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紫金華寶(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詐騙案現進展怎樣
騙子早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Ⅱ 紫金華寶(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注冊號:****所在地:北京市注冊資本:10000萬元法定代表:鄭曦企業類型:其他版有限責任公司權登記狀態:在營登記機關:豐台分局注冊地址:北京市豐台區麗澤路18號院1號樓901-02室
法定代表人:鄭曦
成立時間:2014-06-09
注冊資本:1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10106017383415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豐台區麗澤路18號院1號樓901-02室
Ⅲ 中國內地首批成立的五家基金管理公司分別是什麼
1、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98年3月6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國內首批規范的基金管理公司正式成立,成為我國「新基金時代」的起始標志。
2、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3月,是國內首批規范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具有公募基金、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和合格境內機構投資人資格,是業內為數不多的具有全牌照的基金管理公司。
3、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4月9日,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國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總部設在北京,在北京、上海、青島、南京、杭州、廣州、深圳和成都設有分公司,在香港及深圳設有子公司。公司以專業、嚴謹的投資研究為基礎,為投資人提供優質的投資理財產品和服務。
4、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6月4日,注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元,公司總部設在上海陸家嘴金融貿易區。2000年7月完成增資擴股,注冊資本增加到1.5億元人民幣。共有五家股東。
5、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7月13日,是中國內地首批成立的五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注冊資本2.5億元人民幣,總部設在深圳,在北京、上海、鄭州、沈陽、成都設有分公司。
Ⅳ 紫金華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近動態
您說的是私募基金吧。這個需要前往其官網或者去電進行了解
Ⅳ 紫金華寶 詐騙下面的小公司會受到牽連嗎
如果你被詐騙了,或者發現詐騙的人,怎麼應對
1 、網路上可以報網警,線下內報警但是意義雖容然不大,報了總比沒報強,正常途徑
2 、整理好詳細的要客觀在網上還原事情的經過,讓更多的人來站你一邊
3 、把信息發布到網上,讓他接受網路的譴責,切記要客觀對待
4 、以其人之道還至其人之身.或者交給警察,遲早會有報應的
5 、用不同的號,繼續聯系騙子,讓他覺得成功的時候翻臉扇他幾巴掌
6 、讓他以為還要成功的時候罵個狗血淋頭,給他希望的同時也給他失望
7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這次算是花錢買了個教訓把,畢竟有時候也滅辦法
8 、換個心態,就當他得了急病,雖然這樣有點毒,但是能讓你好點就行了
9 、曝光之後讓他沒生意,也好給別人參考,不要讓騙子得逞
10、各種社區,微信,微博,QQ群,貼吧,分類信息曝光,讓他無處遁形
Ⅵ 紫金華寶涉嫌非法集資,辦公地址金地中心A座1701室被鎖,法定代表人鄭曦被抓,我們的錢怎麼辦
1、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部分金融詐騙罪的死刑規定】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條【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3、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4、立案標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A、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這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B、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於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