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是指為實現社會救助的基本目標和制度的穩定運行,對社會救助基金的運行條件、基金征繳、管理、投資運營、監督管理等進行全面規劃和系統管理。
2. 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范圍
(一)救助對象。在中國境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回用的患答者為救助對象。醫療機構對其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可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圍。1.無法查明身份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2.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先由責任人、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以及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於支付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患者的急救醫療費用。
各地區應結合實際明確、細化疾病應急救助對象身份確認辦法和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具體支付范圍等。
3. 醫療保險「大病救助基金」的內容是什麼
大病醫療救助是指依託城鎮居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結算平台,資金投入穩定、服務平台共用、信息資源共享、結算支付同步、管理運行規范、救助效果明顯、能夠為困難群眾提供快捷服務、覆蓋城鄉科學規范的一種新型醫療救助制度。
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
醫療求助的病種有:惡性腫瘤、尿毒症 ( 腎衰竭 )、重症肝炎 ( 肝硬化或急性肝壞死 )、腦中風、急性心肌梗塞、 急性壞死性胰腺炎、縣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每年醫療費負擔 2 萬元以上的其它疑難雜症。救助對象患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 , 按國家相關規定給予救助
(3)疾病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大病醫療救助救助對象為:
1、農村五保對象;
2、城鎮無勞動能力、無經濟收入來源、無法定贍(撫)扶養人的人員(簡稱城鎮「三無人員」);
3、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4、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
5、享受民政部門定期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
6、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
7、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
個人申請提供以下材料:醫療救助申請書、戶口簿或申請救助人身份證、農村(城鎮)低保證復印件、申請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證明、轉院證明、住院醫療費用發票原件、醫療診斷書、病歷復印件。
4. 怎麼申請罕見病救助公益基金
1、申請人到定點醫院出具罕見病診斷證明書和醫療費用預算說明書(加蓋醫院公章),到所在縣、市、區民政局進行救助申請。
2、經核實後,申請人持申請救助材料,到各縣紅十字會,由當地紅十字會對救助對象進行認真核實並提出審查意見,然後報到省紅十字會。
3、由省紅十字會統一報送罕見病救助公益基金審核。
(4)疾病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在每年2月的最後一天,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日子——國際罕見病日。罕見病救助公益基金是由中華慈善總會2009年12月23日在北京成立·旨在支持和援助血友病等罕見病患者。
建立罕見病救助核心工作團隊及志願者團隊,提高社會對罕見病的認識和了解,呼籲社會各界對罕見病患者的關愛與支持,幫助罕見病患者身心健康的改善,促進罕見病患者獲得可持續的醫療保障。罕見病救助基金將用於罕見病的科普教育、患者生活和醫療援助、患者藝術活動的組織、相關科學研究等活動。
自罕見病救助公益基金成立以來,得到了世界各界人士和企業的愛心捐助,無論是精神上還是物質上,都讓罕見病患者的內心燃起了希望之火,藉此,我們將再次呼籲中國,呼籲世界,呼籲每一位心中有愛的人,將小愛化作大愛,繼續關注-需要我們的人。
5. 重大疾病能否得到國家的救助基金
應該不行。不過你可以去試試。
6. 怎樣申請紅十字會大病救助基金
申請救助人需提交貧困證明(當地政府蓋章認可的),病例原件,住院證明,身份證等到當地紅十字會進行申請。
大病救助的申請條件:
1、申請救助者必須是戶籍本地常住戶口;或者是居住3年以上的屬機關、企事業單位能聘用的外來員工,或者是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住院保償的農村戶口。
2.大病救助的申報材料戶籍證明、工作證明、暫住證及農村合作醫療住院保償證書等。以及提供區級以上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住院發票,一日清單等。
3.大病救助的申批程序:申請者填寫申請救助表後,逐級經村(居)委會、學校、鎮(街道)、教育局審核,最後由區紅會辦公會集體討論,按申助者具體情況提出救助。
(6)疾病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相關要求
貧困證明
1、貧困證明中要求明文出現貸款人名字,並且要求與本人身份證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規范簡寫字代替,不能有錯別字。貸款人名字不得塗改。
2、貧困證明要求加蓋家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級主管部門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社區公章。注意村民委員會的公章無效、單位公章無效。
3、貧困證明中明文出現「家庭經濟困難,需要申請國家貸款」字樣。
4、貧困證明要求用材料紙或文稿紙,且用鋼筆或水性筆書寫,用圓珠筆書寫無效。
7.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應有應有哪個部門管理
醫療救助資金是指國家和社會針對那些因為貧困而沒有經濟能力進行治病的公民實施內專門的幫容助和支持的專項資金。它通常是在有關部門的主導下,社會廣泛參與,通過醫療針對貧困人口的患病者實施的恢復其健康、維持其基本生存能力的資助行為。
8. 滁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章 受災人員救助
第二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制度,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災害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保障自然災害發生後救助物資的緊急供應。
第二十二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情況緊急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
第二十三條 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評估、核定並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第二十四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對住房損毀嚴重的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條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並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
第二十六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1-2]
第五章 醫療救助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制度,保障醫療救助對象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八條 下列人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二)特困供養人員;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二十九條 醫療救助採取下列方式:
(一)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
(二)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補助。
醫療救助標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便捷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應當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1-2]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
對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以及不能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救助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實施,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條 教育救助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對象的基本學習、生活需求確定、公布。
第三十六條 申請教育救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就讀學校提出,按規定程序審核、確認後,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1-2]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條 國家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條 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
第三十九條 住房困難標准和救助標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公布。
第四十條 城鎮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應當經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並公示後,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優先給予保障。
農村家庭申請住房救助的,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通過財政投入、用地供應等措施為實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1-2]
第八章 就業救助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
第四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確保該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第四十四條 申請就業救助的,應當向住所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後予以登記,並免費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第四十五條 最低
9. 申請大病救助的條件
符合條件的參抄保人到村(社區)申領《大病救助審批表》;參保人填寫《大病救助審批表》,同時附上住院發票、出院小結等原件材料。每一筆住院費用只能用於一次救助申請;參保人將《大病救助審批表》、住院發票、出院小結等材料送村(社區)核實並簽署意見;村(社區)報送鎮(街道)核實並簽署意見;鎮(街道)送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經調查、審核、集體討論,初步擬定救助對象名單;對擬救助對象的有關情況向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根據公示結果,決定救助對象名單,並通過鎮(街道)發放救助款。
大病救助的核批時間一般為每年的1月和7月全年兩次。
10. 怎樣申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申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分為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和墊付喪葬費用兩種:
1、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
2、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准墊付喪葬費用,並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10)疾病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