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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學與學術誠信基金會理事會

發布時間:2020-12-20 18:16:45

㈠ 誰能給出歷年獲得德國洪堡基金資助的中國學者名單

洪堡基金是為紀念德國偉大的自然科學家和科學考察旅行家亞歷山大·馮·洪堡於1860年在柏林建立的。1923年之前,洪堡基金僅資助德國學者到外國進行科學考察,1925年後,這項基金轉為支持外國科學家和博士研究生在德國學習。1945年,基金會停止了活動。根據原洪堡學者的倡議,基金會於1953年12月10日由聯邦德國再次建立(具有法人資格),此後,來自100多個國家的近14000名學者得到過它的資助。從1979年至1998年,先後有774名中國學者獲得過洪堡獎學金。
洪堡基金會理事會是由它的主席、各大學術組織的主席、聯邦各州文教部長主席和三位聯邦部長組成的。
洪堡基金所設立的獎項
1.外國科學家研究獎學金
洪堡基金會每年向大約600名具有博士學位、年齡不超過40歲、成績優秀的外國科學家提供獎學金,使其有一段較長的時間(1至2年)在聯邦德國進行科學研究工作。中央選拔委員會由100名各學科的德國科學家組成,在德意志研究聯合會主席的主持下負責對申請者進行選拔。選拔的惟一標準是學術水平,不分國別,也沒有專業限制。
(1)申請方法。
申請者可以隨時向洪堡基金會遞交申請材料。選拔委員會每年開3次會議,大多在3月、6月和11月。全部申請材料最遲應在上述時間的前5個月交到基金會秘書處。如所寄材料不全,則需要更長的處理時間。所以,建議申請者一定要向洪堡基金會索要最新的說明書。
從事自然科學和工程科學的申請者以及醫生至少要掌握英文;從事人文科學的申請者則需要很好的德語知識。洪堡基金會對申請通過者提供經費,並且根據其申請為他們的配偶提供在德國培訓班學習德語的經費。
(2)資助款項。
洪堡基金研究獎學金數額,按學者的年齡和學術水平,平均每月在3000至3800馬克(免稅)之間。此外,基金會還負擔旅費、配偶和孩子補貼、參加學術會議補助費等。
研究獎學金首先授予一年。如能有成效地結束正在進行的科學工作,根據申請可以延期,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如因研究課題需要,每年最多可以有6個月的時間在德國之外的其他歐洲國家的研究所工作。
(3)研究獎學金學者的專業領域分布。
研究獎學金學者專業分布逐年變化。在統計的11760位外國獎學金學者中,61%從事自然科學研究,30%從事人文科學研究,9%從事工程科學研究。近年來,專業分布情況和上述比例變化不大。這一統計結果非洪堡基金會的政策所致,因為選拔時既不按國別,也沒有專業限額,而是僅僅根據學術水平。
(4)研究獎學金學者的客座研究所。
外國學者可以自由地選擇客座研究所和合作教授,只有當雙方同意合作訂出研究計劃時,才有可能申請研究獎學金。
自1953年以來,研究獎學金學者,有82%在高等學校,9%在馬克斯·普朗克學會的研究所,2%在大型研究機構,1%在聯邦科研機構,其餘6%在其他研究所。

