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職業病待遇怎麼辦
69、得抄了職業病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哪些待遇? 社會保險與勞動安全 2005年12月1日 答: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
② 職業病賠償
先申請工傷認定再做勞動能力鑒定,根據工傷鑒定來確定賠償具體的賠償額。
一級工傷賠償標准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工資的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級工傷賠償標准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註:如果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工資的8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理念應當是: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安全、強化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關責任、加強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任茂東委員說,在保護勞動者權利方面,應當明確勞動者向相關部門報告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的權利、確立勞動關系仲裁一裁終局制、明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等。要採取向職業病患者適度傾斜的制度,最大限度保護職業病患者的合法權益。
修正案草案應規定舉證責任倒置制度。職業病鑒定過程中,勞動者要提供相關職業衛生材料,這幾乎是不可能的。現在,很多企業關閉破產、不簽訂勞動合同,有的工人幹了一年多甚至連一件工作服都沒有,根本無法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這是導致當前職業病診斷難的主要問題。
《維護職業病患者權益須放在首位》-中國普法
③ 職業病的定義是什麼如果得了職業病,公司該承擔什麼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衛生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職業病目錄 [2] 》。這一目錄規定的職業病有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職業性腫瘤和其他職業病共10類115種疾病。 職業病是由於職業活動而產生的疾病,但並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職業病。職業病必須是列在《職業病目錄》中,有明確的職業相關關系,按照職業病診斷標准,由法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明確診斷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職業病,得了《職業病目錄》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職業病。 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是以矽肺、煤工塵肺等為代表的一類嚴重影響呼吸功能的職業病的統稱。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職業病病人的診斷、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4、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5、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6、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7、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8、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職業病的救濟: 1.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請求,要求督促單位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 2.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前未告知勞動者將從事的工作可能具有的危險,或者在變更勞動合同時沒有告知勞動者新工作可能增加的罹患職業病的可能--------------勞動者可以向單位主張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單位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請求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者居住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合同無效。 3.未經體檢,即安排勞動者上崗從事可能罹患職業病的工作,或者終止與從事可能罹患職業病的工作的勞動者的合同沒有按法律規定對勞動者進行體檢的---------請求衛生行政部門督促單位為勞動者進行體檢。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4.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建立個人健康監護檔案的-----------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建立健康監護檔案。警告,限期改正。 5.用人單位不安排疑似職業病勞動者檢查的--------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單位安排檢查.,警告並限期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採納哦
④ 我公司上班,得了職業病,該怎麼辦公司會管我嗎
是否是職業病
需要到有資質的醫院做鑒定,如果是職業病,就屬於工傷,再申請工傷認定,再申請傷殘鑒定,根據等級獲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⑤ 得了職業病可以享受國家的哪些待遇
69、得了職業病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哪些待遇?
社會保險與勞動安全 2005年12月1日
答: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1)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3)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4)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准支付。
(5)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6)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並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鑒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於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8)傷殘津貼:經鑒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於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9)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於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一次支付。
(10)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一次支付。
(11)供養親屬撫恤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12)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⑥ 職業病網| 職業病患者享受哪些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1)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3)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4)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准支付。
(5)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6)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並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鑒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於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8)傷殘津貼:經鑒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於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9)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於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一次支付。
(10)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一次支付。
(11)供養親屬撫恤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12)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⑦ 如果員工鑒定為職業病,並且繼續在公司工作,公司是否需要在經濟上賠償員工我知道社保中心會有賠償。
鑒定傷殘等級後,單位如繳納了工傷保險,從社保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內金,住院容伙食補助,鑒定費。根據傷殘等級情況,如果勞動合同期滿或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7-10級),用人單位只須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社保經辦機構支付。勞動關系的解除情況要根據你的傷殘等級來確定,一般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
⑧ 職業病,公司怎麼補償
職業病的賠償標准:
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准支付;
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並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准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經鑒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於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傷殘津貼:經鑒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於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於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一次支付;
喪葬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一次支付;
供養親屬撫恤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