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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發布時間:2020-12-24 13:40:16

『壹』 公司章程 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北京市##無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則,由 獨自出資設立北京市##無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類型為一人無限公司(自然人獨資),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則為准。
第二章公司稱號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稱號:北京市##無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公司運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運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出資人的姓名(稱號)、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工夫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稱號)、出資額、出資工夫、出資方式如下: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發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出資人)的職權:
(一)決議公司的運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二)委派(延聘)執行董事和監事,決議有關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同意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同意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同意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同意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餘的方案;
(七)對公司添加或許增加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兼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許變卦公司方式作出決議;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出資人)委派或延聘發生。執行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償盈餘方案;
(四)制定公司添加或許增加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兼並、分立、變卦公司方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議公司外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依據經理的提名決議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許解職。經理對執行董事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掌管公司的消費運營管理任務,組織施行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施行公司年度運營方案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外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根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許解職公司副經理、財務擔任人;
(七)決議聘任或許解職除應由執行董事決議聘任或許解職以外的擔任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出資人)委派(延聘),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反省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停止監視,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許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初級管理人員提出任用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初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初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則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在發作和平、特大自然災禍等緊急狀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判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判決權和處置權須契合公司利益,並在預先向股東報告。
第八章 出資人以為需求規則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該當自公司清算完畢之日起30日外向原公司注銷機關請求登記注銷: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則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許公司章程規則的其他解散事由呈現,但公司經過修正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封閉或許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則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八條公司注銷事項以公司注銷機關核定的為准。
第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並報公司注銷機關一份。
出資人簽字:
年 月 日

『貳』 個人獨資企業也需要有公司章程嗎

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應該制定章程,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回,無需公答司章程。《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二) 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 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 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叄』 誰知道獨資企業的公司章程

給你一份範本:

常州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外商獨資企業)

章 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四章 董事會………………………………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七章 利潤分配……………………………
增加法定代表人章節

第八章 職工…………………………………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十章 期限、中止、結算…………………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中國的其它法規,獨資建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獨資企業),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獨資企業名稱: 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__________ ______
企業地址:常州__________ __
第三條 投資者
中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 __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 __ __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_
第四條 獨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
第五條 獨資企業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獨資企業的宗旨為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使投資者獲得最佳投資效益。
第七條 獨資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獨資企業生產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產品銷售:在中國境內外市場銷售。境內銷售____________%;境外銷售__________%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投資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
(註:如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部分如通過投資外方股東貸款,需在章程中註明。)

出資期限為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交清
第十一條 繳付出資額後,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後,由獨資企業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第十二條 獨資期限內,獨資企業不得減少注冊資本額。如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要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獨資企業注冊資本減少、增加或轉讓,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四條 獨資企業投資董事會,董事會是獨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決定獨資企業的一切重大事項,其職權如下:
1、決定和批准總經理提出的報告;
2、批准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和修改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討論決定獨資企業停業、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並;
6、決定聘用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7、負責獨資企業終止和期滿清算;
8、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董事任期三年,經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為代表。
第十七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___次,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企業所在地舉行。
第十九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前30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須作詳細記錄,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該記錄由獨資企業存檔。
第二十二條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獨資企業章程的修改;
2、獨資企業的中止、解散;
3、獨資企業注冊資本的減少、增加、轉讓;
4、獨資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分立、合並;
第二十三條 除本章程第二十二條以外的其它事項由出席董事會過半數董事通過。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獨資企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總務部、財務部、技術部。
第二十五條 獨資企業設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獨資企業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總經理對外代表獨資企業,對內任免下屬人員,執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任期為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獨資企業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職員。
(以下條款可選擇或增加)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商業行為。
第三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職員請示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同意交清工作後離任。

第六章 監 事

第三十一條 獨資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三人組成,分別由獨資企業股東委派二名股東代表和一名職工代表組成。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董事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投資方委派產生,可以由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任期三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 獨資企業應當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財政機關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並報其所在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獨資企業會計年度採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第三十三條 獨資企業的一切憑證、帳薄、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四條 獨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
第三十五條 獨資企業採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三十六條 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獨資企業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獨資企業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獨資企業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獨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
第三十七條 獨資企業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四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和出具證明,提交董事會會議批准。
第三十八條 獨資企業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獨資企業從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法定公積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四十條 獨資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並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十章 職工

第四十一條 獨資企業職工的僱傭、解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及其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第四十二條 獨資企業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由獨資企業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核,擇優錄用。
第四十三條 獨資企業有權對違反合營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應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獨資企業高級職員和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獨資企業具體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分別在聘請合同和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獨資企業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四十五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獨資企業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一章 工會組織

第四十六條 獨資企業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四十七條 獨資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獨資企業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獨資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四十八條 獨資企業工會代表職工和獨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四十九條 獨資企業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獨資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十條 獨資企業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獨資企業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五十一條 獨資企業每月按獨資企業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獨資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人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二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二條 獨資年限為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 獨資企業如需延長其獨資年限,經董事會作出決議,應在獨資期滿前6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四條 獨資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1、獨資期限屆滿;
2、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的其他事項。
如存在前款2、3、4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原審批機關核准,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獨資企業的終止日期。1、2、3、6的規定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天內對外公告並通知債權人,並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天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後進行清算。
獨資企業提前終止經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報送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五十五條 獨資期滿或提前終止,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獨資企業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獨資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董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五十七條 清算期間, 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於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清算委員會代表獨資企業起訴或應訴。
第五十八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獨資企業現存資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結束後,獨資企業應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並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三章 規章制度

第六十條 獨資企業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會計制度;
7、公司解散時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 由獨資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後,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須經常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准生效。修改時同。

投資方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簽字地點:

『肆』 個人獨資企業 公司章程

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應該制定章程,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無回需公司章程。《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設立答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二) 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 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 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伍』 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應該制定章程,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回,無需公司章程。《個人獨資企業法》規答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二) 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 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 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陸』 個人獨資有限公司章程

如果來是一人有限公司,應源該制定章程,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無需公司章程。《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託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二) 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三) 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 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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