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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益事業發展基金會待遇

發布時間:2020-12-23 23:06:18

㈠ 是否有贊母德(人道暨公益事業)基金會 諾有求此資金會簡介

從組織性質上講,基金是指管理和運作專門用於某種特定目的並進行獨立核算的資金的機構或組織。這種基金組織,可以是非法人機構(如財政專項基金、高校中的教育獎勵基金、保險基金等),可以是事業性法人機構(如中國的宋慶齡兒童基金會、孫冶方經濟學獎勵基金會、茅盾文學獎勵基金會,美國的福特基金會、霍布賴特基金會等),也可以是公司性法人機構。

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條例》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條例》規定「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由於基金會具有公益性質,公募基金會可以面向公眾募集資金。基金會的財產必須受到保護,必須用於公益目的。《條例》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以下簡稱「中國紅基會」)是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發起設立,經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中國紅基會以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為宗旨,以致力於改善最易受損害人群的境況、關注和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促進世界和平與進步為機構使命。

基金會辦事指南

一、設立基金會經過那些程序?

(一)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

(二)民政部審查文件,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

(三)基金會登記後,應辦理稅務登記、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經過那些程序?

(一)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

(二)民政部審查文件,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

(三)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後,應辦理稅務登記、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基金會有哪幾種類型?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四、基金會應當在哪裡登記?

(一)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應在民政部登記。

五、成立基金會,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

(一)為特定的公益
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到民政部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能低於2000萬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對基金會的名稱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型大小、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型大小,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三)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四)非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

㈡ 哪些公益事業捐贈抵扣企業所得稅

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標准分類如下:
一、允許1.5%比例扣除
由於金融、保險企業的特殊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7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准以內可以據實扣除。
二、允許10%比例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上述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其范圍為: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三、允許全額扣除
1、向紅十字事業捐贈。《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2、向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規定: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這里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3、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規定:從2001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這里所稱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這里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5、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6、向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3號)規定:對企業以提供免費服務的形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進行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7、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向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向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0、向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1、向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l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規定:從2005年12月31日起,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個人捐贈、贊助給上海世博局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12、向第二十九屆奧運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規定:從2003年1月22日起,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捐贈、贊助第29屆奧運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29屆奧運會補充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l28號)規定:從2006年9月30日起,在中國境內興辦企業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其舉辦的企業向北京市港澳台僑同胞共建北京奧運場館委員會的捐贈,准予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㈢ 有沒有民政局的朋友,我想做注冊慈善機構,不是基金會,那個咱做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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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令世人矚目,國際地位不斷上升。同時中國在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引發了許多社會矛盾和問題,如:貧富懸殊、社會保障不健全、環境惡化、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等等。為解決這些問題,黨的十六大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全面構建和諧社會這一長期發展目標。而慈善事業是完成這一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如:《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所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因此,大力發展中國的慈善事業應是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和工作內容。

然而,目前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嚴重滯後,與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以及中國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極不相稱。有資料表明,2002年中國大陸人均捐款(主要是捐給各大官辦的慈善機構)為0.92元人民幣,總額約10億,僅占當年 GDP(102,398萬億)的萬分之一,而2003年美國私人捐款人均828.7美元,總額為2,410億美元,占當年GDP(110,193萬億)的 2.19%。考慮到中美人均收入差異後,中美人均慈善捐款尚相差7,300多倍。雖然根據最新數據:中國2005年民政部門接收的捐款已達29億元人民幣,加上一些民間慈善機構接收的捐款將達30-40億元人民幣,而與2005年18萬億的GDP相比:僅占約五千分之一,比例仍然很低。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因素:

一、有關慈善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嚴重缺乏,現行的法律法規法制層次低:

迄今為止,我們現行的有關慈善事業方面的法律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法》(1993)。此外,就是一些行政法規和主管部門規章。這一狀況造成目前我國慈善事業無法可依,使慈善事業很難在這樣的法律環境和條件下得到發展。

二、慈善主體不明確,慈善機構體制和管理落後:

