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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社保基金管理人員培訓

發布時間:2020-12-21 12:22:52

⑴ 社會保險都包括哪幾項

一、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國家依法強制實施、專門面向勞動者並通過向企業、個人徵收養老保險費形成養老基金,用以解決勞動者退休後的生活保障問題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其基本待遇是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它既是各國社會保險制度中的主體項目,也是各國社會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保障項目。
二、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國家依法強制實施、專門面向勞動者,並通過籌集失業保險基金,用以解決符合規定條件的失業者的生活保障問題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支付失業保險金及失業醫療救助等,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適應勞動力市場化發展需要,並緩和失業現象可能帶來的嚴重社會問題的不可或缺的穩定和保障機制。
三、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是指國家依法強制實施、專門面向勞動者並通過向企業及個人徵收醫療保險費形成醫療保險基金,用以解決勞動者及其家屬醫療保障問題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提供醫療保障及醫療補助。有關醫療保險的最全解析,點擊閱讀醫療保險哪種最好?這樣投保准沒錯!
四、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國家依法強制實施、面向企業或用人單位籌集工傷保險基金,用以補償職工因工傷事故而導致的收入喪失和醫療保障待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實質是建立在民法基礎上的一種用工單位對本單位職工工傷事故進行賠償的制度。其基本待遇包括工傷期間的收入保障、工傷撫恤、工傷醫療保障等。
五、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依法強制實施、面向用工單位及個人籌集生育保險基金,用以解決生育婦女孕產哺乳期間的收入和生活保障問題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提供生育醫療保障、產假及產假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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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伊犁州社會保險管理局基本情況

