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沒有民政局的朋友,我想做注冊慈善機構,不是基金會,那個咱做不來
看看這篇文章也許對你有幫助:
近年來,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令世人矚目,國際地位不斷上升。同時中國在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引發了許多社會矛盾和問題,如:貧富懸殊、社會保障不健全、環境惡化、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等等。為解決這些問題,黨的十六大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全面構建和諧社會這一長期發展目標。而慈善事業是完成這一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正如:《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所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因此,大力發展中國的慈善事業應是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和工作內容。
然而,目前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嚴重滯後,與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以及中國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極不相稱。有資料表明,2002年中國大陸人均捐款(主要是捐給各大官辦的慈善機構)為0.92元人民幣,總額約10億,僅占當年 GDP(102,398萬億)的萬分之一,而2003年美國私人捐款人均828.7美元,總額為2,410億美元,占當年GDP(110,193萬億)的 2.19%。考慮到中美人均收入差異後,中美人均慈善捐款尚相差7,300多倍。雖然根據最新數據:中國2005年民政部門接收的捐款已達29億元人民幣,加上一些民間慈善機構接收的捐款將達30-40億元人民幣,而與2005年18萬億的GDP相比:僅占約五千分之一,比例仍然很低。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因素:
一、有關慈善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嚴重缺乏,現行的法律法規法制層次低:
迄今為止,我們現行的有關慈善事業方面的法律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法》(1993)。此外,就是一些行政法規和主管部門規章。這一狀況造成目前我國慈善事業無法可依,使慈善事業很難在這樣的法律環境和條件下得到發展。
二、慈善主體不明確,慈善機構體制和管理落後:
1.目前合法的慈善機構都不具備獨立的法人地位。登記注冊要掛靠一個業務主管單位,而這些主管單位基本上是政府部門或政府授權的組織。這使得慈善機構在法律和行政體系中層次都不高。政府依舊在慈善事業中扮演著主要角色,政府辦慈善的現象普遍存在。這不僅大大阻礙了慈善機構的建立和准入,使得慈善機構的數量遠遠不能滿足慈善救助所需;而且造成慈善機構權責不清,效率低下。
2.由於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影響,現有的許多慈善機構普遍體制陳舊,管理模式和資金運作缺乏專業化,與國外的慈善機構有很大差距,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三、社會捐助機制不完善,渠道不暢通,捐助信息欠透明:
1.缺乏普遍的激勵機制:目前給予慈善機構捐贈全額免稅的,僅限於中華慈善總會與中國紅十字會等五家慈善機構。一定程度上挫傷了大多數中小慈善機構和公眾的捐助熱情。
2.對於善款的分配和用途,缺乏有效的監督和信息查詢系統。善款的來源、運用和去向等信息不透明,導致慈善機構和捐助活動的公信力不足。
從近年來社會捐助的實際情況來看,中國公眾對慈善事業和社會捐助活動均表現出了極大的熱情和強烈的意願。但上述問題影響了中國民間慈善事業的發展。然而,值得慶幸的是:許多政府部門也開始意識到這些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所以無論官方還是民間要求盡快對慈善事業立法的呼聲日益高漲。
對此,本人提議人大法工委和民政部盡快開展和推動對上述問題的立法起草工作,以有力推動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主要有如下幾點:
1.盡快制訂一部完備的《慈善事業法》,給予慈善事業和社會捐贈活動以法律上的保障和監督。
2.政府應轉換在慈善事業中的角色,逐漸淡出捐助的主體市場,而主要擔負起立法、監督、檢查、評估、審計、執法等職能,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3.給予慈善機構以獨立法人地位,取消慈善機構的登記注冊要掛靠一個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對慈善機構的性質、使命、運作和管理模式應作出明確規定。
4.擴大給予慈善捐助的免稅待遇,提高慈善捐助的宣傳力度,多方拓展捐助渠道,對籌集善款建立嚴格的審核和監督機制,隨時公布善款的來源和流向並建立完全透明的公眾查詢系統。
稚嫩的負重者
希望工程的那雙大眼睛盯著我們看了十多年,使人們以為,捐資助學已經蔚然成風。每逢自然災害,民政部門總能及時反應,普通人從單位里的捐款攤派上,切身體會到,自己已經在參與慈善了——連自己都在其中了,中國那麼大,肯定是人人參與了。
然而,實際上中國的慈善事業還非常稚嫩。
目前,全國城鎮享受低保的生活困難人口有2000多萬,農村居住著數千萬貧困人口,全國還有約6000萬殘疾人口,有近200萬流動兒童失學輟學。任務不可謂不嚴峻。
然而,中國慈善機構的絕對數字非常少。目前全國登記在冊的非營利民間組織為28萬家——其中許多是官方和半官方的,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民間組織,與慈善有關的則更少。而美國早在1990年,就已經有140多萬家非營利民間機構。
在我國,「慈善」的定義還非常混亂,跟國際慣例不同的是,在扶貧、賑災、助學等傳統的慈善項目以外,環境保護、文化保護、精神文明建設等許多「公益」范疇的組織和活動,並未被包括在「慈善」這個概念中。慈善的影響面過於狹隘。
同慈善機構數量少相對應,我國慈善機構的募捐能力弱,執行能力也弱。2004年,全國395家慈善(總、協)會共募集資金16.9億元,支出10.2億元。在北京這個全國最富裕的城市之一,北京慈善協會兩年來的個人捐助名單里,捐款10萬元的,竟然已經能排進前四名。
一份慈善公益組織的調查顯示,國內工商注冊登記的企業超過1000萬家,有過捐贈紀錄的不超過10萬家,即99%的企業從來沒有參與過捐贈;很多公民認為慈善是政府的救濟行為,和個人關系不大,捐助行為也主要是通過單位、學校、街道被動捐贈,「經常主動捐贈」的人數很少;1998年我國人均慈善捐助只有1 美元,到2000年,人均慈善捐助竟然下降到不足1元人民幣。而有些國家,如美國,70%以上家庭都對慈善事業有某種程度的捐贈,平均每年每個家庭捐贈 900美元,占家庭總收入的2.2%。
在許多發達國家,慈善也是社會財富再次分攤的連通器,從稅務上、宣傳上、道義上,支持富人回饋社會。然而在我國,20%的城鎮富裕家庭佔有著社會財富的50%,他們在捐助上的支出卻少得可憐。
可以說,現在支撐我國慈善事業的,一方面是基數巨大的普通人的愛心,另一方面是來自海外的善款。
遭遇信任危機
在我國,慈善機構一手負責募集錢款物資,一手要分派實施,沒有募捐和執行的專業分工,公示與監督機制建立也較遲,善款使用的隨意性大,使得慈善機構的公信力和效率經常被質疑。
