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扶貧創業基金怎麼申請,可以向銀行貸款多少普通農民家庭可以嗎
國家扶貧創業基金在當地政府與農委申請,這個基金是農發行與農行管理的貸款。這種貸款是小額貸款,貸款額度2000-20000元。普通農民家庭只要有國家扶持項目是可以申請的,應該是低息或免息的。您本人可以去當地政府扶貧辦咨詢。
根據山東省創業扶貧擔保貸款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一)對借款人發放的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3萬元,借款人無需提供抵押及反擔保等措施。
對單位或主要負責人發放的創業扶貧擔保貸款額度,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信用評級、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及貧困人口數量等因素,合理自主確定,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並需提供必要的抵押及反擔保措施。
(二)創業扶貧擔保貸款期限單次不超過2年,對信譽良好、還款及時的,可申請再次貸款,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3年。貼息期限最長為2年,超過2年的,只擔保不貼息。
(三)對借款人的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參照貸款基準利率合理確定,原則上在貸款基準利率(合同簽訂之日)上加點不超過3個百分點;對單位的貸款利率,鼓勵經辦銀行執行基準利率,原則上上浮比例不超過20%,最高上浮比例不超過30%。
(1)基金管理人設立方案擴展閱讀:
申請使用基金的程序如下:
(一)私募徵集:按照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基金運營管理機構以非公開方式徵集擬與引導基金合作的創業投資企業;
(二)申請:申請人向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方案;
(三)受理: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對申請人資料和方案進行盡職調查,提出盡職調查報告,並提出投資建議;
(四)評審:評審委員會對農業創投機構提出的申請方案和盡職調查報告進行獨立評審,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的評審結果作為決策依據;
(五)公示:對評審通過的創業投資企業在指定的媒體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對無問題的,將材料上報理事會;
(六)決策:理事會根據評審委員會通過的評審結果作出決定,並由基金管理機構實施投資方案。
Ⅱ 私募股權投資是否合法
依據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建立的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活動就是合法的。但是版需要注意幾權點。
1、私募,既然稱之為私募,就不能公開進行募資活動。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關於加強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嚴格規范創業投資企業募資行為的通知》,私募股權基金募資時如果承諾最低回報或者發布廣告等公開募資是不允許的
2、最低投資額: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單個投資者投資必須在100萬元以上
3、私募股權基金不能打著股權投資的名義從事高利貸等債權活動,否則就是違反了《貸款通則》中企業法人之間不能借貸的規定。
Ⅲ 業主委員會候選人需要什麼條件
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 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5、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6、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3)基金管理人設立方案擴展閱讀:
我國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條例也對「業主大會」作出專章規定。可是記者在走訪中發現,很多群眾對此並不了解,問及「小區生活中遇到問題怎麼辦」「找物業不管用怎麼辦」,腦海里缺乏「業委會」的概念。
業主知曉並動議成立業委會,往往是由於前期和物業公司產生各種摩擦糾紛。一些群眾反映,有的物業收了費但服務跟不上,管理「躲貓貓」,路面臟、亂停車、綠化破壞嚴重等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和改善。
「我們有個業主群,每天議論最多的就是電梯維修問題,有些業主因此與物業僵持不下,說修好電梯了再交物業費。在這種情況下,有的業主才想到成立業委會,為的是跳過物業公司,啟用小區維修基金更換電梯。」四川成都市讀者廖力說。
小區業委會往往是「因矛盾而生」,成立過程中又經常遇到新麻煩,比如業主缺乏積極性,選舉不了了之。
福建龍岩市讀者張龍金說,「小區交房至今8年,業委會都無法成立,原因是連續3次邀請業主參加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可是始終達不到規定人數,業主大會沒辦法召開,業委會也就無法產生了。」
Ⅳ 中國企業年金方案的法定內容有哪些
合同範本:XX企業年金計劃
(登記號)
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業職工退休後的企業年金待遇,建立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調動本企業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集體合同規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年金計劃(以下簡稱「本計劃」)。