伊犁州社會保險管理局全稱應該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政府工作部門。
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自治州勞動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州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自治州勞動保障配套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自治州勞動保障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規劃;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保障的監督檢查規范,指導監督自治州、地、縣(市)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促進全州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和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分流安置和再就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及機構管理規則;擬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境外人員進入自治州就業和自治州公民出境就業工作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頒布的職業分類、技能標准、技能鑒定等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要求,擬定自治州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管理意見;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制定州直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管理規則;制定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方案;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可制度。
(五)擬定協調勞動關系的基本規則,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制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劃;擬定勞動保障爭議處理制度及仲裁規范、規則;管理勞動保障爭議處理並監督執行;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准;組織實施自治州內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檢查;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自治州企業勞動模範。
(六)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工資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自治州實際,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擬定並公布自治州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審核自治州直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准。
(七)擬定自治州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農村等社會保險的政策、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自治州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貫徹執行自治州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負責社會承辦機構資格認定工作。
(十)承擔全州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組織自治州勞動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以及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自治州勞動保障領域標准化工作;管理勞動保障領域境內外的業務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二)指導自治州、地、縣(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指導勞動保障系統專業技術職稱工作;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指導有關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部門有: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的日常政務;承辦局黨組和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負責領導批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會議、文秘、檔案、修志、保密、信息、信訪、新聞宣傳和接待聯絡工作;草擬局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及工作制度等有關綜合性報告並負責監督檢查;匯集和提供勞動保障政務信息;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及所屬單位公產管理等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職稱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的具體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工、青、婦等群眾團體工作及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勞動工資處
負責綜合性勞動保障統計、公報和預測工作;擬定全州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劃及鑒證核准工作;指導社會中介機構,研究擬定自治州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准並審核發布;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分工負責「農轉非」審核工作;參與自治州企業職工勞動模範評定工作;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建議;擬定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擬定企業最低工資標准;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審核州直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准。
(三)職業技能開發(培訓)處
指導全州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擬定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擬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的具體實施方法;負責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綜合管理工人技術等級和技師、高級技師的考核、評定工作;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工作;負責試題庫建設,制定全州技工學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指導技工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工作;擬定技工學校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協調技工學校的招生工作;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學徒工培訓和就業訓練的規劃及政策;承擔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教育機構的審核、報批和廣告發布審核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擬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劃和政策;指導全州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組織推薦評審國家、自治區、州級技術能手。
(四)勞動保障監察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指導全州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擬定全州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監督檢查國家、自治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全州的貫徹實施情況;組織查處重大疑難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突發違法事件;承辦對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政處罰事宜;負責勞動保障專項執法檢查和勞動用工年檢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州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依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則和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擬定基金管理辦法並實施監督檢查。擬定全州勞動保障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起草、修訂、清理地方性勞動保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參與起草局規范性文件並負責審核工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承擔局機關法律事務,承辦勞動保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審查備案工作;組織重大行政案件的聽證工作;擬定勞動保障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辦法;承辦勞動保障涉外法律事務;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保障法律宣傳咨詢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勞動保障政策法規的匯編工作。
(五)勞動保障爭議仲裁處(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庭)
擬定全州勞動保障爭議處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勞動保障爭議的調解、仲裁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員資格證書的審核工作;調解和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保障爭議;承擔州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企業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協調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
(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處
擬定州直養老、失業保險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實施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執行城鎮企業職工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資格條件和支付養老金的項目及標准。定期發布社會保險計發基數,管理並監督州直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工作;負責州直企業和部、省屬參保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州直企業特殊工種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州本級工傷待遇的審批工作,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擬定全州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發展規劃和離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企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擬定企業職工福利方面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和實施意見;擬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退休待遇的審批工作;擬定自治州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辦法和運營管理制度,以及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准;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醫療、生育保險處
擬定州直醫療、生育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率調整辦法和基金征繳管理政策;擬定醫療、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並監督實施;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擬定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規則和政策;組織擬定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准;組織擬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擬定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准;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劃、政策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州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就業處)
擬定全州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擬定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負責州直就業目標任務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擬定州直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富餘人員分流安置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再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機構及勞務中介組織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辦州本級職業介紹機構登記和年檢工作;擬定城鎮就業補助經費的管理辦法;擬定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制定農村和外來勞動力進城務工的管理辦法;負責審批招用農村和外來勞動力計劃;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和新經濟組織的勞動保障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政策性安置勞動力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州自治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在勞動保障監察處指導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行使以下職責:宣傳國家、自治區、自治州有關勞動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對州本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受理群眾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和有關組織的舉報、投訴、調查、取證和處理工作;具體負責州本級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和法律監督員的管理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勞動保障用工年檢工作;根據要求組織州本級專項勞動保障執法檢查;承擔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處理工作;承辦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和其他工作。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所屬三個大隊:
一大隊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招聘職工行為;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情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社會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發放證書情況;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二大隊負責監督檢查企業遵守工資總額宏觀調控情況;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情況;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負責勞動用工年檢工作。
三大隊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督促企業單位繳納拖欠的社會保險費,不發生新的拖欠;負責擴面征繳工作,重點擴面新建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
(十)機關服務中心
在辦公室的領導下,管理機關的後勤服務工作;對內以優質服務為原則,提供高質量、全方位的服務,對外向社會開展經營服務;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的發展規劃、發展思路並組織實施;擬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年度工作計劃,按月組織實施;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負責局機關基建、用水、用電、用暖和機關公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汽車及其他辦公設施的管理、維修和使用工作;負責局機關內職工的生活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辦公樓的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承辦其他相關工作任務。 (十一)勞動就業培訓中心
全面落實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承擔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職業資格證、勞動預備制度、創業、勞動系統幹部、社會等培訓工作;擬定職業資格證考前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教學及管理工作,協助職業技能 開發(培訓)處做好考核和證書的頒發工作;擬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計劃,建立健全下崗失業人員培訓檔案,完成培訓任務;根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制訂勞動預備制培訓方案,落實培訓計劃;全面啟動創業培訓工作,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落實創業培訓中的各項政策、規劃;編制勞動保障系統幹部培訓計劃,具體實施幹部培訓的教學及組織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在職職工專業素質情況,編制定點、定期培訓計劃,具體負責培訓及管理工作;擬定社會培訓規劃,負責專業設置、組織及教學與管理工作;指導州直屬縣(市)及企業培訓中心開展工作,建立聯系網路,定期召開培訓工作研討會,統一實施培訓任務。
(十二)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在就業處指導下,受就業處委託行使以下職責:
具體承辦州直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登記、年審及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和承辦相關業務;擬定勞動就業服務相關工作制度及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勞動事務所、勞動就業崗位開發辦公室和勞動力市場工作,督促、指導以上四個部門擬定出相關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州直各類企業單位和外地單位來伊招工手續審批以及政審工作。
(十三)再就業勞動技能培訓實習基地
全面落實職業培訓總體規劃和政策,承擔就業再就業培訓、在崗職工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的創業培訓,以及企業勞動管理幹部培訓等各類職業培訓任務;擬定就業再就業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教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職業培訓檔案;組織開展再就業培訓,摸清下崗失業人員的底數和再就業培訓意向,開展實用技術培訓和社區服務培訓;根據勞動預備制實施辦法,制定培訓方案,落實培訓計劃;組織開展下崗失業人員的創業培訓,對有志創辦企業或者已經開辦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系統的創辦企業和管理企業的基本知識與技能技巧培訓;會同企業主管部門調查在崗職工技術構成情況,制定出適應崗位要求的在崗職工培訓計劃,承擔在崗職工的崗位技能和創新能力培訓;組織開展面向農村富餘勞動力和進城務工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就業能力;編制勞動保障系統管理幹部和企業管理幹部培訓計劃,承辦管理幹部培訓的教學計劃、課程設置及組織管理工作;擬定社會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考前強化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及教學管理工作。
(十四)勞動保障事務所
為代理單位代辦管理注冊和社會保險登記有關手續;指導、督促代理單位按規定辦理用工手續;協助代理單位到相關部門核定起點工資標准,領取《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保管代理單位的職工和掛靠人員的檔案,代辦檔案工資調整手續;代收代繳代理單位和掛靠人員社會保險費,指導、協調單位完善社會保險台帳;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代辦退休養老手續;為勞動保障爭議雙方提供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咨詢服務,依法接受勞動保障爭議當事人委託,代理參加仲裁活動;為代理單位提供勞動保障政策咨詢服務,代辦實施再就業工作優惠政策的相關手續;代為辦理政審、工傷申報、因公、因私出國人員有關證明的代理申報工作;幫助代理單位招聘,引進技術人員,實行人力資源代理,代辦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的工作調動手續;為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辦理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和技術等級申報等有關手續;接受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戶籍、糧油關系掛靠,代辦戶口遷移手續;按有關部門規定,為符合規定的代理單位、職工及掛靠人員出具結婚、生育及申報獨生子女證的相關證明手續;為解除勞動關系的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民合同制工人代理保管檔案,為其中符合條件的人員代辦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代辦代理單位和掛靠人員委託的符合政策的其它事項。
(十五)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受理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申請材料;根據統一規則、合理布局、擇優選點的原則,對申報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資格與條件進行初審;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從業前、轉業、學徒、下崗、轉崗、職業院校及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培訓機構等學員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各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統計報表和業務指導工作;具體負責向鑒定機構提供合法試卷,並組織維、哈語試題的翻譯工作;負責指定有關職業(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教材、考核大綱;具體負責推薦具有資格的考評人員參加自治區的相關培訓,統一聘用、管理、調配考評員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協助組織推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十六)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貫徹落實國家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州本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及標准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州直屬縣(市)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確認行業部門和中央駐伊單位職工工傷殘廢和因病(含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承辦自治區勞動鑒定委員會委託的勞動能力鑒定。
(十七)勞動就業崗位開發辦公室
負責州直勞務派遣企業發展和就業崗位開發的指導、協調及統計工作;負責州直再就業基地(項目)再就業崗位開發指導工作,提出政策、資金扶持建議;承擔州直再就業基地(項目)的統計工作;負責州直街道(鎮)、社區就業服務勞動組織,非正規就業組織崗位開發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州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就業崗位開發和落實優惠政策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州直勞務派遣企業、再就業基地(項目)負責人勞動保障業務培訓工作;完成上級勞服企業協會交辦的工作。

