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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對基金會的影響

發布時間:2020-12-20 19:33:27

Ⅰ 2016年慈善法出台有何意義

慈善法是社會領域的重要法律,是我國慈善制度的基礎性、綜合內性法律。慈善法的出容台,是我國慈善事業邁入法治化軌道的標志,將成為我國慈善事業發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慈善法的出台將為規范慈善活動有序運行、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為完善社會領域立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供重要的制度規范,為打贏扶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實的推動力量,為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

來源:民政部網站。

Ⅱ 如何評價《慈善法》出台的意義

一、對《慈善法》的出台意義,可以理解為推動慈善法立法目的的實現。我國《慈善法》第一條規定: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范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共享發展成果。

二、具體分析如下:

  1. 發展慈善事業的意義:2016年3月16日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慈善法》。這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舉措,是全面依法治國、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將中國共產黨關於發展慈善事業的重要主張和人民的醫院上升為國家意志,在全社會形成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良好氛圍,為慈善法的貫徹實施奠定了更加堅實的基礎。

  2. 弘揚慈善文化的意義: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中,發展慈善事業,廣泛動員社會力量支持慈善、參與慈善,積極支持社會成員關愛他人、保護弱者,是對中華民族優秀美德的傳承,是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弘揚。制定慈善法,在全社會提倡、支持和鼓勵助人為樂、團結友愛、無私奉獻的友善精神,有助於社會成員在義行善舉中不斷累積道德力量,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持久精神力量。

  3. 規范慈善活動的意義:本法專章規定了發展慈善事業的促進措施,降低慈善組織設立門檻,適度放開公開募捐資格,引入慈善信託等創制性規定。同時為了加強對慈善活動的管理,從強化信息公開、加強慈善組織內部治理結構等方面進行了規定。目的在於提高慈善組織的公信力,增強慈善活動透明度。對慈善活動進行規范,凈化了慈善環境,促進了慈善事業的發展。

  4. 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的意義:平等地保護了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5. 促進社會進步、共享發展成果的意義: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到2020年全民建成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十八屆五中全會和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把農村貧困人口脫貧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基本標志。制定慈善法,鼓勵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以扶貧濟困為重點的慈善活動,有利於廣泛匯聚社會幫扶資源,與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有效對接,為打贏脫貧攻堅戰、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作出貢獻,最終促進社會進步。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釋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第1版。

Ⅲ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出台有何積極影響

一是《慈善法》規范了慈善行為、激發慈善組織活力、增強全社會慈善意專識、促進慈善事業屬健康發展。
二是對脫貧攻堅有重大意義。我國還有7000多萬城鄉低保五保對象、8500多萬殘疾人、1.6億農村留守群體,需要政府和企業、社會繼續聯手扶老、助殘、救孤、濟困,提供關愛服務。打贏脫貧攻堅這場硬仗是整個社會的責任。而公益慈善,必將在其中發揮更大作用。
三是「共享」理念。慈善事業作為社會財富和國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方式之一,可以引領倡導共享理念,引導民眾愛心轉化成社會行動,實現先富帶後富,有利於人民群眾的共同富裕,將助力決勝全面小康。
四是社會發展。《草案》將慈善定位為大慈善,即現代慈善,將環境保護、文化事業與社會服務業等納入其中。這既與國際社會接軌,也為中國現代慈善事業開辟了廣闊的發展空間,賦予社會組織更多活力與空間,茲事體大。

