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財務規章制度
***政府財務管理制度
根據黨風廉政建設需要,加強行政財務管理,營造積極向上,遵章有序的財務管理氛圍,特訂立本制度。
一、人人愛護公有財產,關心集體,視政府機關為家,努力形成增收節支的良好氛圍。
二、所有收支資金(含專項資金),一律由財政管理,堅持集體領導,一支筆審批。大型添置、房修、專項資金補助均由會議研究決定,手續按相關要求辦理。500元以下支出由鄉長審批;500元以上非涉農發放性支出,須鄉長商經書記同意後列支簽批,或提交會議研究批准後審批。
三、嚴格控制各類支出,節約財政資金,招待費、差旅費、電話費等項費用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來人招待、接待制度(已另外發文)
(二)差旅費報銷制度(已另外發文)
(三)電話管理制度:電話由辦公室統一管理,電話費據實報銷。長途電話平時上鎖,因工作需要必須打長途電話的,在辦公室登記後再開鎖通話,嚴禁因私事使用公家電話。
(四)*政府列印費實行競價承包,每次承包期為一年,凡以鄉政府名義行文的費用由牽頭單位負擔。
四、各類支出發票,不符合財經紀律、白條或手續不完備的,不得簽字報銷。
五、嚴格控制職工借款,為確保工資正常發放,保障機關正常運轉,嚴控個人借款,機關工作人員個人確需借用公款的,不得超過2000元(借支差旅費除外),並必須保證在當年底還清,**簽批後,報賬員辦理手續。
報:縣紀委、書記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開發區管委會的有關管理規定;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財務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 由開發區會計中心統一負責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
第六條 事業單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章 單位財務預算管理
第七條 事業單位財務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 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准根據事業特點、事業發展計劃、事業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開發區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對於收入大於支出較多的非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
第九條 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根據財務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編制預算內、外資金和經營服務性捆綁使用的綜合財政零基預算。
事業單位財務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條 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計劃,提出財務預算建議數,報開發區核定。開發區審定匯總後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財務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財務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的,事業單位通過報請主管部門以及開發區調整財務預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 收入是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開發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核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財務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等。
(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 上級補助資金支出,即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資金發生的支出。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從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並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按照國家、省市、開發區的有關規定使用,並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及開發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及相關報表;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開發區的檢查、驗收。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開發區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
第五章 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一條 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余額。
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二十四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第二十五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開發區確定。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加強內部財務監督工作:
(一)加強對原始憑證的審核和監督工作;
(二)加強對財務收支的監督工作;
(三)加強對單位財務預算、收支計劃、業務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嚴格履行監督職責,切實做好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的重點是:事業單位依法設帳情況;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情況;預算編制、執行情況;收支管理的規范、合法情況;國有資產的使用情況等。定期對事業單位財務工作進行檢查,並提出整改意見。事業單位應根據加強財務監督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認真整改。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和存貨等。
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應當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帳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調帳。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准,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的分類按開發區的統一標准設置。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采購由開發區固定資產采購小組統一采購。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開發區固定資產管理小組鑒定,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和開發區批准後核銷。
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計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三十六條 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以及開發區的有關規定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開發區批准或者備案。