普通市民張先生2002年捐助了一個西部農村的女孩子上學,雙方交換地址名字便於聯系,三年後孩子小學畢業,給他寫來感謝信,竟然開頭稱呼其為「阿姨」,並且署名已經不是當年慈善機構交給他的名字。
另一位李小姐,經過慈善機構介紹與一個當地兒童結對資助其上學。孩子和家長給她打電話,勸她千萬不要把錢匯給學校,說那樣的話錢會被剝層皮,不能完全到她們手上。李小姐相信了她們,然而半年後,學校卻告訴她,那戶人家拿到錢並沒有用在孩子身上,孩子依然失學。李小姐說,現在不知道相信哪邊好,索性不繼續捐助了。
那些希望跟蹤捐助情況的人,或多或少遇到過類似的疑惑。信任,是堵在大多數人面前的一道牆,使他們決定幫助他人的時候寧可去找看得見的某一個人,而不掏給任何組織。
志願者與法律困境
志願者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慈善事業的重要指標,與付錢相比,志願服務體現了公民對社會的熱情。在我國,大型活動、地方慶典能招募到不少志願者,而平日里的公益活動、社區活動,卻應者寥寥。青年志願者活動近年來蓬勃開展,大部分是依賴在校大學生的力量。
我國慈善事業管理上也存在瓶頸。現在涉及慈善方面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三部法規,已經不能適應慈善事業迅猛發展的需要。
慈善機構的認定、注冊、管理、監督,公益事業的產權、融投資、轉讓等實際已經發生的問題,都沒有法律可以參照。對福利演出、私人捐贈等社會上廣泛開展的活動,都只有一事一議的條理加以規范,而沒有綱領性的規范。在民政部門,非營利組織和營利的社團,都在一個口登記,另一些非營利的企業,又不可以在民政部門登記。
無名分、無收據、無宣傳資格,使許多草根非營利項目無法獲得更大的生存空間。
海外華人是慈善主力軍
假如說近20年的慈善事業已經有了迅速的發展,那麼其中最大的兩股力量就是以政府牽頭的民政部門和海外華人與國際組織。
海外華人楊應瑞的經歷頗有代表性。他自己收養了一個孩子以後,感到生活變得更加有意義,因此希望在中國捐助一家孤兒院。
那是1999年,外資建設福利院在中國還沒有先例,更無法律可依。從有這個念頭開始,與中國民政部門的接觸,到最後把這件事辦成,楊應瑞花費了整整5年的時間。
期間,民政部門派考察組赴美國考察殯葬事業,因為中國人傳統的避諱觀念,沒有華人願意接待。楊應瑞聞訊當即安排自己的公司幫忙解決了這個麻煩問題,這才使官員們理解了這位想做善事的人的誠意和能力。
就是經過類似的一層層深入了解,一次次開誠布公,楊應瑞最後才找到一個合適的途徑,由其與天津武清的民政局合資開辦了「和平之君兒童福利院」。楊還為中國引進了對福利機構管理很有經驗的國際組織宣明會來主持福利院的日常工作,後者經過考察也決定投入資金,形成三方合資,目前總投資已經超過千萬。
像楊應瑞這樣的海外華人不在少數,可以說,幾乎每家基層慈善組織的活躍分子名單上,絕大多數都是因為親緣、地域或項目合作而掛上號的海外華人。
但我們也必須看到,參加中國內地慈善活動的華人,多數是早就移民海外的上一代。年輕的海外一代雖然生活風光者不少,但對大陸慈善事業慷慨解囊乃至親力親為者,鳳毛麟角。
國際組織的忙碌身影
目前,在中國活躍的海外慈善組織也越來越多,資格最長的有十幾年。從重大自然災害的捐助,到深入社區的精耕細作,在各個慈善領域,均有海外機構的影子,其中有海外華人為主的港台地區機構,也有本著國際主義精神來援助中國的國際組織。
國際獅子會從上世紀90年代起向中國提供服務和資金,至今投入資金約2000萬美金,並在深圳建立了分會;台灣慈濟慈善基金會,從1991年開始對大陸特大洪澇災害進行賑災;香港樂施會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就在中國西南地區開展扶貧項目;世界宣明會向民政部「明天計劃」捐贈400萬港幣,是此計劃目前接受的最大一筆社會捐贈資金;奧比斯(ORBIS)從1982年以來已經使3500多名眼疾患者重見光明……此外,活躍在中國的主要海外組織還有: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英國救助兒童會、無國界醫生組織、香港東華三院等。
