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1996年11月20日公布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回辦法》同時答廢止。自然科學基金委以往公布的其他重大項目有關辦法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責成自然科學基金委計劃局解釋。
②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評審與批准
第十三條科學部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對不符合項目指南和重點項目申請要求的,經科學部負責人核准後,不予繼續評審。 第十四條科學部按照《規定》有關要求選擇同行評議專家,將研究內容相近的申請項目匯總後送同行評議專家評議。同行評議專家對送審項目逐項評議,並對研究內容相近的申請項目進行綜合分析。每份申請項目的有效同行評議意見不應少於五份,交叉領域的申請項目需有相關領域專家的同行評議意見。 第十五條科學部在對同行評議意見分析和歸納的基礎上將申請書和同行評議材料等一並提交專家評審組會議審議,根據需要可特邀部分專家參加評審。申請者一般須到會答辯。原則上相近研究領域的項目應集中評審,確有必要時部分研究領域可以另行組織評審會,到會評審專家不得少於七人並以專家評審組成員為主。 第十六條重點項目的評審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具有明確的科學問題,創新的學術思想,先進的研究目標,合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研究條件;
(二)具有高水平、活躍在科學前沿的學術帶頭人和精乾的研究隊伍;
(三)具有較厚實的研究基礎,可望取得突破性進展;
(四)具有合理的經費預算。 第十七條重點項目評審應堅持擇優和重點支持的原則,不提倡將幾份申請項目組織成一個項目;對承擔過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者,還應將其原項目完成情況作為新申請項目評審的參考。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建議資助的項目須以評審專家投票超過半數通過的方式予以確定。 第十八條科學部將項目評審結果送分管委主任逐項審核,並報委務會議審批,根據審批結果向獲資助項目依託單位和負責人下達批准通知,向未獲資助項目依託單位和申請者發出未獲資助通知及原因。
③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特別來是:
(一)對學科發展有重要推自動作用的關鍵科學問題和科學前沿的研究;
(二)對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有重要應用前景和意義或能夠充分發揮我國資源或自然條件特色的基礎研究。 第三條重點項目要體現有限目標、有限規模和重點突出的原則,重視學科交叉與滲透,有效利用國家和部門現有重要科學研究基地的條件,充分發揮中青年學術帶頭人的作用,積極開展實質性的國際合作與交流。重點項目一般由一個單位承擔,確有必要時,合作研究單位不超過兩個,研究期限一般為四年。 第四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按照五年規劃對重點項目進行整體布局,每年確定受理申請的研究領域、發布指南引導申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五條重點項目通過審核年度進展報告、中期檢查和結題驗收等方式進行跟蹤和動態管理。資助經費根據批准額度逐年進行預算、審核與撥付,經費使用與管理須嚴格執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④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告予以資助項目的名稱以及依託單位名稱,公告期為5日。公告期滿視為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收到資助通知。
依託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通知書的要求填寫項目計劃書(一式兩份),並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項目計劃書之日起30日內審核項目計劃書,並在核准後將其中1份返還依託單位。核准後的項目計劃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通知書要求對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逾期未提交項目計劃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二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託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並於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三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審查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青年基金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青年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學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託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連續一年以上出國的;
(四)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託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託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託單位提出變更依託單位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協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者的穩定。
參與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於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新增加的參與者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項目負責人或者參與者變更單位以及增加參與者的,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條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項目負責人應當於項目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項目在結題前應當按時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第三十條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情形,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終止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託單位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對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和經費決算表的,自然科學基金委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結題材料之日起9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結題要求的,准予結題並書面通知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提交的結題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手續不完備的;
(二)提交的資助經費決算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填報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學基金委要求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布准予結題項目的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項目申請摘要。
第三十四條發表青年基金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按照自然科學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註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三十五條青年基金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⑤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介紹
國家自來然科學基金自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青年基金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即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2009年9月27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通過)
⑥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 青年基金項目支持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范圍內自主專選題,開展基礎研究工作,屬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
管理職責
第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年度項目指南;
(二)受理項目申請;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准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三條 青年基金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⑦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的介紹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列六章,三十九條。這是為規范和加強國家回自然科學答基金重大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結合重大項目資助工作特點而制定的,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1996年11月20日公布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自然科學基金委以往公布的其他重大項目有關辦法規定,凡與該辦法不一致的,以該辦法為准。
⑧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介紹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以下簡稱重點項目)管理,根據《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屬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重點項目資助工作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項目支持科技工作者結合國家需求,把握世界科學前沿,針對我國已有較好基礎和積累的重要研究領域或新學科生長點開展深入、系統的創新性研究工作,
⑨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簡稱重大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重大項目資助工作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項目要瞄準國家目標,把握世界科學前沿,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科技發展的需要,重點選擇具有戰略意義的重大科學問題,組織學科交叉研究和多學科綜合研究,進一步提升源頭創新能力。重大項目主要資助:
(一) 科學發展中具有戰略意義,我國具有優勢,可望取得重大突破,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的前沿性基礎研究;
(二) 國家經濟發展亟待解決的重大科學問題,對開拓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具有重要影響或有重大應用前景的基礎研究;
(三)圍繞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或為國家宏觀決策提供依據的重要基礎性研究,以及具有廣泛深遠影響的科學數據積累等基礎性工作;
(四)基金面上、重點項目多年資助基礎上凝練出來的、需加大資助力度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重大科學問題。
第三條 申請重大項目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明確的研究目標、創新的學術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厚實的研究工作基礎和良好的研究條件,以及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研究前景;
(二)針對一個綜合性科學問題,由緊密圍繞項目總體目標相互配合、有機聯系的課題組成。課題設置不宜過寬,參加單位和人員不宜過多;
(三)有學術造詣高、組織能力強、能率領研究隊伍開拓創新的學術帶頭人和相應的研究梯隊,形成國家水平的研究隊伍,有利於促進人才培養及中青年學術帶頭人的成長。
第四條 重大項目研究期限為四至五年。自然科學基金委鼓勵開展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產業部門的聯合研究,並積極爭取與有關部委、地方政府、企業聯合資助重大項目。
第五條 重大項目的組織以國家基礎研究發展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為指導,注意與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項目等國家其他科技計劃的協調與銜接,重視發揮國家科學中心、國家工程中心、重大科學工程、國家重點實驗室等重要研究基地的作用。
第六條 重大項目按統一規劃,分批立項;指南引導,定向申請;同行評議,逐項論證;動態管理,專家驗收等方式組織實施。
⑩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撥款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首次申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時,應按要求如實填寫版申請單位信息表,報自然科學基權金委。項目依託單位的銀行賬戶等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函告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十六條 項目資助經費撥至項目依託單位,接收撥款單位與項目依託單位必須一致。
第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撥款,按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資助項目的協作費由項目依託單位依據協作合同轉撥。
第十九條 因故中止實施或撤銷的資助項目停止撥款,項目依託單位應將已撥經費余額在接到通知三個月內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逾期不退回的,緩撥該單位其他項目的資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