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由開發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七條 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十章 事業單位清算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並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劃轉撤並的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開發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轉為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
(二)撤消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核准處理。
(三)合並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並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上級主管部門和開發區核准處理。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三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開發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五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狀況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等。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由開發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制度相抵觸的,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希望採納
Ⅱ 國家對投資基金方面有沒有規章制度
自2016年1月9日以來,全國各地都已經停止辦理投資基金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也越來越來嚴格,需要法人股東擁有從業資格證,以後投資類公司還會再加強政策
Ⅲ 急需公司日常管理規定
公司日常管理規定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學習進取,為員工提供學習、培訓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公司實行「崗薪制」、「提成制」的分配製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並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九、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本。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十、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辦理業務前,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 公司上班時間為五天半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六上午9:00——12:00,周六下午周日為休息日。
十一、上班時間開始後30分鍾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鍾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30分鍾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鍾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每次遲到、早退者,每次捐資10元「天海基金」;月遲到,早退累計達5次以上者,捐資100元「天海基金」。
十二、員工事假、病假應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請,並扣罰相應工資,每月全勤並無遲到、早退紀律的員工當月獎勵30元獎金。
十三、成立「天海基金」用於員工集體活動金費。
十四、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有違反者當天按曠工1天處理,其當天工資捐入「天海基金」。
十五、員工離職需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同意並辦完相關交接工作後方可離職。
十六、公司勸其辭退的員工,按工作時日結算上月及當月工資,自行離職的員工,上月工資於工資結算日結算,當月工資不足一月,不予結算工資;
十五、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考試或其他團隊活動,如有事請假的,必須提前向組織者或帶隊者請假。
十六、為創造一個舒適、優美、整潔的工作環境, 公司的辦公室的衛生輪流負責清潔。
員工守則
一、 遵紀守法,忠於職守,愛崗敬業。
二、 維護公司聲譽,保護公司利益。
三、 服從領導,關心下屬,團結互助。
四、 愛護公物,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五、不斷學習,提高水平,精通業務。
六、積極進取,勇於開拓,求實創新。 別的資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員工日常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已與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第三條 員工日常管理中涉及到員工權利、義務的,按集團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執行;勞動合同及《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未涉及的事項,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工 時
第四條 集團公司原則上實行標准工時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工時制度。
第五條 下列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集團公司、子分公司部室(包含)以上領導; 2、項目經理部班子成員;
3、值班和保安人員;
4、小車司機。
第六條 集團公司所屬市場開發機構、項目部人員(除項目班子成員)和基層施工單位實行以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七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原則上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11小時。
第八條 集團公司所屬培訓中心、物業公司、贛州鐵龍大酒店、深圳中鐵達實業公司等單位,可根據單位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工時制度。
第三章 請 休 假 第九條 員工根據情況可享受帶薪年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假(護理
假)、節育假、病假(工傷假)、事假。
第十條 員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第十一條 員工工齡1年以上不滿10年的員工,可享受5天帶薪年假;工齡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可享受10天帶薪年假;工齡已滿20年的員工,可享受15天帶薪年假。休年假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但不能報銷期間的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員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員工帶薪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如跨1個年度安排不了的,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給予相應補助。
第十三條 除下列情況外,員工每個公歷年度可享受帶薪年假:
1、當年員工已享受寒暑假,並且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培訓中心員工);
2、當年員工冬閑或任務不足已放假兩個月或以上;
