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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的法律關系

發布時間:2020-12-25 14:07:53

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區別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私募基金經理是管理和經營私募基金的人。
所謂私募基金,是指通過回非公開方式,面向答少數機構投資者或資金量比較大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由於私募基金的銷售和贖回都是通過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私下協商來進行的,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
目前在我國對私募基金還沒有法律上的明確規定,處於半地下半公開狀態,私募基金從業人員都渴望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希望可以幫助你。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什麼關系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信託托關系實際上是信託法律關系。它由三個要素構成:

(1)主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2)客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藉以產生信託關系的資財;

(3)內容,即信託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的權利義務由信託法規定。

在證券投資中,投資者把錢委託給基金管理人進行打理,基金管理人對資金進行管理和處分,所以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的法律關系擴展閱讀:

信託關系本質

信託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通常產生在締約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優勢不平等時,一方因知識或專業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必須信賴於另一方。

信託法上的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系是信託關系的最典型形態,但是現在信託的適用范圍要廣泛得多,已經被廣泛地運用於公司法,合夥法甚至銀行法等商業領域。

信託關系可以由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所創設,特別是在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在特定領域更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通過合同明確創設雙方之間信義關系,然而在實踐中這種方式是很少見。信託關系也可以基於法律的默示而產生。法律默視的信託包括結果信託和推定信託兩種。

按照學者們的一般理解,由合同所創設的信義關系暗含了雙方當事人之間交易能力,地位與勢力相對平等和均衡;而基於法律而產生的信義關系,是指在當事人之間的地位與實力具有明顯不對等性時,法律給予某一方以特殊的保護或救濟。

此時單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難以對受信人的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受益人通常需求助於法律的特殊保護。因為受信人處於一種優勢地位,擁有對他人財產的支配與控制權,而且受信人的行為將對受益人(或委託人本人)產生拘束力。

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權利,委託人或受益人則並不能夠完全控制或嚴密地監督,他們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們會以善意及適當的注意之方式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為。

③ 信託型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的關系及責任

盡管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特徵與信託關系基本相同,但是畢竟只是根據信託原理設計,因而不能將其等同於信託,特別是在法律關系主體方面,雖然它遵循了信託關系主體架構,但是其獨特之處在於它不同於信託關系中僅有三個當事人,而是由四個當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受益人)構成委託、受託、受益三方法律關系。在這一特徵下,弄清四人三方關系,對於確定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他們的法律責任至關重要,而這一點恰恰是理論界爭論不清、立法上尚未給出清晰結論的問題。(千金難買牛回頭 我不需再猶豫)

從投資基金主體之間的關系來講,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委託人,這一點已為兩大法系的信託理論所認同,但是在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以及他們與委託人之間的關系問題上,兩大法系信託理論存在著不同看法,而且同一法系內部也有不同的觀點,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理論:(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分離論。此為大陸法系國家較為流行的一種理論。這種理論主張投資基金中存在著二元結構,認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並不處在同一層次,因此需要將兩者的功能進行分離。該理論又分為自益信託型分離論和他益信託型分離論。前者以德國學者為代表,認為投資人(基金份額持有人)與經理人(基金管理人)之間存在第一層信託關系,經理人與託管人之間存在第二層信託關系。依此結構,投資人集委託人和受益人為一身,此為自益信託型分離;後者以日本、韓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學者為代表,認為投資人雖為委託人,但僅是名義上的委託人,而實際委託人則是經理人,託管人為經理人的受託人,投資人為受益人,這一結構中實際委託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個人,此為他益信託型分離。

分離論的觀點,實際上是對英美信託理論的移植。根據英美法關於信託的雙重財產說,受託人擁有信託財產普通法上的所有權,這是判斷基金管理人是否是受託人的根本標准。雖然基金管理人對信託財產擁有巨大的管理處分權利,但是毫無疑問,事實上是基金託管人而不是基金管理人擁有信託財產法律上所有權。正因為如此,不論分離論將投資基金的信託關系作幾層分解,但其最終的或法律上的受託人仍然歸結為基金託管人。在這一點上它與英美法上確定受託人的標準是一致的。

