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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維修基金管理的措施

發布時間:2020-12-23 13:38:47

① 物業維修基金如何管理使用

維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按照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和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業主委員會應至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本物業維修基金專用帳戶,並將賬戶情況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該帳戶是該物業范圍內業主繳納的全部維修基金的情況。該帳戶只能用於維修基金的存儲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銀行同時為每位業主設立分戶帳戶,用來顯示該業主所有維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況。維修基金的使用及補充需經業主大會作出決議。

維修基金管理需遵循如下規定:

1、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與專戶銀行核對維修基金的交存情況,並在該物業范圍內公布。

2、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將維修基金交存情況報上級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

3、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和剩餘情況。

4、單個業主可憑維修基金發票至開戶銀行查詢本人名下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和留存情況。若物業因拆遷發生滅失的,業主可持相關證明至銀行提取分戶帳戶內的余額。

② 國有企業小區物業維修基金怎麼管理

維修基金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專款專用,由小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設立專帳管理,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庫券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外,嚴禁挪作他用。
三、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利息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四、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需使用維修基金的,由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計劃,經小區管理部門審核後使用。
五、業生委員會成立後,需使用維修基金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報小區管理部門核定後使用。
六、使用維修基金應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維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統籌使用。需動用維修基金本金的,應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通過,根據房屋使用年限,按上例劃分使用。
七、維修基金帳戶內金額不足時,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及時續籌。續籌的維修基金,按業主所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八、維修基金帳戶實行統一管理,明細戶按幢建帳,核算到戶。維修基金的使用帳目,由物業管理企業每年一次定期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維修基金余額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十、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維修基金的余額應按業主繳交的比例退還給業主。

③ 房屋維修基金是怎麼管理和使用的

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或「專項維修基金」,是指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內公共容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養護和改造而繳納的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於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程序等都有相關規定。

④ 關於對房屋維修基金管理加強的建議,切實維護業主的權益的政協提案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165號
當建設部網站查詢

⑤ 單位集資建房的維修基金如何管理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鞍山市市區內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集資建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後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鞍山市房產局是全市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存儲、分攤核算、劃撥管理及保值增值;負責委託代辦銀行提供專項維修資金的開戶、存儲、支取、計息、分攤、結算等金融配套服務。 鞍山市財政局對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管。 第二章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統籌 第四條下列物業的產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產權人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第五條商品住宅、非住宅在辦理入住手續前,購買人按購房金額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和集資建房的產權人在辦理入住手續前,按評估價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納專項維修資金。評估由市房產局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 第六條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房改購買人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該部分專項維修資金屬於購買人所有。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25%的比例 提取專項維修資金。該部分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七條商品住宅、非住宅,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和集資建房的產權人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公有住房房改購買人應當在辦理房改手續時,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房改售後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房改售後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原由國有單位自建而現已棄管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沒有建立或建立不足的,其剩餘公房房改所得資金全部用作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統籌使用。 第九條房屋產權人除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外,住宅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10元、非住宅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標准,向管房單位(含物業服務企業)交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修費。 第十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產權人應當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一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應將個人繳納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退還給房屋產權人。原售房單位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由售房單位統籌使用。 第三章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設置和管理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代管。 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設置三級賬戶管理。市房產局與本市商業銀行(以下稱專戶管理銀行)簽訂託管協議,開立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為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幢)設立二級賬戶;按產權人的房屋產籍號設立三級賬戶。 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利息也相應設置三級賬戶管理。本市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利息賬戶,為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幢)的利息賬戶為二級賬戶;產權人的房屋產籍號的利息賬戶為三級賬戶。 第十三條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後,產權人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由售房單位代管,設置專項維修資金及其利息三級賬戶,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商品住 宅、非住宅產權人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市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產權人的房屋產籍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市房產局,市房產局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到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申請開戶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戶申請表;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批件;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明細表;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私章和業主委員會公章。 第十六條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市房產局的監督。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發生合並、分立或撤消時,當事人須持相關材料到市房產局辦理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變動審核手續。審核通過後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賬戶變更或銷戶手續。 第十八條市房產局應定期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每月專戶管理銀行應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報送上個月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統計報表。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季度向業主委員會報送專項維修資金二級賬戶對賬單。產權人可以向專戶管理銀行查詢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本金和利息額。 第十九條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後,售房單位統籌使用的專項維修資金設置二級賬戶管理。售房單位與本市商業銀行簽訂託管協議,開立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為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幢)為二級賬戶。 售房單位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的利息也相應設置二級賬戶管理。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利息賬戶,為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幢)的利息賬戶為二級賬戶。 第四章專項維修資金本金及利息核算管理 第二十條專項維修資金依照「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進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產權人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產權人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中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二條專項維修資金三級賬戶利率按人民銀行掛牌活期利率執行。利息每年結算一次,結息日為每年12月20日。結算後轉存到三級利息賬戶。 第二十三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三級賬戶存儲利息; (二)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產權人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第五章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及分攤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產權人交納的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房屋產權人所有,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產權人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二十六條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出原則上按修繕涉及范圍內產權人所擁有的專有部分佔修繕涉及范圍內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具體規定如下: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樓房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資金,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及責任人負擔部分外,由全體產權人按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單幢樓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資金,由該幢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佔該幢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專屬於一個單元(層)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資金,由該單元(層)內全體產權人按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佔該單元(層)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四)專屬於一個單元內單側立廳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資金,由該單元內該側立廳全體產權人按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佔該單元該側立廳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七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管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占物業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八條商品住宅、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前必須具備以下前提條件: (一)已成立業主委員會並備案; (二)業主委員會已在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用賬戶; (三)專項維修資金足額歸集到位,或有部分專項維修資金已歸集到位,部分未歸集到位的相關產權人補交專項維修資金或書面承諾按分攤額承擔費用; (四)需要修繕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且符合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五)專項維修資金已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劃轉完畢。 第二十九條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業主委員會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分攤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⑥ 關於維修基金管理的年終總結怎麼寫