本計劃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1、發展的原則。本企業通過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提高職工養老待遇,調動職工勞動積極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從而促進企業發展。
2、效率的原則。企業年金總體繳費與本企業的經濟效益掛鉤,效益好時多繳,效益差時少繳或暫不繳;職工的企業年金繳費與勞動貢獻掛鉤,因勞動貢獻大小而有所不同。
3、指導與自辦相結合的原則。本計劃堅持政府指導與企業自主相結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法規,接受政府宏觀指導,在設立計劃時應該考慮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加以制定。
第一章 定義與釋義
1.1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1.2 XX企業年金計劃:本計劃及其細則與附錄。
1.3 XX企業年金基金:指本企業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制定的XX企業年金計劃所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所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1.4企業職工:指與本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處於勞動合同期間的自然人。
1.5計劃參加人:本計劃所稱的計劃參加人,是指依照本計劃3.1的規定已成為本計劃的成員,並在賬戶管理人處開設有個人賬戶的企業職工。
1.6受託人:是指受託管理本企業年金基金的法人受託機構。
1.7受益人:本計劃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本企業年金計劃並享有受益權的企業職工。
1.8未歸屬權益:職工由於離職等原因退出本計劃導致其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運營收益部分的財產被罰沒而暫時未確定歸屬的權益。在本計劃中,未歸屬權益計入企業賬戶。
1.9受託財產託管專戶:指受託人以XX企業年金基金的名義在託管銀行開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歸集企業年金的繳費和支付待遇。
第二章 計劃的設立
2.1本計劃名稱為「XX企業年金計劃」。
2.2 本計劃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制定。
2.3本計劃草案已經企業董事會批准,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2.4本計劃已在XX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登記,登記號XX。
2.5本計劃於XXXX年XX月XX日設立、生效和實施。
第三章 計劃參加人
3.1 具備下列條件的本企業職工可以加入本計劃。
3.1.1在本計劃的實施有效期內與本企業有正式的勞動合同關系並正在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全部義務;
3.1.2試用期滿;
3.1.3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3.2 符合參加條件的本企業職工應按照如下程序進行登記:誠實、完整、准確地填寫、簽署、提交本計劃申請表,並經企業簽章確認,自企業簽章確認的當日起成為本計劃的參加人。
3.3本計劃參加人的權利是:
3.3.1在滿足本計劃規定的條件後,合法享有領取企業年金待遇的權利;
3.3.2有對其個人賬戶信息的知情權。
3.4本計劃參加人的義務是:
3.4.1授權企業每月從該職工在本企業領取的工資收入中代扣個人繳費;
3.4.2授權企業作為委託人委託本計劃的受託人對其個人賬戶中的資產進行管理;
3.4.3承諾在未達到6.1節所規定的條件時,無論本計劃是否仍然存續,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3.5計劃參加人可以退出本計劃;退出時只須向企業提交經過簽章的書面退出文件則可;企業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託人該計劃參加人退出事項,受託人也以書面形式將這一事項通知賬戶管理人;計劃參加人退出計劃後,如果該計劃參加人加入另一個企業年金計劃,則其在本計劃中的個人賬戶可轉入該計劃中。
3.6計劃參加人在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退出本計劃:
3.6.1符合6.1所規定的享受企業年金待遇支付條件,並申請領取企業年金待遇支付;
3.6.2勞動合同期滿並且未續簽;
3.6.3勞動合同期未滿,但是與本企業解除勞動僱傭關系;
3.6.4勞動合同期未滿而未經企業批准自動離職。
3.7以前參加過本計劃,後因某些原因退出,但是再次加入的職工,其在本計劃中應享受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不變。
第四章 基金的賬戶管理
4.1本計劃所募集的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同時建立企業賬戶用於歸集企業繳費部分的未歸屬權益。
4.2賬戶的開立
由受託人選擇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以本計劃所建立的企業年金基金的名義開立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
4.3賬戶的維護與更新
賬戶管理人負責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的日常維護與更新,包括:
4.3.1個人繳費進入個人賬戶的記賬;
4.3.2企業繳費在個人賬戶間的分配和記賬;
