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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2-21 05:58:31

⑴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評審與批准

第十條面上項目評審與批准按科學部初審、同行專家評議、專家評審組評審、委務會議審批的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自然科學基金委科學部的科學處按照《規定》的要求對所受理的申請項目進行初審。不符合要求的項目經科學部核准後不予繼續評審。
第十二條對通過初審的申請項目,科學處按《規定》要求選擇同行專家進行評議,一般採取通訊評議方式。內容相近的申請項目應盡可能選擇同一組專家評議。學科交叉的申請項目應選擇所涉及不同學科的專家評議。
第十三條每項申請一般由五位同行專家評議,可作為評審依據的有效同行評議意見不得少於三份。
第十四條科學處對同行評議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對申請項目擇優提請專家評審組審議。提請審議項目的數量須在計劃批准項目數的130%以上。
第十五條在綜合評價相近情況下,對以往資助項目完成質量優秀、成果突出並遵守自然科學基金委有關規定的申請者的申請項目,可提請專家評審組重點審議,建議優先資助。
第十六條對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申請項目,可建議予以小額資助開展預研探索研究,資助期限一般為一年。
第十七條科學部組織專家評審組會議審議當年的申請項目。科學處須向專家評審組報告說明當年申請項目的初審、同行評議情況以及計劃資助指標等重要問題。專家評審組充分討論審議項目,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建議資助的項目。通過的項目須獲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
當專家評審組審議某一項目時,應迴避的成員須迴避該項目的討論過程,但可以參加項目的投票表決。
第十八條專家評審組可要求調閱科學處未建議審議項目的同行評議結果,如發現其中有需要復議的項目,須經兩位或兩位以上專家評審組成員提議,方可納入審議。
第十九條專家評審組成員提請復議的項目以及申請者以往負責的基金項目在近三年內有中止、撤銷、逾期結題等記錄的申請項目,須獲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方可建議資助。
第二十條對創新性很強的探索項目,評審會議上如不能取得共識,專家評審組成員個人或科學處均可署名向科學部推薦,闡明建議資助的理由和資助方式,由科學部主任會議審查。如需資助,可使用科學部當年面上項目經費,也可用科學部主任基金。
第二十一條科學部根據專家評審組的資助建議,提出科學部建議資助方案,經分管委主任審核同意後,提請委務會議審批。資助金額超過當年面上項目預計平均資助強度三倍的項目,須經委務會議逐項審批。
第二十二條科學部根據委務會議審批結果向申請者及項目依託單位下達批准資助通知,對未獲資助的申請項目反饋不予資助的原因。

⑵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告予以資助項目的名稱以及依託單位名稱,公告期為5日。公告期滿視為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收到資助通知。
依託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通知書的要求填寫項目計劃書(一式兩份),並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項目計劃書之日起30日內審核項目計劃書,並在核准後將其中1份返還依託單位。核准後的項目計劃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通知書要求對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逾期未提交項目計劃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二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託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並於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三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審查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青年基金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青年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學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託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連續一年以上出國的;
(四)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託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託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託單位提出變更依託單位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協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者的穩定。
參與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於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新增加的參與者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項目負責人或者參與者變更單位以及增加參與者的,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條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項目負責人應當於項目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項目在結題前應當按時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第三十條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情形,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終止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託單位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對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和經費決算表的,自然科學基金委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結題材料之日起9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結題要求的,准予結題並書面通知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提交的結題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手續不完備的;
(二)提交的資助經費決算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填報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學基金委要求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布准予結題項目的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項目申請摘要。
第三十四條發表青年基金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按照自然科學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註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三十五條青年基金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⑶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經費監督

第二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除重大項目外)研究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項目依託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賬目,根據批準的資助項目經費預算,如實編報資助項目經費決算,由項目依託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存檔備查。項目依託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根據審核後的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編報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並簽署審核意見後,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一條 重大項目結束後,先由課題負責人編報經費決算表一式兩份,經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一份存入課題結題檔案,一份送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項目依託單位編報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並附加說明,於六個月內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二條 經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結題的資助項目,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託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並列入項目依託單位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國家審計機關和自然科學基金委的檢查與監督。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託單位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對項目資助經費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
第二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項目依託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及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緩撥項目資助經費、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追回已撥經費、撤銷資助項目等處理措施。項目依託單位應對情節嚴重的有關人員,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會同財政部制定適合自然科學基金特點的績效考評辦法,對項目經費使用效益進行考評。
第二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建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庫,並按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購置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歸項目依託單位,必須納入項目依託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資產的處置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⑷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 青年基金項目支持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范圍內自主專選題,開展基礎研究工作,屬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
管理職責
第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年度項目指南;
(二)受理項目申請;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准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三條 青年基金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⑸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四條 科學部對申請書初審後,按項目、課題研究內容組織同行評議,同行評議應有五份以上有效的評議意見,學科交叉申請應具有相關學科的有效同行評議意見。科學部匯總、綜合分析同行評議意見,按擇優原則提出召開評審論證會的建議,包括資助方案構架、申請者答辯名單、專家評審組組成等,經計劃局復核後,送分管委主任批准。
第十五條 重大項目評審採取論證會方式,論證會前需完成下列工作:
(一)科學部對評審方案中承擔過重大、重點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應在原項目驗收結題的基礎上,認真考核其項目的完成情況並提交書面報告供專家組參考;
(二)聯合資助的重大項目,資助各方應簽署協議書,明確研究內容與目標、各方投入經費的數額與方式、各方權利和義務等。協議書須商計劃局,經政策局核准後簽署,分管委主任批准後,送計劃局、財務局備案。
第十六條 重大項目評審論證會,應就項目總體目標、研究方案、課題設置、研究隊伍、工作基礎、預期成果進行答辯和評審,以專家評審組記名投票、超過半數的方式通過確定評審結果並填寫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 評審論證會確定的項目主持人和課題負責人,應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計劃書(項目、課題)和編制經費預算,報送科學部審查,計劃局復核。經費預算由財務局審核。
第十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分管委主任受委務會委託審查評審意見及資助項目計劃書(項目、課題),批准項目實施。自然科學基金委向項目主持人、課題負責人及其依託單位下達重大項目批准通知。重大項目、課題計劃書及經費預算作為執行、檢查和驗收工作的依據。