強調管理的重要性。
沒有範文
以下供參考,

主要寫一下主要的工作內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績,最後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議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總結就是讓上級知道你有什麼貢獻,體現你的工作價值所在。
所以應該寫好幾點:
1、你對崗位和工作上的認識2、具體你做了什麼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動腦子去解決的。就算沒什麼,也要寫一些有難度的問題,你如何通過努力解決了
4、以後工作中你還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實哪些知識
5、上級喜歡主動工作的人。你分內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備,即事前准備工作以下供你參考:
總結,就是把一個時間段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評價、總分析,分析成績、不足、經驗等。總結是應用寫作的一種,是對已經做過的工作進行理性的思考。
總結的基本要求
1.總結必須有情況的概述和敘述,有的比較簡單,有的比較詳細。
2.成績和缺點。這是總結的主要內容。總結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績,找出缺點。成績有哪些,有多大,表現在哪些方面,是怎樣取得的;缺點有多少,表現在哪些方面,是怎樣產生的,都應寫清楚。
3.經驗和教訓。為了便於今後工作,必須對以前的工作經驗和教訓進行分析、研究、概括,並形成理論知識。
總結的注意事項:
1.一定要實事求是,成績基本不誇大,缺點基本不縮小。這是分析、得出教訓的基礎。
2.條理要清楚。語句通順,容易理解。
3.要詳略適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寫作時要突出重點。總結中的問題要有主次、詳略之分。
總結的基本格式:
1、標題
2、正文
開頭:概述情況,總體評價;提綱挈領,總括全文。
主體:分析成績缺憾,總結經驗教訓。
結尾:分析問題,明確方向。
3、落款
署名與日期

⑦ 如何做好資金管理

【摘 要】資金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血液,是一項值得高度重視的、高流動性的資產,資金管理貫穿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始末,是財務管理的核心內容,同時也是當前企業管理工作的薄弱環節。高效的資金流動不僅會給企業帶來新的增長活力,同時也是企業持續經營發展的必要條件。因此,如何加強資金的管理和控制,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資金管理;流動資金;存在問題;資產結構;途徑
一、資金管理概述
資金管理就是關於資金籌集、使用和分配的管理。它以企業資金活動為對象,通過組織企業資金的循環和周轉完成企業的經營目標。資金管理主要包括預算管理、籌資管理、投資管理和營運資金管理。
(一)籌資管理
籌資是企業通過一定的渠道,綜合運用各種方式,經濟有效地籌集資金的活動。籌資一般是公司為了彌補自身資金不足,業務擴充等需要。其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取得所需資金,包括向誰、什麼時候、籌集多少資金。一般來說分為兩種:第一是以公司股權來換取資本;第二是向外界舉債。
(二)投資管理
投資是企業投入財力以期望在未來獲利的一種行為,它是企業存在和發展的主動力。投資管理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充分合理地確定投資規模及資金流向,以求得較高的投資回報。一

⑧ 房屋維修基金不夠用怎麼辦

各地政策不同
新修訂的《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正式實施。其中,關於維修資金的條款中有表述:「未建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30%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的決定,及時補建或者再次籌集專項維修資金」等。
其它地區的管理規定類似上海,在細節處有調整。

專項維修基金可以去基金中心查詢余額,但是不面對個人,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公司代理查詢

