向個人辦理現金借款。

第四十九條 各單位財務應建立健全公務卡結算業務明細賬,逐筆記載公務卡轉賬業務,賬目要日清月結,做到賬款相符。財務部門應於每日業務終了軋賬打出當日交易清單與公務卡結算明細賬進行核對,分別由出納和財務主管簽字確認。

第十二章 政府采購管理

第五十條 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每年市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凡屬目錄規定「起點金額」以上的項目均應實行政府采購。

第五十一條 各單位政府采購項目要嚴格按照預算執行,如確需調整政府采購預算項目和資金性質,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局批准。

第五十二條 直屬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應報市民政局審核。

第十三章財務報告和內部審計

第五十三條各單位應及時、准確、完整填報各種財務報表,並根據有關規定指標認真進行財務分析。直屬事業單位和局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報表按月、財務分析按半年上報民政局機關。

第五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充分發揮內部監督職能,審核、檢查財務活動。主要包括:

1.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檢查;

2.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及標准進行審核、檢查;

3.對重大支出、專項支出、基本建設支出項目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4.對行政性收費和其他預算外收入情況進行審核、檢查;

5.對有關資產管理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督查並限期整改;

7.對內控制度和專用票據的使用進行審核、檢查。

第五十五條 局機關主管部門每年不少於一次對直屬事業單位和局管社會團體的財務情況進行內部審計,並及時通報審計結果。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蘇 州 市 民 政 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主題詞:財務 管理 辦法

蘇州市民政局辦公室 2010年9月6日印發

共印:26份

『叄』 法律允不允許個人創辦公益基金

基金會管理辦法

2005年08月日

(國務院令【1988】18號 1988年9月27日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基金會的管理,以利於基金會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基金會的活動宗旨是通過資金資助推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發展。

由國家撥款建立的資助科學研究的基金會和其他各種專項基金管理組織,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性質、宗旨和基金來源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或者有與十萬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以上的注冊基金;

(三)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四)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第四條 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其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於捐贈者的自願,嚴禁攤派。

第五條 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政府工作人員兼任。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帳目。

第六條 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

第七條 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

第八條 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

第九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

第十條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歸基金會所有,允許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資,免徵關稅,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一條 建立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基金會改變名稱、合並或者撤銷,按照申請成立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

基金會的活動違反本辦法時,人民銀行有權給予停止支付、凍結資金責令整頓的處置,民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肆』 個人可以成立公益基金嗎,最少需要多少資金,需要怎麼做

基金會管理辦法

2005年08月30日

(國務院令【1988】18號 1988年9月27日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基金會的管理,以利於基金會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基金會的活動宗旨是通過資金資助推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發展。

由國家撥款建立的資助科學研究的基金會和其他各種專項基金管理組織,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性質、宗旨和基金來源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或者有與十萬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以上的注冊基金;

(三)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四)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第四條 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其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於捐贈者的自願,嚴禁攤派。

第五條 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政府工作人員兼任。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帳目。

第六條 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

第七條 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

第八條 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

第九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

第十條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歸基金會所有,允許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資,免徵關稅,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得出售。

第十一條 建立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基金會改變名稱、合並或者撤銷,按照申請成立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

基金會的活動違反本辦法時,人民銀行有權給予停止支付、凍結資金責令整頓的處置,民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伍』 如何成立公益基金需要什麼資質

基金會管理辦來法

(國務院令自【1988】18號 1988年9月27日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基金會的管理,以利於基金會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基金會的活動宗旨是通過資金資助推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發展。

由國家撥款建立的資助科學研究的基金會和其他各種專項基金管理組織,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立基金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性質、宗旨和基金來源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二)有人民幣十萬元(或者有與十萬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以上的注冊基金;

(三)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四)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陸』 「老賴」是什麼意思,對付老賴的辦法有哪些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

對應措施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1、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規定目的

這個司法解釋的出台,旨在指導各級法院正確有效使用信用懲戒措施,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促使失信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強制執行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根據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如下高消費: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

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與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徵信系統相關工作操作規程。

今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將被整合至被執行人的信用檔案中,並以信用報告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供有關單位在貸款等業務審核中予以衡量考慮。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已於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7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6)公司慈善基金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對於一些「頑固不化」的老賴也是會有一些特殊手段的:

1、執行唯一住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符合條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執行,而且實務中,已經出現了大量執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後肯定會越來越多。

2、執行被執行人工資收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3、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明確確認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4、執行配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此規定明確,

債權人向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可見,在夫妻債務性質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推定為共同債務。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不是共同債務,或者財產約定各自所有。在實務中,

不少法院在實務中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的已經開始直接執行配偶的財產,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執行,不過相信在日後的司法實務中會越來越明確,不少利用假離婚來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會受到更大力度的打擊。

『柒』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附:重點公益林管護合同(樣本)

編號:
甲方:林業主管部門(林業廳、局)
乙方:管護單位(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村集體、集體林場等)
為切實加強重點公益林管護,甲乙雙方根據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印發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以及其他有關文件精神,經協商一致,就重點公益林管護達成下列協議: 1.向乙方指明管護區域、面積、四至界限,明確管護要求。
2.及時向乙方支付中央補償基金,標准為元/畝·年,全年總額元。
3.對乙方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和考核。
4.對乙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管護義務的,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整改;對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權不予支付或扣減乙方中央補償基金;對亂砍濫伐、濫捕亂獵、侵佔林地情況嚴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並按有關規定追究乙方相應責任。 1.依法組織人員對管護區域內的重點公益林進行管護,加強對管護人員上山巡查管護的監督。
2.建立健全重點公益林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盜砍濫伐、亂捕濫獵和侵佔林地的防範機制,有效預防、發現、撲救重點公益林管護區域內火災,並及時報告;監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發現後及時上報和治理,保證管護區域內的重點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壞,無濫捕濫獵現象。
3.嚴格執行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印發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4.接受、服從甲方等上級有關部門對重點公益林管護和中央補償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導、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定期向甲方等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5.履行了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的,有獲得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的權利。 1.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未盡事宜, 以及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的爭議問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負責人:(簽名) 負責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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