4.3.3每周(日)進行投資運營收益在個人賬戶間的分配和記賬;
4.3.4企業賬戶中未歸屬權益的歸集和投資收益分配尾差的處理;
4.3.5企業年金待遇支付的領取方式;
4.3.6與受託人、託管人的核對工作;
4.3.7與個人賬戶相關的其他資料。
4.4賬戶的轉移
4.4.1計劃參加人變動工作單位並且參加新的就業單位的企業年金計劃時,該計劃參加人在本計劃中的個人賬戶可以轉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業單位企業年金計劃的賬戶管理人中進行管理。
4.4.2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則計劃參加人的個人賬戶可由本計劃的賬戶管理人繼續管理,待具備條件時予以轉移,或待其本人達到符合6.1的享受企業年金遇支付條件時領取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積累額:
4.4.2.1計劃參加人未參加新的就業單位的企業年金計劃、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新就業單位的企業年金制度的賬戶管理系統不健全、或發生其他由於新就業單位的原因而無法轉移個人賬戶的情況的;
4.4.2.2計劃參加人在升學、參軍、失業期間;
4.4.2.3因本企業關、停、並、轉而導致本計劃終止。
4.5賬戶的撤銷
4.5.1計劃參加人在領完其個人賬戶積累額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將被撤銷;
4.5.2計劃參加人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未支付完之前死亡,並且其個人賬戶余額由指定受益人全部領取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其個人賬戶將被撤銷。
4.6在計劃參加人對記入其個人賬戶資產享有支配處分的權利之前,計劃參加人不得利用記入其個人賬戶的資產私自進行交換、轉讓、抵押、質押等活動。
第五章 計劃的繳費
5.1本計劃採取繳費確定型模式,所有繳費記入個人賬戶。企業年金繳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5.2企業繳費
5.2.1企業每月繳費的提取比例為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 。
5.2.2企業根據每個參加人工作年限等情況計算企業為該計劃參加人的企業繳費額。
5.2.3對於工作年限5年以內、已加入本計劃的職工,企業為其提供的企業繳費比例 。
5.2.4對於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已加入本計劃的職工,企業為其提供的企業繳費比例 。
5.2.5對於工作年限10年以上、已加入本計劃的職工,企業為其提供的企業繳費比例 。
5.2.6企業在上年度出現虧損和關、停、並、轉等情況下暫時無法履行繳費義務時可以暫停繳費或延期繳費,待企業出現盈利好轉的情況下恢復繳費義務或彌補暫停繳費金額。企業暫停繳費或延期繳費的連續期限超過五年,應當終止本計劃。
5.2.7本企業在與參加本計劃的企業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列明企業年金的相應條款。參加人每屆勞動合同期滿,該屆合同期間記入該參加人個人賬戶的企業年金積累額,永久歸其個人賬戶所有。
5.2.8企業不得以有利於本計劃的實施為由聘用某特定人員或解聘某特定人員,聘用某人為年金理事會成員或解聘年金理事會成員的情況除外。
5.3計劃參加人的個人繳費
5.3.1計劃參加人個人繳納部分由企業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5.3.2每個計劃參加人每月的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額是該參加人上年度平均月工資收入的 。
5.3.3計劃參加人可以選擇從自己的工資收入中適當調高個人繳費額,由企業代為繳納。但是企業和職工繳費合計不超過5.5所設定的限額。
5.3.4計劃參加人因發生傷殘等重大變故的情況下暫時無法履行繳費義務時可以暫停繳費或延期繳費。
5.4企業為每個參加人的繳費額和參加人個人繳費額的計算方法由企業另行制定細則;該細則的制定程序與本計劃相同。該細則的修改程序遵從本計劃主體修改的程序,但是細則的修改不影響計劃主體的執行和修改。
5.5企業和計劃參加人個人繳費合計不得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5.6本計劃終止或計劃參加人退出本計劃後,計劃參加人個人如果希望繼續向本計劃所開立的個人賬戶繳費的,由本計劃的受託人管理。
5.7計劃參加人在退出本計劃後,可以停止履行本計劃約定的繳費義務,企業為該參加人的繳費也同時停止;本計劃終止後,企業可以停止履行本計劃約定的繳費義務,計劃參加人也有權停止個人繳費。
5.8繳費時間與劃款方式
5.8.1企業在每月的發放工資期間(月初、月中、或月末)繳納企業繳費和代繳個人繳費。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企業從計劃參加人的工資中直接代扣。
5.8.2企業將應繳的企業和個人繳費款項直接足額匯至在託管人處開立的受託財產託管專戶。
第六章 企業年金待遇的支付與轉移
6.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計劃參加人,可以享受本計劃的企業年金待遇:
6.1.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或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
6.1.2喪失勞動能力;
6.1.3在退休前去世;
6.1.4出境定居。
6.2 申請領取本計劃企業年金待遇
6.2.1符合6.1.1和6.1.2的計劃參加人:
6.2.1.1須由退休時或喪失勞動能力時所在就業單位出具證明,由本人或由該參加人授權委託的代理人到受託人提出申請,並經受託人核實無誤後,由受託人指令託管人發放。
6.2.1.2申請時除了需要填寫企業年金待遇支付申請表,誠實、完整、准確地提供受託人要求的所有信息之外,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委託代理人身份證件、原工作單位證明、個人銀行賬戶信息等。
