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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監管的關系

發布時間:2020-12-20 09:37:13

1. 私募基金中GP,LP和基金管理人有什麼關系

gp,普通合夥,和基金管理人差不多關系,對基金運作有決策權,對基金負無限連帶責任。lp是有限合夥,對基金運作負有限責任。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公司有什麼區別

基金管理人是管理基金的人或機構
基金管理公司是專門管理基金的公司

除了基金公司可以管理基金外,證券公司、信託公司、銀行等也可以成為基金管理人。

在國外,花旗、、匯豐、瑞銀、高盛等銀行和證券公司都有管理基金的

只是在國內,目前只有基金公司可以管理基金

工商銀行目前在嘗試籌備成立國內第一隻由銀行擔任管理人的基金

3. 在基金運作中基金份額持有人,管理人,託管人三者之間是怎樣的關系

管理人:基金公司

託管人:銀行

買基金的人將買基金的錢交給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派基金經版理管理權這筆錢,拿這筆錢來幫買基金的人投資股票或債券。

為了防止基金經理或基金公司挪用買基金的人的錢,所以規定要基金公司要找一家銀行來託管這筆錢。也就是說錢放在銀行,基金公司只能從銀行調錢投資,銀行可以起到一定的監督管理作用。

目前銀行可以銷售基金,是指的銀行代銷基金公司的基金。這是另外一個概念了。

4. 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系是什麼關系

A所有人是指,普通的基金持有者,可以理解為基民。經營者即基金回公司,幫投資者投資債答券、股票等。基金公司用投資人的錢投資證券市場的產品,所得收益與基金公司無關,基金公司通過收取申購、贖回、管理費來維持運營。
B經營是指基金管理者在證券市場交易時的一切經營活動。監管比如證監會,所起作用是指,在合法的范疇下,監督基金公司的經營。也就是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
C持有的基金公司的證券憑證,而託管是指證監會所規定的,普通投資人的投資資本不會直接注入基金公司帳戶,會在第三方,即銀行的共同帳戶中,資金的流入流出是受到證監會監管的。這樣就不會出現捐款潛逃等不法行為。
D委託即基金公司會委託某銀行代為管理資本帳戶,受託即銀行受託。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區別

基金託管人又稱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版承擔資產保管、權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擔任。

基金管理人是指具有專業的投資知識與經驗,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經營管理基金資產,謀求基金資產的不斷增值,以使基金持有人收益最大化的機構。在我國,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什麼區別

基金託管人又來稱基金保管人,是根源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擔任。

基金管理人是指具有專業的投資知識與經驗,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經營管理基金資產,謀求基金資產的不斷增值,以使基金持有人收益最大化的機構。在我國,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7.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什麼關系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信託托關系實際上是信託法律關系。它由三個要素構成:

(1)主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2)客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藉以產生信託關系的資財;

(3)內容,即信託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的權利義務由信託法規定。

在證券投資中,投資者把錢委託給基金管理人進行打理,基金管理人對資金進行管理和處分,所以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7)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監管的關系擴展閱讀:

信託關系本質

信託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通常產生在締約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優勢不平等時,一方因知識或專業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必須信賴於另一方。

信託法上的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系是信託關系的最典型形態,但是現在信託的適用范圍要廣泛得多,已經被廣泛地運用於公司法,合夥法甚至銀行法等商業領域。

信託關系可以由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所創設,特別是在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在特定領域更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通過合同明確創設雙方之間信義關系,然而在實踐中這種方式是很少見。信託關系也可以基於法律的默示而產生。法律默視的信託包括結果信託和推定信託兩種。

按照學者們的一般理解,由合同所創設的信義關系暗含了雙方當事人之間交易能力,地位與勢力相對平等和均衡;而基於法律而產生的信義關系,是指在當事人之間的地位與實力具有明顯不對等性時,法律給予某一方以特殊的保護或救濟。

此時單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難以對受信人的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受益人通常需求助於法律的特殊保護。因為受信人處於一種優勢地位,擁有對他人財產的支配與控制權,而且受信人的行為將對受益人(或委託人本人)產生拘束力。

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權利,委託人或受益人則並不能夠完全控制或嚴密地監督,他們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們會以善意及適當的注意之方式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為。

8. 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是什麼關系 經營與監管的關系嗎 還是委託與受託關系

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與運作,,但是為了維護購買基金的人專的利益,,屬基金一般交給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託管人一般是銀行、信託公司,例如,基金一般在銀行開戶,由銀行對基金進行保管,並且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管理人使用資金都需要經過基金託管人將資金轉賬才可以

9. 什麼是基金託管人 與基金管理人有什麼區別

基金託管人,根據法抄律規定,基金資產必須由獨立於管理人的託管人保管。託管人的職責主要體現在基金資產保管、基金資金清算、會計復核以及對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督等方面。在我國,託管人只能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運作中具有核心作用,最主要的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運作,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為基金投資者爭取最大的投資收益。在我國,基金管理人一般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資格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資管子公司、保險資管公司等機構也可擔任基金管理人。

10. 在基金運作中基金份額持有人、管理人、託管人三者之間是怎樣的關系

管理人:基金公司

託管人:銀行

買基金的人將買基金的錢交給基金公回司,基金公司派基金經理管理這筆錢,答拿這筆錢來幫買基金的人投資股票或債券。

為了防止基金經理或基金公司挪用買基金的人的錢,所以規定要基金公司要找一家銀行來託管這筆錢。也就是說錢放在銀行,基金公司只能從銀行調錢投資,銀行可以起到一定的監督管理作用。

目前銀行可以銷售基金,是指的銀行代銷基金公司的基金。這是另外一個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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