⑶ 社保的錢可以退嗎

1、一般情況下,退休前,社保個人賬戶是無法提取的。社保不是你想參加就參加,想退保就退保的一件事情。

2、但是,如果滿足了下面的這些特定情形,社保費是可以退還的。

第一種情形是,如果你要等到達到退休年齡,你的社保繳費不足15年,那麼就可以申請終止其養老保險關系,這個時候,個人賬戶儲存額會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種情形是,你繳納幾年社保,出國定居並放棄國籍,那麼,你就可以在離境時或者離境後,進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然後,個人賬戶儲存額將會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三種情形是,繳納了幾年社保後,人突然死亡,社保個人賬戶還有餘額,余額中個人繳費本息可以繼承。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3)加強社保基金管理人員培訓擴展閱讀

1、社保中心查詢

如果對自己的社保帳號不清楚,可以攜帶身份證到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查詢。

2、上網查詢

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密碼是你的社保證編號或者身份證出生年月),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3、電話咨詢

撥打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12333」進行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

4、觸摸屏查詢

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辦理大廳內如果設有社會保險觸摸屏查詢系統,刷卡或根據屏幕提示輸入卡號或身份證號進行查詢。

參考資料社保網路

⑷ 人社局跟社保局是不是一個單位

1、人社局跟社保局不是一個單位。根據國家體制,國家設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管理,各個省市,設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下屬有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局)。因此,人社局是社保局的主管部門,社保局歸屬人社局管轄。

2、比如,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稱市人力社保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簡稱社保局),為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屬行政事務機構,負責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的徵收和管理。兩者的職責功能不一樣的。

3、深圳市主要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如下:

(1)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

(2) 承擔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及其市場的責任,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3) 負責促進就業工作,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

(4) 負責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管理許可權,綜合管理公職人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監督管理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鑒定機構。

(5) 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實施企業職工工時、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爭議仲裁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6) 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負責開展區域勞務合作。

(7) 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軍家屬安置,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8) 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規劃、培養工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

(9) 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職位管理和公務員、職員、雇員管理;綜合管理政府獎勵。