這些國際組織,給中國的慈善事業帶來的良性影響絕不止於銀行賬號上的數字。他們帶來了國際通行的行業規范:尊重知識、高效管理、有機援助、志願服務、重視推廣。這些觀念,在上世紀末為剛起步的中國慈善事業樹立了典範。比如英國救助兒童會提出從防虐待開始堵住兒童流浪社會的源頭、以小家庭單元代替機構照顧、讓兒童自己參與到計劃中來表達意見等,都給以往的兒童救助工作提出了新思路。
不過,國際組織在中國開展的活動現在仍舊有一定的限制,許多項目他們必須和指定的合作方共同進行。如何能更加有效地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更多地從他們身上學習經驗,與他們合作培養出更多的本土慈善專業人才,是值得挖掘的課題。
Ⅱ 朋友,你聽說過SCP基金會嗎
天天SCP 嘛玩意
Ⅲ 尊敬的律師:你好!我爸於93年替一朋友擔保向基金會貸款,當時貸款人是拿屋契去抵押貸款的,歷經數年,
問:尊敬的律師:你好!我爸於93年替一朋友擔保向基金會貸款,當時貸款人是拿屋契去抵押貸款的,歷經數年,貸款人無力償還貸款,且在數年前潛逃了,但放在基金會抵押的屋契也讓屋主拿回去了,現在法院追究擔保人的責任,對我爸發出了傳票,請問:在這個案件中,我爸應承擔什麼責任?如何保護我爸的權益?尊敬的律師:你好!我爸於93年替一朋友擔保向基金會貸款,當時貸款人是拿屋契去抵押貸款的,歷經數年,貸款人無力償還貸款,且在數年前潛逃了,但放在基金會抵押的屋契也讓屋主拿回去了,現在法院追究擔保人的責任,對我爸發出了傳票,請問:在這個案件中,我爸應承擔什麼責任?如何保護我爸的權益?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下面,關於貸款擔保人的知識內容。
一、貸款擔保人的條件:
1、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4、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5、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二、擔保方式:
1、抵押擔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保證擔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4、抵押加保證
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Ⅳ 怎樣加入基金會的朋友群
尋查基金會嘍
Ⅳ 我和幾個朋友想一起成立一個小小的基金會
去民政局申請設立
或者找目前已經有的基金會申請設立二級基金會
Ⅵ 我們班想成立一個基金會,哪位有經驗的朋友,麻煩介紹下自己的經驗
剛好前面做了一個簡單的策劃書,我們班也准備搞的,不過後面事多,就擱淺了,如果你有什麼問題可以問的~~重在堅持啊~
前期策劃書
一 活動背景
但它更像一個家一樣,大家和睦共處,都願意將自己的愛心奉獻出來。並且班裡有很多同學都或多或少受到過別人的資助,所以我們班同學決定,用自己的行動將愛心傳承下去。讓更多更多人感受到社會的溫暖。
二 活動的目的和意義
本組織成立的目的是為了號召大家善於發現生活中有價值的東西,減輕家境貧寒學生的經濟負擔,鼓勵他們勤奮學習,自強不息,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早日成才,把「扶貧濟困」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融入以人為本的科學管理中,讓愛心組織的愛心傳播的更廣更遠,讓愛心不只是一個名詞,而是大家關懷和熱情匯編成的一個又一個充滿愛與友誼的行動。同時讓學生們切實感受到來自社會的溫暖。我們相信我們的愛是真摯的,我們相信我們的心是善良的,我們相信我們的品質是優質的,我們要用真摯的行動來為自己建立一片更加廣闊的天空!!
