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
《2010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輔導用書: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內容簡介:基金銷售是基金運作管理的主要業務環節之一,其規范運作是擴大基金規模、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保證。隨著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快速發展,基金銷售渠道不斷拓展和深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迅速增加。基金銷售人員直接為投資者提供基金銷售服務,其業務水平和執業素質的提高,關繫到我國基金業整體服務水平的提升和基金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從業資格。2010年1月,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質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商業銀行和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的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則》的要求,建立健全本機構的基金銷售人員資質管理制度。《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投資基金》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投資分析》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交易》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發行與承銷》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投資基金》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投資分析》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市場基礎知識》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交易》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發行與承銷》點擊查看《2010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輔導用書: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點擊查看
B. 基金銷售方案
2001年9月,我國第一隻開放式基金成立,在隨後的時間里,開放式基金資產規模不斷擴大。開放式基金已經成為我國難金業的主體,基金營銷越來越受到基金公司的重視。本文針對我國開放式基金營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一些相關的建議和措施,
關鍵詞:開放式基金;營銷;對策
一、我國開放式基金營銷存在的問題
2001年9月,我國第一隻開放式基金——「華安創新」的成立,標志著我國基金業實現了從封閉式基金到開放式基金的歷史性跨越。但我國開放式基金的營銷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營銷渠道
雖然我國開放式基金的銷售已逐漸形成了銀行代銷、證券公司代銷、基金管理公司直銷的銷售體系,但是由於廣大投資者對開放式基金還比較陌生,基金營銷仍依賴於銀行和證券公司的櫃台銷售。
(二)產品設計
產品設計和投資策略雷同。投資品種由於受到嚴格限制以及國內債券市場的狹小,基金在產品設計上差異較小。大部分基金產品在設計時缺乏明確定位,即使是定位明確的行業基金,許多契約中對基金投資標的的約定也比較模糊。
(三)促銷策略
促銷手段簡單,缺乏整體策略。促銷手段大都以媒體推廣為主,促銷缺乏策略性、系統性和目標性。目前,採用最多的促銷手段是費率優惠,採取最多的營銷手段是大眾化營銷,而不是通過把投資者進行細分來為其提供不同的基金產品,這很難使投資者成為基金的堅定持有者。
(四)客戶關系管理
客戶服務水平有待提升。面對投資者隊伍的迅速膨脹,很多基金公司客戶服務人員儲備和客服配套措施不適應基金公司規模的擴張,難以形成快速、有效的反應機制。
在投資者教育方面,基金公司主要以基金投資內容為主,著重宣傳基金產品和購買方式,對投資者權益和投資風險的介紹則明顯較少。
二、改進我國開放式基金營銷的對策
(一)營銷渠道
1.建立科學的、多層次、立體化的營銷網路
目前,我國開放式基金的銷售主要是以為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代銷為主,應逐步加大基金管理公司直銷的力度。同時,基金管理人必須加強與代銷銀行的合作,對銀行人員進行持續培訓,增強銀行代銷人員的積極性,提高銀行人員的營銷能力。
2.多樣化促銷手段並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過促銷組合的四要素——人員推銷、廣告促銷、營業推廣和公共關系來達到與投資者溝通的目的。
人員推銷是一種面對面的溝通方式。一般來說,對機構投資者進行一對一的人員推銷,可以達到最佳的營銷效果。廣告的目的就是通知、影響和勸說投資者,它能改變目標投資者對公司本身和基金產品的知曉程度,有利於更好的推介基金。常用的營業推廣手段主要有銷售網點宣傳、激勵手段、舉辦投資者交流活動和費率優惠等。基金管理公司應該綜合採用這些手段,這樣有利於擴大營業推廣的效果。
公共關系處理的是基金管理人為贏得公眾尊重所做的努力。這些公眾包括新聞媒介、股東、業內機構、監管機構、職工、投資者等。由於處理危機情況的方式會影響到公司的聲譽和業務能力,因此與媒體保持良好關系對於處理危機情況十分重要。3.完善客戶服務
客戶服務是基金營銷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主動及時的開發市場,爭取投資者認同,建立與投資者的長期關系,才能提高市場佔有率。為此,基金管理人或代銷機構應設立獨立的客戶服務部門,建立一套完整的客戶服務流程,以系統化的方式,結合應用各種服務方式實現並優化投資者服務。
(二)產品策略
1.積極推出創新產品
雖然金融產品很容易被模仿,但是新進入市場的基金具有「先行優勢」,可以佔領較大的市場份額。因此積極進行基金產品創新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解決基金營銷問題的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但是基金產品創新的著力點應該在於能切實滿足投資者的需求,為投資者帶來收益,有利於資產的保值與增值。
基金產品創新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尋求突破:細分現有基金大類;利用國際資本市場,開發國際化基金品種;結合金融衍生品工具進行的產品創新等。
2.針對投資者需求進行產品開發
基金產品的開發過程,是對投資者需求進行分析,確定目標市場,吸引特定投資者的過程。因此,應該把重點了解投資者的投資偏好和投資目的並從中選擇某一細分市場作為產品服務的目標市場作為開發基金產品的首要工作。
3.樹立品牌效應
隨著基金產品進入相對成熟期,其原有差異性會逐漸消失,此時就要藉助品牌管理來達到穩固和提高市場佔有率的目的。
為樹立品牌效應,基金公司應做到:維持良好穩定的收益;嚴格遵守投資理念,鞏固和強化自己的理財風格,保持獨特鮮明的個性;堅持從投資者的利益出發,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等。
(三)價格策略
1.貼近近市場定價
基金公司可以根據投資人認購時間、額度、持有期的不同,設計合理的費率標准。從產品價格角度看,在綜合考評公司成本、代銷商利益、現行投資品種費率、投資人接受能力等的前提下,尋求合適的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率。
2.根據不同投資者的需求合理制定靈活的收費標准
根據市場營銷理論,投資者需求始終是定價策略需要考慮的最重要的因素。由於目前我國投資者能接受的心理價位較低,故可考慮在申購費中設立多級別收費方式。另外,由於不同投資者對費率結構的偏好是不同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同一隻基金內設計不同的收費結構,而且各個系列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相互轉換,以適應投資者投資策略的變化。
C. 基金銷售的管理人員應該取得什麼證件
基金銷售人員應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取得從業資質證明,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質版可以通過以權下方式獲取: (一)通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中的「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兩科考試,由所在機構統一進行注冊申請,符合條件的可獲得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二)通過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即「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一科的,可直接獲得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成績合格證。
基金銷售人員應符合下列資質要求:(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銷售人員應取得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二)證券公司總部及營業網點、商業銀行總行及其一級分行、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總部及營業網點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管理的人員應取得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三)證券公司總部及營業網點、商業銀行總行、各級分行及營業網點、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總部及營業網點從事基金宣傳推介、基金理財業務咨詢等活動的人員應取得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成績合格證。前款第(三)項人員已取得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的,可以豁免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
