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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分為公司型

發布時間:2020-12-22 00:43:22

『壹』 公募基金,私募基金,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公司型基金,契約型基金,互相有什麼聯系,麻煩說清楚點。

什麼是基金?
基金(Fund)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人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不僅可以投資證券,也可以投資企業和項目。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即具有資格的銀行)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然後共擔投資風險、收益分享。

一、基金類別

1.證券投資基金
2.開放式基金
3.封閉式基金
4.契約型基金
5.公司型基金
6.成長型基金
7.收入型基金
8.平衡型基金
9. 公募基金
10.私募基金
11.股票基金
12.債券基金
13.指數基金
14.保本基金
15.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和上市型開放式基金(LOF)
16.貨幣市場基金
17.傘型基金
18.專向基金
19.償債基金
20.政府公債基金

1.證券投資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國際經驗表明,基金對引導儲蓄資金轉化為投資、穩定和活躍證券市場、提高直接融資的比例、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金融結構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也表明,基金的發展與壯大,推動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和金融體系的健全完善,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

證券投資基金的種類繁多,可按不同的方式進行分類。根據基金受益單位能否隨時認購或贖回及轉讓方式的不同,可分為開放型基金和封閉型基金;根據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根據投資基金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貨幣基金、債券基金、股票基金等等。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開始於1998年3月,在較短的時間內就成功地實現了從封閉式基金到開放式基金、從資本市場到貨幣市場、從內資基金管理公司到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從境內投資到境外理財的幾大歷史性的跨越,走過了發達國家幾十年上百年走過的歷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證券投資基金目前已經具有了相當規模,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最重要機構投資力量和廣大投資者的最重要投資工具之一。
1999年底,中國基金業的資產規模只有577億元人民幣,到2006年底,基金資產已達到了6220億份、8564億元的規模。截至2006年12月31日,包括53隻封閉式基金在內,我國已有53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321隻基金可供投資者選擇。開放式基金自2001年推出以來,取得了飛速的發展,截至2006年底,開放式基金佔全部基金資產凈值的比重已超過80%。從基金品種看,我國推出了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還迅速發展了ETF、LOF等品種,並且在嘗試QFII、QDII方面也邁出了很大的步子。
隨著中國基金業的快速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在中國資本市場中的地位與影響力不斷提高,其對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積極作用也正在逐步顯示出來。
2.開放式基金
安全保障
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發行總額不固定,基金單位總數隨時增減,投資者可以按基金的報價在國家規定的營業場所申購或者贖回基金單位的一種基金。

3.封閉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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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式基金是指事先確定發行總額,在封閉期內基金單位總數不變,基金上市後投資者可以通過證券市場轉讓、買賣基金單位的一種基金。

4.契約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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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基金是又稱為單位信託基金,是指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三者作為基金的當事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而設立的一種基金。它是基於契約原理而組織起來的代理投資行為,沒有基金章程,也沒有公司董事會,而是通過基金企業來規范三方當事人的行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託管人作為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和處置,對基金管理人的運作實行監督。

5.公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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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基金又叫做共同基金,指基金本身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過發行股票或受益憑證的方式來籌集資金,然後在由公司委託一家投資顧問公司進行投資。

6.成長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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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長型基金是這是基金中最常見的一種。該類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為了達到這一目標,基金管理人通常將基金資產投資於信譽度較高的、又長期成長前景或長期盈餘的公司的股票。

7.收入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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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型基金是主要投資於可帶來現金收入的有價證券,以獲取當期的最大收入為目的。收入型基金資產成長的潛力較小,損失本金的風險相對也較低,一般可分為固定收入型基金和權益收入型基金。

8.平衡型基金

安全保障
平衡型基金是其投資目標是既要獲得當期收入,又要追求長期增值,通常是把資金分散頭在於股票和債券,以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和贏利性。

9.公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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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是指受我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例如目前國內證券市場上的封閉式基金屬於公募基金。

10.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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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指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

11.股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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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股票市場的基金,這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並不是要求所有的資金買股票,也可以有少量資金投入到債券或其他的證券,我國有關法規規定,基金資產的不少於20%的資金必須投資國債。一個基金是不是股票基金,往往要根據基金契約中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去判斷。國內所有上市交易的封閉式基金及大部分的開放式基金都是股票基金。