被動信託論。英美法根據受託人是否負有積極行為義務,將信託分為被動信託和主動信託兩類。所謂被動信託是指受託人雖為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但對信託財產並不負有積極行為的義務。該理論認為,在投資基金關系中,託管人名為受託人,實質上不負責基金的實際經營,而是接受管理人的指示對基金財產加以運用和處置。英美國家之所以對被動信託予以承認,旨在使人們對信託的利用更加靈活,以達到使自己和他人獲益的目的。

雖然被動信託起源於英美法,但英美法卻認為單位信託是主動信託而非被動信託。根據英國《1991年金融服務條例》,基金受託人有責任監基金督管理人行為與該條例、信託器樂、計劃細節是否一致;對於基金管理人違反信託的指令,基金受託人有權拒絕。

用被動信託理論解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法律地位,主要為日本一些學者的觀點,但並未被日本法所採用。日本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的信託要件是:須將財產的管理、處分轉移於他方,不允許受託人消極管理。實際上不僅日本法有此規定,而且美國《信託法重述(第二版)》第169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受託人一旦接受信託,即對受益人負有管理信託的義務。正因為如此,被動信託能否應用一直存在著較大爭議。

共同受託人說。該學說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委託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是共同受託人。我國許多學者持此觀點。

倒分離論。這種理論與分離論的分層結構相似,但是層次卻相反,因此筆者將其稱為倒分離論。該理論認為基金託管人是受託人(第一受託人),同時基金託管人又作為委託人,將基金財產委託給基金管理人(第二受託人)進行投資運作。

獨立被信任說。該學說認為,基金管理人既非作為委託人的被信任者,亦非作為受託人的被信任者,而是一種獨立的被信任者。

對於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的界定,我國立法者給予了高度關注。全國人大財經委在向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在信託制基金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等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決定其相互權利義務、責任承擔直至整個信託制基金的構造。」基於此考慮,立法機關這個問題持慎重態度。由於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的定位,即由誰來履行受託職責的問題存在較大爭議,因此證券投資基金法在起草和審議過程中確定了四項原則:一是考慮在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基礎上切合國情,盡量減少法律重新定位給基金運作帶來的負面影響;二是考慮和信託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間的協調與銜接,避免相互矛盾和沖突;三是在現行信託制基金運作中,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分別獨立承擔相應職責,即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管理基金財產、基金託管人依法承擔保管基金財產並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等;四是避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承擔連帶責任。

在上述原則指導下,最後通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對投資基金當事人法律關系作出了有別於英美法和大陸法信託理論的特別界定。根據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相關條款的分析,筆者認為,該法對投資基金當事人法律關系的界定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時界定為受託人,但並未區分是獨立受託人還是共同受託人,或是有層次區別的受託人。《證券投資基金法》第3條關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履行受託職責。」的表述即反映了這一特點。

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既非共同受託人,又非獨立受託人,而是兼有兩者特徵的特殊受託人。我國《信託法》第31條規定:「同一信託的受託人有兩個以上的,為共同受託人」;第32條規定:「共同受託人之一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他受託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按照《信託法》31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該是共同受託人,因為他們是對同一基金財產進行受託管理。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83條關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前一種情形與《信託法》第32條規定的連帶責任制度不符,因而很難認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是共同受託人;而後一種情形則符合《信託法》第31、32條的特徵,在這種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似乎又是共同受託人。

三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關系,是互為委託人的關系。《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9條第5款規定,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從該款規定看,基金託管人是基金管理人的受託人。但29條第10款又規定,基金託管人有權監督基金管理人的運作。從這一款規定看,基金管理人又是基金託管人的受託人。同時,《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4、35條又分別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兩者任何一方的職責終止時,另一方均有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29條的規定,並結合第24、35條綜合考慮,筆者認為我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是在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託下的互為委託的關系。