㈡ 方舟子的涉嫌詐騙

針對方舟子打假基金會的運用,中國民間另一打假人士羅永浩提出質疑:
1.如果沒有注冊、沒有資質的公募基金,就可以到民政部門舉報。但方舟子的基金網站上這是由個人發起的捐贈行為,是「資金」而不是「基金」,所以在民政部門的舉報會有難度。不過也有律師指出,用於公益目的的資金,如打假是不能由個人發起和收受的,所以這個「資金」也是有問題的。
2.如果打假的錢不是公募基金,那大家捐錢的行為就是個人捐贈。但大家捐贈給了彭律師,彭律師又捐助給方舟子花,那兩次轉手都需要交很高的個人所得稅,我懷疑他們沒交稅,所以要去稅務部門舉報。3.發起公募基金或者資金募集時發起人承諾過賬目會有監督,但現在方舟子和彭律師拒絕公布賬目明細,捐款人有理由據此懷疑方舟子和彭律師搞欺詐,那就可以報警處理。 2015年12月30日,方舟子被央視記者王志安在網上實名曝光其夥同律師涉嫌「詐騙」網友錢財,再陷入非議。
方舟子2010年遭遇襲擊事件後,其律師彭劍成立了「安保資金」,吸納網友捐款,意圖保護方舟子。但王志安聲稱,安保資金成立後,方舟子律師彭劍卻從中貪污挪用買車買房。
12月27日,王志安在微博撰寫長文,揭方舟子律師彭劍是如何挪用公眾捐款為自己的律師事務所買車的。29日,更是詳盡描述了買車的整個過程。
目前,方舟子並沒有否認其律師利用「安保資金」買車的事實。
王志安認為方舟子的安保基金涉嫌詐騙有以下幾個主要證據:
彭劍在網上多次聲稱,捐款資金的賬戶有專人管理,即便是他,動款也並不容易,銀行卡,存摺由專人管理。但這個不在他手上的的銀行卡卻神奇般地可以刷卡為自己的私人律所買車。這說明彭劍在捐款賬戶的管理問題上長期以來一直在欺騙捐款人。
證據顯示,數千名善良網友捐助的安保資金善款,被管理人彭劍直接貪污購車。就是這樣一個人,方舟子卻一直為其拍胸脯擔保背書,說彭劍不會動用安保資金一分錢,動機可疑。
彭劍發起成立安保資金是2010年8月31日,買車日期是9月20日,網友捐款不過二十天。而此時和此後,方舟子和彭劍還在網上不斷號召網友們為安保資金捐款,王志安認為這是彭劍和方舟子一口咬定安保資金的支出不能公開的原因
彭劍購買的車開具的是北京市華歡律師事務所的發票。這個律師事務所的性質是私人,所有人是彭劍個人,但這張發票可以抵扣華歡律師事務所應繳納的稅款。彭劍這種行為是否涉嫌有意偷稅尚未得到專業人士鑒定。 除了方舟子打假基金,方舟子還運營了另一個基金會,即中國科學與學術誠信基金會。
2009年11月16日,中國科學與學術誠信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發布通告稱,將拿出12萬元人民幣用於「肖氏手術」受害者訴鄭州神源泌尿外科醫院虛假宣傳糾紛共同訴訟案。
這筆錢是彭劍代表「肖氏手術」受害者提交的,資助用途只限於法院案件受理費、調查取證費用和辦案差旅費,並無律師代理費。
根據通告的描述,40位當事人平均案件受理費為2000元、平均調查取證費用300元、平均辦案差旅費700元,總金額合計人民幣12萬元人民幣。
基金會還決定「設立『扶助學術不端受害人專項基金』發起募捐,對上述申請項目分階段予以資助,第一期資助額3000美元」。
15個月後的2011年2月20日,基金會再次發布一則彭劍提交申請資助的通告。
該筆資金用於資助肖傳國與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方是民名譽權糾紛案執行階段方是民賠款項目,用於資助執行階段的賠款。
這個資助賠償源於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8月在執行該案時,從方舟子妻子劉菊花的賬號中劃走了4萬元人民幣。
按照方舟子在接受CCTV《大家看法》節目采訪時的說法,「就是利息還加上執行費。劃走了,我們也都不知道。」
而此次彭劍申請基金會的40750.6元人民幣資助,就是填補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劃走劉菊花賬上的那筆錢。
中國科學與學術誠信基金會成立於2006年11月14日,此前由10名志願者在美國籌備了近3個月,初衷是接受海內外捐款用於「科研打假」。
就在方舟子被肖傳國控告敗訴後,基金會籌備小組也表明,(方是民)方舟子先生及其領導的新語絲網站是中國科技打假的主力軍之一,也是主要的受資助方之一。
但中國的《基金會管理條例》有明確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方舟子隨後在其官方博客發布通告表示,基金會只接受來自海外(含香港、澳門、台灣)的捐款,但申請本基金會的資助不受此限。
截至2012年2月9日,基金會共得到捐款79259.36美元,僅2007年2月7日一天就收到香港的6筆1000美元的匿名捐款,其中單筆最大捐款是2008年4月4日的一筆匿名捐款4000美元。
基金會的賬目顯示,除基金會開張的第一個月外,這幾年的捐贈額呈現過四個高峰,分別發生在2007年2-3月,2008年3-4月,2009年底和2010年9-10月。
關注中國學術腐敗問題的美國南卡羅來納大學副教授亦明(原名葛莘)曾對基金會公開表示質疑,在這個基金會獲得的300多筆捐贈中,那幾筆大額匿名捐贈顯得特別刺眼。
亦明認為它們的捐贈日期很蹊蹺,因為就在基金會收入跌至谷底的2007年2月初,有6筆來自香港的匿名捐款同日到達。
除了外界的質疑聲不斷,亦明也批評這個基金會的實質就是洗錢。
從基金會成立開始,基金會一共資助了4個項目,分別是對方舟子的4個訴訟和饒毅的一個訴訟資助。
除上述彭劍單獨申請的兩個資助項目外,還有他與方舟子共同提交了一筆38108.2元人民幣資助申請和鄧自閑代表新語絲中華文化社與饒毅提交了11200美元資助申請。