Ⅳ 《慈善法》究竟要解決哪些問題

京師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凌霄,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對《慈善法》十個亮點進行解讀。
第一,《慈善法》採取了大慈善的概念。首先,中國在此之前有一個《公益事業捐贈法》,《公益事業捐贈法》更強調的是公益,為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進行公益事業。例如救助救災、防治環境污染這塊。在中國傳統的慈善是救助、扶貧,這里的《慈善法》中的慈善就是採取了大慈善的概念,包括公益+傳統慈善,就等於《慈善法》當中的慈善。可以看出立法的本意是鼓勵整個社會依法行善的。
第二,《慈善法》對慈善組織的形式和概念進行了界定。《慈善法》對於慈善組織的定位是:首先是非營利組織,第二是以慈善為宗旨,三是組織形式是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只要符合這三個標准,那你就是一個慈善組織,可以向民政部門登記領取證書。
第三,慈善組織直接登記,不用再經過雙重登記。在《慈善法》出台之前,慈善組織登記還要找一個主管部門再去民政部門,現在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已經存在的慈善組織也可以直接去向民政部門登記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
第四,實行年報制度。原來三大條例對基金會、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每年實行年檢,現在《慈善法》規定不用年檢了,但是實行年報,要求慈善組織每年公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規定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慈善財產怎麼募集來的?如何分配的?剩餘多少?這些項目要做信息公開,包括慈善項目的實施情況。
第六,統一公開募捐的標准。公開募捐的資格不再區分官辦民辦,標准統一為:依法登記滿兩年,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行規范的慈善組織都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取得公開募捐的資格。同時也進行了限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是個人,不得進行公開募捐。如果要進行公開募捐,必須依託於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進行,相關募捐來的財產也歸於相應的慈善組織進行管理和規范。
第七,互聯網捐助信息平台統一,媒介提供者有驗證的義務。首先,如果要發布募捐信息,一定要在民政部門指定的網站上進行發布;發布完之後可以再在其他的網路媒體上進行發布。同時媒介提供者,網路平台包括其他的發布平台要檢查慈善組織的證書和公開募捐的資格證書。
第八,建立慈善信息的公開制度以及信息公開。在指定的平台上發布相關的慈善募捐信息以及相關的慈善活動,公眾都可以查詢。
第九,《慈善法》明確了慈善組織、受益人、捐贈者以及志願者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對稅收等進行了相關的約定。
第十,慈善組織最後如果有剩餘財產,這個剩餘財產是不能分配的,拋去其他部分後可以轉到相近的慈善組織。

Ⅳ 慈善法頒布的消極影響

慈善法是抄社會領域的重要法律,是我國慈善制度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慈善法的出台,是我國慈善事業邁入法治化軌道的標志,將成為我國慈善事業發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慈善法的出台將為規范慈善活動有序運行、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為完善社會領域立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供重要的制度規范,為打贏扶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實的推動力量,為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

Ⅵ 慈善法出台有什麼意義

《慈善法》由全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16年3月16日通過,同日由國家主席以第43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12章,107條。
《慈善法》界定了什麼是慈善、確立了慈善活動的原則(合法原則、自願原則、誠信原則、非營利原則、遵循公序良俗原則、國家鼓勵和支持原則)。規定了每年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規范了慈善組織、慈善募捐、慈善捐贈、慈善信託、慈善財產、慈善服務、信息公開等內容,明確了促進措施和日常監督管理行為以及違反慈善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那麼《慈善法》的確立有哪些意義呢?大概有四個:
(一)、開啟了依法治「善」的新時代。
《慈善法》是社會領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設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慈善法》的頒布實行,使我國的慈善事業從此走上了有法可依的康莊大道。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20年來,我國慈善事業發展較快,社會捐贈額從2006年的不足100億元發展到目前的1000億元左右。隨著慈善事業快速發展,慈善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慈善組織內部治理尚不健全、運作不盡規范,行業自律機制尚未形成,全社會慈善氛圍還不夠濃厚,有關方面還需要加大支持、促進的力度,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導和規范,從而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二)、重塑社會對慈善事業的信心,對慈善組織的信任。
近年來以「郭美美事件」為典型的一些負面案例,卻為我國慈善事業蒙上了陰影,也讓「慈善」二字在公眾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尤其是在互聯網時代,類似詐捐、作秀、炫富等事件,負面效應經過網路傳播被無限放大,直接拷問慈善事業的公信力。社會上不少人對慈善事業失去信心,對慈善組織失去信任。
2011年11月,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接受專訪時稱,郭美美事件3天毀了百年紅會,把紅會「打得稀里嘩啦的」。
「郭美美事件」從根本上說,就是慈善事業無法可依,慈善組織無章可循而導致的信任危機。慈善法對慈善組織、慈善募捐、慈善捐贈、慈善服務、信息公開等都作出了規定,特別是明確了慈善組織的定義及其設立程序,規范了慈善組織的行為准則和內部治理,強化了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義務,它的制定和實施將重塑社會對慈善事業的信心,對慈善組織的信任。