12.債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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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基金是指全部或大部分投資於債券市場的基金。假如全部投資於債券,可以稱其為純債券基金,例如華夏債券基金;假如大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少部分可以投資於股票,可以稱其為債券型基金,例如南方寶元債券型基金,其規定債券投資占基金資產45%—95%,股票投資的比例占基金資產0—35%,股市不好時,則可以不持有股票。

13.指數基金

安全保障
指數基金是按指數化的方式進行投資的基金,簡單的說,就是選擇一定的市場的指數進行跟蹤,被動的投資於市場,使得基金的收益與這個市場指數的收益一致。

14.保本基金

安全保障
保本基金是一種半封閉式的基金品種。基金在一定的投資期(如3年或5年)內為投資者提供一定固定比例(如100%、102%或更高)的本金回報保證,除此之外還通過其他的一些高收益金融工具(股票、衍生證券等)的投資保持了為投資者提供額外回報的潛力。投資者只要持有基金到期,就可以獲得本金回報的保證。在市場波動較大或市場整體低迷的情況之下,保本基金為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同時又期望獲取高於銀行存款利息回報,並且以中至長線投資為目標的投資者提供了一種低風險同時又保有升值潛力的投資工具。
15、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和上市型開放式基金(LOF)

安全保障
交易所交易基金(ETFs, Exchange-Traded Funds)指的是可以在交易所交易的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從法律結構上說仍然屬於開放式基金,但它主要是在二級市場上以競價方式交易;並且通常不準許現金申購及贖回,而是以一籃子股票來創設和贖回基金單位。對一般投資者而言,交易所交易基金主要還是在二級市場上進行買賣。

LOF(Listed Open-end fund)是指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也稱為"上市型開放式基金"。LOF的投資者既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銷售機構以基金凈值進行基金的申購、贖回,也可以通過交易所市場以交易系統撮合成交價進行基金的買入、賣出。
16.貨幣市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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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市場基金是投資於銀行定期存款、商業本票、承兌匯票等風險低、流通性高的短期投資工具的基金品種,因此具有流通性好、低風險與收益較低的特性。

17.傘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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傘型基金也稱「傘子基金」或「傘子結構基金」,是基金的一種組織形式。在這一組織結構下,基金發起人根據一份總的基金招募書,設立多隻相互之間可以根據規定的程序及費率水平進行轉換的基金,這些基金稱為「子基金」或「成分基金」;而由這些子基金共同構成的這一基金體系被稱為「傘型基金」。

18.專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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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向基金(Specialty Funds)是指將資金專門投資與某一特定行業領域的股票基金產品。相對與一般股票基金而言,專項基金有效的縮小了投資范圍,在選擇投資對象方面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基金管理人可以把主要的研發精力集中於既定的行業領域,不僅提高了投資管理的專業化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管理成本。以美國的基金行業為例,較為常見的專向基金的投資領域包括了高科技、大眾傳媒、健康護理、金融、公用事業、自然資源、房地產等等。

19.償債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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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債基金亦稱"減債基金"。國家或發行公司為償還未到期公債或公司債而設置的專項基金;很多發達國家都設立了償債基金制度。日本的償債基金制度,是在日本明治39年根據國債整理基金特別會計法確定的。償債基金是一般是在債券實行分期償還方式下才予設置。償債基金一般是每年從發行公司盈餘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也可以每年按固定金額或已發行債券比例提取。

20.政府公債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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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債基金指專門投資於直接或間接由政府擔保的有價證券的基金。技資對象包括國庫券、國庫本票、政府債券及政府機構發行的債券。投資於這種基金的最大優點是安全性高。因為它有政府擔保,收益相對穩定,且流動性也大。

