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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基金管理人

發布時間:2020-12-19 09:45:28

㈠ 手動基金定投可行嗎收益率如何

不管是手動投基金,還是選擇定期投資基金,我們的核心目標就是為了達到一個手中籌碼的低吸拉低自己手中平均籌碼,使其維持在一個較低的水平。如果對於基金或者普通的金融交易知識具備一定了解或者入門的話,確實是可以採取手動基金的投資方式的,因為這種投資方式會在一定程度上使自己的籌碼更處在一個相對應的低價區域。


定投方式是對普通投資者最友好的一種投資理念,而是在當前的黃金鏡頭市場,還是在當前的基金定投,包括價值股票的定投都可以採取定投的方式,我們可以通過制定嚴格的交易計劃,或者在必要的時候切換自己的定投頻率,這樣同樣都是有利於整體盈利性的。

至於最後的盈利性目的,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止盈率的話,一般的基金定投時間檔達一年以上是它的年化收益率可以穩定在10%以上,如果時間長達2~3年時,基本上是能夠保證自己收益率穩定在10%~30%區間的,運氣好的話甚至可以超過30%,但是這個時候,我們也要進行適當的止盈,所有金融投資市場都是具備風險的,只有落袋為安才是真的賺。

㈡ 我的基金是否現在要拋出呢高分問題!

基金看中長期投資,而且現在的點位確實已經比較低了,在這個時候退出有可能是在最低點退出,對於投資人來說是最為不利的選擇,並且對於基金面對這樣的投資人也會比較難操作,從而更加影響基金業績。
公募基金公司倒閉的可能性非常小,如果基金運營沒有問題,及時基金公司經營出現問題也不會隨隨便便的清算基金,大多數會出現合並或者更換管理人的情況。

別贖回 基金看好三季度
——基金專家與投資者面對面

本報記者 江沂 實習記者 馬慶圓

投資者:國內經濟基本面沒有明顯惡化,美國次貸也沒有想像中那麼嚴重,到底是什麼因素使得A股出現當前這樣巨幅的下跌?基金公司對後市怎麼看?

汪澄:如果有股指期貨一類的避險工具,我們就可以長期持有很多優良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是現在沒有(避險工具),當看空的時候就得拋售,這就會造成股市加速下滑。對經濟發展不確定性的預期使得投資者有一種恐懼感,這也是為什麼近期政策面利好頻出但股市沒有立刻漲上去的原因。

我們希望市場更加成熟化,避免在經濟減速時,基金必須通過拋售股票來規避風險的現象一直上演,通過各種金融衍生工具來改變目前這種單一的做多做空的局面。

關於後市,我們隆元基金三季度的策略是不做空的,是比較積極的。三季度的投資方向,就是減少製造業股票的投資,盡量配置一些主要以內需為主、能夠抗通脹、同市場相關度高、和經濟相關度少的公司。

投資者:在目前市場的情況之下,QDII是否還應該持有?如果說應該持有,理由何在?如果要贖回的話在哪個點位比較合理?

楊傑:QDII基金主要是投資海外這一塊,如果從一個資產配置的角度來講,我覺得這個QDII基金還是要拿著。正如我們今年在A股市場看到的,配置單一市場的股票型基金無法規避市場的系統性風險,所以投資者在配置國內市場的時候,也要兼配國外。QDII作為一種資產配置手段,我覺得在投資者的整個資產配置裡面要有,不用配置得很多,但是至少你要參與。

我跟我們的QDII經理交流過,我們認為今年全球市場後期還是比較值得期待的。

投資者:南方全球精選重倉的巴西和俄羅斯都有不錯的收益,但是為什麼今年還有15%的負收益?回報不好的地方是哪些?

謝偉鴻:第二季度目前第一重倉在巴西,第二重倉在俄羅斯,第三重倉在第二季做了比較大的調整,我們更看重行業內的ETF,這部分的獲利很不錯,特別是天然氣的投資和商品市場指數的投資,這是目前第二季度主要重倉的狀況。此外,這只基金在香港是有股票配置的,雖然比例是國內QDII最低的,但還是受到香港市場影響。

總的來說,同期香港國企指數下跌26%,我們在港股這一部分配置的情況是20-40%之間,市場下跌造成了利潤減損。相對於全球比較基準,我們已經大幅領先,第二季度已經在調整港股和其它相關部分,我們對未來表現具備信心。

