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募基金合規流程是怎樣的
私募基金合規流程是:
一、了解投資者信息
由投資者填寫並提供基本信息表,並提供相關信息證明文件。
二、對投資者分類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
專業投資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 萬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
3.具有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於5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
2、具有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於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並且,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
專業投資者向普通投資者轉化:
符合上文專業投資者條件第(四)、(五)項規定的,可以書面告知經營機構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
普通投資者向專業投資者轉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但私募管理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化:
(一)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最近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500 萬元,且具有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 萬元,且具有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1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以書面形式向經營機構提出申請並確認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後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私募管理人應當通過追加了解信息、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謹慎評估,確認其符合前條要求,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告知申請的審查結果及其理由。
根據7月1日實行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私募管理人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並及時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重復採集,提高評估效率。
同時,根據不同的標准,對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三、填寫風險測評問卷
對普通投資者進行風險問卷調查,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 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
■ 超過3年,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要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 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 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 通過互聯網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四、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之後,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出具風險測評等級告知書。
同時,募集機構應當根據風險特徵和程度對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劃分風險等級,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
五、基金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六、簽署風險揭示書
適當性匹配一致後,募集機構需要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揭示,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 特別注意: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募集機構應當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七、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證明其屬於合格投資者。
合格投資者認定標准: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 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 如果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八、投資冷靜期
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九、回訪確認
■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
■ 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
■ 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 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十、未盡事宜
資料歸檔
對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 年。
雙錄留痕
1、現場方式,執行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要錄音或者錄像;
2、現場方式,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要錄音或者錄像;
3、現場方式,調整投資者分類、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要錄音或者錄像;
4、現場方式,向普通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前對其進行風險提示的環節,要錄音或者錄像;
註:非現場方式,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記錄投資者確認信息。
㈡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運營需要哪些條件
需要有相關基金從業經驗 有相關基金證書
㈢ 私募基金合規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了解產品募集流程
因各公司產品設計及運作有其特殊性,具體工作時應了解公司運作和決策流程。
二、注意合格投資者問題
《基金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均要求私募投資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並且單只私募基金的而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
三、注意投向的合規問題
投向合規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符合法律的規定;二是符合合同的約定。首先需注意,未備案不得進行投資運作。