『貳』 私募基金型企業和私募管理型企業有什麼區別

民間私募的門檻比較高,一般最低在100萬元以上,不適合普通的投資者,民間私募也和公募基金一樣,都有好的私募,也有差的私募,相對而言。民間私募的收益主要是在盈利之後才會體現,和公募的最大區別就在這里,公募是不管股市的漲升或者下跌,管理費是每年都旱澇保收,私募就不同,沒有收益就沒有提成。新手帶身份證到證券公司開滬深交易賬戶,下載手機證券就可以買賣基金啦,帶身份證到銀行開戶就可以定投基金啦,買場內交易型基金最低買100份,像510020目前收盤價在0.19元附近,買100份有20多元就夠啦,場外基金定投最低100-300元起,不同的銀行會有不同的規定,目前購買開放式基金主要有三個渠道: 證券公司開放式基金,指數基金,封閉基金,LOF基金,股票,權證,債券,都可以買賣,開放式基金有600多種, 一。銀行申購:是最差的一種買賣基金方法:前端收費要申購費1.5%,贖回費0.5%,後端收費按2%左右收取贖回費,不過那是屬於持有不超過半年的情況,贖回費是按年遞減收取的,一般持有超過3年就免贖回費。每個銀行可以購買大約100來種基金,錢還要4—7天到帳,時間長。說不定行情變化了,你想再申購,可是錢沒有到帳。是最差的一種買賣基金方法。 二。直接從網上去基金公司申購:要申購費1.5%可以打6折,贖回費0.5%。每個可以基金公司購買自己的基金,要從網上去多個基金公司注冊。開通網上銀行,贖回時錢要4—7天到帳,時間長。說不定行情變化了,你想再申購,可是錢沒有到帳。開通網上銀行,從網上去多個基金公司注冊,比較麻煩,是較差的一種買賣基金方法。 三。開通證券賬戶,坐在家裡,網上申購,不必去銀行。有我們有優惠的證券公司購買基金:買入申購費0.3%.賣出贖回費0.3%,開放式基金如:南方積極配置,南方高增廣發小盤基金,還可以買指數基金就是8個ETF基金,如:易方達深100ETF 華夏上證50,,友邦紅利ETF,好處是費用低,在證券公司買賣基金手續費0.3%,不要印花稅,資金到帳快,即時到帳,即時使用。 基金的定投收益主要是看股市的運行,遇到大牛市收益就高,遇到熊市就會出現虧損,長線而言,每年謀取10%左右的市場收益是可以預期的。

『叄』 公司型基金是怎麼操作的

公司型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以發行股份的方法募集資金。公版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權標的股東組成,並設有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執行機構董事會和監督機構監事會。通過對這三大機構進行相應的權力配置和制衡,使公司能夠最大程度地為股東的利益服務。投資者以「購買基金公司股份」的方法認購基金,成為公司股東,並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管理權、決策權、利益分配權及剩餘資產分配權等權益。
然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設立程序與一般的股份公司無異,且其法人結構也和一般的公司一致,設有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但是公司型私募基金的經營管理結構卻和一般的公司大不相同:首先,公司型私募基金不設經營管理組織,而是委託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或者外部專業團隊管理運營,公司由此轉化成為基金其次,公司的資金也委託專業的保管人保管,便於資金進出的監控。

