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償管理細則
http://china.findlaw.cn/jiaotongshigu/jiaotongdongtai/67485.html
http://www.jswst.gov.cn/gb/jsswst/gzdt/bmdt/wsyj/userobject1ai27419.html
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令第56號)等,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江蘇省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難家庭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三條救助基金堅持公開、公平、便民的原則,實行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專業機構運營、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救助基金統一設立在省級。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成立「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組長,省財政廳、江蘇保監局、省公安廳、省金融辦、省衛生廳、省農機局等相關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為協調小組成員。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研究決定救助基金籌集管理使用的重大事項。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實行年會制度,並根據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
省財政廳負責監督救助基金的財務管理;落實省救助基金的財政補助;對全省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承擔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江蘇保監局負責監督保險公司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繳納救助基金。
省公安廳負責督促市、縣公安機關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搶救費用墊付申請,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協助救助基金管理人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墊付的救助基金,協助做好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省金融辦協助江蘇保監局督促保險公司按規定繳納救助基金;協助省財政廳對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省衛生廳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省農機局負責協助救助基金管理人向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六條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辦公室是救助基金的管理機構,承辦協調小組交辦的事項,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審核救助基金管理人限額以上的墊付申請,報經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批准後及時撥付;
(二)指導、監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
(三)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
(四)組織對救助基金管理人委託代理事項進行績效考評;
(五)牽頭對救助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調查核實,並報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研究處理。
第七條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相關專業機構作為江蘇省救助基金管理人,負責救助基金日常運營管理。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據中央與省級政府有關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政策和制度,負責救助基金的具體運作,並接受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救助基金籌集
第八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其納入救助基金代為管理的死亡賠償金;
(七)社會捐款;
(八)其他資金。
第九條 每年3月15日前,省財政廳會同江蘇保監局根據財政部和保監會確定的當年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和上一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原則,確定我省具體提取比例。
第十條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比例,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並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全額轉入省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十一條省財政廳應當根據當年預算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一季度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和救助基金收支情況,向省救助基金撥付財政補助。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撥至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三章 救助基金墊付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四)其他須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無力賠償,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難確需救助的。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因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無力賠償,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難確需救助的,死亡人員一次性經濟補助費用最高限額為50000元,重傷人員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最高限額為30000元。如遇特殊情況,由救助基金管理人報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辦公室研究。
第十五條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網點。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依據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搶救受害人結束後,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網點提出墊付申請,並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須經當地縣級或縣級以上衛生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七條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由救助基金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親屬應及時持相關證明材料向事故發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網點提出救助申請。
(一)申請墊付搶救費用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搶救/喪葬費墊付申請書;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急診和住院病歷資料復印件。
受害人近親屬申請的,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明、近親屬證明或公證書。
(二)申請墊付喪葬費用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搶救/喪葬費墊付申請書;
2.受害人的死亡證明;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
4.火化通知書;
5.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明、近親屬證明或公證書。
(三)申請家庭特殊困難一次性經濟補助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家庭特殊困難一次性經濟補助申請書;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人無力賠償的證明;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害人急診和住院病歷資料復印件,或受害人死亡證明;
5.申請人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員會關於家庭特殊困難的證明。
受害人身份無法確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無法提出救助申請,且醫療機構或者殯葬機構已經墊付醫療搶救費用或死亡喪葬費用的,醫療機構或殯葬機構可以代為提出救助申請。對受害人身份無法確認的,申請時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身份無法確認的證明。
第十八條對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其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其損害賠償款,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存保管。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者的賠償款,應當在救助基金賬戶內分賬核算,不得沖銷,待死者身份確定後再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申請人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訂的收費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是否屬於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二)搶救、喪葬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人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人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殯葬機構賬戶,並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申請人。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救助基金管理人與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生爭議時,由救助基金管理人或醫療機構報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辦公室協調解決。
第二十一條救助基金管理人收到家庭特殊困難一次性經濟補助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符合補助要求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准將補助費用劃撥至申請人賬戶,並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補助要求的,不予補助,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救助基金管理人對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核實情況,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根據救助基金管理的要求,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以競爭方式從江蘇境內相關專業機構中選擇確定救助基金管理人,並對救助基金管理人定期進行考核,優勝劣汰。
