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有哪些基金會
中國十大慈善機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中華慈善總會
按照總會章程,慈善總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每年召開一次。總會經費來源於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利息、核准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行政經費來源於創始基金增值部分、會費、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政府資助、捐贈款利息、興辦實體的收入等。按照國家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項目管理經費。
目前,中華慈善總會共有團體會員108個,並與絕大多數團體會員合作開展多種慈善項目。據2002年一項資料顯示,總會成立7年多直接接受款物總計9.8億人民幣,其中,善款5.4億人民幣,捐贈物資摺合人民幣共計4.4億元。
2、中國青少年基金會
1989年在北京正式成立的中國青少年基金會(簡稱中國青基會)是以促進中國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事業和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為宗旨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它所實施的項目包括人們所熟知的希望工程以及保護母親河行動、中華古詩文經典誦讀工程、公益信託基金、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中國十大傑出青年評選。
在這些項目中,最主要、最有影響力的是希望工程。這是一項被社會廣泛關注的公益事業,旨在通過籌款,資助中國農村貧困地區的少年兒童獲得受教育的機會。據統計,目前全國希望工程累計資助建設希望小學9000餘所,累計資助失學兒童250多萬名,援建希望網校130所。
3、中國扶貧基金
1989年3月成立時,中國扶貧基金是一個沒有基金的基金會。那時基金會的工作人員沒有從事民間扶貧工作的經驗。通過多方聯絡,基金會努力爭取海內外各界人士對扶貧事業的理解和支持,動員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加入扶貧行列。
1996年——1999年,是中國扶貧基金會發展的第二階段。這一階段基金會主要採用扶貧到戶和開發式扶貧的工作模式實施了「貧困農戶自立工程」、「科技扶貧」、「教育及醫療設施援建」等項目。
從1999年下半年起,中國扶貧基金會進入了第三個發展階段。這一年也是中國扶貧基金會第二個十年的開始,這一階段的工作方式是:通過項目援助、受援人參與等方式,幫助貧困社區的弱勢群體改善生產、生活和健康條件並提高其素質和能力,實現脫貧致富。
4、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是經過中央人民銀行批准、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它向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募集資金和物質,旨在全面提高婦女素質,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為婦女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該基金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理事會,由正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及理事組成。理事會實行屆任制,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婦女基金會基金來源主要是第一,接納海內外熱心婦女事業的企業、社會組織、人士的捐贈;第二,國家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和服務收入;第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的增值部分必須用於基金的任務范圍,基金的使用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目的、對象方式合法使用。
5、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有數據顯示,中國有6000萬殘疾人,這些人就是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服務的對象。
1988年3月15日成立,做為國家法律確認、國務院批準的各類殘疾人的全國性統一組織,她的全國代表大會是其最高領導機構。其下設主席團、執行理事會、評議委員會、專門協會和各類地方組織。
殘聯的章程規定,其資金來源有五部分:社會各界(國內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捐贈、政府資助、國際合作項目、創收和其它收入。據殘聯內部的統計數據顯示,目前資金主要來源還是殘聯先申報,然後國家有關部委撥款專項專用。
6、中國紅十字會
中國紅十字會的歷史可以追溯到1904年。當時正值清朝末年,為救助日俄戰爭中受害的我國同胞而成立。1912年,中國紅十字會正式成為國際紅十字會的成員,1993年全國人大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明確中國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它的職責較以前有所擴大。
目前,中國紅十字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開展救災的准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員和其他受害人進行救助;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等。
中國紅十字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情況下五年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其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執行其決議。總會機關的常務理事組成執行委員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7、中華環保基金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為獎勵首任國家環保局局長曲格平教授為環境保護作出的貢獻,特別頒發十萬美金作為獎金。這筆錢後來成為中國第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事業的民間基金會——中華環保基金成立的基礎資金。並於2005年獲得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專門資商地位」。
1993年4月,環保基金正式成立,其宗旨主要是通過資助和獎勵對中國環保事業作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推動中國環境保護的管理、科學研究、人才培訓及國際合作等各項環保事業的發展。基金會的基金來源主要有三種途徑:國內外熱心於環保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團體的捐贈;其他組織、個人的捐贈;國內外有關組織和友好人士的捐贈。
基金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聘請若干國內外著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
8、宋慶齡基金會
十大全國性慈善機構中,宋慶齡基金會是唯一以國家領導人名字命名的慈善機構。
1981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宋慶齡逝世,一年後,在宋慶齡逝世一周年的紀念日里,宋慶齡基金會成立。基金會成立後,宗旨集中體現為「和平、統一、未來」六個字,即維護世界和平,促進祖國統一,關注民族未來。
在機構上,基金會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在領導人員上,基金會設名譽主席、主席、副主席,由理事會民主推選產生;秘書長為基金會法人代表。
募捐方法有三種:現金和現金支票,可以直接寄到基金會;股票、有價證券、產權契約,在住所住地的中國銀行辦理;各類物資,向基金會去信去電商處。
9、見義勇為基金會作為指向性最強的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綜治委、民政部、團中央等部委聯合發起成立。成立九年以來,該會同有關省市組織了大量表彰活動,募集見義勇為基金7000多萬元,發放獎勵撫恤、補助慰問和助學金2000餘萬元。
目前中華見義勇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兩年開一次全國性表彰大會,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單位抽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各省上報的人員事跡進行評審;二,面對日常申請補助的見義勇為人員,由基金會辦公會進行研究,看夠不夠標准、夠哪一級標准,形成意見後報基金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審批,再對外發錢。