『肆』 契約式私募基金是什麼樣的

契約型私募基金知識要點梳理
一、基本概念
也稱為信託型基金,它是由基金經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與代表受益人權益的信託人(託管人)之間訂立信託契約而發行受益單位,由經理人依照信託契約從事對信託資產的管理,由託管人作為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契約型基金通過發行受益單位,使投資者購買後成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經營成果。契約型基金的設立法律性文件是信託契約,而沒有基金章程。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投資人三方當事人的行為通過信託契約來規范。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基金託管人:又稱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擔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託管協議。在託管協議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一定的報酬。
契約型基金依據其具體經營方式又可劃分為兩種類型:
(1)單位型。它的設定是以某一特定資本總額為限籌集資金組成單獨的基金,籌資額滿,不再籌集資金,它往往有一固定期限,到期停止,信託契約也就解除,退回本金與收益。信託契約期限未滿,不得解約或退回本金,也不得追加投資。如香港的單位信託基金就屬於此類。
(2)基金型。這類基金的規模和期限都不固定。在期限上,這類基金是無限期的;在資本規模上,可以有資本總額限制,也可以沒有這種限制。基金單位價格由單位基金資產凈值、管理費及手續費等構成,原投資者可以以買價把受益憑證賣給代理投資機構,以解除信託契約抽回資金,也可以以賣價從代理投資機構那裡買入基金單位進行投資,建立信託契約。
與公司型基金的區別:契約型基金的發展基礎是要有完善的信用制度和成熟發達的信託市場,但國內在這方面的發展是不足的。而我國的股份公司制度已經有多年的發展歷史,相對比較成熟,在這種條件下,有利於發展公司型基金。
兩種基金形式的根本區別如下:
(1)法律依據:契約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約組建的,信託法是契約型基金設立的依據;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組建的。
(2)法人資格:契約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資金的性質:契約型基金的資金是通過發行基金份額籌集起來的信託財產;公司型基金的資金是通過發行普通股票籌集的公司法人的資本。
(4)投資者的地位: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後成為基金契約的當事人之一,投資者是基金的委託人,即基於對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將自己的資金委託給基金管理人管理和營運,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權。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購買基金公司的股票後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因此,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對基金對基金運作的影響比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大。
(5)融資渠道:公司型基金由於具有法人資格。在資金運用狀況良好、業務開展順利、又需要擴大公司規模、增加資產時,可以向銀行借款:契約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資格,一般不向銀行借款。
(6)基金的營運依據: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契約營運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據投資公司章程營運基金。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樣,除非依據公司法到了破產、清算階段,否則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約型基金則依據基金契約建立、運作,契約期滿,基金運營也就終止。
二、目前的缺陷:
由於我國基金發展的相對落後,這種基金組織形式還存在管理人、投資人力量不平衡、託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管不完善、對持有人利益的保護也沒有健全的制度等等缺陷
1.基金管理人的行為缺乏約束。可能面臨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許可權非常大,凡是基金買賣的重大投資決策均由基金管理人一手包攬。現行法規中對契約型基金管理人的決策許可權及操作行為缺乏明確的規范和約束,投資者的收益高低只能聽天由命,任憑基金管理人的良心辦事。所謂道德風險是指投資者在購買私募基金之後,基金管理人可能做出不利於投資者的行為選擇。這種行為選擇可能是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如利用投資者的資源為自己的小集團謀取私利,或漠視投資者的利益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風險有如下幾種:
(1)違法募集資金:私募基金既不允許進行公開宣傳更不能承諾保底,但是有些私募基金管理人為了吸引資金,加大宣傳力度游說投資者相信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沒有任何風險,誘使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通過公開的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就沒有明顯區別了。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甚至向投資者承諾保底收益。不管任何形式的私募基金,保底條款都是為《民法通則》、《證券法》、《信託法》等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一旦投資失敗,法律並不保護這類保底條款的實現。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明知該條款的違法性,卻仍以此來吸引投資者,顯然是具有欺詐性質。
(2)內幕交易:私募基金的內幕交易行為包括:一是基金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內幕交易。很多上市公司將閑置資金委託給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投資理財,反過來,私募基金又將委託資金投資於該上市公司的股票,這樣在私募基金與上市公司之間就形成一種特殊的關系,上市公司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事先向管理人透露有關內幕信息,管理人就可以利用該信息買賣該證券獲利或避損。這種內幕交易看似有利於投資者,其實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最後承擔風險的還是投資者。二是基金與特殊投資者之間的內幕交易。基金管理人將基金本身的一些內幕信息如業績狀況、投資組合等事先透露給某些大客戶,即「選擇性披露投資組合」,這些大客戶便可利用這些信息判斷繼續投資還是退出,進而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3)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主要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基金與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東之間的交易;第二種是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各基金之間的交易。
關聯交易對投資者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不僅會將基金的利潤轉移給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或將一支基金的利潤轉移給另一支基金;而且還會扭曲基金凈值信號和盈利信號,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基金的真實盈利狀況,進而給投資者的投資決策造成困難。
除了上述法律風險之外,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有可能出現以下的違法行為:挪用客戶委託管理的資金;自營、經紀、資產管理業務的混合操作及將管理的資金用於抵押、擔保和資金拆借等行為。
2.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徒有虛名:基金管理人理論上受到基金持有人和基金託管人的雙重監督,基金管理人作為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理應與其他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處於平等地位。但在幾年的實踐中,不用說眾多分散的基金持有人,即使作為機構的基金託管人也難以對基金管理公司實施有效的監督。中國的基金託管人極為有限,門檻過高,加之基金託管業務目前已成為商業銀行一項重要的中間業務和利潤增長點,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誰都不想失去基金管理公司這個重要的客戶。銀行(託管人)為搶占市場份額,在利益驅動下,自然在嚴格監督基金管理人員投資運作方面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並顯得有些底氣不足。具體運作中,託管人雖然保管基金資產,但對資產的具體投資行為無權干涉,只能聽從管理人的指示進行輔助性管理。託管人側重於託管基金資產帶來的收益,對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容易忽視。基金託管人又往往是基金的主承銷人,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有權決定基金託管人的選任,並且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有權撤換基金託管人。換言之,基金管理人往往決定基金託管人的去留,託管人的地位缺乏獨立性必然導致其監督的軟弱性。