1.目前合法的慈善機構都不具備獨立的法人地位。登記注冊要掛靠一個業務主管單位,而這些主管單位基本上是政府部門或政府授權的組織。這使得慈善機構在法律和行政體系中層次都不高。政府依舊在慈善事業中扮演著主要角色,政府辦慈善的現象普遍存在。這不僅大大阻礙了慈善機構的建立和准入,使得慈善機構的數量遠遠不能滿足慈善救助所需;而且造成慈善機構權責不清,效率低下。

2.由於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影響,現有的許多慈善機構普遍體制陳舊,管理模式和資金運作缺乏專業化,與國外的慈善機構有很大差距,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社會捐助機制不完善,渠道不暢通,捐助信息欠透明:

1.缺乏普遍的激勵機制:目前給予慈善機構捐贈全額免稅的,僅限於中華慈善總會與中國紅十字會等五家慈善機構。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大多數中小慈善機構和公眾的捐助熱情。

2.對於善款的分配和用途,缺乏有效的監督和信息查詢系統。善款的來源、運用和去向等信息不透明,導致慈善機構和捐助活動的公信力不足。

從近年來社會捐助的實際情況來看,中國公眾對慈善事業和社會捐助活動均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和強烈的意願。但上述問題影響了中國民間慈善事業的發展。然而,值得慶幸的是:許多政府部門也開始意識到這些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所以無論官方還是民間要求盡快對慈善事業立法的呼聲日益高漲。

對此,本人提議人大法工委和民政部盡快開展和推動對上述問題的立法起草工作,以有力推動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主要有如下幾點:

1.盡快制訂一部完備的《慈善事業法》,給予慈善事業和社會捐贈活動以法律上的保障和監督。

2.政府應轉換在慈善事業中的角色,逐漸淡出捐助的主體市場,而主要擔負起立法、監督、檢查、評估、審計、執法等職能,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3.給予慈善機構以獨立法人地位,取消慈善機構的登記注冊要掛靠一個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對慈善機構的性質、使命、運作和管理模式應作出明確規定。

4.擴大給予慈善捐助的免稅待遇,提高慈善捐助的宣傳力度,多方拓展捐助渠道,對籌集善款建立嚴格的審核和監督機制,隨時公布善款的來源和流向並建立完全透明的公眾查詢系統。

稚嫩的負重者

希望工程的那雙大眼睛盯著我們看了十多年,使人們以為,捐資助學已經蔚然成風。每逢自然災害,民政部門總能及時反應,普通人從單位里的捐款攤派上,切身體會到,自己已經在參與慈善了——連自己都在其中了,中國那麼大,肯定是人人參與了。

然而,實際上中國的慈善事業還非常稚嫩。

目前,全國城鎮享受低保的生活困難人口有2000多萬,農村居住著數千萬貧困人口,全國還有約6000萬殘疾人口,有近200萬流動兒童失學輟學。任務不可謂不嚴峻。

然而,中國慈善機構的絕對數字非常少。目前全國登記在冊的非營利民間組織為28萬家——其中許多是官方和半官方的,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民間組織,與慈善有關的則更少。而美國早在1990年,就已經有140多萬家非營利民間機構。

在我國,「慈善」的定義還非常混亂,跟國際慣例不同的是,在扶貧、賑災、助學等傳統的慈善項目以外,環境保護、文化保護、精神文明建設等許多「公益」范疇的組織和活動,並未被包括在「慈善」這個概念中。慈善的影響面過於狹隘。

同慈善機構數量少相對應,我國慈善機構的募捐能力弱,執行能力也弱。2004年,全國395家慈善(總、協)會共募集資金16.9億元,支出10.2億元。在北京這個全國最富裕的城市之一,北京慈善協會兩年來的個人捐助名單里,捐款10萬元的,竟然已經能排進前四名。

一份慈善公益組織的調查顯示,國內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超過1000萬家,有過捐贈紀錄的不超過10萬家,即99%的企業從來沒有參與過捐贈;很多公民認為慈善是政府的救濟行為,和個人關系不大,捐助行為也主要是通過單位、學校、街道被動捐贈,「經常主動捐贈」的人數很少;1998年我國人均慈善捐助只有1 美元,到2000年,人均慈善捐助竟然下降到不足1元人民幣。而有些國家,如美國,70%以上家庭都對慈善事業有某種程度的捐贈,平均每年每個家庭捐贈 900美元,占家庭總收入的2.2%。

