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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算不算國務院

發布時間:2020-12-23 14:46:11

『壹』 如何成立基金會

一、建立一家基金會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決定基金會的宗旨。每個基金會應該有一個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紙面的宗旨。

2、 組建理事會。初始的理事會將通過規劃和籌資幫助工作團隊把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成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成熟,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也會改變。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會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基金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由理事會通過。

4、 准備注冊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5、 選擇一個業務主管部門,獲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根據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區不需要再找業務主管單位。

6、 尋找辦公場所,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

7、 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 進行戰略規劃。戰略規劃表述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該描述出實現這個潛力所必需經過的步驟,決定要實現這個機會需要什麼樣的工作團隊,確定至少一年內的項目和運作優先事項。

9、 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財務監管和資源開發(如籌資、獲得收入、吸收會員會費)是理事會的最重要職責。實現戰略規劃需要的資源必須在預算和財務計劃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會正式文件的存檔體系。登記文件、理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應該妥善存檔。

11、 建立會計體系。基金會財務的盡職管理需要一套已經確立的可以滿足現狀和未來需求的會計體系。

12、 提交稅收減免資格申請。

二、個人募資行為是可以成立基金會的

1、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的一類基金;私募基金則是只能採取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發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徵: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和宣傳推廣,基金募集對象不固定;投資金額要求低,適宜中小投資者參與;必須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規約束,並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

2、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進行公開的發售和宣傳推廣,投資資金額要求高,投資者的資格和人數常常受到嚴格的限制。與公募基金必須遵守嚴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規的約束並要求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相比,私募基金在運作上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約束也較少。

3、它既可以投資於衍生金融產品,進行買空賣空交易,也可以進行匯率、商品期貨投機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較高,主要以具有較強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階層為目標客戶。

(1)私募基金管理人算不算國務院擴展閱讀:

1、公募基金會,是指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按照2004年2月4日國務院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總則第三條定義,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2、2004年,中國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第三條對公募的定義,即面向公眾募捐。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對於公募性組織而言,資源獲得來自於公眾的志願性捐贈,不具有財政機制的強制性和市場機制的交易性,而是公眾的捐贈意願來決定。

3、公募基金會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會公開說明組織所獲各種資源的流向,以及說明各種運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組織宗旨及其社會承諾,用來證明其為可靠組織。

『貳』 怎麼通過QQ推廣私募基金

證監會攜手央行強化監管,私募基金範圍進一步拓展。
由中國證監會私募基金工作小組負責起草並提交國務院法制辦,該小組組長劉健鈞此前擔任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金融處處長。
看點:
界定了證監會、發改委及央行在私募基金監管中的角色,並再次明確了中國證監會的主導地位;
首次將投資於一二級市場的非公開募集的基金統稱為私募基金,並在監管、稅收、處罰等各方面進行了完善;
新增一章專門界定了創業投資基金。
中國基金報記者 吳昊 劉明

近日,中國基金報記者獨家獲悉,國務院法制辦正就《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送審稿)(下文稱「國務院版」《條例》)征詢各界意見。
消息人士透露,「國務院版」《條例》主要由中國證監會私募基金工作小組負責起草並提交國務院法制辦,該小組組長正是從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金融處處長一職調任的劉健鈞。劉被視為證監會與發改委協調私募基金立法問題的「潤滑劑」,幾個月前曾公開表示,私募基金管理草案已上報13個部委徵求意見。
業界認為,徵求意見的時間或會很長,私募基金立法之路仍在漫漫求索。中國基金報記者獨家獲得的這份「國務院版」《條例》,界定了證監會、發改委及央行在私募基金監管中的角色,並再次明確了中國證監會的主導地位。此外,與去年6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證監會《徵求意見稿》)相比,「國務院版」《條例》還明確了私募基金的定義,並在監管、稅收、處罰等各方面進行了完善。
私募行業的正規化發展也在日前獲得了重大突破。隨著中國基金業協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機構注冊備案工作已經開始,目前有超過2000家私募機構通過中基協登記系統提交資料,中基協已經向其中的100家頒發了登記證書。

綜合監管
與央行信息共享

「國務院版」《條例》第六章「監督管理」要求,證監會「定期將股權投資基金的備案和統計監測等情況」通報給發改部門;發改部門「發現股權投資基金存在不符合有關發展規劃和產業投資政策的,及時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查處」。此外,證監會和央行將「建立私募基金風險提示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國務院版」《條例》再次強調了證監會的監管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自行或者授權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等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事實上,去年六七月間中央編制辦印發的《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就已明確證監會負責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督管理,並成為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的依據。
一直以來,國內金融領域實行分業監管,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證監會有權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那麼,證監會有關部門是否可以到與私募基金業務相關的銀行、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進行調查取證?業內人士認為,目前分業監管、混業經營的格局容易導致監管責任模糊,特別是近些年各種跨業創新金融產品涌現,綜合監管是大勢所趨。
在「國務院版」《條例》的監管章節里,誠信檔案和分類監管也引人關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將建立「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並公告重大失信信息;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管」。