3.保護持有人利益的機構與方式不健全:在我國目前的契約型基金運作之中,如何選擇切實維護持有人利益的管理人和託管人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在強大的管理人面前,分散持有人的發言權得不到充分保護。基金契約以不平等的格式合同,賦予管理人太大的操作空間,無法形成對管理人的制約。
總之,契約型基金的「三權制衡」作用相對較弱,問題的關鍵是能夠真正代表基金投資者利益的完善的基金治理結構在契約型基金中難以得到真正的體現。盡管為了促使基金管理人重視維護基金持有人權益,克服內部人士控制、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弊端,證券監管部門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如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中增加獨立董事,強制信息披露等,但由於未能從根本上改造基金組織體系,收效甚微。
三、募集規則
公開募集的監管: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公開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累計超過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
(一)基金募集申請:申請募集基金應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請報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託管協議草案、招募說明書草案等。
(二)基金募集申請的核准:國家證券監管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三)基金份額的發售: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份額的發售。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日開始計算,募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四)基金的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准規模的80%以上;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達到200人以上;開放式基金滿足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200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備案申請和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證監會收到驗資報告和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確認;確認之日起,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收到確認文件次日,發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非公開募集的監管: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四、私募新規後契約型基金的機遇與挑戰
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出台《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新規》」)後,契約型基金成為諸多業內人士關注的焦點。其實,契約型基金並不是一個新生事物,《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據契約方式組建;私募基金中的信託計劃、基金公司資管計劃、券商資管計劃,這些契約型基金占據著私募投資基金的大半壁江山;有限合夥僅在PE投資基金和嵌套型投資基金中比較常見;公司型基金近期更為少見。長期以來,僅有金融機構能發起契約型基金,是實力和安全的象徵,故其成為投資者的青睞。《新規》出台後,契約型基金似乎走下了神壇,私募機構紛紛試水,契約型基金面臨著新一輪的擴張趨勢,機遇與挑戰並存。
1、發起契約型基金是否屬於行政許可范圍
一直以來,我們都習慣於僅有像信託、券商、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方可發起設立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從公募基金開始,到私募的信託計劃、基金資管計劃和券商資管計劃,無一不是如此演繹。契約型基金的優勢毋庸置疑,一是僅需一紙合同就可以組建一個SPV,而無需面臨繁瑣的工商注冊、登記、注銷等流程與手續;二是沒有代扣代繳義務,一定程度上繞開了個稅的成本,甚至有時連營業稅、增值稅都免了。
筆者以為,根據《行政許可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設立及開展契約型私募基金業務,均屬於行政許可事項,因此,該類主體開展契約型基金業務,必須事先取得業務批准。而對於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外的主體,如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開展契約型私募基金業務,並未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必須取得行政許可。
結合本次《新規》發布時證監會的公開發言,《新規》在市場准入環節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進行前置審批,而是基於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信息,進行事後行業信息統計、風險監測和必要的檢查,體現了適度監管原則。
因此,除依據前述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特別取得行政許可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外,其他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開展契約型私募基金業務,無需取得行政許可。
2、契約型基金的破局
私募契約型基金的破局事實上早於《新規》的頒布。2014年1月17日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為陽光私募的管理者贏得基金單獨開戶的生存權。其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在2014年3月25日隨後發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允許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請開戶,有資產託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資產託管人申請開戶,私募基金證券賬戶名稱為「基金管理人全稱-私募基金名稱」,只要提供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等相關證明即可。隨後,一批陽光私募走出信託和專戶,自行發起設立契約型私募證券基金。
正當業界還在爭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僅適用於私募證券類投資基金的時候,具備託管資格的南方券商們已開始了大膽的嘗試,並在基金業協會獲得備案成功。非證券類私募契約型投資基金的發起設立客觀上在《新規》頒布之前就已撕開了一個口子,而突破這一點最重要的是券商願意參與此類業務的託管、且銀行同意為基金設立單獨賬戶,基金財產和管理公司財產得以區別,SPV得以構建。
3、契約型基金的規制
可以說最早將私募契約型基金納入法律體系的是《證券投資基金法》,該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實質上為契約型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礎。而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於2013年6月1日實施後,該法第十章「非公開募集基金」首次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入法。既然公募基金全部是從事證券投資的契約型基金,故私募證券基金採用契約型的方式其實也就取得了法律地位。
根據《新規》,「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雖然該條未明確提及契約型基金,筆者理解,只要是符合「基金管理人管理,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的情形,均應屬於私募投資基金,契約型基金是基金的一種常態形式,而公司和合夥企業反倒是基金的一種特別形式。
根據《新規》並結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筆者認為,如下幾點是發起設立私募契約型基金應予以關注的:
一是強調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備案,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而且要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報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年度財務報告等。
二是明確合格投資者的標准,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三是控制人數上限,規定單只基金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所規定200人的限制。而且,除特殊情形外,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四是契約型基金合同應當遵照或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特別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五是託管的必要性。雖然《新規》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也即可以通過基金合同排除託管。筆者以為,託管是將基金財產與管理人財產相區別的有效方式,如果不進行託管,基金財產很容易被認為與管理人混同而缺乏獨立性的基本支撐。