6.2.1.3如果無法提供原工作單位證明的,須由本人申請,受託人批准,方可領取。
6.2.2符合6.1.3的計劃參加人:
6.2.2.1須由原戶籍所在派出所和死亡所在醫院出具證明,由其指定受益人向受託人提出申請,並經受託人核實無誤後,由受託人指令託管人一次性發放。
6.2.2.2計劃參加人死亡時,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死亡或指定受益人無法行使受益權的,由其遺囑繼承人(如果計劃參加人另外立有遺囑)或法定繼承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按繼承順序繼承。
6.2.3符合6.1.4的計劃參加人:
須由原戶籍所在派出所出具證明,由本人或由該參加人授權委託的代理人向受託人提出申請,並經受託人核實無誤後,由受託人指令託管人一次性發放。
6.3企業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6.3.1符合6.1.1和6.1.2的計劃參加人:
6.3.1.1按個人賬戶積累額(含本息分紅)計發,參加人可以選擇一次性領取、分期領取或轉入商業保險年金,由受託人指令託管人向受益人按照約定方式支付年金待遇。
6.3.1.2待遇支付可以在該參加人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或開始喪失勞動能力後當年剩餘時間的任何時間開始,但不能遲於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6.3.1.3計劃參加人的個人賬戶積累額超出其上年月平均工資60倍的,不得一次性領取,可選擇分期領取或轉入商業保險年金。
6.3.1.4個人繳費一次性繳付60個月以上的,不得一次性領取,可選擇分期領取或轉入商業保險年金。
6.3.1.5如果計劃參加人死亡時,其個人賬戶仍有餘額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繼承人一次性領取全部余額。
6.3.2符合6.1.3的計劃參加人:
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如果受益人或繼承人另外加入了一個企業年金計劃的,可以要求將本計劃參加人的個人賬戶積累額全額劃轉到受益人或繼承人的企業年金計劃的個人賬戶中。
6.3.3符合6.1.4的計劃參加人:
可以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
6.4計劃參加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對記入其個人賬戶的積累額的支配、處分的權利自動開始於下列時間之一,而無論計劃參加人是否提出享受企業年金待遇支付申請或企業年金待遇支付是否已經開始:
6.4.1計劃參加人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日;
6.4.2計劃參加人已辦理退休手續後的第一天;
6.4.3計劃參加人喪失勞動能力當日;
6.4.4計劃參加人死亡當日;
6.4.5計劃參加人取得出境定居有關批件的當天。
從上述時間開始,企業以及除計劃參加人、配偶、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任何人都無權從其個人賬戶中移轉資金。
6.5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指定
6.5.1計劃參加人可以在計劃申請表中以書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為本人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財產的繼承人。
6.5.2計劃參加人可以隨時撤回或修改指定。修改指定時,填寫一份重新指定受益人表,由其本人或由企業代交至受託人。
6.6受益人個人賬戶的財產轉移
個人賬戶中計劃參加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的部分全部屬於受益人本人,但企業為計劃參加人的繳費部分的歸屬權益按以下規定確定:
6.6.1一般情況下退休、死亡歸屬權益為100%;
6.6.2離職時的轉移或退出按規定的歸屬比例計算:
6.6.2.1對於工作年限5年以內離職的職工,企業繳費 比例的部分歸屬於該員工。
6.6.2.2對於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離職的職工,企業繳費 比例的部分歸屬於該員工。
6.6.2.3對於工作年限10年以上離職的職工,企業繳費 比例的部分歸屬於該員工。
第七章 基金財產的管理
7.1本計劃歸集的資金將以受託管理的方式進行管理。
7.2基金的受託管理
7.2.1本計劃所歸集的年金基金將全權委託給 (法人受託人)進行受託管理。受託人委託具備企業年金基金託管資格的託管人託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委託具備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格的投資管理人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委託具備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資格的賬戶管理人提供企業年金基金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服務。
7.2.2受託人有權獲得所有計劃參加人的信息,包括:姓名、住址、住宅電話、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與本企業勞動關系起始時間、參加本計劃的起始時間等。
7.3基金的託管
7.3.1由受託人選擇託管人,並在託管人營業機構處以本計劃所建立的XX企業年金基金的名義開立受託財產託管專戶,以接受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款項。
7.3.2託管人負責基金財產的歸集、保管、監督、清算、核算與估值。
7.3.3託管人按照受託人的指令開立委託投資資產託管專戶,並負責監督受託人和投資管理人是否按照《XX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合同》和《XX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規定進行運作。