⑨ 資金管理的措施有哪些

增強資金管理意識
首先,企業應樹立資金進行統一管理的觀念,不管是單一企業還是集團企業,在當前形勢下,要對資金進行統一管理,規劃使用。其次,樹立現金流量的觀念,在財務管理的具體工作中,為管理人員提供現金流量的信息,除年終提供的現金流量表之外,在日常工作中可根據不同情況,編制現金流且計劃,以及短期現金流量預測報告和長期現金流量報告。要加強現金流最的控制和分析,嚴格控制現金流入和流出,保證企業始終具備支付能力和償債能力。最後,提高企業資金管理的風險意識,要充分估計各個項目風險,謹慎投入資金。
全面提升企業資金管理水平
在當前形勢下,不管是單一企業還是集團企業,資金集中管理是發展的必然趨勢。實施企業資金集中管理,對於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於企業完善整體資金鏈,實現整體利益的最大化,有利於集中進行戰略方向的調整,有效地降低企業控製成本,提高企業整體信用等級,降低財務成本,優化資金管理體系,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目前,一旦企業進行資金集中管理,企業可以按照自身需求對各個子賬戶的資金進行相應地歸集,加強內部資金的整合和統籌管理,實現內部資金的相互平衡,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積極利用計算機技術,保證資金管理
隨著計算機信息技術的發展,企業在實施資金的集中管理和監控中可以大力應用計算機技術。在企業中大力利用新的資金管理手段和模式,而計算機網路技術和統一的財務管理軟體是先進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的有效載體,也是實施資金集中管理和有效監督控制的必然選擇。其次,藉助ERP系統的優勢,提升企業資金管理效率。ERP 系統簡化了采購、銷售與財務之間的流程過程,充分利用財務與其他業務之間數據信息的互通,提高管理效率,使資金管理貫穿於整個企業業務流程的每個環節,對企業各個環節進行實時監控,有效發揮財務監管機制。
強化財務監督首先,加強內部管理,對合同事前審批、事中執行、事

⑩ 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維修、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及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按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規定歸集的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監督工作。
維修基金管理依「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按幢設賬,核算到戶」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樓房內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產權人或部分產權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關部位及設施設備。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項目應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築面積分攤原則在《物業管理公約》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本辦法附件一執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工程是指除日常運行維修養護范圍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維修工程的具體范圍以市國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門頒布的規范為准。
第五條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成立後,由管委會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產權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指定的銀行開立賬戶存儲。管委會申請開戶時,應填寫《物業管理委員會維修基金開戶申請表》(見附件二),並提交下列材料。
1、開戶申請書;2、管委會成立的批准文件;3、產權人分戶清冊;4、管委會主任私章和管委會的印鑒;5、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
管委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辦理開戶手續時,還應提交書面委託書。
第六條管委會成立前(即維修基金代管期間),維修基金原則上不得使用。確需使用的,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管理企業應委託經市國土房管局認可的專業中介機構對維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費用依照相關標準定額進行評估和核算。2、經中介機構認定後,物業管理企業方可進行維修工程。3、維修工程結束後,中介機構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出具證明,不合格的,應要求返工。4、物業管理企業持維修工程結算發票及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到代管單位申請支取維修基金。
第七條管委會成立後,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計劃及經費預算,報管委會批准後執行。維修項目完成後,物業管理企業持管委會批準的維修基金支取證明到銀行辦理維修基金支取手續;管委會應根據竣工決算進行維修基金的具體分攤,並計入各產權人明細戶中。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經管委會同意外,還應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1、一次支取維修基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2、一年內支取兩次維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管委會應召開業主大會作出支出決議後,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1、一次支出維修基金50萬元以上的。2、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3、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數額占維修基金總額30%以上的。
物業管理企業到銀行支取費用時,必須憑管委會印章和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證明。
第八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須進行維修工程的,屬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使用維修基金。
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則分攤。
1、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房外的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的部分外;其餘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住宅樓房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幢住宅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3、一幢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門的,專屬於一個單元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單元門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在一棟住宅內,專屬於一層住宅內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層住宅內的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開發企業應根據以上原則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積佔全部房屋面積的比例,承擔維修費用。
第九條如一幢樓房的維修基金經使用後,不足首次歸集額的10%時,管委會應提議續籌。續籌標准及辦法由管委會決定。續籌金額一般應由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分攤。續籌基金匯總後應及時交存到代管單位,計入管委會賬戶和產權人明細戶。
利用產權人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凈收益,應存入維修基金專戶,分攤後計入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產權人明細戶,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
第十條管委會合並、分立或撤消時,應憑區縣國土房管局批准證明及產權人明細戶清單,到代管單位辦理合並、分立或撤消管委會賬戶手續。
產權人變更時,維修基金產權應同時變更。原產權人或變更後的產權人應持轉讓合同及雙方身份證明到管委會登記變更,並由管委會到代管單位辦理產權人明細戶更名手續。維修基金由轉讓雙方按明細戶內的賬面余額進行結算。
產權人因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滅失的,可辦理銷戶手續。經管委會出具證明後,到代管單位按維修基金明細戶賬面余額提取。其中,屬於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的,應按售房單位和個人累計交納的比例分別退還。
第十一條代管單位應建立本物業區域內的維修基金查詢制度,接受產權人對其維修基金明細戶的查詢。
管委會應在每年年底對維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額狀況予以公布,包括:(1)維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攤情況,包括維修工程項目內容、維修總費用及各產權人分攤的費用;(2)維修基金總賬余額;(3)維修基金明細賬余額。
第十二條維修基金閑置時,經產權人大會批准,物業管理委員會可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的住宅,產權人應補建維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標准交納,具體補建辦法另行制定。產權人已交納的房屋大、中修費(扣除已用於維修費用),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應納入公共維修基金管理,並按建築面積比例計入各產權人明細賬。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管理制度,並自覺接受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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