(10) 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按照管理許可權,綜合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退休、退職工作。

(11) 負責國(境)外專家和其他國(境)外人員、留學人員來深就業創業以及外國(地區)企業代表機構中方雇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統籌管理引進海外智力、出國(境)培訓、有關國際交流工作。

(12) 承擔統籌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各項基金的責任。

4、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機構功能如下:

(1)制定全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少兒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補助基金及家屬統籌醫療工作計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2)組織實施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參保方案。

(3)負責上述各險種基金的徵收、待遇審核、支付、服務工作;負責推進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4)負責工傷認定工作,並監督用人單位對其非參保工傷員工按規定償付工傷待遇;負責參保員工的工傷救治和傷殘康復管理。

(5)負責因病、因(公)工受傷人員勞動能力和傷殘等級評定的管理。

(6)依據合同的約定對定點醫療機構和葯店進行管理。

(7)負責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徵收、支付和管理工作。

(8)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增值。

(9)負責社會保險信息的採集、統計、分析及其具體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市職工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和社會保險檔案等。內設14個處室和直屬單位,下設7個分局和19個社保站。全市社保系統實行垂直管理。

(4)加強社保基金管理人員培訓擴展閱讀:

關於社保局和人社局

1、社保局屬於人社局下屬一個直管局,是上下級的隸屬關系。

2、人社局是由原來的勞動局、人事局合並而來,屬於勞動人事部門;負責用人、招工、部隊退伍轉業安置;職工調轉、晉升、就業、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指導監督社會保險局對於社會保險保障制度的實施情況。

3、社保局是專門負責社會保險工作,貫徹執行本地區養老保險政策,在人社局的直接領導下,對於本地區的社會保障事業,進行管理,負責有效監督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審核退休、支付退休人員的退休金;運行養老保險基金、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審批職責。

