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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內部機構是

發布時間:2020-12-21 06:45:06

Ⅰ 泗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編制2名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督辦、信訪、宣傳、政務公開、綜合協調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牽頭協調黨務、工青婦、計劃生育、雙擁、雙幫雙扶及對上爭取工作;承擔全局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二)社會保險科(掛「社保基金監督科」牌子)編制2名
組織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縣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方式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糾正和查處違法違紀行為;依法監督全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維護基金安全,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工作,負責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補充養老保險工作,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地方性配套措施、規劃、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基金管理以及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工作,承擔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企業年金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居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待遇支付工作;貫徹落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縣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擬訂全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地方性配套措施、規劃、標准和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縣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並組織實施;擬訂疾病、傷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擬訂全縣補充醫療、工傷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轄區內工傷認定工作;承辦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工資福利科(掛「勞動關系科」牌子)編制2名
貫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編制和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工資計劃,承擔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補助和解決五十年代退職小鄉幹部待遇核定工作;指導和監督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擬訂全縣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措施,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制訂並發布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指導價位和最低工資標准;監督企業執行工時、工休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勞動保護規定;負責特殊工時制審批工作。
(四)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管理科(掛「外國專家科」牌子)編制2名
擬訂全縣專業技術人才發展規劃,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和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承擔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擔科技專家推薦、選拔、上報及管理工作;承辦有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綜合管理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承擔外國專家獎勵工作;協助辦理外國專家來本縣工作許可、外國專家證及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申請受理與上報工作;按規定承擔高層次人才出國(境)培訓有關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人才科研工作站申報和管理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科(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牌子)編制2名
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人力資源中介機構;指導和監督人事檔案管理;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層平台建設工作。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和考試錄用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承辦駐地部隊隨軍家屬安置和事業單位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和事業單位人員年度考核工作;承辦事業單位聘用合同鑒證工作。
(六)就業促進科(掛「職業能力建設科」牌子)編制2名
擬訂全縣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和規范全縣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貫徹落實勞動者年度就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牽頭擬定高校畢業生就業辦法;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全縣失業保險的地方性配套措施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預防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承擔縣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指導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承擔全縣以職業技能教育為主的培訓機構的審核報批工作;綜合管理職業技能鑒定、等級考核工作。
(七)法制監察科(掛「農民工工作科」牌子)編制2名
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地方性配套措施;組織開展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負責普法教育和法律咨詢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應訴和依法行政工作。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執法規范和標准;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受理舉報投訴案件,並依法查處和督辦全縣重大案件,指導全縣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處理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擬訂農民工工作地方性配套措施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信息建設;負責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掛「調解仲裁管理科」牌子)編制2名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綜合管理仲裁員、調解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全縣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公務員管理科(掛「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牌子)編制2名
貫徹實施公務員法,承辦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和日常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工作;承擔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管理工作;指導公務員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擔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和調配工作;承擔面試考官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政府獎勵和表彰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公務員懲戒、申訴控告工作;貫徹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製度;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負責全縣轉業軍官的接收工作,制定年度轉業軍官的分配方案並協調落實;承擔全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中央、省、市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方針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Ⅱ 如何成立基金會

一、建立一家基金會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決定基金會的宗旨。每個基金會應該有一個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紙面的宗旨。

2、 組建理事會。初始的理事會將通過規劃和籌資幫助工作團隊把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成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成熟,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也會改變。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會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基金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由理事會通過。

4、 准備注冊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5、 選擇一個業務主管部門,獲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根據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區不需要再找業務主管單位。

6、 尋找辦公場所,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

7、 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 進行戰略規劃。戰略規劃表述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該描述出實現這個潛力所必需經過的步驟,決定要實現這個機會需要什麼樣的工作團隊,確定至少一年內的項目和運作優先事項。

9、 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財務監管和資源開發(如籌資、獲得收入、吸收會員會費)是理事會的最重要職責。實現戰略規劃需要的資源必須在預算和財務計劃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會正式文件的存檔體系。登記文件、理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應該妥善存檔。