㈢ 如何看待科學道德與學術誠信

科學道德與學術誠信是科學事業繁榮發展的前提,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基石。所以充分認識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的重要性仍是當務之急。科學道德是科學的內在屬性,既是科技事業興旺發達的重要保證,也是科研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科學研究的基礎是誠實守信,這是科技工作者應該具有的最基本的道德素養。加強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是促進我國科技事業健康發展、加快創新型國家建設的內在要求,是培養造就優秀創新人才、加快建設人才強國的關鍵舉措,也是培育創新文化、加快構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內容。
在我國,依靠科學和民主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百餘年來中國科技界的不懈追求。新中國成立60年來,一代又一代科技工作者愛國奉獻、堅持真理、開拓創新、誠實守信,不僅在科學技術領域取得了輝煌成就,而且塑造了熱愛科學、勇攀高峰、忠於祖國和人民的高尚品格,顯示出優良的科學道德與學術素養,為全社會樹立了光輝典範。「兩彈一星」精神、載人航天精神就是科技界在創造偉大功勛中凝煉的偉大精神。沒有這種崇高的精神力量,就沒有我國科學事業今天這樣良好的發展局面,就不可能實現黨中央確立的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目標。
中國傳統道德認為,誠信的內容和要求是多方面的,但最基本的是以誠為本、取信於人,「與朋友交,言而有信」;「為人思誠,信以行義,信近於義,言可復也。」誠信是促進個人與他人和諧的保證,歷來被視為處理個人與他人關系的基本准則。誠信要求在交往中,彼此應當抱著心誠意善的動機和態度,相互理解、接納和信任,重信用、守信義。堅持誠信原則,建立和諧的人際關系對研究生身心健康發展極為有利。 誠信教育必須成為高校德育的重要一課。應該讓學生明白,信用既是市場經濟准則,又是個人道德水平的一個標志。研究生作為今後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重要個體,必須樹立信用意識,這是當代研究生必須具備的最基本道德素質,也是走上社會後以德立身的基本要求。一個沒有信用的人,是不受人歡迎、也不會有大的發展的。
誠信是社會的基礎,更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石。社會主義中國本該是一個極有誠信的國家,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很多方面利益與誠信天平失衡,誠信缺失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現實問題。 誠信首先是現代經濟規律,其次才表現為倫理性質。「資本主義愈發展,它就愈不能採用作為它早期階段的特徵的那些瑣碎的哄騙和欺詐手段。的確,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場上已經不合算了,哪裡時間就是金錢,哪裡商業道德必然發展到一定水平。其所以如此,並不是出於倫理的狂熱,而純粹是為了不白費時間和勞動。」經營者從誠信到不誠信的轉變,不是良心的發現,而是隨著市場競爭機制不斷健全,企業生存、發展、獲利的巨大壓力。迫使他不得不如此。一個人要想在市場經濟交易中獲得自己的利益,首先必須承認和尊重他人的利益,要想自利,必須利他,自利的目的只有在利他的過程中才能實現。由此可見,市場經濟需要道德。