第二十四條 救助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審核墊付限額以下申請,並依法墊付;
(二)依法追償墊付款;
(三)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管理人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救助基金管理人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委託代理費用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省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辦公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立救助基金特設專戶,組織核算,救助基金管理人按照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的有關規定開設救助基金專用賬戶。
第二十八條救助基金管理人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後,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人進行追償。
第二十九條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在按照應負賠償責任賠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賠償款時,優先支付救助基金墊付、補助的費用。相關部門和單位在調解、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時,應先確認賠償義務人是否已償還救助基金墊付和補助的費用。
第三十條救助基金管理人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財務檔案和有關資料;定期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對已追償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沖銷。對確實無法追償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由救助基金協調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核銷辦法。
第三十一條救助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季度終了後15個工作日內,將上一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辦公室。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辦公室應於每年2月20日前將上年度工作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
第三十二條救助基金管理人應當如實報告救助基金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
第三十三條救助基金管理人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剩餘救助基金繳回省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三十四條 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於每年3月1日前將全省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情況報送省人民政府、財政部和保監會,抄送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成員單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未依法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並及時足額轉入救助基金特設專戶的,由江蘇保監局進行催繳,超過3個工作日仍未足額上繳的,給予警告,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證明的,由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對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對救助基金管理人及其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可決定是否撤換救助基金管理人: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並進行墊付的;
(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或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八條省救助基金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或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務費用。具體費用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制訂的收費標准確定。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市、縣公安機關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墊付所受理的道路以外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協助救助基金管理人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市、縣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人墊付所受理的道路以外農業機械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協助救助基金管理人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② 江蘇新農保2019新政策
江蘇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本省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回學生)、未參加城答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以在戶籍地參加新農保。
新農保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個檔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定更高檔次的繳費標准。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本省戶籍的農村居民,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准每人每月最低為60元。
參考資料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③ 道路救助基金的實施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視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實施准備工作,組織相關部門版精心謀劃救助基金權實施的相關准備工作,創造條件促使救助基金在江蘇省盡早順利實施,真正把這件利國利民的好事和實事辦好。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辦公廳正式轉發了省財政廳、江蘇保監局等六廳局制訂的《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並於發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難家庭的社會專項基金。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義務人無力支付或超出事故車輛承保保險公司支付標准時,對搶救費用、喪葬費用進行墊付,救助基金墊付後應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進行追償。救助基金救助的對象,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④ 2019年江蘇農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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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內險制度,具有容本省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以在戶籍地參加新農保。
新農保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個檔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定更高檔次的繳費標准。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本省戶籍的農村居民,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准每人每月最低為60元。
參考資料
⑤ 我要查閱蘇財企〔2006〕34號的文件內容《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謝謝。
蘇財企〔2006〕34號
各省轄市及財政局、外經貿局、各省屬出口企業: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鼓勵我省企業積極「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提升國際競爭力,拓寬國際發展空間,有效防範收匯風險,促進我省外經貿結構調整和科學發展,切實加強扶持發展資金的管理,現制定印發《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詳見附件),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轄市、各省級企業於2006年7月31日前將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申請材料報省財政廳(企業處)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財務處)。
附件: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江 蘇 省 財 政 廳
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
暫行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切實加強我省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扶持發展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資助的范圍和條件
(一)在江蘇境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國家批准賦予出口經營權或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申領到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的出口企業編碼的全省外經貿企業。
(二)從事一般貿易出口和「走出去」相關項目。
(三)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和擔保業務,由投保企業統一按規定申報、繳納保險費,並取得保費正式發票的外經貿業務(從事一般貿易出口並繳納預收保費和最低保費的投保企業,在沒有實現出口並辦理保險申報前,不能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資助)。
(四)在外經貿業務、財務、出口退稅、外匯管理、海關監管等方面無違規行為。
(五)省屬外貿企業是指營業稅及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繳省庫的企業。
二、資助的標准
(一)對省屬外貿企業的一般貿易出口,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30%資助。