11、 建立會計體系。基金會財務的盡職管理需要一套已經確立的可以滿足現狀和未來需求的會計體系。

12、 提交稅收減免資格申請。

二、個人募資行為是可以成立基金會的

1、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的一類基金;私募基金則是只能採取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發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徵: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和宣傳推廣,基金募集對象不固定;投資金額要求低,適宜中小投資者參與;必須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規約束,並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

2、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進行公開的發售和宣傳推廣,投資資金額要求高,投資者的資格和人數常常受到嚴格的限制。與公募基金必須遵守嚴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規的約束並要求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相比,私募基金在運作上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約束也較少。

3、它既可以投資於衍生金融產品,進行買空賣空交易,也可以進行匯率、商品期貨投機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較高,主要以具有較強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階層為目標客戶。

(2)基金公司內部機構是擴展閱讀:

1、公募基金會,是指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按照2004年2月4日國務院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總則第三條定義,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2、2004年,中國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第三條對公募的定義,即面向公眾募捐。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對於公募性組織而言,資源獲得來自於公眾的志願性捐贈,不具有財政機制的強制性和市場機制的交易性,而是公眾的捐贈意願來決定。

3、公募基金會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會公開說明組織所獲各種資源的流向,以及說明各種運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組織宗旨及其社會承諾,用來證明其為可靠組織。

Ⅲ 什麼叫私募基金

政府、金融機構、復工制商企業等在發行證券時,可以選擇不同的投資者作為發行對象,由此,可以將證券發行分為公募和私募兩種形式。在中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

Ⅳ 清遠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任務,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內8設個副科級機構:
(一)辦公室
承擔局綜合協調及督辦工作;承擔文秘、人事、業務培訓、紀檢監察、信訪、安全保衛、後勤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局黨支部的日常工作;承擔綜合檔案的歸集管理工作;開展局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
(二)保險關系科
承擔具體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經辦工作,承擔具體社會保險關系的經辦管理,建立和管理個人帳戶、檔案資料;承擔視同繳費的建帳具體經辦;承擔單位和參保職工信息資料的具體經辦管理;承辦企業補充保險,承擔市直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具體協征經辦;承擔醫保IC卡發卡信息的傳送工作,承擔職工補繳審批後各項保險費、滯納金的核定經辦事項;承擔與地稅部門的具體社保費徵收經辦業務協調、聯動。
(三)醫療保險科
承擔全市及市直基本醫療保險具體經辦業務工作與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工作;承擔市直企業離休人員醫療統籌的業務經辦工作,承擔補充醫療保險的協議方案並承辦日常業務;開展全市及市直醫療保險基金每年的核算、統計,分析醫療保險基金的運作情況、作出報銷比例增、減的建議;擬定提出每年調整基本醫療的最高支付限額和各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標准建議;承辦市直參保人員醫保個人帳戶和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劃撥;承辦市直生育保險的待遇審核業務和支付,承辦市直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核和支付;參與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市規范和開展社保機構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具體經辦業務。
(四)待遇核發科
承擔市直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待遇領取資格的認定、待遇審核和發放具體經辦;承擔市直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工作;承擔市直離退休人員及遺屬、供養人等生存情況的具體經辦;承擔全市提前退休人員申領待遇的具體經辦;承擔市直退休人員的生存認證具體經辦;承擔市直失業人員每月簽到具體經辦工作;指導、規范和開展全市養老、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支付業務;協助開展全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
(五)稽查科
組織、指導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繳和待遇的稽查工作;承擔市本級社會保險費征繳和待遇稽查工作;指導、檢查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工作;制定全市稽查、內控工作規范和業務規范;承擔社會保險投訴舉報案件的處理工作;承擔建立全市社會保險欠費大戶檔案,加強對單位欠費的追收、清欠工作;參與對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的監督管理;承擔市直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的年審工作;承辦社保法律涉及事務。
(六)計劃財務科
承擔市級基金的收支會計核算工作;承辦社會保險各項待遇支付;承擔全市系統內會計、統計、基金管理制度的建設和業務指導工作;擬定提出全市社會保險基金調劑金上繳下撥的計劃建議;具體承辦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資金的錄入與劃轉;承擔編制全市及市本級社保基金預算及本年度市本級社保基金決算、匯總全市社保基金決算報表及上報工作;擬定全市統籌基金待遇下撥的用款計劃;承擔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徵收、支付、結存的核算管理工作;承辦銀行往來數據傳遞和票據業務;保管現金、銀行票據、有價證券等票據;承擔局經費的財務管理及固定資產的帳務管理工作。
(七)信息技術科
承擔規劃和組織全市社會保險信息化建設工作,制訂全市社會保險信息管理制度和技術標准,開展全市社會保險信息培訓,為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咨詢和必要保障;承擔全市社保網路系統的建設和社保中心機房的維護和安全管理工作;開展社會保險信息技術交流、合作;依法規范管理參保繳費信息數據。
(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科
承擔全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流程建立和業務協調管理、待遇審核和各級政府補助資金的申撥核定工作;承辦社保關系的轉移、接續,負責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的轉保銜接工作;協調銀社合作業務經辦關系;承擔各項業務報表統計工作;承擔全市業務經辦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區別