關於產品的投向,證監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新八條底線」)第六條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投資於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證券市場投資除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投資項目被列入國家發改委最新發布的淘汰類產業目錄;
(二)投資項目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要求;
(三)通過穿透核查資產管理計劃最終投向上述項目。
基金業協會根據該規定製作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4號》,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熱點城市,包括(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廈門、合肥、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天津、福州、武漢、鄭州、濟南、成都等16個城市)普通住宅地產項目(房地產劃分為普通住宅地產、保障性住宅地產、商業地產、工業地產和其他房地產)的,暫不予備案。
四、注意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問題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新八條底線」)第四條:
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杠桿倍數超過1倍;
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3倍;
其他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2倍。
五、注意產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問題
推介材料中不得存在任何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的表述。比如:零風險、收益有保障、本金無憂,保本等。也不得私下簽訂回購協議或承諾函直接間接承諾保本保收益。
結構化產品不能直接或間接對優先順序份額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約定計提優先順序份額收益、提前終止罰息、劣後級或第三方機構差額補足優先順序收益、計提風險保證金補足優先順序收益等。
六、注意運作中形成「資金池」問題
1、資產管理計劃未進行實際投資或投資於非標資產,僅以後期投資者的投資向前期投資者兌付投資本金和收益;
2、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申購、贖回或滾動發行時未按規定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3、不同資產管理計劃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
4、資產管理計劃所投資產生不能按時收回投資本金和收益情形的,通過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的方式由後期投資者承擔此類風險。(但充分信息披露且機構投資者書面同意的除外)
七、注意關聯交易問題
總的風控是不得從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以利益輸送為目的,與特定對象進行不正當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資產管理計劃賬戶之間轉移收益或虧損;
2、交易價格嚴重偏離市場公允價格,損害投資者利益;
3、利用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為資產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或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相關服務機構支付不合理費用;
4、利用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向特定一個或多個劣後級投資者輸送利益;
5、侵佔、挪用資產管理計劃資產。
八、注意運作中策略變動問題
運作中策略變動也是一個重要的風控要點。證券投資基金策略變動和股權投資基金投向項目後,公司經營范圍變動一樣。需要注意。
產品的策略和設立時的風控要求是風控標准。產品的策略是否得到嚴格執行,關繫到產品策略的有效性。股權投資中公司主營業務變動業關繫到基金是否會取得預期的回報和收益。
所以,產品風控人員應該講產品運作中的策略執行情況作為一個關注的風控要點。
九、注意信息披露與風險提示問題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就是我們說的月報、季報、年報。不按時披露,協會會處罰。披露的對象,投資人和協會。
十、注意退出問題(私募舉牌減持及股權基金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定增或者對上市公司舉牌還需要主要信息披露和非法減持的風險。《證券法》第八十六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以後,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進行簡式權益變動報告。上述期間不得買賣該股票。第四十七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賣出,或者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的收益歸該公司所有。風控應注意這個規定,在產品進行二級市場交易時做相關風險提示。
對私募股權基金來講,基金退出主要有股東回購、ipo、掛牌上市等途徑。退出的時候如涉及金額較大,注意稅收問題。如退出不能,注意作出風控應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完善相關協議,做好證據准備
㈣ 當下做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對管理人有什麼要求
一、向證監局報告
新登記完成的私募管理人,自登記完成10個工作日內,要主動與注冊地所屬地方證監局取得聯系。
二、辦公場地要求
工商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應充分說明分離的合理性。
三、高管要求
■ 證券類私募管理人,高管人員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非證券類私募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 進行高管人員變更時,應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2.不得在與私募業務相沖突業務的機構兼職;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員原則上不應兼職;若有兼職情形,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等材料),同時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於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職高管人員應當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機構兼職的高管人員任職情況;
5.對於在一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提交高管人員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所涉高管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
四、員工人數
申請機構員工總人數不應低於5人,申請機構的一般員工不得兼職。
五、沖突業務
對於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的申請機構,因上述業務與私募基金屬性相沖突,為防範風險,協會對從事沖突業務的機構將不予登記。
六、嚴禁股權代持