科研本身就是一件嚴肅以及認真的事情。對於研究生,學術固然重要,道德卻更不容忽視。學術道德是治學的起碼要求,是學者的學術良心,其實施和維系主要依靠學者的良心及學術共同體內的道德輿論。學術界不可一日無學術道德,否則歪風邪氣便會乘虛而入,擾亂嚴謹科學的學術界。

㈣ 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綠色碳匯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推進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減少毀林和其他相關的增匯減排活動,普及有關知識,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和能力,支持和完善中國森林生態補償機制。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伍仟萬元,來源於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2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支持社會各界積極參與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荒漠化治理、能源林基地建設、濕地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活動;
(二)支持營造各種以積累碳匯為目的的紀念林、森林管理、認種認養綠地等活動;
(三)支持加強森林和林地保護,減少不合理利用土地造成的碳排放;
(四)支持各種以公益和增匯減排為目的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教育培訓;
(五)支持碳匯計量、監測以及相關標准制定;
(六)宣傳森林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功能和作用,提高公眾保護生態環境和保護氣候意識;
(七)支持有關林業應對氣候變化公益事業的國內外合作與交流;
(八)開展適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有較高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志願為中國林業應對氣候變化作貢獻;
(二)工作勤奮認真、願意為本基金會的發展努力奮斗;
(三)有較高的社會威望、為人正直、身體健康。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本基金會理事會會議,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基金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監督權;
(三)對本基金會的工作行使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積極為本基金會募集資金,開拓相關業務工作;
(六)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有關重要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第一屆理事長不受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名譽職務人選,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組織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組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組織公益募捐所得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基金增值和投資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業務活動成本;
(二)管理費用;
(三)籌資費用;
(四)資產保值、增值;
(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的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超過500萬元以上的投資。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根據本基金會宗旨規定的業務范圍,捐贈給國家重點生態建設工程或轉贈給地方碳匯造林公益項目;
(二)經業務主管單位支付給符合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的公益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㈤ 方舟子為什麼不入美國國籍

因為他坑害國人,到美國,美國政府也不信任他。因為他在美國涉嫌洗錢2006年11月14日,10名志願者在版美權國籌備了近3個月成立了中國科學與學術誠信基金會,初衷是接受海內外捐款用於「科研打假」。

基金會籌備小組表明,方舟子及新語絲網站是基金會的主力捐款方之一,也是主要的受資助方之一。美國南卡羅來納大學副教授亦明批評這個基金會的實質就是洗錢。

總會被網友、讀者尤其是與他接觸過的記者們直斥「小家子氣」、「格局太小」、「不可理喻」。他在文字和口頭表達上常有的判斷性用語,被認為是「文革」文風,大扣帽子,抓住一點不及其餘,孩子與臟水一起倒掉。(人民日報評)

㈥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是個什麼性質組織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SCLF)是兼具群眾團體和公益慈善機構雙重屬性的組專織機構。

為紀念國家名譽主席屬宋慶齡,繼承和發揚她的未竟事業,在鄧小平同志倡導下,宋慶齡基金會於1982年5月成立;2005年9月,經第五屆理事大會審議通過,更名為中國宋慶齡基金會。