基金託管人又稱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版承擔資產保管、權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擔任。

基金管理人是指具有專業的投資知識與經驗,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經營管理基金資產,謀求基金資產的不斷增值,以使基金持有人收益最大化的機構。在我國,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Ⅵ 私募股權基金協會管理備案需上傳的機構內部交易制度文件怎麼寫

風控要求,具體的模板可以找別的私募借鑒

Ⅶ 基金機構的內部培訓想做互聯網直播,怎麼弄效果好

可視金融系統的作用會好一些尤其是紅雲視頻技術,1080P的清晰度很高,不卡,能實現很多個分場地的同步培訓,最重要的是能支持雙向視頻互動,不管用電腦還是手機等終端接入的人數也多!!

Ⅷ 宜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年度計劃;承辦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負責機關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工作,擬訂部門工作制度、工作計劃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領導指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部門重大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保密、檔案管理、秘書事務、接待聯絡工作;負責部門新聞宣傳和期刊管理工作,匯集和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信息;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委員提案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衛等行政管理工作;協助做好綜合性政策調研工作;牽頭組織對鎮(街道、園區)、市各有關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目標管理和重點工作目標考核。
(二)信息管理科
綜合協調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工作,擬訂系統信息管理及政府門戶網站、電子政務應用系統和安全保障系統的規劃、規范、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保險五大險種軟體的編制及維護工作;負責全局計算機及網路設備的購置及維護工作。負責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及基礎數據的安全;參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提供系統信息數據參與部門各類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和審核確認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工作。
(三)法規科(掛「行政許可服務科」牌子)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負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承擔部門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及定期清理、評估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和審查備案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和法制學習、培訓工作,制定部門普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部門行政許可服務職責;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工作。
(四)財務和基金監督科
負責編制並審核匯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擬訂全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各類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政策;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情況;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管理、使用和運營中的違法違紀案件;承擔部門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承擔部門各類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和審核確認工作;負責對部門會計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工作。
(五)人才開發科(掛「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人才相關政策和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人才資源開發的調研、分析和預測工作,制定全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擬訂與產業、行業發展相適應的人才能力標准和評價體系並組織實施;擬訂市人才發展資金專項經費預算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各類人才創業載體中的公共服務體系規劃與建設管理;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市定居政策;綜合管理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負責全市因公出國(境)培訓的立項、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我市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人員使用國家專項經費出國(境)培訓項目審核上報工作;指導留學人員創業園、外國專家創業園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留學回國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才數據的統計和上報工作;負責全市人才培訓教育工作的宏觀管理,參與全市各類人才培訓規劃的研究和制定;指導、協調離退休人才資源開發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工作。承擔市「530」工作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六)就業促進和勞動關系科(掛「信訪室」牌子)
擬訂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全市就業創業政策規定;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牽頭組織擬訂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的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市就業管理政策;擬訂促進就業創業專項經費預算;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規定;擬訂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全市失業預警制度;擬訂全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全市勞動關系政策,綜合管理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工作;負責全市勞動標准工作,並對實際情況監督檢查;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審核;擬訂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審核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協議;監督檢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法規在本市的貫徹落實情況,綜合管理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組織、協調、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事件;負責全市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培訓規劃、資格認定、執法行為和證件發放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和綜合協調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信訪穩定工作;承擔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七)公務員管理科(掛「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訂公務員隊伍建設規劃和職位分類、非領導職務設置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