(三)、讓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讓能做善事的組織更積極。
原來一些企業家要捐贈,有不方便之處。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慈善法在此基礎上作了進一步規定:企業捐贈超出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更有利於企業家捐贈。此外,慈善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優惠政策。慈善法第八十條關於捐贈的稅收優惠規定,就是想讓捐贈更方便。

(四)助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制定慈善法,在全社會提倡、支持和鼓勵助人為樂、團結友愛、無私奉獻的友善精神,有助於社會成員在義行善舉中不斷累積道德力量,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持久精神力量。大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形成全社會支持慈善、參與慈善的風氣,助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慈善法》的確立也引發一些社會關注的問題,有如下十一點:
第一,關於慈善的范圍。
主要是關於「大慈善」和「小慈善」之爭。一方觀點認為,中國傳統的慈善就是扶貧濟困,雖然慈善法調整范圍不能完全囿於傳統的扶貧濟困,但也不宜擴展至科技、文化、體育等領域。也就是說,公益和慈善不能劃等號,甚至民間公益和慈善也不能劃等號。另一方觀點則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慈善范圍也要與時俱進,傳統的扶貧濟困已無法涵蓋現代慈善的范疇,傳統的扶貧濟困領域更多的是政府社會救助的范疇,應當強化政府在這方面的職責。而現代慈善主要是民間的,其范圍需要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拓展。從草案一審稿和二審稿來看,法律起草者最終採納了「大慈善」的觀點。

第二,關於慈善日的問題。
法律中是否有必要設定一個慈善日,將哪一天作為慈善日,在起草和審議過程中一直存有爭議。據介紹,起草者曾主張將每年9月5日作為中華慈善日,因為這一天也是國際慈善日。但有一種觀點認為,現在9月份的法定節慶日、紀念日太多,效果不好,建議調整到其他月份。也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現在設定的節慶日、紀念日過多,法律中沒有必要規定慈善日。

第三,慈善組織是否都要經過合法登記。
在多次研討會和論證會中,行政主管部門都傾向於慈善法只規范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對於未經登記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可以給予促進和鼓勵,但不建議在法律中規范。原來許多慈善組織未登記是因為社會組織登記門檻相對較高,今後可以通過降低門檻等方式,讓更多的慈善組織依法登記。但是,多數慈善組織和學者都認為,行政主管部門的觀點忽視了當前絕大多數從事慈善活動的組織都未經登記這一現實,慈善法不僅要涉及未經登記的慈善組織,而且要規定比較詳細的促進和指導措施。慈善法甚至應當規定多種慈善組織形態,分別設立不同的成立條件,規定不同的權利義務。不過,這一觀點也未能體現在草案的一審和二審稿中。
另外,目前,草案對慈善組織的定位仍然不夠清晰,慈善組織到底是不是有別於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之外的第四類社會組織形式?如果是,草案中有些規定就是多餘的;如果不是,則意味著一個慈善組織要進行兩次登記:既要登記為慈善組織,又要登記為基金會、社會團體或社會服務機構,這種「雙重登記」模式是否科學,值得進一步探討。