出資人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出資人應當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不受制於任何第三方。申請機構應保證股權結構清晰,不應當存在股權代持情形。出資人應具備與其認繳資本金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七、股權要求
■ 申請機構應確保股權架構簡明清晰,不應出現股權結構層級過多、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協會將加大股權穿透核查力度,並重點關注其合法合規性。
■ 對於申請登記前一年內發生股權變更的,申請機構應詳細說明變更原因。如申請機構存在為規避出資人相關規定而進行特殊股權設計的情形,協會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審慎核查。
■ 申請機構的出資人、實際控制人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
八、關聯方
■ 申請機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請機構應在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展業並完成首隻私募基金備案後,再提交申請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
■ 申請機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存在已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但未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請機構應先辦理其子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 同一實際控制人項下再有新申請機構的,申請機構的第一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書面承諾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後,繼續持有申請機構股權或實際控制不少於三年。
九、中止辦理情形
申請機構出現下列兩項及以上情形的,協會將中止辦理該類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6個月:
(一)申請機構名稱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業,與知名機構重名或名稱相近的,名稱帶有「集團」、「金控」等存在誤導投資者字樣的;
(二)申請機構辦公場所不穩定或者不獨立的;
(三)申請機構展業計劃不具備可行性的;
(四)申請機構不符合專業化經營要求,偏離私募基金主業的;
(五)申請機構存在大額未清償負債,或負債超過凈資產50%的;
(六)申請機構股權代持或股權結構不清晰的;
(七)申請機構實際控制關系不穩定的;
(八)申請機構通過構架安排規避關聯方或實際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請機構員工、高管人員掛靠,或者專業勝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請機構在協會反饋意見後6個月內未補充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的;
(十一)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十、不予登記情形
申請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協會將不予辦理登記,且自該機構不予登記之日起一年內不接受辦理其高管人員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資人或實際控制人:
(一)申請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資金募集相關規定,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的;
(二)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記信息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
(三)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申請機構自身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
(四)申請機構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五)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六)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完成登記後應特別知悉事項
■ 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 自2016年2月5日起,協會暫不辦理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同時暫不受理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
十二、重大事項變更
■ 私募管理人進行需提交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的重大事項變更申請,首次提交後6個月內仍未辦理通過或退回補正次數超過5次的,協會將暫停申請機構新增產品備案直至辦理通過。
■ 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內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均發生變化的,應重新提交針對發生變更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對於此類重大事項變更,協會將視為新申請登記機構進行核查,並對變更緣由加大核查力度。
■ 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員離職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3個月內完成聘任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的高管人員。
㈤ 如何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認證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第十專六條 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屬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1、申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簡稱私募備案),你必須要有一個投資類的公司,且注冊資金不能太少,還要有兩名在金融行業從事三年以上高管人員、公司相關證件、財務報表和公司章程等。
2、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是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頒發的,在備案之前需要入會。
3、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辦下來之後能從事私募證券投資(需要其中一名資格認定)、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私募基金業務。
㈥ 對私募基金怎樣進行合規風控審查
私募監管新規持續發酵。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在2月初發布後,「合規」風暴在私募行業中掀起。圍繞「合規」,基金業協會從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信息披露、從業資格、法律意見書等方面為私募戴上「緊箍咒」。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新規不僅要求高管有基金從業資格,另外還強調「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然而,由於合規人才稀缺、風控體系建設成本增加、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時不夠專業等原因,私募合規之路仍面臨挑戰。