⑸ 界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收發運轉、機要、文檔、秘書等機關日常事務,負責重要文件、講話、報告等文字起草工作;負責政務信息、保密等機關日常事務;負責人大、政協提案和議案的辦理,督辦會議決定和上級交辦事宜;綜合協調機關工作,維護機關正常運轉;負責會議組織、公務接待、來信來訪等機關日常政務;負責社會治安綜台治理、社會穩定、普法工作、文明創建、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後勤服務、房產管理、車輛調度、安全保衛等機關行政事務;承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聽證和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
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在職幹部的業務培訓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定、統考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 規劃與基金監督股
貫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承擔有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經費預算和經費收支管理。
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三) 就業培訓股(市職業能力鑒定指導中心)
貫徹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有關政策辦法,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負責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執行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政策辦法;執行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界就業管理有關政策辦法,承辦外國人(不含專家)來界就業有關工作;承辦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貫徹落實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及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在國家教育方針指導下,規劃和管理全市職業培訓機構;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和職業技能鑒定製度;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組織實施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和鑒定工作;組織實施技工、技師、高級技師考評評定工作;擬定失業人員、企業下崗工人再就業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負責中央、直屬駐界企業及市直用人單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鑒定機構的年審工作。
(四) 人才開發股(行政審批服務股)
貫徹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安施;落實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相關制度;指導和監督有關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執行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辦特殊需要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調配事宜;承擔市重大人才專項的有關工作;承辦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
負責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辦理;負責市行政服務中心服務窗口的日常工作。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
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的選拔推薦工作;落實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界工作和回國專家來界定居工作政策;負責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的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
歸口管理出國(境)培訓和引進外國技術、管理專家工作;負責編制聘請外國技術、管理專家的年度計劃和項目審核、申報及實施工作。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承擔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執行相關改革配套政策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有關政策;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組織管理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有關政策。
(七)勞動關系股
貫徹落實勞動關系有關政策;落實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執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的有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執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准並監督檢查:指導勞動標准制度工作;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措施。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的實施規范,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及其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有關管理工作;承擔重大勞動、人事爭議協調處理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相關政策和規劃,擬定全市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八) 工資福利股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有關事項。
(九)社會保險股(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及阜陽市有關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綜合管理全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工作。
承辦全市企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職工的正常退休審批和提前退休及退職的報批工作。執行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執行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
承擔失業預警有關工作;執行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措施。
組織實施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落實疾病和生育期間的津貼標准,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的管理辦法;負責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的資格審定和年審工作。
負責組織全市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的申報工作。
貫徹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村幹部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 公務員管理辦公室(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職位聘任等制度;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承辦市級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等有關管理工作;承辦以市政府名義任免的部分領導人員行政任免具體事宜。
承辦干管范圍內科員級任職資格審查;協助市委組織部做好乾管范圍內市管幹部的考核、考察、推薦、管理、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及有關人員出國政審工作;做好乾管范圍內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負責組織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承擔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有關管理工作;承擔市級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登記管理工作。
綜合管理公務員獎勵工作;初步審核以國家名義和省政府、阜陽市名義獎勵的單位和人選,審核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授予、表彰事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工作。
綜合管理市直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的考核工作;負責制訂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方案,並組織實施。
承擔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工作;歸口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業務培訓工作。
貫徹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年度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直、省駐界單位安置、選調和培訓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貫徹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有關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和有關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⑹ 渝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重慶市渝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協調工作;負責黨務群團、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目標管理、宣傳、教育培訓、信息、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信訪、綜合治理、應急管理、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計劃生育、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規章制度、計劃、總結等重要文件起草,組織重大調研。
(二)公務員科
綜合管理行政機關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下同)人事工作;擬訂公務員隊伍建設規劃;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綜合管理公務員的分類、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獎懲、交流(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迴避、辭職辭退、職位聘任、申訴控告等工作;綜合管理全區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區政府各部門、鎮街、園區(新城、風景區)科級及其以下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設置和職數管理;負責機構改革人員分流政策規定的起草並指導實施;按法定程序辦理區政府授權管理領導人員的人事任免;負責幹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公務員的流動調配工作;負責公務員數據統計工作;負責全區公務員登記、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申報、人員登記工作;研究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軍家屬(幹部)、駐軍隨軍家屬和內調幹部安置政策貫徹意見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服務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區軍隊幹部自主擇業管理中心工作。
(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導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結構調整和宏觀管理規劃;負責全區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的公開招聘、人員崗位聘用、考核、任免、獎勵、懲戒、辭聘、解聘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流動調配工作;牽頭開展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承擔職稱、專家綜合管理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資格證書(開考專業考試合格資格證書除外)的發放工作;承擔部分高級專家延長退休年齡的審批;承擔國家級、市級和區級專家推薦選拔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數據的統計工作。聯系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編制人力資源規劃、擬制人才政策、引進急需緊缺人才和開展地區、國際人才交流合作等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
擬訂促進城鄉就業再就業發展規劃、實施方案及勞動者平等就業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規劃,指導實施再就業工程;指導公共就業服務管理,協調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綜合管理全區職業能力建設,開展機關、事業單位工勤員的職業技能等級(崗位)考核工作,負責指導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勞務開發管理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指導農村勞務開發和進城務工農民服務管理工作。
(五)社會保障科
負責審批辦理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所涉行政審批事項;負責貫徹執行城鄉各項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行使城鄉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職能;組織擬訂和實施全區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醫療等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險體系和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措施;負責社會保險統一申報登記窗口的協調管理;負責企業職工工傷認定工作;負責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批確認和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初審上報工作;履行區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負責企業職工工傷鑒定及病退鑒定相關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企業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指導企業落實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和企業職工福利及工齡政策;負責企業參保人員退休和企業非標准工時制度審批;指導社會保險各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
(六)勞動關系科
負責勞動就業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貫徹、執行;起草勞動保障地方性管理工作規范;擬訂並落實勞動關系調整政策;開展企業、工會、政府「三方」勞動關系協調工作;協助相關部門指導破產企業改革改制和人員分流安置工作;參與國家級、市級、區級企業勞動模範的推薦;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綜合管理和指導轄區企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綜合管理及簽訂、變更、終止、解除、鑒證;負責協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負責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指導區勞動人事仲裁院開展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負責調解員、仲裁員的培訓、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津補貼、工傷、休息休假和離退休政策;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承擔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管理、退休人員綜合管理服務和工資退休福利等業務工作的指導、監督等相關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工資、離退休費統發、工資統計和工資基金管理;參與住房、醫療和社會保險制度等改革;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更正、工傷(亡)認定、傷殘等級和因傷病喪失工作能力鑒定的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制度和帶薪休假制度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易地退休幹部協調管理工作;負責二次人才資源開發工作。
(八)培訓科
綜合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考試以及專業技術人員英語、計算機和開考專業考試合格資格證書發放工作;負責制定科級及其以下公務員、機關工勤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事業單位職員和技術工人以及企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計劃、規劃並組織實施;審定區級行政機關舉辦的公務員專門業務知識培訓,參加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成人學歷教育;制定就業再就業培訓、農村勞動者技能培訓規劃和綜合性政策,並協調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培訓;負責行政學校的指導協調;負責國家公務員、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出國(境)培訓的組織協調;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九)勞動保障監察科
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和貫徹,依法開展勞動保障行政執法監察管理,組織或參與查處重大勞動保障案件;監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的執法行為;牽頭協調處理勞動者維權工作,指導勞動監察大隊依法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提供勞動保障監察信息和政策咨詢服務;依法對未成年兒童、婦女、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權益進行保護,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培訓、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負責局機關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
(十)基金監督管理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資金(基金)規劃;編制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項目管理工作;監督金保工程的組織實施;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行,負責組織查處違規案件;承擔區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監督協調金保工程網路建設及安全管理;負責各類社會保險的統計、信息收集管理;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計劃編制、基金核算和管理。
(十一)區公費醫療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區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徵收、管理、稽核和報銷工作;負責全區離休幹部、六級以上傷殘軍人、駐區消防武警官兵、軍隊離退休幹部醫療費的報銷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醫療費報銷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生育醫療費的審核報銷工作;對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中心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群團組織等按有關規定設置。