完整定義
私募基金添投資標的

去年6月1日頒布實施的新《基金法》,首次將私募基金納入法律范疇,即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將投資於一級市場的私募擋在門外,因此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歸屬問題也被廣泛熱議。
「國務院版」《條例》則首次將投資於一二級市場的非公開募集的基金統稱為私募基金。此前,證監會《徵求意見稿》僅延續新《基金法》規定,並沒有對私募基金定義進行完整表述。「國務院版」《條例》明確指出,「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企業股權、債券、基金份額及其他投資合同約定的投資標的」,增加了「企業股權」一項。同時,「國務院版」《條例》還新增一章專門界定了創業投資基金,即主要投資於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私募基金,拓展和明確了私募基金的范圍。

登記備案
適度監管之「度」惹爭議

未來私募機構或許需要獲得「許可」之後才能運行。在「國務院版」《條例》「登記備案」一章中,明確指出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根據基金行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申請登記,並報送相關基本信息。此外,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應該根據基金行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而在證監會《徵求意見稿》中,符合一定條件的私募才需要向基金行業協會申請登記,這些條件包括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投資規模累積在1億以上、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記者了解到,業內人士對這一規定存在不同意見。一位參與「國務院版」《條例》意見徵求的相關人士告訴記者,歐美各國對私募機構的要求主要是自律,因為畢竟私募不涉及公眾利益,投資者也有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因此不需要登記注冊和披露信息;之前國內對私募行業也一直採取區別於公募基金的適度監管原則,如果不論規模大小一律都需要登記或者備案,也會給基金業協會帶來巨大的工作量,很難順利推行。
證監會《徵求意見稿》和「國務院版」《條例》都規定,未向基金行業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投資活動。

募資規范
合格投資者門檻或提升

「國務院版」《條例》第三章「資金募集」就私募基金的募集、銷售、推廣等行為進行規范,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由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投資者應當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雖然合格投資者的具體規定尚未出台,但私募業內預計合格投資者要求將高於目前傳統信託通道的陽光私募。深圳一位信託人士表示,此前陽光私募都是以信託計劃的投資顧問身份管理信託產品,信託公司對合格投資者的要求並不高,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只要求「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而且並未嚴格執行,甚至有投資者集資購買信託產品的情形。
根據近期基金業協會的建議,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應滿足的要求包括: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而此前證監會《徵求意見稿》的要求更低,「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即可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規范 嚴禁老鼠倉

私募納入監管後有望告別灰色地帶,此前通過信託發行的陽光私募存在同門產品業績差異較大、「老鼠倉」、涉嫌內幕交易等多種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國務院版」《條例》第四章「投資運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在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之間進行利益輸送,不得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投資活動,不得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等。
雖然在《基金法》將私募納入監管前,一些大型私募基金公司已經有了嚴格的內控體系,但不少私募至今仍未規范從業人員投資的行為,甚至糾結於是否要備案、備案是否會影響從業人員炒股等。
近年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經常因為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糾紛。「國務院版」《條例》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面也提出了更多要求,如第二十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要如實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投資情況、資產負債情況等,私募基金投資決策等相關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0年。
未來無論是獨立發行的私募產品,還是券商資管、基金專戶、保險資管等發行的基金,都將作為私募機構而適用於相關處罰條例,這將極大促進行業的規范發展。在「國務院版」《條例》「法律責任」一章中,處罰措施由六條增加到八條,處罰力度也有所增加,例如此前未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的,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而在「國務院版」《條例》中則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並就未充分揭示風險並誤導購買、投資者人數超過規定、侵佔挪用基金財產等情況作出相關處罰依據,情節嚴重還會對有關責任人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叄』 基金公司注冊條件

公募基金會擁有著公募權這一優勢資源,很多老牌公募基金會規模擴大內迅速。然而,「如何把容錢花好」成為這些基金會當前面臨的最大難題,這促使他們思考基金會的未來定位。有些則開始了由運作型向資助型基金會過渡的轉型嘗試;也有基金會開始創造平台,將公募權分享給草根公益組織。事實上,自2010年開始,一些全國大型公募基金會就紛紛宣布,將從操作型基金會轉向資助型基金會,即基金會由籌資後自己做項目,轉變為培育和資助草根公益組織。越來越多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試圖從操作性基金會轉型資助型基金會,然而捐贈人不理解、不支持的態度以及草根公益組織專業性不高、執行項目效果難以預估的現狀,使得公募基金會轉型步履維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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