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履行職責的范圍為是什麼呢
1、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履行職責的范圍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嚴格按版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權同規定的投資比例進行投資,不得從事規定禁止基金投資的業務;堅持獨立性原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資產與基金管理公司的自有資產應相互獨立,分賬管理,公司會計和基金會計嚴格分開;實行集中交易制度,每筆交易都必須有書面記錄並加蓋時間章;加強內部信息控制,實行空間隔離和門禁制度,嚴防重要內部信息泄露;前台和後台部門應獨立運作。
2、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對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收益分配等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管理的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的依法募集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按設立方式劃分,有封閉型基金、開放型基金;有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投資對象劃分,有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權基金、房地產基金等等。
㈡ 基金公司的職位有哪些
根據東方復財富Choice數據統計,2019年全制年易方達基金以4047.87億元的非貨幣基金規模位居榜首;華夏基金非貨幣基金規模3437.02億元排名第二;博時基金非貨幣基金規模3270.39億元位列第三。規模超過3000億元的還有廣發基金和匯添富基金,非貨幣基金規模分別達3184.45億元和3104.48億元。
規模超過2000億元的有南方基金、中銀基金、嘉實基金、富國基金、招商基金和工銀瑞信基金。
㈢ 私募基金有必要設置督察長么
如果為了增加投資人的信任感完全有必要的,公募基金已經再這么做了
這個就像是一個公司的監事職能,一般這個角色多為保持自己的獨立性、客觀性。
目前的比較熱的互聯網金融也有對應的觀察員、觀察團的角色。
㈣ 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長直接對負責是什麼呢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基金管理公司必須按照核定的業務范圍和基版金資產運作的權業務特徵建立架構清晰、控制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制定全面系統、切實可行的內部控制度,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部控制防線。1.部門設置要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2.嚴格授權控制。3.強化內部監察稽核控制。4.建立完善的崗位責任制度和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制度。5.嚴格控制基金資產的財務風險。6.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7.嚴格制定信息技術系統的管理制度。8.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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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制度是什麼呢
證監會發布了《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下稱《規定》),並於發布之日開始實施。
《規定》強調在公司、股東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發生沖突時,督察長要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不過,督察長需要代表公司利益的總經理提名。
《規定》明確規定了督察長的職責。根據規定,督察長是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范圍涵蓋公司經營管理和公司所管理基金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
作為督察長行使職責的保障,《規定》賦予督察長兩方面的權利。一是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可以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參加、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二是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制止權和報告權,督察長發現基金和公司運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重大問題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
㈥ 公募基金一定要叫督察長,合規總監可以嗎
公募基金本身證券會監管拿來督察長啊
㈦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是什麼呢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
(一)總體要求
目前,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均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例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各自的職責及其相互關系等。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結構上還必須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等的相關規定,建立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劃分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治理結構,保持公司規范運作,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
1.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基金管理公司從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議事規則等的制定到公司各級組織機構職權的行使以及公司員工的從業行為,都應當體現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在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公司獨立運作原則。基金管理公司獨立性的具體要求是:公司及其業務部門與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下屬部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越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直接任免公司高管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干預投資、研究、交易等具體事務及公司員工選聘;董事、監事之外的所有員工不得在股東單位兼職;所有與股東簽署的技術支持、服務、合作等協議均應上報,不得簽署任何影響公司獨立性的協議等等。
3.強化制衡機制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經理層、督察長的職責許可權,完善決策程序,形成協調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4.維護公司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原則。公司應當在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責任體系、報告路徑、決策機制等幾個方面體現統一性和完整性。從董事會層面,在制度建設過程中就應當保證公司的責任體系、決策體系和報告路徑的清晰、獨立。股東不得要求經理層或其他員工違反章程直接向股東或其他機構和人員報告基金財產運用具體事項,不得要求經理層將經營決策權讓渡給股東或其他機構和人員。從經理層面,在職權范圍內應保證公司經營活動獨立、自主決策,不受他人干預,不得將經營管理權讓渡給股東或者其他機構和人員。在公司文化層面,應當構建公司自身的企業文化,防止在內部責任體系、報告路徑和內部員工之間出現割裂情況。
5.股東誠信與合作原則。股東對公司和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應當承擔社會責任。股東之問應當信守承諾,建立相互尊重、溝通協商、共謀發展的和諧關系。具體要求主要有:應當審慎審議、簽署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按照約定認真履行義務,出現有關情形立即書面通知公司和其他股東。
6.公平對待原則。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不得接受任何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超越股東會、董事會的指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股東。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與委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7.業務與信息隔離原則。公司應當建立與股東的業務與信息隔離制度,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在信息傳遞和保密方面,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董事、經理層及其他員工提供基金投資、研究等方面的非公開信息和資料,不得利用提供技術支持或者行使知情權的方式將非公開信息為任何人謀利或泄漏給任何第三方。在股東知情權方面,既要求股東關注公司的經營運作情況及財務狀況,同時要求股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知情權,不得濫用知情權。
8.經營運作公開、透明原則。公司的經營運作應當保持公開、透明;公司應當保障股東、董事享有合法的知情權,如定期提供有關公司經營的各項報告;公司還要依法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9.長效激勵約束原則。公司應當結合基金行業特點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同時,營造規范、誠信、創新、和諧的企業文化,從而留住人才,保持公司的競爭能力。股東也應當尊重經理層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員的人力資本價值。
10.人員敬業原則。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水平直接關繫到廣大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員不僅要專業、誠信、勤勉、盡職,遵守職業操守,而且要以較高的職業道德標准和商業道德標准規范言行,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和公司的資產安全,促進公司的高效運作。
(三)獨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會人數的l/3。董事會審議下列事項應當經過2/3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1.公司及基金投資運作中的重大關聯交易。
2.公司和基金審計事務,聘請或者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督察長制度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督察長制度。督察長是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由董事會聘任,並應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督察長履行職責的范圍,應當涵蓋基金及公司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督察長發現基金和公司運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重大問題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督察長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督察長發現基金及公司運作中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告知公司總經理和相關業務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建議,並監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公司總經理對存在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督察長應當向公司董事會、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董事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督察長考核制度。董事會對督察長的考核,應當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規運作情況及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為主要標准。督察長的薪酬由董事會決定。公司應當保證督察長工作的獨立性,不得要求督察長從事基金銷售、投資、運營、行政管理等與其履行職責相沖突的工作。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督察長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撓督察長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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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長直接對誰負責
對董事會負責
㈨ 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監管有哪些
我國基金業發展的時間不長,但目前我國對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管理也日趨成熟。2004年9月22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並於2004年10月1日正式實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規定,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改任,應報經中國證監會審核。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經理的任免,也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一)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按《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風險管理、審計等工作經歷。
4.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5.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二)獨立董事任職資格
法規對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提出了較高要求,包括:
1.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2.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時間。
3.最近3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任職。
4.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系。
5.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職。
6.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7.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由於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關繫到基金業的健康發展,因此,各國(地區)大都對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了不同程度的資格管理。通常的管理手段包括資格考試、注冊制度、持續教育計劃和建立高級管理人員檔案等。總的來說,市場化程度越高的國家(地區),其直接的人員監管手段使用得越少。激烈的市場競爭在很大程度上消化了監管的重負,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為贏得市場認同「惜名如金」,因為任何一次僥幸心理都可能毀掉其苦心經營的職業生涯。這種市場聲譽機制對於遏制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促使其行為長期化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