(6)中國科學與學術誠信基金會理事會擴展閱讀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第七屆理事會設主席秘書長各一人,副主席8人,常務理事25人,名譽理事52人,理事230人,理事2人。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下設辦公室、基金部、聯絡部、事業發展部和機關黨委(人事部)5個機關職能部門,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機關服務中心、宋慶齡故居管理中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研究中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培訓交流中心和中國宋慶齡青少年科技交流中心4個直屬事業單位。

㈦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五屆二次全委會以來工作情況的報告

王 澤 九

( 2007 年 2 月 12 日)

各位委員:

現將五屆二次會議以來的主要工作匯報如下:

一、關於第九次頒獎工作

第九次李四光地質科學獎頒獎大會,於 2006 年 4 月 3 日與全國地質工作會議一起在北京隆重舉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曾培炎出席頒獎儀式,並為獲獎者一一頒獎,會前還接見了獲獎者,並與獲獎者合影留念。會議由國務院副秘書長張平主持,國土資源部部長、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主任孫文盛宣讀了頒獎決定。出席會議的有國土資源部全體黨組成員和來自各省 ( 自治區、直轄市) 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中央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地勘單位和企業負責人和地學界在京的部分兩院院士,以及專家學者代表等 500 餘人。

曾培炎副總理發表了重要講話,首先代表黨中央、國務院向獲獎的同志們表示熱烈的祝賀,向全國地質工作者表示誠摯的問候。在傳達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溫家寶關於地質工作的六點批示後,曾培炎副總理特別強調地質工作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先行性工作,加強地質工作是緩解資源瓶頸制約、提高國內資源供給能力的重要舉措,對保障人民生活、保護生存環境、支持城鄉建設,以及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提高國際競爭力都具有重要意義。他希望廣大地質工作者進一步弘揚優良傳統,發揚李四光熱愛祖國、追求真理、開拓創新、無私奉獻的精神,再創地質工作新的輝煌。

會議印發了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第九次獲獎者簡介,扼要介紹了 16 位獲獎者的簡況及主要科技成就與貢獻; 同時,還向與會者發送了 《第八次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獲得者主要科學技術成就與貢獻》一書,以資宣傳和擴大影響。

二、關於 《章程》的修訂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章程》已經 4 次修改、完善。2005 年 9月五屆二次全委會議根據國務院頒布的 《基金會管理條例》精神要求再一次進行修改,其主要修改內容是把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章程》和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章程》兩者區別開來,使其更加符合 《基金會管理條例》的基本要求 ( 見新章程) 。

三、關於基金會登記工作

國務院 2004 年頒布的 《基金會管理條例》指出: 「為了規范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加強管理,要求 「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所形成的基金會,必須向民政部門登記,取得合法地位,才能有序地開展工作。為登記,我們做了以下工作。

1.准備工作

第一,在認真學習 《基金會管理條例》的基礎上,以民政部提供的 《基金會章程範本》為藍本,制定了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章程》共七章 54 條,明確了基金會的性質、宗旨、組織機構、業務范圍、基金額度、財產管理等。

第二,組建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理事會,在與地質行業各有關部門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建了以孫文盛主任兼理事會名譽理事長,陳毓川院士為理事長,孫樞院士、劉寶和副總經理、李干生副總工程師等為副理事長,王澤九研究員為秘書長和各部門推薦的代表共 15 人組成理事會。

第三,組建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監事會。經與有關各部門協商,組建了以本獎委員會副主任壽嘉華為主任、中石油趙政璋、中石化張洪年、中海油劉旭、國土資源部西安地礦所王香萍為監事的監事會。

以上三項工作已經五屆二次全委會通過,並於 2005 年 1 月11 日經國土資源部批准,待 2000 萬元基金 ( 驗資款) 籌齊後,即可報民政部辦理登記手續。

2.籌措驗資情況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 「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登記時,必須提供2000 萬元基金本金供審核驗資。」我們從准備登記工作開始,便為籌措 2000 萬元驗資款而努力。

