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海醫保是不是出了什麼新政策啊
上海市政府最近發布44號文件公布了《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辦法,大多數參保人員、上海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門急診將自付50%,在社區醫療機構就醫的門診費用只需自付40%。
試行辦法的 適用對象 為 未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小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齡超過18周歲的人員和具有本市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嬰幼兒。
上海城鎮居民醫保基金由個人繳費、政府財政補貼、職工醫保基金劃轉和專項資金組成。籌資標准以及個人繳費標准,按照參保人員的不同年齡分段確定,暫定為:70周歲以上人員,籌資標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個人繳費240元;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人員,籌資標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個人繳費36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籌資標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個人繳費480元;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籌資標准每人每年260元,其中個人繳費60元。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統一管理,單獨列賬,專款專用,並按照規定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不同比例支付,其餘部分由個人自負:70周歲以上的人員,住院由醫保基金支付70%,門急診支付50%;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的人員,住院支付60%,門急診支付50%;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的人員,住院支付50%,門急診醫療費年度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醫保基金支付50%;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住院支付50%,門急診支付50%。參保人員門診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由醫保基金支付60%的費用。
參保人員享受以上醫療保險待遇後,不再重復享受供養人單位的勞動保險待遇以及上海市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障待遇。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參保次年享受相應居民醫保待遇。
Ⅱ 上海的社會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字〔1999〕6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小城鎮基本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小城鎮保險基金」)、
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社會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市有關規定,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安全。
第五條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用工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基金納入單獨的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七條基金根據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八條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每年度終了前,由市經辦機構按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市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由市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後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同意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部門及時通知市社會保障部門執行,並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年度基金預算書面通知市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市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年度基金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收支情況,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將預算執行情況按要求分別匯總上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並加強對基金運作的監控,發現問題迅速糾正。
第十二條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年度基金預算時,市經辦機構要編制調整方案,由市社會保障部門審核並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同意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部門及時通知市社會保障部門執行,並按照要求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調整方案書面通知市經辦機構。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三條基金按國家和本市有關征繳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四條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綜合保險費等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三)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四)轉移收入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市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小城鎮保險基金、綜合保險基金等。
第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
(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統籌賬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賬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
(二)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包括按規定由繳費單位繳納的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個人賬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賬戶利息收入、轉移收入等。
第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在市招投標委員會認定、公開招投標確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暫存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市經辦機構收入戶除向市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第十七條經辦機構要定期將徵集的基金及利息收入繳存市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由市財政部門委託開戶銀行將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繳存時,必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賬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市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該憑證記賬。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工傷保險待遇支出、生育保險待遇支出、小城鎮保險待遇支出、綜合保險待遇支出等。
(二)轉移支出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之間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三)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基金支出。
(四)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基金支出。
(五)其他支出是指經市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構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生育保險基金支出、小城鎮保險基金支出、綜合保險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賬戶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返回個人儲存額和其他支出等。
(一)基本養老金是指支付給離休、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和各種補貼。
(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辦法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用於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四)返回個人儲存額是指職工個人因私出國出境定居、未到達退休年齡死亡或到達退休年齡不符合退休條件等,按規定將個人賬戶儲存額返回給個人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失業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失業補助金和其他費用。
(一)失業保險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三)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失業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的補助金。
(五)其他費用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
失業保險基金除用於失業保險待遇的足額發放外,結余部分可以用於職業培訓、公共實訓、職業介紹、崗位補貼、開業貸款擔保貼息等促進就業項目,經市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後,還可用於其他促進就業項目。
第二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一)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以內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在地方附加基金支付范圍以內支付的門診醫療費用等。
(三)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市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由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要劃分各自的支付范圍,不得相互擠占。
第二十四條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因工緻殘支出、因工死亡支出。