三 具體活動
1 、就我們班願意加入的人員為基礎,每人每月捐出固定的數額,用做組織資金。
2.對貧困的初高中學生提供每月固定生活費,以其畢業為一標准成為一輪回。例如,資助一學生為高一學生,那當他高三畢業則停止對其資助。
3.從各個渠道,籌集到衣物.書本等物資,捐助給一些貧困的同學。
4.可直接發揮出大學生人力資源和知識技能優勢,到一些缺乏師資條件的地方,定期到那裡上課或者一起參加一些活動。上課的內容可以是英語,計算機等,他們那些地方所缺少的資源。
5.當組織發展壯大以後,可吸收除本班人員外的其他有識之士加入愛心組織。
四 具體事項
1.加入本組織完全遵守自願原則。自願加入本組織的人員簽定承諾書。
2.本組織現暫設組織部和財務部。它們由組織內成員共同推薦而成。
組織部:負責組織各種公益活動,做好活動,新聞,信息的採集和更新。通過調查與核查的方式,正確的採集到待資助貧困生的信息,並交由財務部管理。
秘書處:負責組織的資金的注入及支出,詳細記錄每次的收支情況,向整個組織成員匯報財務狀況。並對於書本,衣服等捐助物資進行登記。做好待資助及已經資助者的檔案。
紀檢組:監督活動的一切事物,調查有違組織發展的人和事物,依照規章制度做出相應懲罰。並做好成員間的思想工作。
3.資助對象:山區及農村的品學兼優的初,高中貧困學生;一些突發狀況,由全體成員討論後決議。
4.資助方式:資助款或物質由我會直接劃撥至受助學生處,並與受助學生一起簽訂資助證明。
5.資助范圍:貴州省境內,以方便大家進行核查。
6.救助流程圖:獲取困難學生信息 ——> 家訪核實 ——> 資料整理 ——> 落實資助 ——> 定期監督
7.承諾書由蘇敏同學擬定,規章制度由劉代富同學擬定,全班更改後得出。
8.組織名稱,口號,歌曲由全班確定。
9.已經捐入組織中的資金,所有權為組織,而均不屬於各個成員,調用資金需經全體討論得出。本組織不限製成員進行個人資助。
10.保證資金運作的公開化,透明化。
五 經費預算
檔案袋 3(個)*1(元)=3元
資料費 5元
筆記本 3(個)*3.5(元)=10.5元
總計 18.5元
六 風險預測
1. 班級成員不是全體參加。則尊重大家的意見,有意參加者簽定承諾書,而無意者均不勉強。
2. 受到來自外界的干擾或阻礙。依照大家意見做出相應的措施。
3. 資金不足。由參加者按自己的意願捐出,決不勉強。
4. 資助對象達不到要求。則及時撤回捐助資金。
5. 出現突發狀況。例如學校中出現一些緊急生病的人,要先保證組織前面瘓助對象的資金,如有餘款,則全體討論後得出是否將捐助。
6. 在後期出現成員的積極性不高。則由紀檢組做好思想工作。
Ⅶ 基金會為社會非盈利性機構,它是以何種方式生存的,有對基金比較了解的朋友請告知一二。
基金會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面向社會取得捐募的就是公募基金會,不面向社會大眾的就叫非公募基金會,它主要是通過募捐,來生存的,有捐錢的,有捐物,還有捐土地的,根據捐贈人對你使用資金的用途又會分為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你可以找別人投資呀,現在想做好事的人很多,當然除了捐款外,捐物也是可以變賣的,但是這樣你就需要交經營所得了,基金管理條例中規定的數額是一定要有的,現在國家法律在這方面本來就很不完善,想做好事你得打好底,各個問題都要具體操作的時候才能慢慢發現,解決。
當然我不是專業,只是現在在從事,給您點建議
Ⅷ 我的朋友想在公益性的基金會里工作,請問該如何申請
http://www.greenpeace.org/china/ch/contactus
這是綠色和平的聯系方式專。屬
Ⅸ 投資不明確的基金會600每天工資50,投資12000,每天工資1000,我朋友拿到了,看了她轉賬
很古老的騙局,看運氣,抽身早可能能賺到,但是人家籌到足夠的資金就會跑路,無法確定他啥時跑
試著玩玩可以,別把全部身家投進去
Ⅹ 有了解基金會這方面的朋友嗎。我想知道私募基金會和基金會的區別。還有就是如何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31 號《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第四條 信息公布義務人應當向社專會公布的屬信息包括: ( 一)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 ( 二) 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活動的信息; ( 三)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的信息。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在遵守本辦法規定的基礎上可以自行決定公布更多的信息。