⑺ 化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機構設置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票、檔案、房管基建、車輛管理、後勤接待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行政效能、信息報道、信訪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計劃生育工作。
(二)人事股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擬定本系統在職人員培訓教育的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規劃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項目及涉外業務。
(三)綜合規劃股(掛政策法規股牌子)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項目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調研、政策研究、法規監督工作;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人大議案、政協提案以及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四)財務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組織預算執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擬訂社會保險專項基金和就業資金調劑分配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檢查;負責審計、基金要情專報;承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檢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工作;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就業促進股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執行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政策,指導就業派遣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組織實施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就業管理政策;承擔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初審工作;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六)人力資源市場股(掛市人才引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定整體性人力資源開發規劃、人才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人力資源、人才流動和開發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開展規劃和管理規劃,規范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擬定人才政策,實施人才開發、引進和管理工作;負責市直機關特聘人才的引進、培養和管理工作;負責人才工作的綜合調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推薦選拔工作;負責來化(回國)定居專家管理工作;負責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以及留學人員回國安置、工作調整和有關科研經費資助工作;負責專業技術骨幹人才出入國(境)和國外機構在我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有關人力資源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承辦政府間有關人力資源工作合作項目的實施工作;組織管理重點智力引進項目和成果的鑒定推廣;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國外專家申辦的確認事宜;負責出國(境)培訓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立人力資源戶頭單位的相關管理工作。
(七)軍官轉業安置股(掛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落實工作;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調解仲裁管理股(掛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牌子)
統籌擬訂勞動、人力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開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九)培訓教育股
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培訓工作;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指導實施企業職工、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擬訂職業技能分類、職業技能標准和行業標準的組織實施;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擬訂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管理規劃及相關規定並實施指導;執行技工學校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擬訂技校有關專項資金使用配套辦法;指導技能競賽、師資隊伍建設;綜合管理和指導技工學校招生、畢業生推薦就業等工作。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貫徹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准;負責專業技術隊伍的宏觀管理;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工作;實施並不斷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核准初級評委評審結果;負責專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審核及核發資格證書;執行農村鄉土人才和非公有制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的政策法規;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協調。
(十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招聘計劃審核、考試錄用工作;承擔全市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幹部相關工作。
(十二)勞動關系股
協調勞動關系;擬訂勞動關系處理規則、制度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范;審核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准;負責政策性安置和工人配置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實施與監督;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和收入分配的實施辦法,並進行宏觀調控和指導,擬訂工資指導、工資價位和最低工資標准;審核市屬和省茂名市駐化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年薪收入。
(十三)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股
擬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定、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十四)工資福利股
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政策和標准;貫徹和完善地區津貼、艱苦崗位津貼制度;審核新錄用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的定級待遇、調動和受處分等人員工資待遇;核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發放標准;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晉級增資的審核;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統發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等級聘用審批工作;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法律法規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十五)養老失業保險股
擬訂城鎮養老保險的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措施;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企業職工退休細則;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個人賬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給付標准;負責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負責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負責企業年金備案工作;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工作;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擬訂失業保險的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貫徹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擬訂失業職工登記、管理制度及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則並組織實施;落實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
(十六)醫療生育保險股
執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和實施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葯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和支付標准;擬訂定點醫院、葯店的管理及費用結算辦法;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全市和中央、省、茂名駐化單位醫療、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股(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組織實施工傷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准、組織擬訂工傷預防和康復政策;執行康復機構、康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審定標准和管理政策;受理工傷申報,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認定以及醫療管理工傷;執行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標准、勞動能力鑒定相關政策和標准;組織對工傷、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股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籌集辦法、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保險基金管理制度、運營辦法和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運營投資。
(十九)勞動監察股(掛勞動監察大隊牌子)
宣傳、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受理舉報投訴和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組織查處有關勞動、人事重大案件,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
(二十)公務員管理股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及職位管理、錄用、考核、獎勵、懲戒、培訓、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和聘任制公務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擬訂公務員行為規范、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能力建設規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各地、各部門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擬訂市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市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實施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承辦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辦理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錄用、考核、調任、轉任、日常登記和職位設置等工作;綜合管理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的認定工作;具體承擔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培訓的實施工作。