7.4 基金的投資管理
7.4.1受託人負責根據相關法規制定投資政策和比例限制。
7.4.2投資管理人負責在投資政策的指導下以及在受託人與託管人的共同監督下執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日常投資管理。
7.5基金財產的管理費用
7.5.1受託費:受託人收取的受託費從本計劃所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列支,具體根據《XX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合同》的規定確定。
7.5.2賬戶管理費:賬戶管理人收取的賬戶管理費由企業另行支付,具體金額根據《XX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合同》的規定確定。
7.5.3託管費:託管人收取的託管費由託管人從本計劃所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列支,具體《XX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合同》的規定確定。
7.5.4投資管理費:投資管理人收取的投資管理由從本計劃所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列支,具體比例根據《XX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規定協商確定。
第八章 對計劃參加人的信息披露
8.1計劃參加人有權獲得下列有關本計劃的資料:
8.1.1本計劃正式文本及其繳費細則正式文本;
8.1.2本計劃或本計劃繳費細則的修改通知和修改後的正式文本及其修改說明;
8.1.3計劃參加人退出本計劃的回復及企業繳費部分的權益確認書。
8.2賬戶管理人發出的個人賬戶變動信息和余額對賬單定期發送給計劃參加人。
8.3計劃參加人有權對如下事項隨時進行查詢:
8.3.1個人賬戶余額;
8.3.2個人信息的基本情況;
8.3.3本計劃所建立的基金財產的投資收益情況;
8.3.4法律法規所允許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計劃的監管和爭議解決
9.1本計劃的設立和執行受XX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管。
9.2企業和計劃參加人如對本計劃的個別章節條款產生歧義或發生糾紛時,由企業與計劃參加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XX地區勞動爭議仲裁部門進行仲裁。
第十章 計劃的修改和終止
10.1計劃的修改
10.1.1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計劃進入修改程序:
10.1.1.1本企業半數以上職工或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提議進行本計劃的修改;
10.1.1.2計劃的某些條款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判定為無效。
10.1.2計劃修改應當依據以下程序:
10.1.2.1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制定;
10.1.2.2修改後的計劃草案經企業董事會批准,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10.1.3每次修改後,修改前的計劃所規定的企業和計劃參加人應履行的義務如果還未完整履行,企業和計劃參加人應完整履行該義務後再適用修改後的新計劃。
10.1.4每次修改後,企業董事會、每個計劃參加人和受託人都應獲得書面的修改通知和說明。
10.2 計劃的終止
10.2.1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計劃終止:
10.2.1.1本企業半數以上職工或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反對本計劃的繼續實施;
10.2.1.2本企業破產;
10.2.1.3本計劃被勞動保障部門或司法機關判定為無效;
10.2.1.4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計劃無法在新情況下繼續實施。
10.2.2計劃終止時,除了10.2.1.3所列情況外,本計劃所建立的個人賬戶、企業賬戶、和基金財產仍然有效,並繼續存在。
10.2.3計劃終止須報XX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每個計劃參加人和受託人。
第十一章計劃的罰則
11.1 計劃參加人出現以下情況之一,企業有權沒收該合同期內記入該參加人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部分:
11.1.1當期勞動合同未滿就與企業解除勞動僱傭關系的;
11.1.2當期勞動合同未滿並且未與企業正式解除勞動僱傭關系就自動離職的;
11.1.3因違法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沒收轉出的這部分未歸屬權益將歸集至企業賬戶中,作為本企業年金用於獎勵特定人員的津貼。
11.2如果本計劃被司法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裁決為無效的,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部分按法律法規裁決的規定處理;計劃參加人有權要求返還自加入本計劃以來所有的個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部分。
Ⅳ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成立需要簽定哪些協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設立方案
一、基金的架構