3、當年員工已享受健康療養,並且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4、當年員工事假累計超過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5、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年內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6、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年內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7、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年內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8、當年員工已休產假超過國家規定產假天數14天或
以上; 9、員工為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復員軍人,當年已
在部隊享受年休假。
第十四條 單位應安排員工在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休
息,如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在工作日補假。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十五條 單位應安排員工在部分公民放假日放假半天,如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
1、婦女節(3月8日),女員工放假半天;
2、青年節(5月4日),28周歲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十六條 工作滿一年的員工與父母、配偶兩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探親假。探親假期指員工和父母、配偶團聚的時間,探親路途時間另計。
第十七條 員工探望配偶,夫妻雙方每年共可享受探親假2次(配偶每來單位一次的,可視為享受探親假一次),合計假期不超過40天。員工每年可報銷兩次往返路費。
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探親假1次,假期不超過30天。
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享受探親假1次,假期不超過20天。在4年內的任何一年休假均可。休假年限自2002年度起算。
第十八條 以下情形員工不享受探親假:
1、員工的父母與配偶同居一地,員工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父母的,不再單獨享受探望父母假;
2、員工冬閑或任務不足放假回家超過探親假時間的;
3、新參加工作的員工在見習、試用期間。 第十九條 員工在工作地結婚,可享受不超過7天的
婚假;不在工作地結婚,而去對方工作地結婚的,另加往返路途實際需要天數。 第二十條 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的員工初婚,可享受不超過19天的婚假;其中12天的假期可在結婚時享受,也可在生育時享受,但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一條 員工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死亡,需要員工本人辦理喪事的,員工可享受7天以內的喪假。如在工作地以外辦理喪事,另加路途實際需要天數。
第二十二條 女員工生育時可享受不超過90天的生育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可另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實行晚育的女員工(23歲零9個月初胎兒生育者)在以上假期的基礎上可再增加30天的假期。如工作允許,經女員工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女員工可享受不超過一年的生育假。
配偶生育時,男員工可享受7天護理假,配偶晚育的,還可增加不超過7天的假期。
第二十三條 女員工宮內放置節育器可享受不超過2天的節育假,同時放置宮內節育器後7天內不得安排女員工從事重體力勞動;女員工取出宮內節育器,可享受1天的節育假;男員工結扎輸精管的,可享受不超過15天的節育假;女員工結扎輸卵管的,可享受不超過21天的節育假;女員工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可享受21天至42天的節育假。如同一員工上述手術同時進行兩項以上的,假期合並計算。 第二十四條 員工在休假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應持有交通機關證明,向所在單位領導說明情況後,其超假日期可算作路途假期。 第二十五條 休假期間因急病或正在住院(慢性病除外)不能回單位的,要及時向單位匯報。病癒回單位時,要持有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證明或出院通知書。否則,按超假處理。
第二十六條 員工因病、因工和非因工負傷治療休養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勞動保險條列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執行。 第二十七條 員工享受探親假和赴外地的婚假、喪假,單位可給予報銷往返路費,相關標准按照集團公司財務報銷制度實行。
員工享受帶薪年假可以就地休假,也可以與探親假合並休假。如與探親假合並休假的,單位只報銷一次往返探親路費。
第二十八條 項目部和基層施工單位,可根據施工生產需要將員工的有關假期(帶薪年假、探親假)集中安排在施工淡季或息工期間。
第二十九條 員工休假(除帶薪年休假以外)以當年(指公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或當期為限,原則上不得移至次年或延期。
第三十條 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假(護理假)、節育假、病假(工傷假)、事假均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假期內的工資待遇,按《中鐵十三局集團公司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要為每個員工建立請、銷假卡片台帳,並在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系統上作好登記,詳細記錄每名員工的請假情況。請、銷假必須先填寫請假報告單,實事求是說明請假事由,按管理許可權報請領導批准。並將請、銷假報告單應交本級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員工應休完帶薪年假後,方可請事假,否則不予批准事假。
員工續假應按事假處理,無故超假按曠工處理。員工變動單位時工資關系中應註明假期享受情況,若因調出單位漏填假期,員工又重復休假的,調入單位一律按事假處理。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鼓勵員工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情況下休帶薪年假,機關部室負責人(不含)以下員工可由部室領導根據工作情況安排休假;部室負責人由分管領導安排休假,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分管領導由主管領導安排休假;主管領導自行安排休假。前三季度每季度末各部門將休假情況上報人力資源部門;第四季度11月末前將休假情況上報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集團公司所屬市場開發機構、項目部人員(除項目領導),應根據施工生產需要由各單位主管領導安排帶薪年假。上述單位主管領導休假需與集團公司主管領導請假。
第三十三條 集團公司員工一年內累計請事假不能超過10天(不含往返路程)。
機關部室負責人(不含)以下員工請事假1天,由部室領導審批;2~6天由分管領導審批;7天以上由主管領導審批;部室負責人(包含)以上領導請事假,報分管領導、主管領導批准;分管領導由主管領導批准;員工應持批準的請假報告單到人力資源部門進行登記備案。
集團公司所屬市場開發機構、項目部人員(除項目領導)請事假由各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上述單位主管領導請事假需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第三十四條 集團公司機關部室負責人(不含)以下員工請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假(護理假)、節育假、病假(工傷假),由部室領導審批;部室負責人由分管領導審批,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分管、部門領導由主管領導批准。