⑻ 社保局下午幾點上班

社保局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 14:00-18:00。

社保局禮拜六和禮拜天是不上班的,如果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可以選擇周一到周五工作日辦理。

銀行、醫院、派出所戶籍科、燃氣集團網點等有便民服務時間,所以有的周六或周日也上班。另外,有些窗口辦事人多,需提前拿號,只有拿到號當天才能辦理,所以要提前去。

(8)加強社保基金管理人員培訓擴展閱讀

社保局的主要職責有以下: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

2. 承擔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及其市場的責任,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3.負責促進就業工作,建立就業援助制度,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就業、失業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

4.負責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管理許可權,綜合管理公職人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監督管理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培訓和考核鑒定機構。

5.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實施企業職工工時、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爭議仲裁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6.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負責開展區域勞務合作。

7.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軍家屬安置,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8.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規劃、培養工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

9.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職位管理和公務員、職員、雇員管理;綜合管理政府獎勵。

10.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按照管理許可權,綜合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福利、退休、退職工作。

11. 負責國(境)外專家和其他國(境)外人員、留學人員來深就業創業以及外國(地區)企業代表機構中方雇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統籌管理引進海外智力、出國(境)培訓、有關國際交流工作。

12.承擔統籌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各項基金的責任。

13.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⑼ 什麼是大學生就業補助金是所有大學生都能拿

一、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二、就業補助金並不是所有大學生都可以領取,各地就業補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機構的應屆專科、本科和研究生畢業生;

(2)屬於困難家庭;

(3)是畢業當年年底仍未就業並進行失業登記。

拓展資料: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各項就業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適度向中西部地區、就業工作任務重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易於操作,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第五條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職業培訓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五類人員,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各地應當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發布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對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於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三)符合條件人員項目制培訓。各地人社、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化解鋼鐵煤炭煤電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

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第六條 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五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納入重點產業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指導目錄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第七條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符合《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准)。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八條 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范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

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准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執行。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准)。

第九條 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試點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具體試點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范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艱苦邊遠地區、老工業基地、國家級貧困縣可擴大至離校2年內未就業中職畢業生。

對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給予一定標準的就業見習補貼,用於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准。

第十一條 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第十二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獎補,以及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第十三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

第十四條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專項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

第十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中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的具體標准,在符合以上原則規定的基礎上,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各地要嚴格控制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其中:

(一)基礎因素主要根據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核就業工作任務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據地方政府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績效因素主要根據各地失業率和新增就業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核各地落實各項就業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及增減幅上下限,可根據年度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地方可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門應當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各省級人社部門每年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擬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進行評審,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社部門根據評審結果給予定額補助,評審結果需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預計數下達至各省級財政和人社部門;每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中央預算後90日內,正式下達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預算。

第二十條 各省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在收到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後30日內,正式下達到市、縣級財政和人社部門;省、市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本級政府預算安排給下級政府的就業補助資金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到下級財政、人社部門。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有條件的地區應探索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並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資金根據資金的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類人員申請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下同)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下同)等。

(二)職業培訓機構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貧困家庭子女、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初高中畢業證書復印件、代為申請協議;城市低保家庭學員的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還應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材料。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企業為在職職工申請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

企業在開展技師培訓或新型學徒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培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四)職業培訓機構為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開展項目制培訓的,申請補貼資金應向委託培訓的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內容和教材、授課教師信息、全程授課視頻資料等。

培訓機構在開展項目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上述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後,對五類人員和企業在職職工個人申請的培訓補貼或生活費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或個人信用賬戶;對企業和培訓機構代為申請或直補培訓機構的培訓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企業和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三條 五類人員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並根據資金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和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二)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靈活就業的離校1年內高校畢業生,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靈活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三)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限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上述資金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 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年限證明材料、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六條 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議書、《就業創業證》復印件、畢業證書復印件、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票復印件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殘疾、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養)證明材料、畢業證書(或學籍證明)復印件等。申請材料經畢業生所在高校初審報當地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畢業生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通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支持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其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系統建設。

對於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應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應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一定的補助。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具體范圍和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當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託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職業培訓機構和城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各地應當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託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使用具體范圍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按照現行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對能依託管理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個人及單位信息、資料的,可直接審核撥付補貼資金,不再要求單位及個人報送紙質材料。

第三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地方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補助資金發放台賬,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

落實好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范采購行為。加強信息化建設,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准、預算安排和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管理信息系統,並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 各地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當根據各地就業工作情況,定期委託第三方進行就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減少結轉結余。人社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推動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確保資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碼)、補貼標准及具體金額等。