④ 公司型基金反映的是什麼關系

公司型基金反映的是所有權關系。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設立,以發行股份的形式募集資金而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形態,運用於證券投資,以股利形式對投資者進行分配的一種基金形式。

公司型基金分為自營式公司型基金和他營式公司型基金,他營式公司型基金是指基金公司對募集的資本集合體本身並不運營,

而是委託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資顧問公司(Investment Advisers)運營和管理的基金形式,全世界絕大部分公司型基金是他營式基金,美國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s)即為典型;

自營式基金是指由基金公司本身對所募集的資本集合體進行經營管理,自營式基金得到了一些國家的許可,如1985年12月當時的歐共體通過了《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企業(UCITS)相關法律法規與行政規章協調指令》,該指令為歐盟所沿襲其中規定投資公司可採用「自行管理」的方式。

作為證券投資基金的一種,無論是哪種類型的公司型基金本質上都是由投資者匯集的投資於證券的資本集合體,只不過這種資本集合體以公司的形式組織起來,

自營式基金以公司形式組織基金的所有主要當事人,是一種完全組織化的資本集合體,他營式基金只以公司形式組織投資者(持有人),是一種半組織化的資本集合體。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的法律關系擴展閱讀:

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的根本區別:

1.資金的性質不同。契約型基金的資金是通過發行基金份額籌集起來的信託財產;公司型基金的資金是通過發行普通股票籌集的公司法人的資本。

2.投資者的地位不同。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後成為基金契約的當事人之一,投資者是基金的委託人,即基於對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將自己的資金委託給基金管理人管理和營運,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權。

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購買基金公司的股票後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因此,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對基金對基金運作的影響比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大。

3.基金的營運依據不同。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契約營運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據投資公司章程營運基金。

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什麼區別

基金託管人又來稱基金保管人,是根源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擔任。

基金管理人是指具有專業的投資知識與經驗,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經營管理基金資產,謀求基金資產的不斷增值,以使基金持有人收益最大化的機構。在我國,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⑥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都指什麼

基金託管人又稱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版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權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擔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託管協議。在託管協議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一定的報酬。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產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職費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

(6)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的法律關系擴展閱讀

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及時、准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⑦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職責是什麼

基金管理人是管理基金財產的人,基金託管人是託管基金財產的人。他們都是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之一。

⑧ 私募管理人失聯了,該如何維權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信息可以在中國私募業協會進行查詢網頁鏈接,裡面可以查詢到管理人的信息,並且可以找到所備案的產品詳細信息。

如果發行的產品沒有備案信息,那就是非法集資,可以進行報警,管理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管理人失聯的話,可以由警方介入調查。

如果有備案信息,管理人在操作中違法合同約定造成違約的,那可以聯名起訴管理人進行賠償,管理人負有民事責任,就算失聯也可以由法院出面進行司法處理,所以不必擔心。

⑨ 什麼是基金託管人 與基金管理人有什麼區別

基金託管人,根據法抄律規定,基金資產必須由獨立於管理人的託管人保管。託管人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基金資產保管、基金資金清算、會計復核以及對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督等方面。在我國,託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中具有核心作用,最主要的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在我國,基金管理人一般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資管子公司、保險資管公司等機構也可擔任基金管理人。

⑩ 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系是什麼關系

A所有人是指,普通的基金持有者,可以理解為基民。經營者即基金回公司,幫投資者投資債答券、股票等。基金公司用投資人的錢投資證券市場的產品,所得收益與基金公司無關,基金公司通過收取申購、贖回、管理費來維持運營。
B經營是指基金管理者在證券市場交易時的一切經營活動。監管比如證監會,所起作用是指,在合法的范疇下,監督基金公司的經營。也就是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
C持有的基金公司的證券憑證,而託管是指證監會所規定的,普通投資人的投資資本不會直接注入基金公司帳戶,會在第三方,即銀行的共同帳戶中,資金的流入流出是受到證監會監管的。這樣就不會出現捐款潛逃等不法行為。
D委託即基金公司會委託某銀行代為管理資本帳戶,受託即銀行受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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