集團公司所屬市場開發機構、項目部人員(除項目領導)請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假(護理假)、節育假、病假(工傷假),由各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上述單位主管領導請假需集團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第三十五條 員工因工受傷,需憑縣級醫院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證明,可按醫生簽定的天數享受工傷假;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憑縣級醫院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證明,可按醫生簽定的天數享受病假。
第四章 加 班 第三十六條 實行標准工作制的單位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安排員工加班。確需安排加班,屬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在1個月內、休息日工作加班在6個月內安排不了員工補休的,則應給予加班補助。機關部室負責人(不含)以下員工可由部室領導根據工作情況補休;部室負責人由分管領導安排補休,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分管領導由主管領導安排補休;主管領導自行安排補休。
集團公司所屬市場開發機構、項目部人員,可根據施工生產需要由各單位主管領導安排補休。
第三十七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單位,若安排員工加班,應在全年標准工作時間內予以調控,可採取輪補休、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和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確保員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八條 實行標准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單位,若安排員工在法定節日工作,單位應另外支付加班工資,支付標准在《中鐵十三局集團公司薪酬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
第三十九條 員工加班申報程序
因工作需要確需員工加班的,要提前徵求工會和員工意見,由部室填寫加班申請表,部室領導簽署意見後,由單位主管領導審批。每個月交由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折算匯總後支付加班工資。無特殊原因沒有履行申報程序的,不予發放加班工資。
第五章 獎 勵
第四十條 員工在完成生產經營任務、進行技術創新、改進企業管理、維護財經紀律等方面,為企業做出顯著成績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 對員工的獎勵可分為:記功、記大功、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獎金。 第四十二條 記功、記大功、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的榮譽稱號,由員工所在單位評選,按一定程序報批。 勞動模範的評選推薦需經所在單位員工討論通過,並徵求同級工會意見後,按規定程序上報。 第四十三條 對生產經營及工程承發包等其他方面實施的物資獎勵,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對各種單項獎、專業獎和臨時性競賽活動獎,應以精神獎勵為主,一般不發給物質獎勵。 第四十四條 獎金不能作為一種單獨的獎勵種類,但對防止和挽救事故做出一定貢獻的人員進行表揚時,也可酌情單獨發給獎金。獎旗和獎狀是獎勵的表彰形式,在獲得獎勵時,方可發放。
第六章 懲 戒
第四十五條 凡員工有違犯黨紀國法、失職瀆職、以權謀私和違反企業各種規章制度等行為,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一定數額的經濟罰款;觸犯刑法的,應當提交司法部門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懲處。集團公司可依據《國有企業員工獎懲條例》對員工進行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查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有的可同時處以罰款,有的可責成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員工因觸犯刑律,被司法機關依法判刑、緩刑或被勞動教養的,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對員工罰款和員工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有管理許可權的單位決定。 罰款屬於處分性質,一般情況下,罰款金額不得超過員工本人月工資收入的20%。對於在生產經營中違規違紀或因其他原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賠償經濟損失是員工應負的一種經濟責任,需要員工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應根據損失情況確定,可一次罰沒,亦可從違紀員工本人每月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後的金額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費標准。 第四十九條 行政處理分為:除名和違紀辭退。 第五十條 員工提出辭職未被批准或解除勞動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符合行政處理條件的,單位可以按除名或違紀辭退處理,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
第五十一條 對員工的行政處理,要徵求員工所在單位工會意見,由有權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按員工任免許可權辦理。 第五十二條 對員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員工所在具體單位主管領導提出,由員工所在具體單位的員工大會或職代會討論決定,在員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召開員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進行處理。決定開除的,由有權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按員工任免許可權辦理,並解除勞動合同。 對開除處分的人員,應報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和單位所在地的勞動或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五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五十四條 員工受到行政處分、行政處理,單位應當書面徵求工會意見,並通知本人,記入本人檔案。受處理者認為處分或處理不當的,可以在處分公布以後15日以內(從本人接到行政處分或處理通知之日起計算),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受理部門必須查明事實,對確實處理不當的,應予及時糾正。但在上級有關部門未做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對無理取鬧、勸阻無效的,予以從重處理。
第五十五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結合單位實際,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嚴重違單位的規章制度,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
2、經勸阻無效,嚴重影響單位生產4小時以上或他人生產(工作)8小時以上;
3、工作消極怠工的,給予批評教育,經3次批評教育不改的;
4、不很好地履行職責,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的,經轉崗(試崗)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5、工作不負責任,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物資、浪費原材料,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6、因單位生產經營服務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工藝規程、組織機構設置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動員工工作崗位時,員工拒不服從組織安排工作,經勸說或者另行安排工作仍拒絕的;