『伍』 請分別解釋一下信託型私募基金和結構型私募基金

信託型私募基金抄:通過信襲托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關私募的典型形式

組合(結構)型私募基金:為了發揮公司式,契約式,虛擬式3種組織形式的優越性,可以設立一個基金組合,將幾種組織形式結合起來。組合式基金有4種類型:

(1)公司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2)公司式與契約式的組合;

(3)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4)公司式、契約式與虛擬式的組合

『陸』 只有私募證券基金能夠採取公司型架構對嗎

基金採取哪種形式沒有一定之規,主要管理人綜合考量決定,每種組織形式都有利弊,股權類的亦可採用公司型架構

『柒』 排排網:私募基金公司有哪些組織形式

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一)公司型
公司型私募主體資格:具備獨立法律人格的企業法人回。可以向銀行申答請貸款或為被投資企業提供擔保,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投資損失,具有破產風險隔離機制。
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二)合夥型
合夥型私募主體資格:國際上多採用有限合夥制,其屬於非法人,但仍可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申請貸款或提供擔保。
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三)契約型
契約型私募公司主體資格:契約型基金不具備獨立的法律資格,無法以基金的名義進行借貸或為他人提供擔保。基金管理人作為委託人可以代持其對於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過橋貸款或者為被投資企業進行擔保,但同時承擔相應的債務。

『捌』 私募基金的種類有哪些

私募基金三種組織形式及其管理類型的分析比較:

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私募投資基金分為契約型、合夥型及公司型三種組織形式。

一、不同組織形式對應的管理類型

二、不同組織形式的比較與選擇

(一)公司型

1、主體資格:具備獨立法律人格的企業法人。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被投資企業提供擔保,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投資損失,具有破產風險隔離機制。

2、優勢:具有資合性,股權轉讓及人員變動不會給基金帶來直接的影響,穩定性高;法律制度完善、組織架構完備,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

3、劣勢:基金管理人可以作為受託投資顧問的方式控制公司的管理權,但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為股東會,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股東仍能夠左右決策,從而對管理人的決策造成影響,不利於基金進行有效的投資決策。此外,公司型基金的運營管理應遵循《公司法》,而《公司法》對於公司的約束更為明確、具體,從而減少了公司自行管理的靈活性,《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有一定的約束,會造成資金的限制,延長決策時間,降低基金收益率。

4、稅收:稅收問題可謂是公司型投資基金的一大缺點——雙重納稅。一為公司就其取得的投資收益繳納25%企業所得稅,二為作為股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基於公司的盈利取得的紅利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運營成本增加,投資人利潤空間縮減。這里需注意的是,創投基金因受到國家政府的扶持會有一定的稅收優惠。

(二)合夥型

1、主體資格:國際上多採用有限合夥制,其屬於非法人,但仍可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申請貸款或提供擔保。

