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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基金管理使用

發布時間:2020-12-20 01:25:14

1. 如何加強扶貧資金監管

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各級各部門要結合部門實際,科學建立健全扶貧資金使用內管理監管機制容,確保扶貧資金能專款專用和及時准確地核發到位。一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後監管體系,以前期核查、實地考察和抽樣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扶貧資金的核發、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全時段監管。二要積極推進監督前移,加強對重點部門、行業、資金的監督檢查。確保將扶貧資金能切實用到最迫切需要的困難群眾手中。三要對安排到位的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結合年度財政監督和脫貧攻堅工作,對扶貧資金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效益進行績效考核,促使扶貧資金效能發揮最大化。

2. 如何加強村級扶貧工作資金監管和使用

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安排和地方各級財政配套的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等財政扶貧資金和社會各界捐助的社會扶貧資金。主要用於解決農村貧困人口生產生活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加強扶貧資金監管,是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
首先領導幹部要不斷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扶貧資金監管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抓住重點環節,把扶貧資金監管貫穿到扶貧開發的全過程。
(一)資金分配科學規范。堅持按貧困村和貧困人口數量、農民人均純收入、人均財力四方面因素分配扶貧資金。
(二)資金使用公開透明。扶貧資金必須實行公告公示,鄉鎮和村的扶貧項目應在政務公開欄和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項目啟動後,項目的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要建立動態公示機制。
(三)資金運行安全快捷。扶貧資金必須設立專戶,建立專賬,實行專人管理,確保安全運行。
(四)資金報賬及時規范。扶貧資金嚴格實行財政報賬制。做到報賬程序科學規范,報賬原始資料真實完整,能夠如實反映資金的最終流向。報賬時間和地點要便民,資金撥付要及時。
(五)接受上級審計部門檢查審計。在檢查和審計中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
(六)要高度重視群眾對扶貧資金問題的信訪,做到有信必辦。
( 七 )要不斷研究和探索管理制度的創新。

3. 如何加強扶貧資金監管

扶貧資金是用來幫助群眾脫貧致富的「救命錢」,然而有些幹部人卻把手伸向了這些錢,這些犯罪行為要受到嚴懲,同時對於扶貧資金政府部門就需要加強監督,確保精準扶貧取得成效。要確保每一筆扶貧資金都用到貧困群眾身上就要動員各方力量來監督,同時政府也需要有一套嚴格的項目審批程序、資金使用台賬和不定期的抽查回訪群眾。具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加強監管:
一、規范扶貧項目審批程序。按照各街道鎮鄉申報、項目主管部門初審、相關部門聯合復審、報區扶貧辦領導小組審批的報批程序,確保項目可行、有效。
二、建立扶貧項目信息平台。對規劃項目建立項目庫,對貧困村實施情況建立專門台賬和檔案。嚴格實行項目資金公示制度,在區扶貧開發公眾信息網、財政信息網。列如:重慶市扶貧開發信息管理系統上公示扶貧項目計劃和資金使用情況,確保扶貧項目和資金充分接受廣泛監督,提高扶貧資金使用透明度。
三、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督職能,通過走村入戶抽查核實、回訪脫貧戶等形式,加強對扶貧項目運作和資金使用等方面的監督檢查,杜絕幹部違規操作、徇私舞弊,提高扶貧資金的實效性。
四、強化項目督查制度。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度、質量等進行檢查,並按季通報;財政審計等資金監管部門定期對扶貧項目資金使用、財務管理等進行檢查。項目實施單位及時糾正和處理資金管理使用中的問題,做到賬目清楚、專款專用、安全有效。

4. 扶貧資金使用筒報怎麼寫

一、項目資金安排的原則

1、中央級整村推進800萬元項目資金。嚴格按照省市要求,在全縣25個省派第一書記村中,選擇具有一定發展潛力、示範帶動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的村擇優安排。選擇了8個省派第一書記村安排中央級800萬元整村推進項目。

2、省派第一書記750萬元項目資金。在充分研究和學習資金分配原則的基礎上及各第一書記的工作實際,嚴格遵照上級有關規定每村按30萬元進行了安排。

3、省產業發展1091萬元項目資金。按照省級產業發展資金集中用於省級貧困村產業扶貧項目(且按貧困人口數量作適度調整),縣級統籌安排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原則,在確保脫貧攻堅期內省級貧困村每村產業發展資金安排30萬元的前提下,其餘省級產業發展資金由縣級統籌用於建檔立卡和貧困戶的產業發展,可用於貧困人口較多且「十二五」省級重點村、市級貧困村和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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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人口較多的一般村等要求。計劃安排省「十二五」扶持資金不足30萬元的部分村及市級派駐的省級貧困村,其餘資金統籌使用的原則進行了計劃安排。

4、金融扶貧104萬元項目資金。根據東平縣實際,在前期金融試點的基礎上,原則上將104萬元金融試點資金直接注入縣農村合作銀行用於擴大金融試點資金。

5、省特色產業發展扶貧基金1355萬元項目資金。我們將遵照省、市有關規定和要求,並結合東平縣扶貧開發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出操作性強的辦法和措施,項目資金另行安排。