在許多發達國家,慈善也是社會財富再次分攤的連通器,從稅務上、宣傳上、道義上,支持富人回饋社會。然而在我國,20%的城鎮富裕家庭佔有著社會財富的50%,他們在捐助上的支出卻少得可憐。

可以說,現在支撐我國慈善事業的,一方面是基數巨大的普通人的愛心,另一方面是來自海外的善款。

遭遇信任危機

在我國,慈善機構一手負責募集錢款物資,一手要分派實施,沒有募捐和執行的專業分工,公示與監督機制建立也較遲,善款使用的隨意性大,使得慈善機構的公信力和效率經常被質疑。

普通市民張先生2002年捐助了一個西部農村的女孩子上學,雙方交換地址名字便於聯系,三年後孩子小學畢業,給他寫來感謝信,竟然開頭稱呼其為「阿姨」,並且署名已經不是當年慈善機構交給他的名字。

另一位李小姐,經過慈善機構介紹與一個當地兒童結對資助其上學。孩子和家長給她打電話,勸她千萬不要把錢匯給學校,說那樣的話錢會被剝層皮,不能完全到她們手上。李小姐相信了她們,然而半年後,學校卻告訴她,那戶人家拿到錢並沒有用在孩子身上,孩子依然失學。李小姐說,現在不知道相信哪邊好,索性不繼續捐助了。

那些希望跟蹤捐助情況的人,或多或少遇到過類似的疑惑。信任,是堵在大多數人面前的一道牆,使他們決定幫助他人的時候寧可去找看得見的某一個人,而不掏給任何組織。

志願者與法律困境

志願者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慈善事業的重要指標,與付錢相比,志願服務體現了公民對社會的熱情。在我國,大型活動、地方慶典能招募到不少志願者,而平日里的公益活動、社區活動,卻應者寥寥。青年志願者活動近年來蓬勃開展,大部分是依賴在校大學生的力量。

我國慈善事業管理上也存在瓶頸。現在涉及慈善方面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三部法規,已經不能適應慈善事業迅猛發展的需要。

慈善機構的認定、注冊、管理、監督,公益事業的產權、融投資、轉讓等實際已經發生的問題,都沒有法律可以參照。對福利演出、私人捐贈等社會上廣泛開展的活動,都只有一事一議的條理加以規范,而沒有綱領性的規范。在民政部門,非營利組織和營利的社團,都在一個口登記,另一些非營利的企業,又不可以在民政部門登記。

無名分、無收據、無宣傳資格,使許多草根非營利項目無法獲得更大的生存空間。

海外華人是慈善主力軍

假如說近20年的慈善事業已經有了迅速的發展,那麼其中最大的兩股力量就是以政府牽頭的民政部門和海外華人與國際組織。

海外華人楊應瑞的經歷頗有代表性。他自己收養了一個孩子以後,感到生活變得更加有意義,因此希望在中國捐助一家孤兒院。

那是1999年,外資建設福利院在中國還沒有先例,更無法律可依。從有這個念頭開始,與中國民政部門的接觸,到最後把這件事辦成,楊應瑞花費了整整5年的時間。

期間,民政部門派考察組赴美國考察殯葬事業,因為中國人傳統的避諱觀念,沒有華人願意接待。楊應瑞聞訊當即安排自己的公司幫忙解決了這個麻煩問題,這才使官員們理解了這位想做善事的人的誠意和能力。

就是經過類似的一層層深入了解,一次次開誠布公,楊應瑞最後才找到一個合適的途徑,由其與天津武清的民政局合資開辦了「和平之君兒童福利院」。楊還為中國引進了對福利機構管理很有經驗的國際組織宣明會來主持福利院的日常工作,後者經過考察也決定投入資金,形成三方合資,目前總投資已經超過千萬。