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開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求職創業補貼應在各高校初審時先行在校內公示。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疏於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並在全國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同時廢止。[1]

畢業生,重點傾向於農村貧困家庭的未就業大學生。畢業生到企業、公建民營村級幼兒園就業的期限為3年,省財政給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補貼。

為緩解價格上漲給大中專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生活帶來的壓力,國務院決定,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

1.將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准從原來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萬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20%;

2.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范圍,440萬名城鄉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享受這一政策,佔在校生總數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資助標准發放國家助學金,惠及482萬名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20%。

⑽ 律師事務所提取的事業發展基金,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培訓基金是按收入來提還是按利潤來提

財會[2001] 61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

BR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信息質量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會計制度」,2002年1月1日,原公司財務會計的措施,以實現平穩過渡到「企業會計制度」,以確保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我們起草了「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公司在按照執行。該律師事務所的執行。該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有任何疑問,請及時傳達我部。
附件: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的會計方法,會計財政部

今年○○11月2日,石臼

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核算辦法

為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會計(以下簡稱為「事務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首先,公司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識別,測量和記錄要求的會計標準的會計要素和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公司的基礎上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被調整如下:
(一)增設了「2333職業風險基金」科目
「職業風險需要提取職業風險補償基金的會計科目事務儲備。該公司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時,借記「管理費用 - 職業風險基金」科目,貸記「職業風險基金」科目;公司根據法律,借記職業風險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提取風險基金賠償
(b)根據「管理費」的專業責任保險
「管理費用科目設置的詳細信息的標題 - 專業責任是補償不足,則差額直接在損益中。保險標的會計師事務所抵禦風險,維護公司利益的當事人支付的保費。公司支付購買專業責任保險,借記「管理費用 - 職業責任保險」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的主題

(三)項下的「其他應付款」等付款 - 支付之間的業務協作費「科目核算公司的其他費用的業務合作。公司已確認收入的業務協作費詳情並沒有包括業務合作,與其他公司以可支付的其他公司的成本。企業應該將收取服務費,借記「銀行存款」和其他科目,記者應支付的其他公司的業務協作費,計入「其他應付賬款 - 業務協作費「科目,按貸款和記黃埔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之間的差異。公司支付的業務協作費,借記「其他應付款 - 業務協作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公司的業務協作費支付的其他公司,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四)在「盈餘公積」帳戶設置「共同基金」明細科目
盈餘公積 - 共同基金「科目核算企業按照一定比例從凈利潤為企業發展基金。事務所提取的共同基金,借記利潤分配 - 提取法定盈餘公積帳戶「盈??余公積 - 共同基金」帳戶。
取消「盈餘公積」項下的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法定公益基金明細科目取消「利潤分配」科目「提取任意盈餘公積」明細科目的法定公益金「。
財務會計報告
(一)資產負債表項目,應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格式設置做如下調整:
1。由該公司根據職業風險的補償的規定提取的其他專項應付款「項目儲備結余的職業風險基金項目反映;
2。根據」儲備「項目」包括:法定公益金項目取消。其他會計報表相關的法定公益金和任意盈餘公積項目被取消。
(二)利潤表項目應按照規定的格式,按「企業會計制度」的具體內容該公司的所有收入,支出報告根據分部報告的要求。
四,舊的和新的會計制度銜接問題的相關規定
(一)公司由於採用的會計政策變更,需要接受特別治療的「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除了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的規定。
(二)投資業務的「企業會計制度」的生效日期,「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處理不追溯調整。之前發生的「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日期,但仍堅持生效之日起的投資之日起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應該是「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即「企業會計制度」前執行的原投資公司的會計系統確認,不追溯調整;隨後的投資收益識別和調整的書價值投資,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固定資產減值准備計提折舊時,應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即固定資產按成本減累計折舊及減值准備,不變的情況下),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折舊率和折舊計提減值准備的固定資產價值恢復,折舊的固定資產及折舊率的確定方法,按照固定資產價值恢復後的賬面價值,以及剩餘的使用年限重新計算折舊率和折舊。實施的「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調整固定資產及折舊的固定資產折舊率計提減值的一個結果,沒有提供已取得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前累計折舊規定進行調整。
影響其攤銷無形資產減值撥備相同的原則的金額。
(四)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及其他問題的治療,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遞延資產」賬戶余額應區別不同情況:尚未攤銷的啟動成本,而不是利益的會計期間,平衡,應直接轉入期初保留盈利,借記利潤分配 - 利潤分配「科目,貸記」遞延資產「科目,剩餘的遞延資產賬戶余額全部轉移到長期待攤費用」科目,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遞延資產」科目。
2。「發展基金」和「合作夥伴共同基金」帳戶余額轉為盈餘公積 - 共同基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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