6、市級項目540萬元項目資金。市派第一書記8個村每村安排20萬元,共計160萬元。產業項目380萬元資金,重點用於19個市級貧困村。原則上按每村20萬元的原則進行分配(且按貧困人口數量作適度調整)。

5.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國有貧困農場、國有貧困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貧困團場(以下簡稱各地)加快經濟社會發展,改善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其自我發展能力,幫助提高收入水平,促進消除農村貧困現象的專項資金。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中央扶貧標准、地方扶貧標准識別認定的農村貧困家庭、貧困人口。

第三條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分為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

第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的以工代賑資金依照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有關以工代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依照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制定的有關「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和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國家民委、農業部、國家林業局,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扶貧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依據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五條 中央財政貫徹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精神,依據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地方各級財政根據各地減貧工作需要和財力情況,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逐年加大投入規模。省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達到中央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一定比例,有關資金投入情況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六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和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貧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於連片特困地區。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堅持向西部地區(包括比照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貧困地區)、貧困少數民族地區、貧困邊境地區和貧困革命老區傾斜。

第七條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貧對象規模及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貧困深度等客觀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觀因素指標取值主要採用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政策性因素主要參考國家扶貧開發政策、中央對地方扶貧工作考核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情況等。

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標取值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八條 各地應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緊密圍繞促進減貧的目標,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各地確定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必須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圍繞培育和壯大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和鄉村旅遊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優良品種、採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二)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村組道路等,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三)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其家庭勞動力接受職業教育、參加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

(四)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扶貧貸款實行貼息等。

(五)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第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企業擔保金。

(十)其他與本辦法第八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條 中央財政根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項目管理費。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從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中央財政提取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依據補助地方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縣級的比例不得低於90%。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實行分賬管理,專門用於扶貧規劃編制、項目評估、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機構、人員開支等。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扶貧開發工作需要,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或者比照中央財政提取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的比例,從地方財政本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項目管理費。安排或提取項目管理費的規模及具體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各地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各類資金的力度,統籌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財政部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准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指標。

財政部採取提前下達預算等方式,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執行進度。收到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款文件後,及時將資金下撥到縣(市、旗、區),同時將撥款文件報送財政部。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手續。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

(二)財政部商國務院扶貧辦擬定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發展資金)的分配方案。

發展改革委商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擬定以工代賑資金分配方案。

國務院扶貧辦商財政部匯總平衡提出統一分配方案,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和扶貧辦。發展改革委下達以工代賑計劃,財政部撥付資金。

(三)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扶貧、發展改革、民委、農業、林業、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要加強相關財政扶貧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

(四)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及時將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報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的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五)上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由財政部確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扶貧部門負責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民委、農墾、林業、殘聯等部門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政策和財政部的有關要求,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由財政部門負責匯總,並根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下達情況按規定時間上報財政部,同時抄送國務院扶貧辦。

中央財政上年度提前下達預算的所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本年度1月底前報送資金使用計劃;本年度下達預算的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報送資金使用計劃。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管理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由兵團財務部門於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使用計劃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准、項目建設內容、資金用款計劃等內容,並作為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各地應根據扶貧開發工作的實際情況,逐步將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級。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支持的項目和資金額度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扶貧對象給予補助,在所在行政村進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分賬核算。負責報賬的具體層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並作為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參考依據。績效評價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由財政部門商相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財政在發展資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資金,根據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辦對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的績效評價結果對有關省份給予獎勵補助。

獎勵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鄉鎮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作用,加強對扶貧項目的巡視、檢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制止並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備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須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具體用途、資金申報資格和程序、資金補助方式、資金使用與撥付程序、監督管理規定等內容。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2000年5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印發〈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財政扶貧項目管理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字〔2000〕1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扶貧辦、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6. 如何規范財政扶貧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發揮財政扶貧資金的導向作用的方法如下:
一,要狠抓增收節支,不斷增強財政保障能力內。
二,要多渠道容籌措資金,支持重點項目建設。
三,要加大民生投入,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1,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將國有土地出讓收益和住房基金收益大部分用於民生工程,特別是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解決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
2,貫徹落實控制物價的有關措施,充分發揮價格調節基金的作用,落實好低保標准與物價掛鉤機制,不能讓物價上漲影響低收入群眾的正常生活;
3,積極扶持「菜籃子」工程建設,提高本地蔬菜市場自給率。
四,要深化財政改革,創新財政運行機制。
五,要堅持從嚴管理,切實規范財務行為。