(二)對全省企業出口農產品的(包括農產品、農副產品、海產品),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三)對全省企業向新興市場(指除北美、歐盟、日本、港澳、台灣地區、中國保稅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出口的,按其把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四)對全省范圍內與「走出去」相關的項目,包括船舶出口、大型機電產品與成套設備出口、海外投資項目、海外承包工程、海外勞務合作等業務相配套的海外投資保險、擔保等業務,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五)對省屬企業的扶持比例累計不超過50%。
(六)以外幣繳納保費的,按撥付月第一天國家外匯牌價中間價折成人民幣金額,作為計算扶持發展資金的依據。
三、撥付方法
(一)扶持發展資金每年撥付一次。
(二)企業填報《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資助申請表》(見附表1),並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出具的申報保費發票,省屬企業直接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地方企業報同級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並由各省轄市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向省財政廳提供的出口企業投保數據(見附表2)核對無誤,並商省外經貿廳後下達扶持資金,其中省屬企業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其他企業由省財政廳將資金下達有關市財政局,再由同級財政局撥付至企業。
(三)出口企業收到扶持發展資金後,在財務上作沖減保費支出處理。
四、資金管理
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為扶持發展資金的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作為扶持發展資金的協辦單位。
省財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包括會同省外經貿廳審定年度資金預算,撥付扶持發展資金,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省外經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會同省財政廳確定扶持發展資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圍、資助標准和方式,提供與扶持范圍相對應的企業名錄、商品名錄及其海關代碼,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方向的專題調研,提出年度資金計劃和調整等工作。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負責建立企業投保明細台帳,具體提供投保企業的出口申報數據。年終以書面形式分別向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報告扶持發展資金對推廣出口信用保險,促進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的作用,並接受財政監督。
五、附則
(一)各地市財政局、外經貿局可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二)扶持發展資金是財政專項資金,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
(三)已經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出口企業,由於各種原因需要返還保險費的,也應同時退還已取得的扶持發展資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應及時將投保企業返還保費情況通知省財政廳。
(四)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發展資金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時間暫定一年。
(六)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負責解釋。
⑥ 江蘇省新農保怎麼規定
在外省已交社保不能再在戶籍地參加新農保。具體規定如下:
參保范圍:具有江蘇省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以在戶籍地參加新農保。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個檔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定更高檔次的繳費標准。
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省根據國家要求以及農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允許地方按制度規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繳費方式。
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省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省財政(含中央財政補助)對縣(市、區)按人均財力分檔給予補助,對經濟薄弱地區給予重點傾斜。
(6)江蘇省政府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本省戶籍的農村居民,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領取原新農保養老金的55-60周歲女性,仍按原待遇標准繼續領取,年滿60周歲後按本辦法確定的標准領取。
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可按年繳費,並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⑦ 江蘇省政府引導基金是哪個部門負責哪家公司承擔,最新政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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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是「基金」分類,這里的「基金」是指證券投資基金,跟政府引導基金無關。
⑧ 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正文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省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實現某一事業發展和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省級發展支出和對市、縣(市)的專項轉移支付。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撤銷、執行、績效評價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納入財政部政府性基金目錄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設立、統籌兼顧、公開透明、規范管理、績效評價、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以下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宏觀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
(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調整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核工作,並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三)匯總、梳理有效專項資金目錄,報省人民政府審議後確定;
(四)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五)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實施績效評價和再評價;
(六)監督管理專項資金支出活動;
(七)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後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省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具體管理制度,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制定管理流程,明確責任主體,規范資金管理;
(二)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三)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四)按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實施績效進行自評價;
(五)對專項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並對執行情況進行自查和自評;
(六)負責對執行期屆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省級審計、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的支出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應當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有關規定設立,符合公共財政投入方向,重點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
專項資金不得重復設立,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專項資金。
第十條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設立專項資金,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專項資金,應當提供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資金規模和績效目標組織論證。
必要時,省級財政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聽證等方式對設立專項資金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要求省級財政安排配套資金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批准。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經批准設立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專項資金的用途、績效目標、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支出管理、審批程序和責任追究等主要內容。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執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屆滿後不再納入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間需要調整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應當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執行期屆滿前一年編制年度預算草案時重新申請設立。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報請省人民政府調整或者撤銷該專項資金: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的;
(三)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存在違法違紀問題,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每年應當對專項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情況進行梳理,並將梳理結果報省人民政府審議,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目錄。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專項資金目錄應當作為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重要依據。