管理的具體辦法,指導監督全市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制度的執行;編制上報全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計劃;負責全市鎮(街道、園區)聘用制公務員的綜合管理並做好合同鑒證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扎口負責上級機關聯合表彰備案登記工作;負責機關公務員考核和獎懲工作;負責機關公務員的調配工作;負責公務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市直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政策、規定;擬訂年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方案並協調落實,組織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工作,貫徹執行省下達的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駐宜部省屬單位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工作;承擔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方針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掛「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審批全市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負責部分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及報批工作,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初審及報批工作;推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負責管理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執業資格)考試及培訓工作;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及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和管理工作;負責企業博士後工作站、博士後技術創新中心建站等的初審、報批和管理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工作;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考錄用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解聘辭聘等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政策規定;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聘用管理工作;負責有關人員政策性安置工作及其配偶隨遷的審批工作;承辦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辦理工作。
(十)工資福利科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退職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擬訂企業工資指導線,負責最低工資標準的測算、報批並組織實施;參與審核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等工作;擬訂全市企業職工福利政策;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定工作;負責企業職工繳費年限和從事提前退休特殊工種年限的審核工作;編制和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計劃,承擔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計工作;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幹部的退休審批手續;指導和協調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辦理工作。
(十一)社會保險科(掛「工傷認定科」牌子)
擬訂全市基本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地方性政策、改革方案、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相關保險的覆蓋范圍、費率調整、基金征繳、待遇項目、給付標准、費用社會統籌、個人帳戶管理等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相關保險的基金管理辦法和業務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訂相關保險的享受條件和計發(結算)辦法;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擬訂補充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醫療、生育醫療的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准;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的資格審定和監督管理辦法,並建立年度資格審核制度;建立全市相關保險預測預警制度;指導開展企業年金工作,受理企業年金方案備案;承辦全市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年金業務備案工作;擬訂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標准和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組織實施;完善企業職工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負責企業職工工傷受理、調查和認定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因工緻殘、職業病傷殘、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體檢和上報鑒定等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工作。
(十二)調解仲裁管理科(掛「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調解和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資格證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聘任仲裁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科
負責部門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力資源、人員教育培訓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部門幹部隊伍建設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工作;牽頭組織部門內部考核工作;牽頭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參與對鎮(街道、園區)、市各有關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目標管理和重點工作目標考核工作。負責部門及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群團工作;協助做好部門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Ⅸ 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包含以下幾大方面:
1、投資決策與執行相分離。投內資管理容決策職能和交易執行職能嚴格隔離,實行
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各投資組合享有公平的交
易執行機會。
2、投資授權控制。建立明確的投資決策授權制度,防止越權決策。投資決策委
員會負責制定投資原則並審定資產配置比例;
基金經理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
范圍內,負責確定與實施投資策略、建立和調整投資組合並下達投資指令,對於
超過投資許可權的操作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交易部負責交易執行。
3、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規或公司規定設置各類資產投資比例的預警線,交易系
統在投資比例達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數值時自動預警。
4、禁止性控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禁止投資受限制的證券並禁
止從事受限制的行為。
5、多重監控和反饋。交易管理部對投資行為進行一線監控;風險管理部進行事
中的監控;監察稽核部門進行事後的監控。在監控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將及時反饋
並督促調整。