7. 國家扶貧貸款基金在哪個部門貸,需要什麼條件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對國家扶貧資金的管理,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中發〔1996〕12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通知》(國發〔1994〕3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
第三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應當根據扶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整體效益。
第四條 國家各項扶貧資金必須全部用於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並以這些縣中的貧困鄉、村、戶作為資金投放、項目實施和受益的對象。非貧困縣中零星分散的貧困鄉、村、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貧困縣,由有關地方各級政府自行籌措安排資金進行扶持。
第五條 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和新增財政扶貧資金,重點用於改善貧困地區的農牧業生產條件,發展多種經營,修建鄉村道路,普及義務教育和掃除文盲,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財政部制定的《「三西」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字〔1995〕10號)執行。
以工代賑資金,重點用於修建縣、鄉公路(不含省道、國道)和為扶貧開發項目配套的道路,建設基本農田(含畜牧草場、果林地),興修農田水利,解決人畜飲水問題等。
扶貧專項貸款,重點支持有助於直接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的種植業、養殖業和以當地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中效益好、有還貸能力的項目。
第六條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向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投入的扶貧資金,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應當達到占國家扶貧資金總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內蒙古、雲南、貴州、四川、重慶、西藏、廣西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龍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個省的地方配套資金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資金達不到前款規定比例的,中央將按比例調減下一年度向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投入的國家扶貧資金數額;調減下來的國家扶貧資金,將安排給達到規定比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七條 國家扶貧資金分配的基本依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本年度貧困人口數量和貧困程度、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資金落實比例。下一年度各項扶貧資金的安排,由財政部、國家計委、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別提出初步意見,經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一的分配方案,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並於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根據統一的分配方案,分別按照程序及時下達具體計劃,撥付資金。
第八條 年度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的具體計劃,由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以工代賑資金的具體計劃,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在當年3月底前下達,6月底前將資金全部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
年度扶貧專項貸款的具體計劃,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當年初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3月底前將計劃全部落實到項目,並根據項目進度及時撥付資金。
第九條 國家下達的各項扶貧資金,全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由同級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各有關部門規劃和實施項目,並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國家重點扶持的貧困縣,應當及早做好扶貧開發項目的前期准備工作,不得讓資金等項目。
第十條 實施扶貧項目應當以貧困戶為對象,以解決溫飽為目標,以有助於直接提高貧困戶收入的產業為主要內容,按照集中連片的貧困區域統一規劃,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應當經有關銀行事前審查論證。
縣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當年扶貧貸款計劃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貧貸款意向項目計劃,提前為擇優選項作好准備。
第十一條 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嚴格的扶貧貸款使用責任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每年統一安排下達盤活扶貧貸款存量計劃,並將計劃完成情況與新增扶貧貸款的分配掛鉤。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應當積極支持、協助有關銀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貸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貸款回收率的指標,努力盤活貸款存量。盤活的扶貧貸款存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扶貧開發工作協調領導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扶貧資金的檢查、監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尤其是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扶貧資金不能按時到位,配套資金達不到規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糾正。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
第十三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門審計,並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轉移、挪用、拖欠、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事機構和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有關扶貧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原則,分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8. 村級扶貧資金使用方案

精準扶貧資金借貸對象要精準,堅持產業扶持周轉金只用於在家的有發展能力和願回望、有短期資金需答求、有產業項目規劃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同時,借款農戶必須具備誠信、實干、苦幹精神,具有管好用好周轉金等條件。
使用范圍精準。明確產業扶持周轉金專項用於貧困戶購買發展家庭畜牧業所需幼崽,種植業所需幼苗、良種等。貧困戶申請扶持的產業發展項目必須符合貧困村脫貧規劃和貧困戶幫扶計劃,不得使用產業扶持周轉金作其他用途。
監管程序精準。對使用產業周轉金的貧困戶建立明細台帳,明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發展項目、還款時間等信息。建檔立卡貧困戶到期歸還的借款繼續用於其他有需求的貧苦戶,實行滾動使用。村委會對借款流程、借款申請、資金使用與歸還等進行全程公告公示,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保障措施精準。為有效降低產業周轉金使用風險,確保借款農戶到期償還債務。各村成立了以「第一書記」為組長,村支書為副組長,幫扶責任人以及村兩委成員為組員的產業扶持周轉金風控小組,負責對貧困戶產業項目進行全程跟蹤指導,著力解決產業發展過程中的技術、市場等瓶頸問題。

9. 如何用好,管好扶貧資金

一、抄首先,應建立一套合襲理的扶貧項目評價體系,使扶貧款的投向盡可能合理,防止「假哭窮」。

二、其次,應警惕和堵塞各地出現的扶貧款洗錢新漏洞。

三、再次,各地應將扶貧資金的監管納入人大、紀檢的強勢監督視野,在財政預算和結算時認真監督,平時也可多進行明查暗訪。

四、與此同時,應增加救災扶貧款項的使用透明度,將每一筆救災扶貧款的數目和去向對老百姓公示;扶貧資金的使用應落實全程審計制度,對扶貧部門的第一把手實行任前審計、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減少暗箱操作的餘地。

五、此外,應建立部門重大事項的集體研究決策制度和報告制度,扶貧款項使用的重大事項都應經過集體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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