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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金會工作辛苦嗎6

發布時間:2020-12-24 08:14:31

A. 慈善基金會的湖北省慈善總會介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湖北省慈善總會,英文譯名為Charity Federation of HuBei Province(縮寫為HBCF)。
第二條 本會是由熱心慈善事業的中國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自願參加的全省性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本會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揚人道主義精啊,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籌募慈善資金,開展安老、扶幼、助學、濟困等社會救助,扶助弱勢群體,促進社會的公平和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華慈善總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地為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雄楚大街399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專項基金及各類慈善資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收國際及台港澳地區民間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接受省民政廳委託的其他捐贈;開展其他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 (二)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群體;參加扶貧救濟工作。
(三)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承擔賑災援助項目,接收、分配國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款物。
(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助孤、幫殘、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組織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國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系與合作,密切同台港澳地區公益團體的交流與協作,為在我省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
(七)經民政廳批准,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
(八)其他工作。加強與省內各公益機構的聯系,指導本會單位會員的工作,促進全省各地慈善事業的發展;反映各界人士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咨詢性意見;組織編撰有關慈善事業的書刊、資料,介紹國內外慈善事業的方法和經驗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四)熱心慈善事業,對我省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本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對本會事務的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
(四)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貢獻突出者享受表彰和宣傳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協助本會募集資金,引進慈善項目;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選舉和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四)執行本會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決定申請設置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授予榮譽理事、榮譽會長稱號;
(四)審定本會機構設置,制定本會工作制度;
(五)籌備召開理事會,提出章程修改草案和領導成員人選方案,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表彰先進會員;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督促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研究決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研究其他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審定批准本會的重大事項。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受會長委託可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 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三)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和自願贊助;
(二)國內外、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本會資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5%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有關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2年10月30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B. 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社會福利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Social Welfare Ecation Foundation,縮寫:CSW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以人為本,扶危濟困、助學育人。幫助困境中群體接受職業教育,重樹生活信心。幫助老年人和孤殘兒童改善教育和生活狀況,回歸主流社會。支持相關教育機構培養社會管理專業人才,推動和諧社會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注冊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00萬元。來源於發起單位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 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7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社會福利機構兒童、殘障兒童、孤兒和貧困家庭兒童,幫助他們完成學業;
(二)支持社會老年福利機構和困境中的老年群體,改善教育和生活質量;
(三)支持貧困地區、災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解決在社會福利教育事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
(四)開展或資助與社會福利教育相關的公益文化宣傳活動;
(五)開展與社會福利教育相關的國際合作與業務交流;
(六)支持社會管理與社會福利方面的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培養社會管理人才;
(七)支持和開展社會福利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八)本章程規定或許可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二)具有相關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擁有較好的個人聲望;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受本基金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五)執行本基金會決議;
(六)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工資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發生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負責全面工作。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④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資金和財產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資助、撥款或由政府委託管理的資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本基金會公益活動業務范圍內的工作;
(二)基金會的日常運轉、管理及籌資費用;
(三)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10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或單位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社會福利方面的支出。
(二)經業務主管單位支付給國家或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救濟、救災應急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2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C. 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的區別是什麼

一、募捐對象不同:

1、公募基金會:可以直接面向公眾募捐;

2、非公募基金會:不直接面向公眾募捐。

二、募捐活動的地域范圍不同

1、公募基金會: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公開募捐活動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公開募捐活動只能在登記注冊地行政區域內開展。

2、非公募基金會:因不面向公眾募捐,所以無地域限制。

三、登記注冊的原始基金(單位:人民幣)不同

1、公募基金會:全國性的不低於800萬元,地方性的不低於400萬元;

2、非公募基金會:不低於200萬元。

四、登記管理機關不同

1、公募基金會: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由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負責登記;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2、非公募基金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都可以登記。(但是原始資金超過2000萬,且發起人向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提出申請設立的,可以去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