㈢ 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風控負責人需要出具法律意見書嗎

風控負責人變更也需要出具專項?根據協會公告,不是只有法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變更這三項需要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么?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更新要求有哪些

私募自來營店為您解答:
私募基金源運行期間,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

(二)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

(三)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信託人發生變更;

(五)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㈤ 對基金管理人違法行為證監會對誰責令更換

對於公開抄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襲一般違法違規行為,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治理結構、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管理不符合規定的情形,尚未造成重大風險的,中國證監會主要採取責令限期改正、限制令、責令更換有關人員等強令整改的監管措施。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或者其內部治理結構、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管理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基金管理人的穩健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①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②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轉讓固有財產或者在固有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④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⑤責令有關股東轉計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基金管理人整改後,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報告。中國證監會經驗收,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有關措施。

㈥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產品的管理人可以更換嗎

可以更換,變更的時候出具相關法律意見書進行披露即可,不過現在變更很難,協會會懷疑有倒賣殼之嫌疑,慎重變更。

㈦ 對基金管理人違法行為證監會不會責令更換

於公開募集基金的基抄金管理人的一般違法違規行為,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治理結構、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管理不符合規定的情形,尚未造成重大風險的,中國證監會主要採取責令限期改正、限制令、責令更換有關人員等強令整改的監管措施。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或者其內部治理結構、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管理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基金管理人的穩健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①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②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轉讓固有財產或者在固有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④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⑤責令有關股東轉計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基金管理人整改後,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報告。中國證監會經驗收,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有關措施。

㈧ 證券期權交易的機制

主要變化有:
1.為混業經營預留政策空間

現行證券法(以下簡稱原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修訂後的法律(以下簡稱新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隨著金融改革不斷深化,嚴格分業經營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出現了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特別是商業銀行已經設立了基金公司,保險資金按一定比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新法增加「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將既成事實合法化,並為以後金融改革留下空間。

2.允許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

原法: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
新法: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修改理由:實踐證明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國外有的期貨交易所已推出中國股指期貨,如果國內不能開辦金融期貨交易品種,不能提供股指期貨等風險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國股票的現貨市場與股指期貨市場的境內外割據,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安全運行。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

3.為國企買賣股票留出法律空間

原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修改理由:證券法對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不應該限制和嚴格界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是否允許買賣股票的問題,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資融券

原法: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
新法: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修改理由: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迴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融資融券也是以後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因此應在國家制定相關法律規定,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

5.取消禁止銀行資金入市規定

原法: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銀行資金入市屬於銀行監管范疇,受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調整,沒有必要在證券法中規定,而且對於其它渠道流入的違規資金都應作出限制。參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拓寬合規資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增加理由: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確保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參照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負責人的責任規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予以更換。
增加理由:近年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通過各種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勤勉盡責甚至弄虛作假,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為此增加規定了上述人員的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

8.建立發行申請的預披露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增加理由:拓寬社會監督的渠道,防範發行人採取虛假手段騙取發行上市資格。

9.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增加理由:通過建立事前預防機制和事後保護措施來加強對投資者的權利保護,成熟資本市場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事後保護措施之一,值得借鑒。

10.對公開發行行為作出界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業採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社會危害性很大。為打擊非法發行行為,增加上述規定。

11.增加發行失敗制度的規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增加理由:為了促進發行的市場化,降低證券公司採用單一包銷方式所帶來的承銷風險,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引入這一制度。

12.改革證券賬戶開立制度

原法:客戶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
新法: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為了擴大對外開放,我國已經引入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並允許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對現行證券開戶制度應進行調整。

13.公司涉嫌犯罪應予公告

原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新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投資者有權獲悉。

14.規范證券登記結算業務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凈額結算服務時,應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資金,並提供交收擔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於交收的證券、資金和擔保物。
結算參與人未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前款所述財產。
增加理由:為了保障證券市場的安全運行,防範結算風險,明確規定結算業務的基本要求和保證交收的基本原則、措施和手段。

15.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留下空間

原法: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修改理由:為了滿足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完善股權轉讓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監管機構的執法手段

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修改理由:證券違法行為具有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有必要強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和執法手段,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以便及時查明案情,打擊違法犯罪。