第四,關於募捐資格的問題。
綜合各方提供的消息,在草案起草的前期,行政主管部門曾主張明確設立募捐資格制度,建議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慈善組織,通過變更組織登記的方式,賦予其募捐資格,不過這一建議遭到了各方反對,地方行政主管部門也認為不可行。後來,起草者曾考慮,所有經過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都自然獲得募捐資格。不過,由於認識不夠一致,為穩妥起見,雖然所有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都獲得了募捐資格,不過卻將募捐資格區分為公開募捐資格和非公開募捐資格,獲得公開募捐資格需要具備「依法成立滿兩年,未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等條件。

第五,網路募捐是否要予以限制。
直接參與起草工作的人士透露,網路募捐問題是起草過程中爭議較大的問題。觀點主要有兩種:一種觀點認為,我們已進入「互聯網+」的時代,網路是開展募捐的一種最經濟快捷的方式,互聯網募捐資格要完全放開。另一種觀點認為,目前網路募捐魚龍混雜,嚴重影響了慈善的公信力,慈善的公信力經不住少數不守規矩的慈善組織「折騰」,因此,建議只有在省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甚至只有在民政部登記的慈善組織才能通過互聯網募捐。在草案一審稿中體現了後者的觀點,在二審稿中,對互聯網募捐的管制有所放鬆。但據了解,各方似乎對此都不滿意。審議過程中代表們的主流觀點,或許會左右法律最後的內容。

第六,募捐能否進行地域限制。
慈善法(草案)曾規定,慈善組織通過設置募捐箱等方式開展公開募捐,只能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行政管理區域內進行,甚至也只能通過當地廣播、電視、報刊發布募捐消息。在募捐市場尚待完善的情況下,對募捐作適當限制是必要的,但要求慈善組織只能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行政管理區域內進行現場募捐,是否科學,卻值得討論。

第七,「詐捐」是否要規范。
最近幾年,每逢發生大的自然災害,總有一些企業和個人聲稱要捐款捐物,但是新聞公開報道後,卻遲遲不予以落實。為此,草案起草中,一種主流的觀點是要對「詐捐」行為給予嚴懲,並且要明確規定聲稱捐贈者的履責義務。也有一種觀點認為,現實中所謂的「詐捐」原因非常復雜,比如,在當地電視台主辦的一場慈善晚會中,一個企業家受到感染,當場宣布捐贈50萬元,但事實上,是捐現金還是物品,捐贈什麼樣的物品,何時履行完捐贈義務,捐給誰等問題都有待企業決策層進一步決定,如果達不成一致,都可能影響捐贈。因此,建議法律中不作太嚴苛的規定。對於在新聞媒體公開宣稱捐贈而拒不履約者,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就可以。

第八,是否要明確規定慈善組織的行政管理成本和年度支出標准。
據參加過多次論證的慈善組織代表反映,行政主管部門一直希望在法律中明確慈善組織的行政管理成本和用於慈善目的的年度最低支出標准,並且曾提出了行政管理成本不超過10%、用於慈善目的的年度支出標准不低於5%的設想。但慈善組織對此反對聲音較大,認為「一刀切」的標准根本不可行。草案一審稿和二審稿中都採納了慈善組織的意見。

第九,志願服務是否在法律中規定。
有的單位提出,慈善的本質就是「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志願服務本質上也屬於慈善的范疇,因此,在用較大篇幅規定了「出錢」的內容後,也有必要專章規定志願服務。但也有人提出,既然國家有意向對志願服務專門立法,而且,志願服務和慈善中的「出力」內涵還有較大區別,因此建議對志願服務只作原則規定。從法律草案一審稿和二審稿的內容看,似乎立法者仍在左右權衡,最後的表決稿如何規定,仍有待觀察。

第十,稅收優惠如何規定。
許多人提出,當前制約慈善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稅收制度不合理。比如,只能向獲得稅前扣除資格的組織捐贈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獲得稅前捐贈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數量有限;再比如,捐贈貨幣可以享受稅收優惠,但捐贈實物和股票等不僅不能享受,而且還可能要先交稅;稅前扣除比例過低而且無法結轉等等,這都制約了捐贈的積極性。但是,立法者考慮到多種因素,沒有在法律草案中明確規定具體的稅收優惠措施,只是作了「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之類的原則規定。考慮到稅法的完善尚需時日,許多人建議盡量細化稅收優惠措施。