因工緻殘支出是指醫療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4級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用、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因工死亡支出是指醫療費用、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第二十五條生育保險待遇支出包括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第二十六條小城鎮保險待遇支出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等待遇支出。
(一)養老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領取的養老金以及家屬按規定申領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撫恤金等。
(二)醫療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在發生住院、門診大病時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
(三)失業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補助金、醫療補助金以及家屬按規定申領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第二十七條綜合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工傷、醫療、老年補貼等待遇支出。
(一)工傷待遇支出是指用於外來從業人員在參保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意外傷害)、患職業病,經鑒定後參照本市工傷待遇標准支付的費用。
(二)醫療待遇支出是指用於外來從業人員在參保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及按規定支付的日常醫葯費補貼。
(三)老年補貼待遇支出是指用於外來從業人員參保繳費滿一年支付的老年補貼費用。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在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按險種和支付級次分別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市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各類社會保險待遇的支出款項,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九條市經辦機構應根據批準的基金年度預算,按月填寫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市財政部門並抄送市社會保障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市財政部門有權責成市經辦機構予以糾正。市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撥入經辦機構支出戶。
第五章 基金結余
第三十條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余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統籌基金結余和個人賬戶基金結余,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統籌基金結余、地方附加基金結余和個人賬戶基金結余。
第三十一條基金結余除根據經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商定、最高不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三十二條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按財政部規定辦理;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由市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四)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繳費比例。對國家未規定統一繳費比例的,可由市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經市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相應的繳費比例。
第六章 財政專戶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指的財政專戶,是市財政部門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賬戶,在經市招投標委員會認定、招投標確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
市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只能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
第三十四條市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市經辦機構征繳轉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收入戶暫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賬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市財政補貼收入等。
根據市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
第三十五條市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市財政專戶。市經辦機構支出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及時劃繳市財政專戶。
市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出具財政專戶繳拔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市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六條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市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賬,同時,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市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七條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調劑用於促進就業的資金。由市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用款計劃,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從財政專戶內的失業保險基金中直接劃入促進就業專項資金賬戶。市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拔憑證記賬。
第三十八條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
市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七章 資產與負債
第三十九條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負責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各級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市經辦機構和市財政部門要定期相互對賬,保證賬賬、賬款相符。
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視同貨幣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商市社會保障部門委託開戶銀行代為妥善保管,確保賬實相符。
暫付款項要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四十條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要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由市經辦機構查明原因提出申請,經市財政部門批准後,轉入相關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實物資產
第四十一條基金實物資產是指依據市人大審議通過的《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市政府2002年發布的《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辦法》(市政府第117號令),由經營困難的單位提供有處置權的資產備案登記後,經市勞動保障局批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緩繳期滿未按繳費計劃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市勞動保障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裁定給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實物資產。
第四十二條實物資產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設賬,按法院裁定價格計入。已形成的實物資產應適時變現,變現取得的凈收入,全部計入當期社會保險費收入。
第九章 基金決算
第四十三條每年度終了後,市經辦機構應根據市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經辦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十四條市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在規定期限內經市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後,送市財政部門審核,經市財政部門同意後報市政府批准。批准後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四十五條市財政部門和市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基金年度決算分別上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並接受社會對基金管理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市社會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市政府和市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八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的滯納金。
第四十九條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未按時、未按規定標准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有第四十九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財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提、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五十一條對有第四十九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社會保障部門,包括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
第五十三條本市社會保險基金專用票據,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五十四條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上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市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的管理,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市醫保局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局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Ⅲ 上海發的醫保基金和北京發的醫保有什麼區別
每個省直轄市所執行的醫療保險目錄大綱是不一樣的。也可能你在上海可以報銷,但是北京的醫保就不能報銷這種葯。
Ⅳ 上海大病醫保如何報銷!