2、GP(普通合夥人)與LP(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中的LP為主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其出資額會佔到全部出資的八成以上,LP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基金債務承擔有限責任。GP由基金管理人擔任,LP通常希望基金管理人在與他們共享利益的同時也共擔風險,以防範道德風險,因此GP往往出資不少於1%,並對外代表基金開展經營活動,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組織架構:包括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對涉及合夥企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一般由普通合夥人組成)、顧問委員會(不享有運營企業方面的權利,對基金管理人決策的影響不大)和合夥人會議(負責合夥人退夥、入伙、身份轉讓、權益轉讓、清算等事項作出決策)。

4、收益分配模式:基金管理人的收益主要來源於三個方面:一是直接投資收益;二是管理費(一般為1%~2.5%);三是管理分紅,通常可以達到利潤的20%,也可按照階梯形式計提分紅。LP的收益完全來源於投資收益。但在收益分配順序上,LP優先於GP。

5、優勢:

1)所有權和管理權相互分離:LP具有資金優勢但可能缺乏專業知識及經驗等,但能保證基金的規模,掌握財產權;管理人欠缺資金但是具有專業能力,掌握管理權。

2)有限合夥型基金具有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能夠確保基金有效運作實現利益最大化。GP作為基金管理人,位於利益分配的最末端,只有利用其專業知識賺取超額預期利潤才可以提取管理分紅,但同時GP也對基金進行了少量的出資,也需要對投資的失敗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這種安排能夠有效避免管理人為了追求高額利潤而做出過於冒險激進的投資決策,防範道德風險。

3)融資結構靈活:通過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在基金選好投資項目需要投資時才把資金交給基金管理人,可以最大限度發揮基金的時間效益;此外,LP能夠較為自由地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他合夥人不享有優先受讓權。

4)分配及組織機制自由:可以針對同一基金下不同項目設置不同的投資人,項目獨立核算;也可以針對同一個項目設置不同優先順序的投資人。合夥基金層面,合夥人可隨時分配收益,並可對分配范圍、數額做約定,若採用公司制,則需在基金整體盈利情況下,方可對股東分配。

6、劣勢:所提供的投資者權利相比於公司型基金弱化,且有限合夥制可對資金的繳付時間及比例自由約定,如後續資金不能及時繳付,則基金不能正常營運的風險高於公司制。此外,有限合夥制因有更多的意思自治,可以有更多的差異化設計,實行差異化管理,從而增加基金的管理難度。

7、稅收:避免雙重納稅。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屬於納稅主體,對於基金取得收益僅在合夥人層面納稅。

(三)契約型

1、主體資格:契約型基金不具備獨立的法律資格,無法以基金的名義進行借貸或為他人提供擔保。基金管理人作為委託人可以代持其對於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過橋貸款或者為被投資企業進行擔保,但同時承擔相應的債務。

2、優勢:

1)契約型基金不是法律實體僅僅是財產流動的通道,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稅負,其所得課稅由受益人直接承擔,降低稅收成本。且,從交易成本考慮,契約型基金因無需注冊專門組織實體,因而不需要大量獨占性不動產、動產及人員投入,運營成本低廉。

2)信託財產具有相對獨立性,基金的投資管理和運行不受委託人和受益人的干預。

3)就集合信託來講,不同委託人之間沒有相互關系,個別委託人的變化不會影響基金的存續。因此,可以通過信託契約的專門約定實現投資人的靈活退出和進入。

3、劣勢:

1)IPO退出障礙:證監會要求在IPO過程中須清理擬上市公司的信託股東,因會導致股權不明晰。

2)流動性差:信託合同不屬於標准化契約,其轉讓手續復雜,在二級市場上流通性差。

3)道德風險:信託制投資基金的運作實際上並不由信託公司進行,而是由投資人另行委託的基金管理人運營和管理,但對於其又沒有有效的約束機制,會面臨一定的道德風險。

『玖』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及優缺點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股東組成,並設有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督機關監事會。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即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參與管理權、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及剩餘資產的分配權等。

(2)信託型私募基金是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夥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與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體區別如下圖:

(9)私募基金分為公司型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的特點: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私募基金

『拾』 私募基金人數限制是多少

私募基金涉及幾種類型,LP人數限制不同
1、一般私募基金,LP為50人版
2、契約性私募基金,LP人數為權200人
3、私募基金套信託,也就是將信託作為LP,這樣可以有效突破200人限制。
補充:私募基金以信託作為LP,需要通過信託的審核,意味著對項目、資產等要求會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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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私募基金分為公司型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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