17.對監管機構及人員加以制約

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調查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並對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予以核准,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申請予以批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拒絕。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同時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修改理由: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人員行使權力作出必要約束,嚴格規定其執行權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請人與證交所屬民事關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
新法: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修改理由: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依據法定上市條件和交易所上市規則對證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屬於自律管理。經審核同意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與上市申請人簽訂上市協議,通過上市協議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形成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上市申請人對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按民事關系處理。

19.股評誤導投資者需賠償

原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新法: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修改理由: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比較混亂,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台、電台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有必要對此進行規范,保護投資者權益。
希望採納

㈨ 如何判斷一隻基金的好壞

1、基金評級:5星為最佳。晨星評級、銀河評級、海通評級、濟安金信評級、招商評回級。每家都有自己答星級的演算法,共同點就是都以基金過去的表現為基礎計算的,不能預示未來。2. 歷史業績:剛剛已經講過了,不多言了。因為要參考歷史業績,所以我才一直建議大家買老基金,不是說老基金都好,又老又爛的基金可能還不如新基金。

2、另外,看歷史業績時也要注意一下基金有沒有更換基金經理,如果換過基金經理,記住只能看各自任職那段時間的基金歷史業績。

3、基金經理:看基金經理管理過的所有基金的大致業績和排名,優秀的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大都不錯。

4、風險數據:夏普比率、標准差。多的我就不解釋了,大家記住「夏普比率越大越好,標准差越小越好」。

拓展資料:

1、在評價一隻基金的時候,你先問自己兩個問題,你投資基金的期限與風險承受能力。

投資期限意味著你的投資風格是激進的,還是穩健的;風險承受能力,影響著你對波動的預期,尤其是短期波動。

2、對於投資者來說,合適永遠是最重要的。在投資之前,明確自己的投資目標,以及風險承受能力,而不是盯著高收益,收益往往伴隨著風險。

網路-基金

㈩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什麼最新公告

2015年9月10日發布過最新公告,全文如下: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
新增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代銷機構的公告
根據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與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青島銀行」)簽署的代銷協議,自 2015 年 9 月 10 日起,本公司
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在青島銀行開通申購、贖回、轉換、定期定額申購等業務。
一、基金申購、贖回、轉換、定期定額申購等業務
投資者可自 2015 年 9 月 10 日起在青島銀行辦理華夏滬港通恆生 etf 聯接、
華夏滬深 300 指數增強(a/c)、華夏 msci 中國 a 股 etf 聯接、華夏上證 50etf
聯接、華夏中證 500etf 聯接的申購、贖回、轉換、定期定額申購等業務。
二、基金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相關說明。
定期定額申購業務是指投資者通過指定銷售機構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額
的扣款和申購申請,由指定銷售機構在約定扣款日為投資者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購申請的一種交易方式。
(一)申請方式
投資者應按照青島銀行的規定辦理開通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的申請。
(二)扣款金額
投資者可與青島銀行約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額,最低扣款金額應遵循青島銀行
的規定。目前,青島銀行每次最低扣款金額為人民幣 300 元。
(三)扣款日期
投資者約定的固定扣款日期應遵循青島銀行的規定。
(四)扣款方式
青島銀行將按照投資者申請時所約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額扣款,若遇非
基金開放日則順延至下一基金開放日。
投資者需指定一個青島銀行認可的資金賬戶作為固定扣款賬戶。如投資者資
金賬戶余額不足的,具體辦理程序請遵循青島銀行的規定。
(五)申購費率
定期定額申購費率及計費方式應遵照上述基金招募說明書中相關規定執行。
(六)交易確認
實際扣款日即為基金定期定額申購申請日,並以該日(t 日)的基金份額凈
值為基準計算申購份額,投資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詢基金定期定額申購確認
情況。
(七)變更與解約
如果投資者想變更扣款金額、扣款日期或終止定期定額申購業務等,具體辦
理程序應遵循青島銀行的規定。
三、咨詢渠道
(一)青島銀行客戶服務電話:400-669-6588;
青島銀行網站:www.qdccb.com;
(二)本公司客戶服務電話:400-818-6666;
本公司網站:www.chinaamc.com。
四、信息查詢
截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本公司旗下各開放式基金所有代銷機構可通過本公
司網站刊登的《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開放式基金代銷機構一覽表》進行查
詢,銷售機構辦理本公司旗下開放式基金定期定額申購業務情況的信息可通過本
公司網站刊登的《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開放式基金定期定額開通狀況一覽
表》進行查詢。
特此公告
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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