上海大病醫保是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採取分檔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企業填寫《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基金撥付審批表》,上報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審核撥付。在醫療費用中,由統籌基金支付後的剩餘部分,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企業負擔的部分不得低於70%。具體如下:
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非因工負傷一次性住院的醫療費用或者30日內累計醫療費用超過2000元的,屬於統籌范圍。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於統籌范圍:
1. 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院就診的(緊急搶救除外);
2. 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工傷舊病復發的;
3. 因交通事故造成傷害的;
4. 因本人違法造成傷害的;
5. 因責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6. 因自殺導致治療的(精神病發作除外);
7. 因醫療事故造成傷害的;
8. 按國家和本市規定醫療費用應當自理的。
二、繳納
繳費標准和費用列支:
1.企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按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
2.外商投資企業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5%按企業中方在職職工人數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
3.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按月繳納大病醫療統籌費,由企業從職工工資和退休人員工資中代扣代繳。
註:以上員工個人應繳納部份現在是由公司為參加統籌的員工負擔,作為公司為員工額外增加的福利,且未從工資中扣除。
三、醫療管理
大病醫療實行定點醫院制度。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憑《醫療保險卡》到定點醫院就診。確需轉院治療的,應當履行轉院審批手續。
職工和退休人員患病確需做特種檢查、特種治療或者使用貴重葯品的,應當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並由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承擔部分費用。
四、基金支付
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採取分檔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醫療費用支付金額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體標准如下:
1.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2.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3.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4. 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5. 50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
前款各項所稱"以上"不含本數,"以下"含本數。
居民大病保險報銷需提供的材料
(一) 參保居民(不含高等院校在校學生)
1、身份證(未領取身份證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社會保障卡》(或《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專用)》);
2、符合本市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收據或本市城鎮居民基本保險報銷結算單;
3、門急診病歷、住院小結、費用明細清單等有關資料;
4、年度首次申請時需提供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社區家庭醫生建立簽約服務關系的協議書。
5、如果委託他人辦理報銷事宜,被委託人在出具上述資料的同時,還必須出具被委託人的身份證。
(二) 高等院校在校學生
1、身份證(未領取身份證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學生證;
2、醫療保障住院結算憑證;
3、符合本市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收據或本市城鎮居民基本保險報銷結算單;
4、門急診病歷、住院小結、費用明細清單等有關資料;
5、如果委託他人辦理報銷事宜,被委託人在出具上述資料的同時,還必須出具被委託人的身份證。
Ⅳ 上海醫保沒加滿20年不能享受統籌基金嘛
您說的統籌基金應該就是養老金,現在的政策是較勁累計滿15年,到法定退休年齡申請退休,醫療保險金是包含在社保金里的,所以不用單獨繳納20年醫保金。
Ⅵ 什麼是上海醫保統籌基金起付標准起付標准
1、起付標准,復也就是起付制線,達到起付線以上部分,按規定報銷。
2、08醫保年度內,屬於醫保支付范圍內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在帳戶資金用完後,門急診自負段標准為1500元,超出部分附加基金支付50%,其餘部分由個人自負;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准1500元,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85%,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70000元,超過以上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餘部分由個人自負。
Ⅶ 上海醫保怎麼報銷的最新相關信息
2017年上海醫保報銷范圍最新規定
上海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上海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包括:
1、定點醫療機構的普通門診診察費、專家門診診查費、急診診察費;
2、定點醫療機構普通病房床位費;
3、門診煎葯費;
4、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配葯或定點零售葯店配葯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5、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用葯范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
醫保部分支付的診療項目包括
1、診療設備類:
核磁共振成像裝置(MRI)檢查治療費;
心臟及血管造影X 線機(含數字減影設備)(DSA)檢查治療費;
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裝置(SPECT)檢查費;
高壓氧治療費(搶救治療除外);
體外震波碎石治療費。
2、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醫用材料類:
人工晶體材料費;
心臟瓣膜材料費;
冠狀動脈疾病診斷與介入治療使用的導管和腔內支架材料費;
外周血管、神經血管介入治療材料費。
上海外來工醫保報銷范圍: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暫不享受門診大病、家庭病床醫療待遇,以及各類醫保減負待遇。但其個人醫療賬戶僅限門診,屬於門診專用,用來支付支付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以及至定點零售葯店購買葯品的費用。
新農合報銷范圍:門診統籌、住院統籌、大病減負補助(二次補償)統籌基金支出。
【內容說明】
門診(含急診)統籌基金支出:是指用統籌基金支付的對參合者門診年累計符合基本診療項目和基本葯品目錄范圍5000元以下的補償支出。
住院統籌基金支出:是指用統籌基金支付的對參合者住院符合基本診療項目和基本葯品目錄范圍費用,或5000元以上門診大病的病種項目葯品目錄的補償支出。
大病減負補助(二次補償)統籌基金支出:是指用統籌基金對參合者享受住院統籌補償或5000元以上門診大病統籌補償,其一次性自負醫療費用仍在家庭年收入50%以上者的補償支出。補償標准同住院補償,對民政確認的低保戶、五保戶,以及殘疾人家庭可提高10-20個百分點。
不屬於上海醫保報銷范圍的有哪些?