像楊應瑞這樣的海外華人不在少數,可以說,幾乎每家基層慈善組織的活躍分子名單上,絕大多數都是因為親緣、地域或項目合作而掛上號的海外華人。

但我們也必須看到,參加中國內地慈善活動的華人,多數是早就移民海外的上一代。年輕的海外一代雖然生活風光者不少,但對大陸慈善事業慷慨解囊乃至親力親為者,鳳毛麟角。

國際組織的忙碌身影

目前,在中國活躍的海外慈善組織也越來越多,資格最長的有十幾年。從重大自然災害的捐助,到深入社區的精耕細作,在各個慈善領域,均有海外機構的影子,其中有海外華人為主的港台地區機構,也有本著國際主義精神來援助中國的國際組織。

國際獅子會從上世紀90年代起向中國提供服務和資金,至今投入資金約2000萬美金,並在深圳建立了分會;台灣慈濟慈善基金會,從1991年開始對大陸特大洪澇災害進行賑災;香港樂施會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就在中國西南地區開展扶貧項目;世界宣明會向民政部「明天計劃」捐贈400萬港幣,是此計劃目前接受的最大一筆社會捐贈資金;奧比斯(ORBIS)從1982年以來已經使3500多名眼疾患者重見光明……此外,活躍在中國的主要海外組織還有: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英國救助兒童會、無國界醫生組織、香港東華三院等。

這些國際組織,給中國的慈善事業帶來的良性影響絕不止於銀行賬號上的數字。他們帶來了國際通行的行業規范:尊重知識、高效管理、有機援助、志願服務、重視推廣。這些觀念,在上世紀末為剛起步的中國慈善事業樹立了典範。比如英國救助兒童會提出從防虐待開始堵住兒童流浪社會的源頭、以小家庭單元代替機構照顧、讓兒童自己參與到計劃中來表達意見等,都給以往的兒童救助工作提出了新思路。

不過,國際組織在中國開展的活動現在仍舊有一定的限制,許多項目他們必須和指定的合作方共同進行。如何能更加有效地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更多地從他們身上學習經驗,與他們合作培養出更多的本土慈善專業人才,是值得挖掘的課題。

㈣ 向哪些公益機構捐贈 個人所得稅可扣除

個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規定

  1. 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對農村義務教育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農村義務教育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政策。

  2. 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助性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3. 對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個人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4. 對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5. 對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規定,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6. 對中華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為支持我國農村醫療衛生、經濟科學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見義勇為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個人自2003年1月1日起(註:也可以直接)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7. 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經費捐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規定,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㈤ 慈善機構靠什麼掙錢

慈善機構從募捐所得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費用作為日常開支和員工工資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了。其實,慈善機構由於一般具有較大的資金實力,可以把這些雄厚的資金投入到資本市場,比如股票、證券期貨、房地產等行業,從而賺取利潤。當然,從原則上說,這些賺來的的錢也應該用來用於慈善事業。其中最有名的就是比爾及梅林達-蓋茨基金會了!請看相關報道:
蓋茨基金雖是一家慈善機構,卻也是一家很會賺錢的基金會。比爾·蓋茨是一個崇尚分散風險、均衡投資的人,蓋茨基金在美國主要是投資舊經濟中的一些企業,同時以投資的「多樣性」和「保守性」而聞名。其慣用的手法就是「趁低吸納」,即購買一些價格已經跌到很低的企業股票,等待股價上升時拋出獲利。其先後投資的公司包括紐波特紐斯造船公司、阿拉斯加氣體集團公司、舒尼薩爾鋼工業公司、渥特爾泰爾動力公司、埃科斯葯物公司、西雅圖基因公司等。

在整個蓋茨基金所投資的項目中,超過64.3億美元投資在短期投資項目,包括美國政府債券、高等級商業票據及短期貼現債券。210億美元投資在債券、現鈔及其他項目,例如國內國際共同基金投資、高收益企業證券和國際企業和政府證券等。投資在股票的數額佔52.4億美元,包括美國和國際的股票,以及私人股票投資基金。當中扣去安全的貸款產品50億美元。

據《福布斯》報道,據其年報,該基金會2003年以268億美元的資本獲得了高達39億美元的投資報酬。這個總數是其財產轉讓所得的12億美元的3倍多。2001年蓋茨基金的平均投資報酬率為18%左右。其中,一半以上來自蓋茨所捐贈的微軟資本所帶來的收益。它的股票營運成本每股不到1美分。甚至當標准普爾500股指的股息下降12% 的時候,蓋茨基金年收益率還能達到7.8%。這些數字表明,這家慈善機構的工作重點似乎不是放在慈善事業而是其投資報酬上。