⑹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介紹

國家自來然科學基金自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青年基金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即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2009年9月27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通過)

⑺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撥款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首次申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時,應按要求如實填寫版申請單位信息表,報自然科學基權金委。項目依託單位的銀行賬戶等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函告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十六條 項目資助經費撥至項目依託單位,接收撥款單位與項目依託單位必須一致。
第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撥款,按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資助項目的協作費由項目依託單位依據協作合同轉撥。
第十九條 因故中止實施或撤銷的資助項目停止撥款,項目依託單位應將已撥經費余額在接到通知三個月內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逾期不退回的,緩撥該單位其他項目的資助經費。

⑻ 上海自然科學基金 有哪幾個學科 沒有管理科學

根據《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上海自然科學基金主要支持自然科學領域的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工作,優先支持能源、資源環境、生命科學、信息、新材料等領域及交叉科學的研究。

所以,管理科學不在上海自然科學基金範圍之內。
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上海市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工作,鼓勵自由探索,培育科技創新人才,使本市科學技術的發展具有鞏固的基礎和足夠的技術儲備,特設立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第二條 為規范和加強基金管理,根據《科技進步法》和《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基金是上海市科技發展基金的組成部分,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進行管理和組織實施、上海市財政局進行監督。

第四條 基金經費來源主要由上海市科技發展基金中劃出一定額度的專項資金,以及國內外個人和團體的捐贈。

第五條 基金主要用以資助本市自然科學方面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工作。

第六條 基金優先支持具備以下條件的研究項目:

(一)具有科學前沿性、應用重要性以及長遠戰略意義的研究項目,特別是對促進本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作用的研究項目;

(二)學術思想新穎,理論根據充足,研究內容和目標明確具體,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先進、合理、可行,有望取得國際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的預期成果的研究項目;

(三)項目主要研究人員具備相應的基礎理論知識和獨立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積累,基本研究條件和時間有可靠保證;

(四)經費預算,切合實際。

第二章 申請和評審

第七條 基金項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徵集通知以申報指南形式公開發布,資助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三年。

第八條 為保證申報項目質量,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實行單位遴選、擇優推薦申報的原則。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為在滬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較好基礎研究能力的機構。

第十條 申請人應具備相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和獨立研究能力的在崗科研人員,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或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的經歷。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是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一位科研人員不能同時參與兩個以上(含兩個)基金項目的申報。連續兩年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基金未獲資助的,暫停申請1年。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根據基金年度項目指南要求,通過依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託單位應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遴選,對申請資助項目的必要性、申請內容的真實性、實現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基本工作條件的可靠性等進行審核,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集中報送市科委。

第十三條 市科委收到申報材料後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申報要求的有效申請,組織同行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對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四條 市科委根據專家評議意見,對資助項目和資助資金進行分析研究和綜合平衡,然後根據擇優原則進行審定,經審定的項目,正式列入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名單。
詳情參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官網http://www.stcsm.gov.cn/

⑼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的第五章

第二十八條為保證項目資助工作的公正性,須遵守以下迴避規定:
(一) 自然科學基金專委專職和屬兼聘人員不得申請或參加申請項目;
(二) 參加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迴避直系親屬及可能影響公正性的申請項目的評審;
(三) 自然科學基金委兼聘人員、同行評議專家和專家評審組成員迴避本人所在單位和本人參加的申請項目的評議和評審;
(四) 專家評審組成員和自然科學基金委兼職專家當年是申請項目負責人時,不得出席與該項目有關的評審會議。
第二十九條為切實保護申請者和評審者的權益,參加評議、評審工作的所有人員均須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 不得擅自復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申請者的研究內容;
(二) 不得泄露同行評議專家姓名和單位;
(三) 不得泄露評議、評審過程中的情況和未經批準的評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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