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4、在境外就醫的。
上海醫療保險報銷常見問題回答
1. 我媽媽今年45歲了,我打算幫她參加新農合,請問上海新農合報銷范圍包括哪些?
答:上海新農合報銷范圍包括門診統籌、住院統籌、大病減負補助(二次補償)統籌基金支出。
2. 我們單位位於上海黃埔區,單位一員工上班時間遭遇車禍,職工本人沒有責任,現已經住院治療,這種情況可以辦理醫療保險報銷嗎?
答:根據您的描述,貴單位職工這種情形屬於應由第三人負擔的,所以不屬於上海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應由第三人支付。
3. 我是湖南人,但是一直在上海上班,單位幫我購買了醫療保險。請問外來工醫療保險可以享受門診大病醫療待遇嗎?
答:外來職工醫療保險只能報銷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暫不享受門診大病、家庭病床醫療待遇,以及各類醫保減負待遇。
2017年上海大病醫保新政策
上海市正式啟動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4種大病可以再報銷50%。凡參加上海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還可享受居民大病醫保,不需要額外繳費。參保人員可以通過報銷形式享受大病保險待遇。
四種大病可再報銷50%:
這四種大病指的是:重症尿毒症、腎移植、惡性腫瘤、部分精神病。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療、腎移植抗排異治療、惡性腫瘤治療、部分精神病病種治療,所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個人自負費用,由城鎮居民大病 保險資金再報銷50%。
此外,上海市高校在校學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一並也可納入居民大病保險范圍。
參保居民罹患上述大 病,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個人自負部分(以下簡稱「自負費用」),納入居民大病保險支付范圍,由居民大病保 險資金報銷50%。其中,參保居民中已參加本市中小學生、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基金的,應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剩餘的自負費用,再由居民大病保險資金報 銷50%。
如何報銷:
參保居民今年1月30日後發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險范圍的自負費用,應在醫療費用收據開具之日起的6個月內,自願選擇上述商業保險機構中的一家辦 理居民大病保險報銷。參保居民首次申請居民大病保險報銷時選定的商業保險機構,作為當年本人辦理居民大病保險報銷的定點經辦機構;一旦選定,年度內原則上 不要更改。
熱線查詢:
如何對於城鎮居民醫保還有不懂的居民,可以致電上海市醫療保險服務熱線 962218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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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有懂上海醫保問題的請進!
1、參保人員發生的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醫回療費用,答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①70周歲以上的,住院支付70%;門診急診支付50%。②60周歲以上、不滿70周歲的,住院支付60%;門診急診支付50%。③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的,住院支付50%;門診急診醫療費年度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④中小學生和嬰幼兒,住院支付50%;門診急診支付50%。
2、城保,門急診自負段標准為1500元,超出部分附加基金支付50%,其餘部分由個人自負;如果發生住院醫療費用,應使用您的社保卡就醫,住院起付線標准為1500元,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85%,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70000元,超過以上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餘部分由個人自負。
3、鎮保的報銷比例也是有規定的,是不同於城保的。有任何醫保問題,可咨詢上海醫保中心,電話962218。
Ⅸ 上海市醫保賬戶的余額以及資金明細是怎樣的
每個月打入醫療存摺的錢是這樣來的:
1、個人繳納的2%全部劃入,即繳費基數*2%;
2、單位繳納的部版分因年權齡不同而有所區別,具體為:
(1)不滿35周歲的員工,是按照繳費基數*0.8% 劃入
(2)35周歲以上不滿45周歲的,是按照繳費基數*1%劃入
(3)45周歲以上的員工,是按照繳費基數*2%劃入
(4)不滿70周歲的退休員工,按上一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3%劃入
(5)70周歲以上退休人員,按一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資的4.8%劃入
看看對你有用沒
Ⅹ 什麼是上海醫保統籌基金起付標准
1、如果發復生門急診醫療費制用,應使用您的社保卡和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就醫,當帳戶資金用完後,門急診自負段標准為1500元,超出部分附加基金支付50%,其餘部分由個人自負;
2、如果發生住院醫療費用,應使用您的社保卡就醫,住院起付線標准為1500元,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85%,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70000元,超過以上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餘部分由個人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