7月底蓋茨基金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QFII資格,它同時也成為第一家以基金會名義獲得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資格的境外機構,而在此之前絕大部分獲得QFII資格的機構是一些境外的保險公司或投資銀行。

㈥ 對公益事業有付出的藝術家有哪些

李啟剛

為弘揚愛國精神,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樂善好施,助人為樂的傳統,振奮民族精神,構內建社會主容義和諧社會,全面推進中華公益事業的發展,由中國國際友誼促進會,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中華愛國工程聯合會等多家國家級社會團體共同發起了中華之魂社會公益宣傳活動。該活動得到了中央領導和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李德生、劉華清、遲浩田、李水清、鄒家華等熱情關注和大力支持。在該活動中,我所退休職工李啟剛同志創作的國畫《春酣》和《和諧富貴》兩幅作品被載入《中華之魂·熱衷公益事業的人民藝術家作品集》中,並獲得「熱衷公益事業的人民藝術家」勛章一枚。其作品已被組委會暫時收藏,作為公益事業的拍賣品,拍得款項善後全部捐贈社會公益事業。

㈦ 非盈利組織,公益事業,基金會的區別,以及轉型問題.

非營利組織是社會組織的本質特性,即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區別於企業。我國非營利組織主要有三類: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非營利組織主要從事的是公益事業,但社會公益事業不是非營利組織專有,政府、企業也可從事公益事業。基金會不能轉制為企業,其工作特點是以公益目的聚集社會資金,將其投放到公益項目中,為社會提供福祉。非營利組織專職人員當然要獲取薪酬,但成本不能超過收入的10%,薪酬標准目前都不高。目前相比之下,還低於企業。非營利組織可以投資辦企業,但企業必須是獨立的法人,非營利組織在企業取得的收益應用於公益目的。

㈧ 公益捐款可以抵扣所得稅嗎

可以抵扣一部分的。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此外,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冷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自2001年7月1日起,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向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准予扣除的部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向在中國境內的教育和其他公益事業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2)必須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等組織進行,不得直接捐贈;

(3)除特殊規定外,捐贈金額不超過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30%.

另外,對符合下列捐贈方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的個人捐贈,可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向老年活動機構、教育事業的捐贈;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性、救濟性的捐贈。

(8)上海公益事業發展基金會待遇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目前捐贈支出可分為兩部分:一是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二是非廣告性質的各種贊助。

一、公益性、救濟性捐贈。

又分為兩部分:一是捐贈金額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部分,這部分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二是超過年度會計利潤12%以上部分,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以上支出在發生時一並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年末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筆者認為若將二者分別核算,更能符合會計的明晰性原則和相關性原則,更能如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賬務處理如下:

1、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的部分,借記「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理由是:這種捐贈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但企業有承擔這項支出的義務,稅前可以扣除,所以其支出應反映企業捐益。

2、捐贈支出超過會計利潤12%以上部分,其賬處理有二種觀點:一是同上作為企業一種應盡的義務,發生時借記「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年末計征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二是發生時借記「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如果企業沒有法定盈餘公積金,則借記「資本公積—捐贈支出」,

如果說企業既沒有法定盈餘公積金,也沒有資本公積金,則借記「實收資本」。理由是:這部分捐贈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是一種超義務行為,其支出不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成果.更確切地說不影響企業損益,在此情況下只能動用權益。

二、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廣告性質的各種贊助,在業務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

參考資料:

網路-抵稅

㈨ 是否有此贊母德人道公益事業基金會 若有請給我此基金會簡介 急救關乎我未來

請問你問 贊母德人道公益事業基金會
你問這個干麻 請說出你的原因及目地
我能給你解答 及解決問題

㈩ 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國家規定的比例是多少

我們項目組正在進行基金會的成立和報批工作,對這方面有過了解。國家對於基金會的管理版最主要的權法規是《基金會管理條例》。如果你對基金會有什麼問題,可以參照這個條例。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下面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解釋和分析: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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