當前國內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組織架構:公司制、合夥制和信託制。本方案一並介紹該三種架構,並簡要比較三種架構的特點。根據國際成功的經驗和國內基金的發展趨勢,我們建議優先選擇合夥制架構。
(一)架構
1、架構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資者作為股東參與基金的投資、依法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並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公司常設的董事身份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直接參與公司投資管理;另一種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託進行投資管理。
2、架構二:有限合夥制
合夥制基金很少採用普通合夥企業形式,一般採用有限合夥形式。有限合夥制基金的投資人作為合夥人參與投資,依法享有合夥企業財產權。其中的普通合夥人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民事權利,並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基金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從國際行業實踐來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為普通合夥人,而是接受普通合夥人的委託對基金投資進行管理,但兩者一般具有關聯關系。國內目前的實踐則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擔任普通合夥人。
3、架構三:信託制
信託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為委託人兼受益人出資設立信託,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託合同作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財產權,並承擔相應的受託人責任。
(二)不同架構的比較
三種不同基金的架構之間在投資者權利、稅收地位、信息披露、投資者規模限制、出資進度及責任承擔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點。本方案僅簡要介紹各架構在投資者權利和稅收地位方面的差別。
1、投資者權利
一般而言,公司制下,基金的投資人不能幹預基金的具體運營,但部分投資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投資委員會參與投資決策。有限合夥制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夥人)在基金運營中處於主導地位;有限合夥人部分可以通過投資委員會參與投資決策,但一般通過設立顧問委員會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進行監督。信託制下,投資人基本上難以干預到受託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決策。
2、稅收地位
從稅收地位來看,公司制基金存在雙重納稅的缺點:基金作為公司需要繳納公司所得稅,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國家發改委有關規定的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享有一定的稅收優惠;在收益以紅利形式派發給投資者後,投資者還須繳納收入所得稅。合夥制和信託制的基金則不存在雙重納稅問題,基金本身不是納稅主體,投資者在獲得投資收益後才自行繳納收入所得稅;該等投資者是否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有待咨詢當地稅務部門。
(一)建議
從國際行業實踐和國內發展趨勢來看,有限合夥制是基金組織形式較為合適的選擇。有限合夥制基金可以進行靈活有效的資產配置和運營管理,可以自動實現較為合理的利潤分配模式,降低投資人的稅賦,從而實現價值的最大化。因此,建議設立基金時優先考慮有限合夥制。
一、基金設立構想
從建立有限合夥制基金的設想出發,基金的設立可以按照以下步驟和結構進行:
(一)組建投資管理公司
投資管理公司應由主要發起人或其下屬企業、當地較為知名的企業和未來基金的管理團隊(兩到三名資深專業人士構成)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最好有人民幣3000萬元,以符合國家發改委備案和享受稅收優惠要求。管理公司設立後應報省級發改委備案。
投資管理公司將作為未來基金的普通合夥人(管理人)和作為未來基金的有限合夥人的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設立基金。
(二)設立基金
1、基金規模:人民幣【】億元左右,向特定投資人募集。可從小規模做起,做出成績和聲譽,以有利於以後募資、設立新基金,形成長期滾動發展。
2、出資方式:建議一次性出資。基金可採取承諾制和一次性出資。承諾制下,投資人一般先支付20%的認購資金,其他資金則根據普通合夥人的項目投資或繳納管理費通知按比例繳付。一次性出資的,投資人則須在基金設立時一次性全額繳付認繳資金。一次性繳付的優點是保證基金資金立即到位,未來投資有資金保障;缺點是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投資人可能短缺資金。也可考慮採取折中方式:企業、機構投資者採取承諾制出資,個人投資者則一次性出資。
3、投資人:
(1)投資管理公司:可出資1-10%,並擔任普通合夥人(基金管理人);
(2)主要發起人或其下屬企業:出資3000萬元或以上,以帶動其他投資人投資;
(3)當地知名企業、機構或個人投資人;
(4)其他地區的投資人。
4、最低出資額:企業、機構:[500]萬元;個人:[100]萬元。
5、基金注冊地:【北京】。
6、投資方向:【生態、休閑、高尚型】社區及房地產開發項目。