專項資金的撥付按財政國庫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注重發揮引導和杠桿作用。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施分類管理。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根據情況可以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
支出預算實行「以獎代補」的,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採取根據預算情況預撥部分資金、使用項目完成並經考核後撥付剩餘資金的方式管理。對不符合獎補條件的,由財政部門收回預撥資金。
支出預算涉及基本建設投資的,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專項資金支出預算、項目實施進度、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支付方式,編制專項資金用款計劃,按規定報省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規定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工作。
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按批準的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的計劃和內容組織實施;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不得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撥付專項資金。不得無故滯留、拖延專項資金的撥款。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未經批准,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確需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應當按項目和資金管理許可權逐級上報原審批部門,經批准後方可變更。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監督資金使用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將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向省級財政部門報告,並抄送省級審計、監察機關。
第二十八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對間隙資金統籌安排、合理調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條 撤銷或者調整支出預算形成的專項資金結余,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收回。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按規定形成國有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決算驗收,進行產權、財產物資移交,辦理登記入賬手續,並按規定納入單位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立專項資金項目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對專項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三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導、檢查省級業務主管部門開展的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價工作,對專項資金績效實施評價和再評價。
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績效實施自評價。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辦法。評價辦法應當包括績效目標、對象和內容、評價標准和方法、組織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內容。
第三十四條 專項資金執行期屆滿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進行績效評價,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績效評價結果。
第三十五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應當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和完善預算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設立專項資金,或者未經批准延長專項資金執行期的,由省級財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該專項資金,並收回相關資金。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在一至三年內禁止申報該專項資金的使用項目: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調整專項資金使用范圍或者金額的;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執行專項資金項目支出預算的;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准變更項目內容或者調整預算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專項資金用於工資福利和公用經費等一般性支出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相應款項。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專項資金形成的國有資產未按規定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相關單位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納入省級各單位部門預算的專項資金,按省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執行。
⑨ 江蘇省財政廳的主要職責
(一)切實履行宏觀調控職責,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綜合平衡社會財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及主體功能區建設的建議。擬訂和執行省與市縣、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政、稅收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擬訂和執行全省財政、稅收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改革完善省對市、縣財政管理體制,指導市、縣財政部門開展業務工作。
(三)負責財政、財務、會計、政府采購、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政府采購、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規定。擬訂地方性稅收立法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審議上報地方性稅收法規、規章草案。
(四)承擔省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省級和全省年度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省本級經費開支標准、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五)研究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和科學合理的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負責制定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六)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非稅收入。負責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參與全省治理亂收費、減輕企業和農民負擔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省分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政策、制度並監督管理。
(八)負責各項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擬訂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有關部門的財務決算。
(九)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文化企業和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代表省政府履行省級國有文化企業出資人職責。按規定監管地方各類金融機構的財務、資產。制定需要全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出國(境)經費及非貿易外匯。監督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
(十)研究提出和組織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財政政策。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省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貫徹實施企業財務管理相關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監督產權交易及相關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資產評估行業及相關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會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負責辦理和監督省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省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相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財政支農涉農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參與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與項目管理。指導全省鄉鎮財政機構自身建設工作。
(十三)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基金)使用的財政監督,負責編制審核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四)執行國家關於內債、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國債、地方債發行計劃,制定地方有關配套性政策法規,防範財政風險。承擔國外貸款管理有關工作。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土地、海域、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參與國有土地、海域、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參與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
(十六)依法管理全省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管理和監督注冊會計師行業及相關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七)依法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處理財政違紀違規行為。
(十八)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化建設和財政信息宣傳工作。
(十九)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