7、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8、貪污、盜竊、賭博、徇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等犯有其他嚴重錯誤或違紀行
為的;
9、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質量管理規定,發生較大質量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並經事故定性屬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10、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發生較大安全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並經事故定性屬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11、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12、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泄漏性等火工品管理規定,在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13、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瞞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險,情節嚴重的;
14、利用職務之便將工程對外違法分包、轉包,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貳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15、嚴重違反集團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在生產經營中收受回扣,損公肥私,中飽私囊,情節惡劣的;
16、違反財經紀律,佔用公款1年以上、數額在壹萬元人民幣以上不還的,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貳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17、違反單位規定的商業秘密或保密事項,或利用商業秘密為競爭對手服務,給單位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18、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貳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19、未按規定履行驗工計價手續或未經上級主管領導批准,造成超撥計價、超撥工程款壹佰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經認定為主要責任人的;
20、對各種物資、設備、材料的采購未按程序操作,對規避招標或進行虛假招標,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貳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1、沒有合理理由,未及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造成群體上訪事件,給單位造成重大影響的主要責任人;
22、利用職務職權在本級或下級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各種費用,造成嚴重影響的;
23、有誣蔑、恐嚇、脅迫、暴行或其他不法行為,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玷污他人名譽者;
24、出現私自倒賣單位資質,投標掛靠等行為,一經查實的。
第七章 其 他
第五十六條 其他內部管理制度,如考勤、日常生活管理、內部食堂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等,各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實行制度化管理。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Ⅳ 基金公司各部門工作內容及規章制度
一、專業委員會
(一)投資決策委員會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是非常設的議事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經理授權,決定基金經理的任免。
(二)風險控制委員會
也是非常設議事機構,一般由副總經理、監察稽核部經理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
二、投資管理部門
(一)投資部:投資部負責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的投資原則和計劃進行股票選擇和組合管理,向交易部下達投資指令。
(二)研究部:研究部是基金投資運作的支撐部門,主要從事宏觀經濟分析、行業發展狀況分析和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分析。
(三)交易部:交易部是基金投資運作的具體執行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執行交易計劃。
交易部的主要職能有:
(1)執行投資部的交易指令,記錄並保存每日投資交易情況;
(2)保持與各證券交易商的聯系並控制相應的交易額度;
(3)負責基金交易席位的安排、交易量管理等。
三、風險管理部門
(一)監察稽核部
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公司進行獨立監控,定期向董事會提交分析報告。
(二)風險管理部
風險管理部負責對公司運營過程中產生或潛在的風險進行有效管理。該部門工作主要對公司高級管理層負責,預防風險的存在。
四、市場營銷部門
(一)市場部
市場部負責基金產品的設計、募集和客戶服務及持續營銷等工作。
市場部的主要職能有:
(1)根據基金市場的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以及基金公司內部狀況設計基金產品,並完成相應的法律文件;
(2)負責基金營銷工作,包括策劃、推廣、組織、實施等;
(3)對客戶提出的申購、贖回要求提供服務,負責公司的公司形象設計以及公共關系的建立、往來與聯系等。
(二)機構理財部
為了更好地處理好共同基金與受託資產管理業務間的利益沖突問題,兩塊業務須在組織上、業務上進行適當隔離。
五、基金運營部門
(包括基金清算和基金會計兩部門)基金清算是基金份額和資金的交收情況;基金會計是有關基金業務的有關處理。
六、後台支持部門
(一)行政管理部
(二)信息技術部
(三)財務部
Ⅳ 公司每月扣我們100元的企業發展基金,符合規章制度嗎求解答~~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任何形式的押金都是內違法的。依據:
《勞容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Ⅵ 我國基金信息披露制度體系有哪些
我國基金信息披露制度體系可分為國家法律、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與自律性規則內四個層次。容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國家法律
我國法律對基金信息披露的規范主要體現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中。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門規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門規章主要體現在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文件
基金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文件分為3類:基金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准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XBRL標引規范(Taxonomy)》及相關XBRL模版。
(四)信息披露自律性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