據統計數據顯示,全國共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近千個市、縣設有見義勇為事業組織管理機構,從事見義勇為工作的人員近萬人。近十年來,各級見義勇為管理組織已募集基金十幾億元。
10、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
促進會是1994年4月為配合「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而發起的。以劉永好為代表的10位民營企業家在全國工商聯七屆二次常委會議上聯名倡議「讓我們投身到扶貧的光彩事業中來」,進而在中共中央統戰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民間商會)發起下成立促進會。她是光彩事業的組織機構,是經由國家民政部注冊的非營利社團法人組織,享有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特別咨商地位。她以廣大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和民營企業為參與主體,包括港澳台僑工商界人士共同參加。 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促進會的經費來源一是會費,二是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人士與商業界的支持和贊助。
『貳』 哪幾個國家需要全球基金會組織幫助解決水資源問題
缺水的國家多了,幾乎整個非洲,主要阿拉伯國家,中亞水資源也不豐富,還有中國的中西部地區(整個國家也不算豐富)。
『叄』 上海水資源保護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上海水資源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英文名稱全稱:Shanghai Water Resource Foundation。簡稱「SWR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上海市。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呼籲社會各界共同關心和支持上海水資源及相關的自然生態的保護事業,廣泛聯絡國內外社會團體、企業組織和個人,爭取道義上的資金、物資、實物資產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百萬元,基金來源於本基金會的部分發起人和社會有關組織。
第五條 本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為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為上海市水務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住所:上海市徐匯區瑞金南路500號6號樓底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業務范圍:募集、管理捐贈資金;參與水資源保護的國際間合作交流;資助、參與和開展保護水資源的宣傳活動及項目;救濟和援助缺水或水污染受害者。
(一)開展促進上海水資源保護事業發展的募捐活動,接受國內外熱衷於環保公益事業的有關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為缺水或水污染受害者提供救濟和援助;
(三)為增加本基金會的資金而進行的基金保值、增值運作和投資活動;
(四)參與和資助上海市水資源保護項目;
(五)資助和支持關系水資源及環境保護方面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示範項目;
(六)促進水資源的利用和保護,運用合法手段對破壞水資源的行為進行披露和阻止;
(七)參與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及區域間的合作與交流;
(八)資助和開展保護水資源與環境、促進社會發展的宣傳活動和項目;
(九)設立水資源保護專項獎金,獎勵對水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章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設理事會,由17-25名理事組成,理事可以分為自然人理事和機構理事,理事會由自然人理事和機構理事派遣代表組成,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和機構理事派遣代表的資格:
(一)熱愛環保公益事業,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關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並自願為基金會服務;
(二)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經營、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較好的業績,並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三)具有較強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參與決策;
(四)具有較強地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的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調整理事需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提請理事會確認,增補理事需由現任理事三人以上聯名推薦。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有權參加理事會的所有會議。理事在理事會議上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對需要表決的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討論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質疑,並要求秘書長或受委託起草該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說明;
(三)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的有關文件,詢查本基金會的有關工作情況,並有權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四)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宗旨和基金會開展各項活動和項目的運作方式,熟悉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法律規定;
(五)理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的利益;
(六)理事應當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並為議題准備意見,積極提出相關建議或意見;
(七)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和需求,動員社會力量拓展資金來源渠道為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八)理事應當支持基金會的工作,與理事會秘書處建立良性互動關系。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負責人;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一)通過聘任名譽職務的提議。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形成會議紀要,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審議、簽名通過。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會議記錄和紀要,應作為機構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 理事會設立監事3-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學識深厚,公正廉潔,作風民主;
(二)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理事長可以委託1名副理事長代為行使理事長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擔負並完成理事會賦予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制定業務發展計劃和重大項目方案,經理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擬訂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經理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促進機構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款收入、資助支出和經費結構合理;