Ⅹ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才興冀工程辦公室、宣傳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重要政務、事務,擬訂機關工作制度、計劃、總結及有關報告,督促檢查工作進展;負責機關公文審核、文電、機要、保密、檔案、值班、安全保衛和廳內應急管理;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機關政務(政府信息)公開;負責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人事、編制管理;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河北行政學院有關人事管理;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的表彰獎勵工作;承辦全省技工學校教師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三)法規處(政策研究處)。
負責統籌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負責組織起草、修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政策調研;承辦重要會議文稿、綜合性匯報材料的起草;分析工作運行情況;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辦機關法律事務、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承辦省行政管理學會的日常事宜。
(四)規劃統計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員和工資協調聯動機制,合理控制財政供養人員增長;在編制使用限額內綜合管理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劃,負責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計劃;擬訂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政策性安置人員計劃;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及中央駐冀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審核財政統發工資范圍的人員、工資;負責綜合統計。
(五)基金和財務處。
負責編制和執行部門預決算;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牽頭擬訂政策性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廳資金調劑計劃;負責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本系統科技、信息化建設項目、標准化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綜合管理;負責廳國有資產的管理。
(六)就業促進處。
擬訂促進城鄉統籌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促進就業、鼓勵創業、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按照統一規劃指導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特殊群體就業和就業援助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七)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草案;擬定國(境)、省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承辦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審批,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辦省直單位(含中央駐冀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和中專以上畢業生工作,負責中省直單位接收畢業生工作;負責省和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和安置;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軍官轉業安置處(河北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中省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檔案接收、審查、移交;協調安置隨調隨遷家屬;參與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專項經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省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職業資格管理;承辦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技師、高級技師及省本級職業資格審核和綜合評審;制定全省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並負責實施。
(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培養和管理;負責優秀專家出國培訓;擬訂發揮專家作用、提高專家待遇的辦法措施並組織實施;承辦專家休假;負責全省博士後管理;擬訂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留學回國人員安置、回國(來華)定居專家安置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各類高層次人才工作專項經費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專家與留學服務。
(十一)職稱管理處(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省職稱工作;制定全省職稱改革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職稱評聘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負責全省高、中級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審批及備案;負責全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技術(執業)資格的審核和證書的管理;擬訂全省職稱考試有關政策,監督指導職稱考試。
(十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事業單位人員登記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競爭上崗、考核、獎懲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含黨群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計劃的審核或備案。
(十三)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省農民工管理服務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指導全省發展農民工勞務經濟;組織協調農民工統計,按照統一規劃指導農民工信息建設;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綜合協調農民工培訓;承辦省政府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勞動關系處。
擬訂全省企業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用工備案制度和勞務派遣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和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及其負責人工資收入政策;指導和監督省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規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地方勞動標准;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十五)工資福利處。
負責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各類津補貼、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管理;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待遇的政策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福利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機關福利費管理和省部級先進工作者休假療養。
(十六)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和其他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做實個人賬戶資金補助辦法和預測預警制度;參與擬訂省級養老保險基金調劑計劃;審核省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負責全省特殊工種的認定和管理;擬訂全省企業職工非因工傷殘和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政策並負責審核;承辦全省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批。
(十七)失業保險處。
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負責審核省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擬訂失業管理辦法,指導建立失業登記制度,承擔失業統計。
(十八)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全省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生育保險管理辦法和結算辦法,實施資格管理;擬訂醫療、生育保險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企業離休人員醫療保障政策;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九)工傷保險處(河北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標准;擬訂全省工傷認定和工傷預防政策、行業差別費率辦法、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政策及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協議(定點)工傷醫療機構、康復和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公務員及機關工勤人員工傷管理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和調整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職工因工傷殘鑒定標准和非因工傷殘鑒定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參與擬訂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返鄉農民工養老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
(二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全省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負責全省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備案和統計;參與擬訂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監督基金投資運營情況;負責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證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員資格;負責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
(二十二)調解仲裁管理處(信訪工作處)。
組織擬訂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指導全省並參與中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跨區域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指導建立全省勞動人事仲裁機構體系建設;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負責本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和維護穩定。
(二十三)勞動監察局。
擬訂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勞動保障執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參與處理由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的突發事件;承擔勞動保障監察統計;制定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員管理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負責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一、二處。負責機關和省公務員局、省外國專家局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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