7、投資限制:面向全國,也可限定:省內的投資金額占基金規模不少過【50】%、但應低於【60】%;基金一般採取與其它投資人聯合投資的方式,不謀求控股地位;單一項目的投資金額不超過基金規模的10%;單一行業的投資金額不超過基金規模的30%。
8、基金存續時間:【6】年,經合夥人同意最多延長【3】年。
9、退出方式:股權轉讓、上市、公司/原股東/管理層回購
10、普通合夥人(管理人):投資管理公司
11、投資決策委員會/管理團隊:(投資管理公司其他股東和主要有限合夥人委派人士……….)。
12、顧問委員會:由主要投資人組成。
13、管理費用:為每年底基金資產凈值的【2.5】%,按季度支付。
14、利益分成:採取「保底+分成」方式,即保證投資人一個固定的回報率(一般為10%),10%以上部分由投資人和管理人按照浮動比例分成。
15、信息披露:季度財務報告(未經審計);年度財務報告(審計)。
16、合夥人會議:年度會議。
二、工作計劃
(一)政府支持:基金設立應爭取政府,取得政府出台配套的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於撥備或安排配套資金(如當地政府也投資)、鼓勵投資當地房地產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退還管理團隊部分或全部個人所得稅、政府登記(審批,如有)便利。
(二)設立投資管理公司:預核公司名稱、公司章程、出資、驗資、登記設立、向省級發改委備案。
(三)基金設立:制訂招募基金計劃、募集資金、簽署認購協議及合夥人協議、設立基金、認繳資金按約定到位。
(四)投資:物色合格目標公司、內部投資決策、陸續向目標公司注入資金。
我們期待著發揮我們在私募股權投資方面的經驗和智力優勢,與投資人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與運作方面展開積極、有效的合作。
Ⅵ 怎麼寫證券投資基金方案
以下文字為摘錄,僅供參考不做法律依據,具體參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上面有明確要求。成立方案
***********有限合夥私募證券投資有限合夥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合夥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有限合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第六條 合夥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北京海淀區學清路21號樓*****室
第三章 合夥企業的目的與經營范圍
第七條 合夥企業的目的:通過合夥,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的全部證券品種,包括股票、債券、權證和基金等。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夥企業由 30個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普通合夥人 個,有限合夥人13個。
普通合夥人:姓名:無所謂,住址 天空
劉麗,住址
宋雪萍,住址
找為例,住址
胡來,住址
其他 ,住址
有限合夥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夥人必須用貨幣出資,普通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經評估和協商,普通合夥人的出資:劉麗同意投入基金現金15萬元,張學平同意投入基金現金10萬元,找為例同意投入基金現金5萬元,胡來同意投入基金現金5萬元,其他同意投入基金現金5萬元, 菜萬春同意投入基金現金5萬元
有限合夥人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繳付期限 :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的收益在結清管理人費用、激勵費之後,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按照各自出資的比例分配剩下的投資收益。普通合夥人只有在投資收益為正時才允許收取管理費。
第七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委託6 個普通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一個季度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伙、退夥;(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按照合夥人出資比例表決。
第十四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第十六條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八章 入伙與退夥
第十七條 新合夥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普通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入伙的普通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新入伙的有限合夥人對入伙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九條 普通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二十條 普通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普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有限合夥人有(一)、(三)、(四)、(五)項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普通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普通退夥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對合夥事項發生爭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解決。