高管兼任風控與投資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基金協會已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錄中發現,不少私募存在一人兼任「投資與風控」兩個角色。
例如寧波一家2011年成立的私募公司,曾發行31隻產品,其總經理兼任風控負責人;上海一家在2013年成立的私募,頗具規模,累計發行40隻產品,公司CEO也同時是合規負責人。
深圳茶馬古道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聯合創始人兼總裁朱思銘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解釋,「在私募備案和引入法律意見書之前,成立一家私募並通過備案發行陽光化私募產品是相對容易的,一些公司實際上的運營、融資、投資、風控人員配備不足,甚至只有1到2人在做。在業績出眾的情況下,投資者一般也不會過多關注風控問題。」
如今,如何解決兼任情況,正是這類私募頭疼的問題。
上海一家大型券商負責PB業務的人士透露,公司有私募客戶存在「高管風控與投資」兼任的情況,「他們現在正在整改,我們會幫忙查看整改情況。」
他表示,事實上這個要求並不是新要求,只是在過去並沒明確。「要看哪些崗位可跟風控重合,譬如可兼任法務、人事,但不能兼任市場、投資、交易業務。」
上海一家營業部總經理則表示,對於准備申請備案的私募,在申請陽光私募登記證明的時候,必須有個高管作為合規風控負責人,且該高管不能同時從事公司投資類相關的業務。
合規人才缺失
上海一家小微私募,其合夥人是公司三款產品的投資經理,他同時是合規負責人。由於出身法律專業,該合夥人在治理公司、搭建風控體系、及時止損上均做到有條不紊。
對於私募監管,他認為應進行分層管理。「國外經驗對於不同管理規模的私募,監管程度也不一樣。我覺得未來私募行業監管應會出現分層,對於規模小的私募,他們應達到最低監管要求;對於影響力較大的私募,監管對其人員、風控體系應相應加強,形成立體的監管體系。」
對於單獨設立合規崗位的問題,他表示,「目前只有大型的私募基金公司有完善的合規體系和架構。風險主要分為公司層面、產品層面和操作層面風險,把這些具體的風險交給一個人或一個部門都是難以完成的,除非這個人既懂法律,又懂基金,還懂運營。這類人才是比較少的。」
朱思銘也表示這類合規人才較為稀缺。「新形勢下的合規人才要具備一定的金融、法律的知識和經驗,從事過基金內控工作,具備風控體系設計及實施經歷,但目前這類人才在私募行業還較為缺乏。」
同時他也指出,成本增加也是個問題。「私募公司中與營收息息相關的部門是投資部門與業務部門,一般來說內控屬於私募公司後台范疇,一些私募覺得並沒有對風控有著更為深刻的理解,沒有把風控放在相對重要的位置。一旦私募的運營成本增加,再遇上目前不樂觀的市場環境,會出現不少私募退出行業的情況,但長遠來看,准入門檻的提高,私募的洗牌有助於市場規范。」
私募與律師的磨合期
此次私募行業的規范化,還引進了法律意見書。
對於引進法律意見書的原因,朱思銘表示,「私募要進行風控制度的的設立,包括部門架構的搭建,如何做好投資決策。」
他談道,「在跟律師協商中我發現,很多律師因為不是私募基金行業出身,對股票投資並不是很了解。短時間內讓他們給私募基金搭建完善的內控制度,也存在一定難度。一些律師在制度建立上反而要找我們這個行業的人來咨詢。」
他希望法律界與金融界有好的溝通機制,促進各項制度範例的建立。雙方的專家出來一起討論如何為私募基金建立合理的各項制度和律所收費標准,給出一些普遍適用的原則指引大家。
上述上海小微私募合夥人表示,目前證券業律師居多,基金律師較少。「有基金律師只懂國外經驗,或者只懂如何設立私募基金,但不懂基金運營過程當中產生的問題。律師會有一個學習的過程,律師行業會考慮機會和成本,供需兩方會有一個培養過程。」
㈦ 結合基金行業合規性要求!在私募基金銷售過程中需要規避及注意的問題,並給出你合理化的建議。
1-根據《私募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2-
募資提示:2016年7月15日前
盡快完成相關從業人員基金業務資格的獲取。
盡快設立管理人實體並向基金業協會申請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私募募集行為辦法》正式生效之前擬任管理人從業人員進行的募資活動目前沒有必須提交或完成管理人登記的要求,可以照常進行,但募集活動和推介文件應避免有上述第一條第四項所列的十二種行為(現行規則也有類似要求,新規則更加細化和嚴格),允許公開宣傳的信息僅局限於上述第一條第五項所列的兩種情況。
需要確保募集的對象為特定的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者(即使是在《私募募集行為辦法》正式生效之前的募集活動,也最好能按照新規的要求,在開始推介之前以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人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由其書面確認符合合格投資人資格,尤其是針對個人或者由個人組成的投資實體而非一般意義上的機構投資者),募集方式不會涉及任何公開募集或針對不特定對象的情況。
3-募資提示:2016年7月15日後
1. 如管理人擬自行募集,則在募集前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否則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如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進行募集,該機構必須:
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以及
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
2.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擁有2名以上高管,且
❖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和基金經理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且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在此基礎上,《私募募集行為辦法》要求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3. 資金募集活動應當遵循特定流程,其必要階段和文件如附件一(募集活動流程表)所示。
4. 私募基金推介活動不得有下述十二種行為:
(1) 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 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 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 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 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 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 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 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 惡意貶低同行;
(10) 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 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5. 募集機構僅可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如下兩類信息: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管理團隊、高管信息;以及
(2) 由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㈧ 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合法合規推介基金
關於私募基金推介,可以去協會官網查詢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