D. 私募基金的銷售管理制度是什麼樣的呢
有六大制度: 1風險隔離制度 2風險控制制度 3內部控制制度 4投資管理制度 5信息披露制度 6員工交易制度
E. 私募基金的銷售管理制度是什麼樣的呢
有六大制度:
1風險隔離制度
2風險控制制度
3內部控制制度
4投資管理制度
5信息披露制度
6員工交易制度
F.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
(2009年12月14日證監會公告〔〕32號公布,根據2013年6月6日證監會公告〔2013〕26號《關於修改〈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市場秩序,保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基金是指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並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本規定所稱基金銷售機構是指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
本規定所稱基金銷售費用,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售基金份額以及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等銷售活動中收取的費用。
創新型封閉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品種,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設定科學合理、簡單清晰的基金銷售費用結構和費率水平,不斷完善基金銷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當競爭。
第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建立健全對基金銷售費用的監督和控制機制,持續提高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質量,保證公平、有序、規范地開展基金銷售業務。 第五條 基金銷售費用包括基金的申購(認購)費、贖回費和銷售服務費。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認購費。
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可以收取申購費。
認購費和申購費可以採用在基金份額發售或者申購時收取的前端收費方式,也可以採用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後端收費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前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申購(認購)金額的數量適用不同的前端申購(認購)費率標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後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持有期限適用不同的後端申購(認購)費率標准。對於持有期低於3年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後端申購(認購)費用。
第七條 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贖回應當收取贖回費。
對於除本條第三款規定之外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按照以下費用標准收取贖回費:
(一)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二)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7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3個月但少於6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6個月的投資人,應當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
對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分級基金、指數基金、短期理財產品基金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其他類別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參照上述標准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贖回費的收取標准和計入基金財產的比例。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從基金財產中計提一定的銷售服務費,專門用於基金的銷售與基金持有人的服務。
第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 第十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執行系統,健全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加強後台管理系統對費率的合規控制,強化對分支機構基金銷售費用的統一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向投資人收取銷售費用;未經招募說明書載明並公告,不得對不同投資人適用不同費率。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應在基金銷售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中約定,雙方在申購(認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的分成比例,並據此就各自實際取得的銷售費用確認基金銷售收入,如實核算、記賬,依法納稅。
第十三條 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產品前,應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約定支付報酬的比例和方式。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用以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服務及銷售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客戶維護費從基金管理費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銷售協議中明確約定銷售費用的結算方式和支付方式,除客戶維護費外,不得就銷售費用簽訂其他補充協議。
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銷售機構支付非以銷售基金的保有量為基礎的客戶維護費,不得在基金銷售協議之外支付或變相支付銷售傭金或報酬獎勵。
第十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在基金銷售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簽訂銷售協議或銷售基金的活動中進行商業賄賂;
(二)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
(三)未經公告擅自變更向基金投資人的收費項目或收費標准,或通過先收後返、財務處理等方式變相降低收費標准;
(四)採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擾亂行業競爭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載明以下有關基金銷售費用的信息內容:
(一)基金銷售費用收取的條件、方式、用途和費用標准;
(二)以簡單明了的格式和舉例方式向投資人說明基金銷售費用水平;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有關基金銷售費用的信息事項。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年度報告中披露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管理費、託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的金額,並說明管理費中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的客戶維護費總額。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的監察稽核報告中列明基金銷售費用的具體支付項目和使用情況以及從管理費中支付的客戶維護費總額。 第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基金銷售機構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作出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G.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是法律么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內法規的規定容,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人員,應當首先參加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取得從業資格。
基金從業考試成績四年有效;已通過協會組織的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兩個科目者,視同已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發稜篡谷詁咐磋栓單兢目考試。考生可根據需要選擇參考科目。
同時,如果你單獨考基金的話,就是考這兩門,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考生通過兩個科目考試後,具備基金從業人員資格及基金銷售資格注冊條件。
相當於說你可以單獨考基金從業的兩門,也可以考證券的基礎知識和投資基金兩門,考過算過,然後接著考剩下的,直到全過後拿到證券從業資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