(五)根據理事會關於資產運作的原則,努力實現資產安全運作並保值增值;
(六)組織制訂並執行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重要規章制度需經報理事會審批;
(七)組織和協調本基金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九)倡導環保基金會文化,培育職業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優勝劣汰管理機制,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求並得到發展;
(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十一)實施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十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設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和名譽理事若干名。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和名譽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條 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專項基金。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顧問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顧問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等非常設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基金來源: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國(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運作基金的收益;
(三)投資的收益;
(四)開展水資源以及相關環境的保護項目和活動收益;
(五)中國政府的撥款和其它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質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資助和開展水資源及相關的環境保護工作,和有利於促進水資源與相關的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公益活動和項目。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重大的募捐活動、投資活動是指:
(一)募捐資金預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在上海范圍內開展的募捐活動;
(三)重大投資活動是指: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五十一條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予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8年7月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肆』 上海水資源保護基金會的基金會簡介
SWRF系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由國家安全政策委員會會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原司令員、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 巴忠倓 先生擔任理事長;上海市人民政府參事、世衛組織上海健康教育合作中心名譽主任 胡錦華 先生,寶鋼集團原黨委書記、上海市人大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原主任委員 關壯民 先生,同濟大學副校長、博導、教授 趙建夫 先生擔任副理事長,梁忠平 先生擔任秘書長。國內外一些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擔任基金會的特別顧問。根據《上海水資源保護基金會章程》規定上海水資源保護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國內外著名人士、社會各界熱心環境保護事業的代表和主要捐贈者、相關領域政府官員組成。上海水資源保護基金會建立了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者和公眾的監督。
SWRF資助和投入六大事業領域:一是對社會公眾積極開展 「愛水、護水、節水」的宣傳教育以及提高公眾監督的意識;二是引進與推廣國內外領先的節水、水處理及相關環境技術;三是開展國際合作交流,資助水資源保護政策和科學研究;四是獎勵對水資源保護做出傑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五是投資水處理項目,資助水源地保護、水生態修復和水環境整治工程;六是為缺水或水污染受害者提供救濟和援助。
水資源保護是一項意義深遠的公益事業。人人有權享受清潔、健康的水資源。你污染水,水就污染你。水資源需要大家來關心和愛護。水資源保護基金會衷心希望與國內外熱心於水資源保護事業的組織、企業和個人建立友好聯系,相互支持與合作,共同致力於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水資源和相關環境。
『伍』 中國有什麼科研基金會
中國部分科研基金種類
順序號 種類 申報時間(月、日) 資助重點 對象 工作基礎 年齡 資助強度(萬元/項)
1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 …… 重大突破的研究 高層次 國內領先 …… ……
2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 3.15前 突破性進展的研究 高層次 國內領先 …… 3 國家科技攻關項目 五年規劃的第一年 攻克熱點難點問題 高層次 國內領先 …… …… 4 國家863項目 五年規劃的第一年 重要技術領域 高層次 國內領先 …… 60~200 5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 3.15前 基礎性研究 博士或副高 較好 ≤45歲 60~80 6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 3.15前 基礎和應用 不限 具備基本 不限或 18 (包括青年基金) 基礎 研究條件 (≤35歲)
7 國家跨世紀人才基金 1~3月 …… 突出成果 ≤45歲 30
8 衛生部科學基金 每2年一次 應用研究 不限 具備基本 優先優 4或20 (課題或項目) (4-5月) 為主 研究條件 秀青年
9 教育部骨幹教師資助計劃 10片 基礎和應用基礎 高次層 較好 ≤45歲 8
10 衛生部優秀人才基金 1次/年 創新性研究 中級以上 …… ≤40歲 1~2
11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科學基金(包括青年基金) 每2年1次(3-4月) 應用基礎和開發研究 不限
良好研究基礎 ≤35歲 2~6 12 國家教委博士基金 1次/年 基礎和應用研究 高級人才 博士點 …… 4 13 國家教委留學回國人員基金 隨時受理 科研 博士等 啟動科研 3~5 14 中國博士後基金 6月或12月 科研 博士後 基本工作條件 4~8
15 衛生部回國人員啟動基金 4月和l0月 科研 回國未滿l年 …… …… 1
16 霍英東研究基金 每逢雙年12月 教學或研究 博士 獨立工作 ≤35歲 0.5~2
17
省科委科學基金(包括青年基金) 10月/年 基礎和應用研究 不限 較好 ≤35歲 2~8
18 省教委科研基金(包括青年基金) 3月 科研 中級以上 基本工作條件 不限或≤35歲 2~4
19 省衛生廳科研基金(包括青年基金) 2月 應用研究為主 不限 …… ≤35歲 1~3
20 省中醫葯管理局科研基金 6月 應用研究 不限 …… …… 1以內
21 省青年科學基金 7月 基礎與應用基礎 博士後 基本工作條件 ≤35歲 2~4
『陸』 上海水資源保護基金會的介紹
上海水資源保護基金會是中國第一個以水為主題的公募基金會。SWRF致力於尋求國內外社會各回界的廣泛支持,積答極參與和推動上海及周邊地區的水資源及相關環境保護事業,不斷促進水資源保護與上海及周邊地區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柒』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怎麼樣
簡介: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於1997年11月正式注冊成立,是由國務院發展版研究中心發起權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是全國性的公募基金會。它的成立得到了國務院領導同志的直接關懷和支持,同時也得到了民政部等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薛暮橋先生和馬洪先生任名譽會長。
成立時間:199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