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納新型牆體專項基金如何進行會計賬務處理
你好.這是繳納給建設部門的費用.我是這樣核算的:在「開發間接費用」里,設了各專個部門的明細科目屬,比如:建設局費用、房管局費用、環保局費用。再在各個局的費用下再設三級明細科目。比如,繳建設局的費用包括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牆革費、材料檢測費等。期末把「開發間接費用」轉入「開發成本」。「開發間接費用」相當於工業里的「製造費用」,「開發成本」相當於工業里的「生產成本」
B. 房地產公司交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如何進行會計賬務處理
建安工程成本
計入建築安裝工程費。
C. 請教:房地產企業交納的要返還的牆改基金還要交契稅嗎
房地產企業交納的牆改基金是應收款類,竣工驗收後符合條件的要返還,這部分資金來往不涉稅,也不涉及契稅。
D. 房地產開發里的新型牆體基金列那個科目
新型牆體基金,屬抄於暫時繳納給政襲府的保證金,如果工程牆體材料驗收合格後,政府是要退換保證金的。如果驗收不合格,政府會部分扣留或全部扣留。
房地產牆材基金費用,是政府性基金,應在管理費用里核算。
繳納時:
借:管理費用---牆材基金
貸:銀行存款
返還時沖減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牆材基金 紅數或負數
貸:銀行存款
E. 甘肅省房地產建設牆改專項基金繳納時間有何規定
項目上報截止日期為2016年6月15日。
關於申報2016年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補助項目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牆改辦公室:
根據《甘肅省新型牆體材料推廣應用管理規定》(省政府2003年第9號令)和《甘肅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甘政辦發〔2009〕103號)等文件規定和省財政廳有關要求,現就2016年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補助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1.新型牆體材料技術改造項目: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及設備更新項目;
2.新型牆體材料推廣應用項目: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新型牆體材料推廣應用示範工程和縣(市、區)級以下的城鎮、鄉鎮的農村新型牆體材料推廣應用建設項目。
二、扶持原則
1.項目補助採取無償補助的方式;
2.補助項目擇優確定,並適當向牆改基金征管較為規范的地區和有「禁實」縣城任務的地區傾斜。
三、申報條件及程序
按照《甘肅省新型牆體材料基金補助項目指引》(甘牆辦發〔2016〕15號)要求上報。
四、申報要求
1.申報單位需上報《甘肅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補助項目申請報告》紙質文件一式3份,申報材料要按順序裝訂成冊;
2.生產企業每家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3.各市州對推薦上報的項目要嚴格把關,確保申報項目資料完備真實;每個市州生產企業項目和推廣項目原則上各不超過2個;
4.項目上報截止日期為2016年6月15日。
附件:甘肅省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項目補助指引
甘肅省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
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5月13日
參考資料:http://www.gsqgw.com/tong/418.html
F. 房產企業牆改基金入開發成本的哪個明細科目
開發成本前期工程費
G.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是否允許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
在土地增值稅方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以下簡稱《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所發生的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是可以作為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進行扣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因此,房地產企業開發小區外發生的修建相關的道路、綠化等支出,不計入土地增值稅的開發成本。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紅線外與建設項目開發無直接關聯,僅為開發產品銷售提升環境品質的支出屬於銷售費用范疇,而對房地產企業發生的銷售費用是按照土地和開發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對實際發生的費用不再另行扣除。有的省級稅務機關已作出明確規定,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2〕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各項公共配套設施,建成後移交給全體業主或無償移交給政府、公共事業單位用於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准予扣除相關成本、費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關成本、費用。項目規劃范圍之外的,其開發成本、費用一律不予扣除。又如《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規范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鄂地稅發〔2013〕44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建設用地邊界外(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規劃外,即"紅線"外)承諾為政府或其他單位建設公共設施或其他工程所發生的支出,能提供與本項目存在關聯關系的直接依據的,可以計入本項目扣除項目金額;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據不足的(如與建設項目開發無直接關聯,僅為開發產品銷售提升環境品質的支出,不得計入本項目扣除金額),不得計入本項目扣除金額。
在企業所得稅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屬於非營利性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即按照成本對象和應稅收入進行配比扣除。公共配套設施費是指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由此可見,開發項目外開發的公共設施費用不組成開發項目成本內容。對於為了提升小區品質而在規劃之外發生的成本費用屬於銷售費用中的廣告宣傳費用范疇,應當按照廣告宣傳費用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H. 房地產企業牆改基金入賬會計分錄
開發成本-前期工程費-行政規費-前型牆體材料基金
I. 房地產企業付的拆遷補償費、規費(牆改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需要繳納'契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
財稅[2004]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明確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相關的契稅政策,推動公有住房上市的進程,現將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一)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徵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並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二、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三、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免徵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