第十一,是否需要規定年檢制度。
目前,依據相關的行政法規,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都需要接受年度檢查,因此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在慈善法中明確將年檢制度寫入。但在多場座談會上,許多慈善組織都提出,目前的年檢制度流於形式,沒有實質意義。而且地方民政部門也認為,現行的年檢制度需要完善,建議改為年報加抽查制度。不過,對於每年報送什麼材料,各方依然有不同認識。其實,法律中規定年檢制度還是年報制度本身並不重要,關鍵的是要簡化程序,減輕慈善組織的各種負擔。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制定有何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國公益慈善事業蓬勃發展,民間公益組織大量涌現。公益慈善方興未艾,但內「郭美美容事件」、各類網路騙捐事件以及一些基金會因透明度不足引發的爭議,都讓公益慈善公信力遭到極大打擊。不斷出現的爭議,凸顯了我國慈善制度法規環境的滯後,出台《慈善法》也就成為迫切需求。作為我國慈善事業第一部基礎性和綜合性法律,《慈善法》對慈善機構的設立、運行、投資等多個方面進行了規范。
用立法讓捐贈者得到尊重、讓求助者有章可循、讓詐捐者得到懲戒,才能營造一個多贏的局面。例如,在慈善法中,專門有關於「信息公開」的規定,哪些信息捐贈人有權知道、哪些信息受助者有權知道、哪些信息在法律規定中不便公開。顯然,本願做慈善而不會做慈善,在困擾著很多中國人的同時,從基本法律層面上界定好權利與義務,正當其時。

Ⅷ 慈善法的出台對非營利組織發展起到怎樣的作用

一是《慈善法》規范了慈善行為、激發慈善組織活力、增強全社會慈專善意識、促進慈善事業健屬康發展。二是對脫貧攻堅有重大意義。我國還有7000多萬城鄉低保五保對象、8500多萬殘疾人、1.6億農村留守群體,需要政府和企業、社會繼續聯手扶老、助殘、救孤、濟困,提供關愛服務。打贏脫貧攻堅這場硬仗是整個社會的責任。而公益慈善,必將在其中發揮更大作用。三是「共享」理念。慈善事業作為社會財富和國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方式之一,可以引領倡導共享理念,引導民眾愛心轉化成社會行動,實現先富帶後富,有利於人民群眾的共同富裕,將助力決勝全面小康。四是社會發展。《草案》將慈善定位為大慈善,即現代慈善,將環境保護、文化事業與社會服務業等納入其中。這既與國際社會接軌,也為中國現代慈善事業開辟了廣闊的發展空間,賦予社會組織更多活力與空間,茲事體大。

Ⅸ 《慈善法》的頒布對我國慈善組織有何影響

一是《慈善法》規范了慈善行為、激發慈善組織活力、增強全社會慈善意識專、促進慈善事屬業健康發展。
二是對脫貧攻堅有重大意義。我國還有7000多萬城鄉低保五保對象、8500多萬殘疾人、1.6億農村留守群體,需要政府和企業、社會繼續聯手扶老、助殘、救孤、濟困,提供關愛服務。打贏脫貧攻堅這場硬仗是整個社會的責任。而公益慈善,必將在其中發揮更大作用。
三是「共享」理念。慈善事業作為社會財富和國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方式之一,可以引領倡導共享理念,引導民眾愛心轉化成社會行動,實現先富帶後富,有利於人民群眾的共同富裕,將助力決勝全面小康。
四是社會發展。《草案》將慈善定位為大慈善,即現代慈善,將環境保護、文化事業與社會服務業等納入其中。這既與國際社會接軌,也為中國現代慈善事業開辟了廣闊的發展空間,賦予社會組織更多活力與空間,茲事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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