第一,追要基金本金。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先後 4 次共募集基金本金 1980.09 萬元。從 1996 年起將大部分基金存放到中國科協下屬的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開始存入時只有 80 萬元,到2002 年增加到 2050 萬元 ( 含利息結余滾存) ,資金運作順利,一年簽訂一次協議,到期准時按協議支付回報,年獲回報 ( 利息) 4% ~ 5%。到 2003 年底,共獲得 324.6 余萬元 ( 利息) 。2004 年國務院 《基金會管理條例》 公布後,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根據國務院 《基金會管理條例》進行清理整頓,並召開了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七次擴大會議,會上提出:「基金會從1988 年建立後,由於初期管理不嚴,先後共產生呆壞賬 2530 萬元,要求由中國科協、各專項基金和追回債權三方共同分擔,以彌補其虧損,其中: 中國科協專門拿出 850 萬 ~1000萬元,各專項基金停發一年存款回報和追討債款 300 萬 ~500 萬元。並提出各專項基金可按國務院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向民政部申請獨立法人或繼續留在基金會,來去自由。」對此,我們及時向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闡述了我們不能完全接受這一「決定」的理由和意見,並要求盡快退還我們本金,以便按國務院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成立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經過兩年多的不懈努力,到2006 年底,先後5 次共退還基金 1070 萬元,尚有 980 萬元仍在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待退。

第二,籌措資金爭取早日辦理登記。為了合法、有序地開展工作,盡早獲得法人資格,合法運作資金,使其依法增加效益,我們參照其他基金會的做法,在有關單位的支持下,積極籌措了近 1000 萬元資金,於 2006 年 10 月初將 2000 萬元驗資款轉入民政部指定的銀行賬戶,供其驗資。

3.辦理登記審批手續

自 2005 年 1 月 20 日經國土資源部批准報民政部申請登記,到 2006 年 10 月 9 日完成 2000 萬元基金驗資款的籌措後,民政部正式受理。2006 年 10 月底,民政部審查通過,隨即上報國務院審批。2007 年 1 月 18 日獲悉國務院兩位副總理已批示,1 月25 日民政部通知我們國務院批件已到民政部,由民政部按程序辦理各種批復手續。

四、基金收支情況

1.集資收入

從 1986 年籌建李四光地質科學獎開始,到 2004 年,先後募集資金 4 次,共募集 1980.09 萬元。其中:

1989 年以前集資 65.9 萬元;

1997 年第二屆委員會進行第二次集資 130 萬元;

1999 年第三屆委員會進行第三次集資 761 萬元;

2001 年第四屆委員會進行第四次集資 1024 萬元。

2.利息收入,共計 490.1 萬元

( 1) 1989 ~ 1996 年,本金存入銀行獲利息 58.82 余萬元。

( 2) 1997 ~ 2004 年,銀行降息,為了保證獎金強度和基金本金安全,經委員會討論決定,存入中國科協發展基金會代為運作; 獲息 324.6 余萬元。

( 3) 2005 ~2006 年,國務院頒布《基金會管理條例》後,中國科技發展基金進行清理整頓,並自 2005 年開始退還各專項基金的基金款,辦公室將中國科技發展基金會陸續退還的部分本金,按《基金會管理條例》開始獨立運作,至2006 年底共獲回報106.68 余萬元。

3.費用支出

( 1) 獎金: 頒獎 9 次,其中 126 人獲獎金,計支出 207.2 萬元。

( 2) 製作費: 獎章、證書先後 3 次,共支出 9.5 萬元。

( 3) 出版費: 出版 「獲獎者成就」文集共 9 集 28.3 萬元。

( 4) 評獎活動: 包括初評、專家評、委員會終評及頒獎,共支出 34.8 萬元。

( 5) 頒獎會: 15.8 萬元。

( 6) 辦公等行政開支,包括辦公用品、勞務費、差旅費共支出 26.76 萬元。

以上總計支出 322.36 萬元。

4.現有存款

現有存款為前述總收入減掉總支出,到 2006 年底,即現有存款共 2148.4 余萬元,其中:

第一筆 980 萬元,仍在中國科協發展基金會;

第二筆 850 萬元,用於向民政部登記驗資;

第三筆 300 萬元,投資 100 萬,合同借款 200 萬;

第四筆約 18.94 余萬元,作為流動資金存入工商銀行。

五、2007 年幾項主要工作

1.2007 年是第十次李四光地質科學獎評獎年,評獎活動是本年度工作的重點

( 1) 於 2007 年 1 月底前布置評獎工作。已召開各部門聯絡員會議,同時在網上和報紙上發布評獎通知。

( 2) 組織好申報、提名和推薦工作。該項工作通過聯絡員會議,已布置由地質工作各主管部門負責。辦公室負責隨時解決申報中的問題,同時加強與各部門聯絡員的聯系,協助做好各部門的推薦工作,並要求各部門將推薦材料於 6 月底前報送到李四光地質科學獎辦公室,過期不予受理。

( 3) 把好申報材料初審關,向專家組及委員會提供必要的評審材料。

( 4) 7 月 ~ 8 月中旬,組織專家評審,搞好初評工作。

( 5) 9 月,委員會召開五屆四次會議進行終評,完成評獎決定。

( 6) 暫定於 10 月 26 日李四光誕辰日召開第十次李四光地質科學獎頒獎大會,進行頒獎。

2.編輯出版第九次獲獎者成就文集

2007 年 4 月底拿出初稿,5 月初送交出版社,9 月中旬正式出版,提供第十次頒獎大會交流。

3.繼續向科協基金會討回本金

爭取盡早收回存放的 980 萬元本金,並盡力要回 2004 年至今的應得回報。

4.搞好基金會建設

( 1) 按章程要求建立完善基金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有關制度。

( 2) 法人證書待民政部批准後及時召開基金會的理事會、監事會並制定相關制度。

( 3) 運作好資金,爭取有較大收益。

( 4) 按照國務院 《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新一輪捐資工作。

㈧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的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李政道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
陳佳洱 北京大學物理學院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
理 事 長:陳宜瑜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主任,研究員,中國科學院院士
副理事長: 黃伯雲 中南大學校長,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
劉京生 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歐陽鍾燦 中國科學院理論物理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科學院院士
陳章良 中國農業大學校長,教授
莊子健 人社部留學人員和專家服務中心原主任
夏文峰 人社部留學人員和專家服務中心主任
秘 書 長:夏文峰
理 事:陳宜瑜
黃伯雲
劉京生
歐陽鍾燦
陳章良
莊子健
夏文峰
(以下按姓氏筆劃排序)
文 蘭 北京大學數學學院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
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劉 偉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院長,教授
張文棟 太原理工大學校長,教授
張來斌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校長,教授
張 躍 北京科技大學副校長,教授
李 揚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所長、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李 陽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開發事業部主任,教授
李焯芬 清華大學水利系教授,中國工程院院士
楊玉良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司長,復旦大學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
蘇義腦 中國石油集團鑽井工程技術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中國工程院院士
陳和生 中國科學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所長,研究員,中國科學院院士
周憲梁 中國醫學科學院、中國協和醫科大學阜外心血管病醫院門診部主任,主任醫師
侯建國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常務副校長,教授,中國科學院院士
柳懷祖 中國科學院中國高等科學技術中心秘書長,研究員
賀福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醫學科學院副院長,研究員,中國科學院院士
趙 路 財政部教科文司司長
蔣洪德 清華大學熱能工程系教授,中國工程院院士
戴 浩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第六十一研究所研究員,中國工程院院士
韓德民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同仁醫院院長,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所長,教授、主任醫師
詹啟敏 中國醫學科學院副院長,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副校長,教授
潘晨光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事教育局副局長,研究員
監 事:張建成 人社部辦公廳副巡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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