(3)公益基金會工作辛苦嗎6擴展閱讀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D.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
第二條 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境內外。
第三條 基金會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進科學決策,服務中國發展。
第四條 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仟萬元,來源於境內外企業、機構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第六條 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東大街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是:(一)支持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活動;(二)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三)組織人員培訓;(四)獎勵在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五)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認同基金會宗旨,熱心公益事業,支持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企業家、對基金會有重要貢獻的人士方可當選為理事。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基金會理事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對表決後的理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六)支持和幫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選舉;
(五)批准重要項目計劃。第二十八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受理事長委託,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經理事長授權,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投資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內部機構設置,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批准;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可聘請關心和支持基金會工作的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三十條 基金會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基金會有關活動的學術指導、論證與鑒定。學術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學術委員會委員為兼職人員。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設立資產管理和薪酬委員會,負責資產管理決策和基金會工作人員的薪酬制度。第
三十二條 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其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機構和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得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時,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有關的研究課題、人員培訓、學術研討與交流活動;
(二)獎勵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三)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十九條 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社會公眾的募捐;
(二)委託資產管理;
(三)其他符合理事會決議的投資活動;
第四十條 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時,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五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五十二條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國家政策研究機構;
(二)捐贈國家重點政策研究項目。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月 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 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教師基金會)。英文名稱是:Chinese Foundation for Teacher Development。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國內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尊師重教,獎教助教,促進教師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三仟柒佰陸拾貳萬捌仟壹佰零捌角伍分整。來源於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捐贈和基金收益。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北京西城區華遠北街2號通港大廈1311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促進教師發展的培訓、科研、講學、考察、調研等活動;
(二)資助特殊困難的教師;
(三)獎勵優秀教師;
(四)開展支持教育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熱心本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四)具有與本基金會工作性質相適應的工作經歷和工作經驗;
(五)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符合捐贈人意願;符合本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六)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表決權;
(三)參加理事會會議;
(四)提議召開理事會;
(五)盡職盡責;
(六)廉潔奉公,公道辦事。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以及涉及基金使用的重大業務項目和活動;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數據,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由於本人原因在經濟方面犯有錯誤,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三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基金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自願捐贈收入;
(三)投資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本會業務主管單位頒發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獎勵優秀教師;
(二)資助促進教師發展的培訓、科研、講學、考察、調研等活動;
(三)扶助有特殊困難的教師;
(四)開展支持教育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1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或受助單位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它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劃轉給本會分立、合並成立的基金會;
(二)由教育部組織捐贈給全國公益性非營利的教育事業單位;
(三)由教育部組織捐贈給全國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它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7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F.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中文名稱是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Coal Miner Pneumoconiosis Treatment Foundation(CMP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全國。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以人為本、關愛生命、慈善為懷、防治塵肺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系和團結國內外關心煤礦塵肺病防治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廣泛募集社會基金,開展煤礦塵肺病治療、科研和新技術推廣工作,為提高塵肺礦工的勞動能力和生活質量,減輕痛苦,延長生命,為保護煤炭企業勞動力,為煤炭工業健康、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 萬元,來源於政府資助和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保二路。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募集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開展煤礦塵肺病康復工程,為煤礦塵肺病患者治療、康復提供援助;
(三)開展以肺灌洗為主的煤礦塵肺病的治療、研究、新技術開發及推廣工作;
(四)開展煤礦塵肺病治療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
(五)開展煤礦塵肺病防治的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依法投資,實現基金保值升值。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衷於本基金會的公益事業;
(二)能依據法律和章程規定,在本基金會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三)在職業危害的監管、防治方面具有重要貢獻,並在該領域有較大影響。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聽取審議理事長或秘書長的工作報告,參加理事會會議及活動;
(二)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三)積極參加基金會及其各機構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理事長或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會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五)基金會的終止;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國家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組織協調內設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長辦公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長辦公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十)完成理事會和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資助;
(二)海內外組織、團體、企事業和個人的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基金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煤礦塵肺病以大容量肺灌洗為主的綜合治療;
(二)肺灌洗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
(三)煤礦塵肺病其他治療方法的研究和開發;
(四)塵肺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個人捐贈200萬元或單位捐贈10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慈善義演等;
(三)投資股票;
(四)100萬元以上其他合法投資。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用於煤礦塵肺病人的治療;
(二)研究治療煤礦塵肺病的新方法;
(三)煤礦塵肺病人的療養。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G. 如何成立基金會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四條 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外國人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

基金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條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二)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監督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公益活動;

(二)負責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年度檢查的初審;

(三)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其他執法部門查處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基金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後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二)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金會理事、監事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基金會財產的,應當退還非法佔用的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被責令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四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境外基金會,是指在外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合法成立的基金會。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設立申請書、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的格式以及基金會章程範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H. 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 CFDSC ( China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Culture ) ]。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全國。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及各項國家政策,以及社會道德風尚,通過向國內外熱心支持文化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它組織以及個人募集資金,扶植中華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和活躍社會文化市場及開展其它公益活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340萬元,來源於捐贈收入、利息收入。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向贊同本基金會宗旨,熱心社會文化事業發展的單位、團體和其它組織、個人,募集自願捐贈的資金、實物;
(二)依法管理和使用各項捐贈的資金、實物及增值收益;
(三)根據需要與可能向下列項目提供資助和支持以及獎勵:
1.海內外文化服務業的交流、合作、咨詢、服務;
2.弘揚、保護優秀民族文化的活動;
3.文化扶貧工作;
4.社會文化領域的理論研究、教育培訓工作;
5.社會文化領域的科研活動及科學技術的引進應用和推廣;
6.有關社會文化典籍的編輯出版;
7.文化演出、比賽、藝術展覽、評比和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有良好社會效果的文化活動、會展評選;
8.符合政府主管部門要求的規范、引導、發展文化市場及文化產業的活動;
9.開展全民文化藝術素質普及與提高教育;
10.有發展前途的文化藝術人才的職業培訓、深造;
11.對本基金會事業發展有積極推動作用的事項。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
(三)關注中華社會文化發展的各界有知之士;
(四)在本基金會的業務范圍和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
(五)對本基金會的發展壯大,有所幫助、有所貢獻者;
(六)無違法記錄者。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發展的決策權和指導權;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推薦基金會理事和工作人員;
(五)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六)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七)完成本基金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二條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通過授予榮譽職務(包括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和名譽理事),增減指導委員會、活動委員會成員(有關細則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四)決定理事的增補和除名;
(五)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六)年度收支預算、決算及資金分配方案審定;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九)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聽取、審議理事長所做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一)聽取和審查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況的報告;
(十二)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終止。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審定資金分配與使用。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二)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包括現金、有價證券、專利轉讓、各種實物等);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資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募集工作;
(二)各項捐贈資金、實物及增值收益的管理、監督和使用;
(三)基金會日常運行和業務發展;
(四)根據業務范圍提供資助和支持以及獎勵: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國內范圍,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的;
(二)國際范圍,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的。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發展;
(二)資助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法人組織;
(三)按捐贈者意願、遺願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內使用;
(四)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善後安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4年11月2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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