第十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可另作約定,但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合夥企業注銷後,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合夥人對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或者合夥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佔合夥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夥企業;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事務,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普通合夥人簽字:**********************************有限合夥人簽字:**************
2010年 1 月 1 日
有限合夥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管理制度
一.投資項目界定
本基金投資項目包括:
1.股票——投資於那些高增長和高收益的公司股票以保障基金收益穩中有升。
2.其他證券——投資於具有獲得市場平均收益的其他證券。
二.組織機構
1.由基金普通人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協商成立決策部,負責對私募基金投資項目的管理 。
2.委員會職能機構設立調研部和執行部二個部門,由普通合夥人產生。調研主要考察項目對象公司股票或期貨對象的全面一手資料,完全提供給決策部。決策部負責項目投資決策。實施部負責實施項目。
三.投資體制
基金形成投資證券調查,論證評估,投資決策,監督實施,運作管理的五位一體的投資管理體制。
1. 投資證券調查
由調研部對收集各類投資證券遴選後,成立專門小組負責證券調查。
2. 論證評估
由調研部項目小組進行證券可行性論證,設計優化證券投資方案。
邀請企業內部專家對投資項目進行評估。
3. 投資決策
由基金投資決策部對備選證券進行決策,決定對投資證券的審查批准意見。
4.監督實施
執行部對證券實施操作。
5.運作管理。
在證券投資開始實施後,由決策部對項目運作進行必要的管理。
四.投資管理要點
1.投資股票與其他證券比例管理。
投資股票與其他證券的沒有固定比例。但遵從「資金最大化利用」原則,即資金原則上應該是大部分利用在投資項目上(當然要保證基金的正常管理費用和其他所需費用)。
2..確定合理的投資結構。
(1)投資對象公司的選擇
一般投資應選擇高收益,有利潤保證,負債低的等企業的股票
(2)投資證券分布
5%放在銀行存款
15%放在其他證券
70%放在股票
(3)投資效益評估
傳統的投資項目評估側重在財務指標上:
●投資收益率=年平均盈利/投資額
●投資回收期=投資額/年平均盈利
●凈現值法
●折現系數法
Ⅶ 我的工商銀行卡里的錢莫名其妙的劃給了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求解決方案,非本人操作
請您仔細回憶是否曾與該公司開通/簽訂過基金定投或委託代扣等相關業務。請您登專錄手機銀行,屬選擇「最愛-我的賬戶」,點擊對應賬戶下方的「查詢明細」功能,查詢5年內的賬戶資金收支情況。點擊單筆明細後,可顯示詳細交易信息,通過交易摘要、場所等判斷支出去向。此外,您還可通過網上銀行等多種渠道查詢。如您對賬戶資金情況有疑義,請撥打95588轉人工查詢。
(作答時間:2020年2月4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Ⅷ 新《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是多少
一、依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現在已經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制。
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
三、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企業股東承諾認繳多少就是多少,理論上一塊錢也能辦公司,經營者風險自擔。
四、《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二、放鬆市場主體准入管制,切實優化營商環境
1、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2、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3、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8)基金管理人設立方案擴展閱讀
注冊資本認繳登記是對於注冊資金注意點:
1、公司注冊資本寫多少,要參考所在行業資質要求
例如,互聯網公司申請ICP經營許可證時,ICP經營許可證要求公司注冊資本在100萬以上;天貓、京東也對入駐平台的商家提出了標准:注冊資本為200萬以上。其他需要資質/資格的,如招投標等,參照行業通行做法就可以了。
2、注冊資本越大,承擔的風險/責任就越大
比如:一家注冊資本為100萬的公司,A佔70%股權,所以需要出資70萬。後來公司經營不善,欠了1000萬的外債。那麼A最多隻需用他70萬的出資額來承擔責任,超出的部分就和他沒關系了。但如果這家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A依舊佔70%的股權,那麼A就要承擔700萬的責任!
3、一個小的考慮:印花稅
每年年底,企業要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例如一家科技類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萬元,如果企業完成實繳,那麼,企業的印花稅將是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